孙 蔚
(100080 北京化工大学 北京)
浅论《论犯罪与刑罚》
孙 蔚
(100080 北京化工大学 北京)
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被众多推荐列为法律人必读书目之一,是一本超越了学科的经典之作,确立了很多至今仍然适用的刑法基本原则,甚至包括民主、正义等普世价值观,阅读研究《论犯罪与刑罚》是法学人的必修课,更是追溯初心之举。
《论犯罪与刑罚》;原则 ; 经典
该书初版于1764年,在当今各国刑法中我们都可以看到它们的影子,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论犯罪与刑罚》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犯罪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被誉为刑法领域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通过研读这本书,我们发现这本书包含着许多刑法宝贵思想。
从古至今,从蒙昧年代的先贤到如今为公平正义不断斗争的人士,人们追求正义的脚步不曾停歇,人们追求法律本质的意志不曾改变。就像贝卡里亚在书中写到的那样,“神的正义和自然法的正义,就他的本质来说,是永恒不变的”。是以,即便时光如流水,数百年前已在讨论的问题,如今仍在争议。死刑的存废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书中的观点是刑罚应当是公开的、及时的、在既定情况下尽可能轻微的、与犯罪相适应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这一关于刑罚的观点至今仍然体现在我国刑法和定罪量刑之中。贝卡里亚在结论一章中提到了严酷刑罚不应该存在的理由,其中令我印象最深的是违反了由开明理性所萌发的善良美德。我想,这也是此书最大的魅力之所在。在这本书中你感受到的是人道主义的光辉,是人性中的善意而不是简单粗暴并且残忍的同态复仇。
在本书的序言中,贝卡里亚这样写道:“我们翻开历史发现,作为或者本应作为自由人之间公约的法律,往往只是少数人欲望的工具,或者成了某种偶然或临时需要的产物。这种法律已不是由冷静地考察人类本质的人所制定的了的,这种考察者把人的繁多行为加以综合,并仅仅根据这个观点进行研究:最大多数人分享最大幸福。”这其中暗含的启蒙运动时期主张的人民主权观点在如今立法过程中仍有体现。代议制国家议院享有立法权、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立法机构,大部分国家都以代表民意的代表组成立法机构享有立法权,追求立法的人民意志性,体现了现代立法原则中的民主原则,也与贝卡里亚“最大多数人分享最大幸福”的观点不谋而合。而这,也是法律所一直追求的。不过这一观点也存在一个问题,法律追求的,不应是多数,而是正义。
贝卡里亚认为,“正义只是把私人的利益联合起来所需要的一种联系,没有这种联系就会恢复到社会建立以前的那种状态。任何刑罚,只要它不是保护这种联系所需要的,就他的本质来说,都是不正义的。”正义是基于公民放弃一部分自由签订维护公共利益的社会契约所形成的关系。在读这本书之前,我对正义的理解局限在是非对错这一感性的认识上,是非对错的标准却没有怎么深究,直到读了这本书,才在理智上明白人们衡量是非对错的标准——法律规范,而法律规范确定的标准也不是无缘无故无依无据的,是人们签订的有关权利义务的社会契约。这样想想,还真有点抽象呢。
贝卡里亚在该书《法律的解释》一节中写到“法官不是立法者”、“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就不能属于法官”,这与当代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有显著的继承与发展关系。
贝卡里亚在书中写到,“严格遵守刑事法律的字句所产生的弊害,同解释刑事法律所产生的弊害相比效,是不很大的”这其中蕴含的禁止任意性解释之意在今天也被大多数法学家所认同。在贝卡里亚所处的时代,罪刑擅断仍然存在,人民有法而主权者却有能力有权力任意性解释法律,这威胁了公平法治的可能,而贝卡里亚也凭着大无畏的勇气,在宗教和保守派的耽耽虎视之下,写出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启蒙。贝卡里亚提出的解决方法是用人民易于理解的方法写就法律
《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刑罚的目的》一节中将贝卡里亚量刑人道化的主张体现的淋漓尽致。贝卡里亚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警戒他人犯罪、防止有罪的人再使社会遭受侵害。而人道之处在于贝卡里亚坚持刑罚要与犯罪相适应,保持犯罪行为和刑罚的均衡,使罪犯受到的身体的痛苦最少。
当今,关于刑罚的作用大致有预防说、惩罚说等,在这些学说中,很少有学者专门提出“使罪犯受到的身体的痛苦最少”。与贝卡里亚思想相对的,就是刑讯逼供。对于刑讯逼供,我觉得这完全是没有能力也没有人性的暴政者所热衷的。他希望用手中的权利,用肉体的惩罚来弥补自己在侦查过程中的不足,不讲求事实证据,而是期待嫌疑人承受不了肉体的折磨而自己承认自己的罪行。这种行为很容易将无辜者屈打成招。不讲求证据,对于无辜者不论怎样都是不公平的,如果承受不住酷刑,他将坐牢,如果承受住了,免受牢狱之灾,他所受的肉体刑似乎也是白受的。
在封建社会,严刑逼供作为一种常见的刑讯方式,不可避免的成为判案人员快速结束审判过程的最佳选择,也为罪刑擅断提供了方式和途径。进入现代社会,严刑拷打被明令禁止,彰显了法治的进步。
《论犯罪与刑法》一书薄薄一小册,书中却蕴含了很多对哪怕几百年后的今天来说也过于先进的思想。书中有很多独特的见解让我对法律有了更深的认识。伏尔泰在《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写到:“《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当我阅读她时真感到解渴,我由此相信:这样一部著作必定能请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依然残存的野蛮内容。”
可能有些观点我现在还不能理解,有些观点我的理解有错误,很多观念,乃至对法律的理想是幼稚的不成熟的,但是我会带着从这本书中获得的最大收获——法的公正与宽容,一步一步在法的殿堂中前行。
[1]西方现代思想史[M].中央编译出版社,(美)罗兰・斯特龙伯格(RolandN.Stromberg)著, 2005
[2]不正常的人[M].上海人民出版社,(法)米歇尔・福柯(MichelFoucault)著,2003
[3]贝卡里亚及其刑法思想[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黄风著,1987
孙蔚,北京化工大学2014级法学专业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