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 鹏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 法学教研部,重庆 400041)
严复与梁启超法治思想之比较
庞 鹏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 法学教研部,重庆 400041)
严复的法治思想主要包括:重视法律与制度的建设,促进社会的整体发展;宣传自由与民主的思想,反对封建专制独裁;倡导权力制约的原则,而非照搬三权分立理论。梁启超的法治思想则主要包含:宪法是国之根本,立宪与行宪同等重要;国会是限权机构,是宪政体制的标志;司法独立是宪政的保障,也是三权分立的核心。作为中国近代史上颇具影响的启蒙思想家,严复与梁启超都对西方法治思想和制度建设作了重要研究。但是由于时代条件、实践经历以及认识程度等方面的差异,他们的法治思想还是具有较大的差异性。主要体现在:第一,在法治渊源方面,严复的法治思想,主要来源于他在留学时期对西方政治制度和思想的学习,以及后来翻译国外文献的研究;梁启超的法治思想,则深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对西方法治的态度并不坚定。第二,在法治的具体内容上,严复主张以“人权思想”和“分权理论”为主的法治内容;梁启超则认为重视法治的同时,也要发挥传统文化的道德教化作用。第三,在法治的现实基础上,严复认为自由是法治的理论基础;梁启超则认为法治的现实基础是“新民”等。
法治思想;民主;自由;三权分立
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中国传统封建文明向现代文明的过渡时期,封建专制统治在此起彼伏的革命与改革浪潮之下,摇摇欲坠、朝不保夕,而中国社会转型的道路也面临着思想与制度选择的茫然。一些有识之士,通过翻译外国著作、宣传外国思想、发表评论文章等方式,将西方近代的资本主义的法治文化和思想介绍到中国,他们中最重要的两位就是严复和梁启超。二人同为我国近代史上著名的思想家,在19世纪末轰轰烈烈的社会和政治变革的时期,都提出了法治变革的重要思想。但是,由于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原因,严复与梁启超在法治思想的渊源、具体内容和现实基础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通过对二者的比较来反思我国当前法治建设思想的得与失,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严复出生于1853年,14岁进入洋务派主办的福州船政学堂学习,24岁留学英国格林尼治皇家海军学习海军,其间他了解了资本主义的各项政治制度,并对西方启蒙思想家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人的学说产生浓厚兴趣。回国后他担任了北洋水师学堂总教习。甲午战争之后,他意识到中国与西方的差距不是单纯的技术,而在于制度与思想。为了唤醒和启蒙民众,他翻译了《天演论》《法意》《群己权界论》等著作,系统地介绍了西方政治学、社会学、哲学以及自然科学等学说,其中法治思想最为显著。
(一)重视法律与制度的建设,促进社会的整体发展
“国之与国、人之与人皆待法而后有一日之安者也”[1],严复认为,法是国家安定的基础,法与国家之间不仅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法律制度还深刻地影响着一国的经济繁荣、文化开明和民众幸福。从当时世界来看,“英国以富而为强者,三四百祀于兹矣,非富而为强也,实以立宪之美而为 强也。唯美、唯法、唯德莫不强者而皆立宪而后有此……”[2]。而法律,在政治上应当是“使便国者居其七,而塞奸者居其三”的有利之法;在社会中,也应该成为净化社会风气、促进社会文明繁衍发展的进步之法。根据马克思主义唯物论的观点,当一种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时,便会推动社会的发展。反之,则会阻碍社会的发展。所以,在严复看来,中国封建专制政体下的法律,是专制者掩盖谎言的工具,就会极大地阻碍社会的发展;而现代民主国家,则必须要结合自身实际,不断进行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完善。
(二)宣传自由与民主的思想,反对封建专制独裁
