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完善

2017-01-25 21:05余林子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0期
关键词:市场准入金融业监管

余林子

(325400 平阳县万全镇人民政府 浙江 温州)

论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完善

余林子

(325400 平阳县万全镇人民政府 浙江 温州)

网络信息技术快速地更新换代,金融服务业也日益创新,致使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十分迅速,传统金融模式的法律制度已不能很好地保证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常态发展。目前,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法律制度不健全,对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的主体要求、业务范围、监管体制都没有清楚地作出规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和互联网金融市场资源的优化都需要健全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法律制度,互联网金融准入的法律需要进一步完善,制订一套适用的法律制度。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政策性文件,但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法律制度还是需要更进一步完善的。

意义;现状;完善

一、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意义

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就是对经济主体从事经济活动所采取的强制性的法律方面的制度,是国家以社会利益为基础制订的制度,是政府部门对市场经济行为发挥管理职能的政策性依据。互联网金融市场形成的时间不长,但其发展速度极快,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主体。互联网金融有四种类型:网络投资、网络融资、第三方支付、网络货币。如果互联网金融不能够健康发展就会影响整个经济社会的稳定,所以,必须将不合法的经营主体赶出互联网金融市场。即便是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在很多时候往往会在权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时犯错。如果企业追逐自身利益扩大化,互联网金融业就会严重损害群众的利益,甚至影响社会的稳定,使其自身不能长远发展。如果从准入层进行规范和引导,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诸多弊端。政府部门强化对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层的监管的目的是维护群众的利益,运行的法律制度要适应时代发展,必须施行有效监管。

二、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现状

1.准入主体不明确

不同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从事的业务、运作模式都不尽相同,但是准入的法律制度是一致的,这就给监管部门造成一定的困难。在企业注册时,互联网金融企业市场准入条件很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仅规定企业的注册地址、公司名称、股东人数等,使不合格的金融企业加入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

2.准入业务不明确

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经营范围,没有互联网金融企业准入的业务界定。有些公司注册后以“打擦边球”的方式更改所经营的业务范围,进行非法金融业务,目的是为了进行诈骗。如果准入法律能够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从事的具体业务范围,那么金融风险就会显减少。

3.监管范围不合理

互联网金融企业从事的每一项业务都有指定的监管部门监管,支付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信托业务、消费金融业务、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监管,基金销售业务、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监管,保险业务由保监会监管。如果一家互联网企业从事多项金融业务,只由单一部门对某项具体业务进行具体监管很难。要想切实监管好互联网金融企业,杜绝互联网金融业的违法犯罪,还需要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合作,由多个部门同时监管互联网金融的准入,建立符合我国发展需要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4.信息泄露隐患

互联网金融平台存储着大量的个人、企业信息,如果企业对客户的信息不能有很好的保密措施,隐私泄露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5.电子合同易篡改

互联网金融业一般使用电子合同,计算机技术的高科技可以轻松删除或篡改电子数据,电子合同、电子凭证等有着很大的法律风险隐患。

6.资金第三方存管无法律保障

互联网金融业务中,大量资金会滞留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数日,资金第三方存管目前暂无法律保障,大量资金极易引发安全隐患,增加了资金信用风险。

7.缺乏消费者权益保护

我国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没有可操作性,没有专门互联网金融消费方面的法律,缺乏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体制,没有专门处理互联网金融纠纷的机制,消费者很多时候不能取得电子凭证,消费者维权难。

三、互联网金融准入法律制度的完善

1.完善法律法规

根据互联网金融业的特性完善当前的法律,明确市场主体可以依法成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条件,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充分补充互联网金融犯罪法律条款,建立金融业的纠纷解决体制。

2.协会制度

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主体都必须先到互联网金融协会进行登记注册,做到互联网金融主体间的信用信息共享,让企业自愿地加入,从而使互联网金融业规范化。

3.健全金融数据监测体系

为实现监管机构实时关注互联网金融风险,就要健全互联网金融数据监测体系。通过完善的数据采集机制对产品的基本信息、风险信息、交易过程、交易结果进行监测。以保证市场公平竞争为目标,开发出互联网金融业的风险评定模板,实现风险前的预警。

4.构建线上解决纠纷体制

随着科技的发展,线上解决纠纷体制在国外广泛应用,有线上调解、线上和解、线上仲裁等,线上解决纠纷体制能让当事人在虚拟的空间里解决问题。构建多元化的解决纠纷体制,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投诉平台,开通线上调解功能;监管部门、协会也建立多元化的平台,利用电子信箱、视频聊天、视频会议等技术受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案件,两个平台对接数据进行取证,这样可以简化解决的环节,相对也节约成本,使解决纠纷专业化、高效化。

总之,我国互联网金融在市场准入的主体、业务范围、监管范围等多方面都存在着多多少少的问题,导致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发生的频率上升,直接危害国家的经济安全。要想彻底解决互联网金融业的实际问题,降低互联网金融风险发生的概率,就要构建科学合理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体系,从源头上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的法律制度的建设。

[1]高泉.《论我国物流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完善》.《中国流通经济》2011年第3期.

[2]顾肖荣,胡春健,陈玲.《中日金融消费者刑事法保护比较初探》.《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8期.

[3]黎四奇.《我国网络信贷风险规制法律问题研究》.《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4期.

[4]毛玲玲.《发展中的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

[5]郭金良.《P2P网络借贷中投资者保护法律机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6年第2期.

[6]郎俊义.试论互联网金融的刑事风险与法律规制》.《政法学刊》201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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