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的不当得利制度

2017-01-25 21:05贺龙龙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0期
关键词:受益人合法财产

贺龙龙

(830046 新疆大学 新疆 乌鲁木齐)

浅议我国的不当得利制度

贺龙龙

(830046 新疆大学 新疆 乌鲁木齐)

不当得利是社会生活中非常普遍的一种现象,它发生的原因以及表现形式也是极其复杂的。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中对于不当得利有所规定,但该规定颇为笼统,而且在立法解释中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也很少见。在现实生活中,不当得利的法律运用有一定程度的分歧,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不当得利中利益的认定与返还。

不当得利;返还利益;返还范围

一、不当得利制度概述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的利益,或者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致他人损失所取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如捡拾他人财物,购物时售货员多找给我们钱币等。通常情况下,我们将取得利益的一方和遭受损失的一方分别称为受益人和受害人。

(二)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

1.一方获得利益

一方获得利益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首要条件。所谓一方获得利益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获取利益。它包括积极利益和消极利益。积极利益是指财产总量的增加;消极利益是指财产本应减少而没有减少。

2.他方受损失

这里的损失,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使财产数额的减少,它同样包括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积极损失是指财产总额的减少。消极损失是指财产总额本应增加却没有增加。

3.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关联性。即使受害人所受损失与受益人所受利益不是在同一时间发生的,具有不同的范围和表现形式,也并不影响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

4.没有合法根据

所获利益并非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也不是直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而取得利益,其所获利益就是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就构成不当得利。当事人在取得利益时,没有合法根据,或者当时有合法根据,而后来丧失了,都可以认定为其所获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二、不当得利中返还利益的认定与范围

(一)返还利益的认定

不当得利中的返还利益,也就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所指向的客体,对于不当得利请求权客体的认定,应当从不当得利形成时,受益人所获利益的范围来认定。受益人所获得的利益主要可以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原有利益,也就是原物本身;第二种是指在原物的基础上所获得的利益,主要包括原物的价金,基于原物本身所取得的孳息和财产上的利益等等。

(二)返还利益的范围

1.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

善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根据他现存的利益的多少来确定,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必再进行返还。受益人首先应返还原物,当原物因其性质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返还时,受益人应偿还现存利益的价额。但是现存利益不仅仅以受益人取得利益的原形为限,原物虽有所变化,但只要原物的财产价值仍旧存在,即为有现存利益。

2.恶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

恶意受益人不仅要返还当初所受的一切利益,而且还应返还当初所受利益的利息以及基于该利益所产生的利益。如果恶意受益人所受利益已经不存在,而不论其利益消失的原因如何,都应当如数偿还。

3.第三人的返还义务

尽管第三人受有利益时基于受领人的转让行为,二者之间的转让行为有法律上的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但是第三人由此受有利益对于受损人遭受损失而言,显失公平,因此为了保护受损人的利益,赋予第三人返还其所受领的不当得利的义务。

三、我国立法中关于不当得利认定与返还的缺陷及完善

(一)我国立法中关于不当得利认定与返还的缺陷

1.我国现行立法分析

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中有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但规定的过于模糊,而且在立法方面的解释说明也很少。由于该规定过于模糊,高度概括,可操作性不强,从而导致对不当得利的认定,不当得利的法律构成以及法律效果的把握非常困难。

由此可见,目前我国仅用一个法条和一个司法解释对不当得利进行规定,其本质是用一个法条来取代不当得利制度,而事实上不当得利制度包含非常丰富的内容,如不当得利的概念与性质,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不当得利的认定与返还等等,如此复杂的内容是难以用一个法条就能够承担起来的。

2.现实中关于不当得利认定与返还的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存在一定的分歧,其中不当得利中利益的认定以及返还是有关不当得利的一个重要问题,有待思考与研究。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有关不当得利的问题,比如:去超市购物,售货员多找现金,捡拾他人财物等。对所受利益应该如何处理呢?这是一些常见的问题,但是就其解决办法却众说不一。因为这既是一个受法律约束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受道德约束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明显过于模糊和疏漏,它对于应当返还给他人财物的多少以及返还时间,是否有权利要求对方给付一定的报酬等问题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对于解决不当得利的相关问题仍然力量有限。

(二)不当得利中利益的认定与返还的完善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并侵害他人利益,能够成立不当得利,行为人负有向真正权利人返还所得利益的任务。肯定此种类型的不当得利的成立,不仅能够为受害人提供一条更为有利的救济途径,而且有利于使不当得利制度形成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彰显法律的公正与尊严。然而我国《民法通则》仅用一个法律条文对复杂的不当得利制度做出了高度概括性的规定,难以适应当今社会解决复杂法律问题的需要。因此,完善我国法律关于不当得利制度的规定就显得日益紧迫,需要我国的立法部门完善对该制度的法律规定,不断推进法律与时俱进。

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除了要对不当得利制度作出统一规定外,还应该有如不当得利利益的认定与返还的规定。只有以具体和明确的法律规范为依据,才能增进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并增强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只有如此,法官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才能够减少偏差。 当今社会,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正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在新的社会背景下,立法者们应当注重贯彻我国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公平原则,加以规范有关不当得利的利益认定与返还等细节方面的问题。

[1]王利明.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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