“自由为体、民主为用”是指政治决策的做出和法律的制定,要广泛听取民众的意见,尽可能地实现民主;民主的目的不是为了其他,而在于尽可能地保护民众自由,所以,自由才是一切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严复对国家体制的初步设计,也遵循了这种理念。他认为,东西方文化差异的根本点在于自由的有无,在自由社会,人们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生活方式,从事自己擅长的工作;思想和言论的自由,也会大大激励人们的活力,促进社会各方面的发展。而在专制社会,“万马齐喑”,所有人只能依照君主的意志来从事相关活动,毫无选择和人权可言。除此之外,严复认为,民主是自由在政治生活中的表征。在民主制度中,由广大民众或代表组成的议会来制定法律,民众通过选举来确定社会管理者,管理者依靠法律来实现社会治理的优化,君主和民众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存在压迫与被压迫的关系。而在君主专制社会中,君主是窃国大盗,君主一人的意志凌驾于千万人的意志之上;只有君主,而无民众,人民的一切财产都是君主的私产,民众自身也是君主的奴隶,毫无人权可言。而这样的统治,恰恰只能用强力来建立,依靠武力来维持。
(三)倡导权力制约的原则,而非照搬三权分立
严复在翻译国外相关理论的初期接触到三权分立理论。三权分立是将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分别赋予三个不同机关行使的制度,其本质是通过对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分立和相互制约,来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专制集权,进而保护民众利益不受损害。在专制国家,这三种权力实际上集中于一个人的手中,民众毫无自由和权利可言,国家也不会有较大的发展。他认识到,三权分立在法国大革命时期,作为资产阶级对抗封建专制的“利器”,并发挥了重要作用。故也倡导在中国设议院、定宪法,实行君主立宪制下的三权分立。但是,通过后来对中国实际做出认真分析和深入研究,他认识到所谓三权分立理论固然可畏,但是并非在每个国家都可以“原封不动”地适用,三权分立的核心思想在于“权力制约”。在1906年的《论英国宪政两权未尝分立》一文中指出,“三权分立其为说之生心害政,大可见矣”,并批评某些学者“相传不察,或用之以议今世之立宪,则毫厘千里,未为无弊”[3]。
梁启超,是一个比严复整整小20岁的学生,因其号为饮冰室主人、饮冰子,所以其著作被合编为《饮冰室合集》。由于梁启超从小深受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熏陶,以及后来老师康有为的影响,所以他的法治思想中兼有西学和东学的成分。在政治活动初期,梁启超积极主张以西方的君主立宪、民主共和制等思想来改造中国,为此他先后参与了宣传变法、维新运动、鼓吹立宪等活动。经历了“挺袁”“反袁”以及“拥段”等政治波折之后,他亲赴欧美考察,全面了解了西方制度之后,却提出了截然相反的观点:用东方的“固有文明”来“拯救世界”。今天看来,他的法治思想中有许多“亮点”与“经验”值得我们思考。
(一)宪法是国之根本,立宪与行宪同等重要
梁启超认为,宪法是规定国家基本政治体制的“根本法”,是“一切法度之根源也”,因而,宪法必须具有至上性、稳定性和实践性的三个特征。至上性,就是任何人都不得凌驾在宪法之上,包括君主、贵族和政党,“其第一义,须确认宪法,共信宪法为神圣不可侵犯,虽君主犹不敢为违宪之举动。国中无论何人,其有违宪者,尽人得而诛之也”[4]。稳定性,要求宪法对国家根本制度予以确定和保障,而不是朝令夕改,即使遇到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也必须符合严格的主体和程序要求。除此之外,在目睹了现实的“有宪法、无法治”的状况后,他还特别强调“行宪”的重要性,即宪法的实践性,注重在实践中树立宪法的权威,他指出“法也者,非将以为装饰品,而实践之为贵”。梁启超认为,宪法是国之根本,现代宪政国家不仅应该立宪法,而且要实施宪法规定、树立宪法权威。
(二)国会是限权机构,是宪政体制的标志
国会,是由民众或者其选出的代表来组成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常也叫“议会”。国会制度,来源于西方的“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说”思想,其实质在于将国家最高权力由君主直接或间接地转移给广大民众的形式。梁启超认为,非宪政体制根本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国会,也不会对君主权力进行限制和约束,君主可以恣意行政,在他的《中国国会制度私议》一文中指出,国会要“为制限机关以与主动机关相对峙”而存在( 《饮冰室合集·专集之二十四》,第 7 页)。而实际上,国会的最为重要的权力为“—曰议决法律,二曰监督财政。法律非经国会赞成不能颁布,预算非经国会画诺不能实行”(《饮冰室合集·专集之二十三》,第 39 页)。宪政体制,正是注重发挥国会的作用来限制政府权力,使得政府难以通过合法手段迫害民众;也不得肆意进行财政支出,损害国家的整体利益。
(三)司法独立是宪政的保障,也是三权分立的核心
“何谓司法?谓尊法律以听狱讼也。何谓独立?使审判官于法律范围之内,能自行其志,而不为行政官所束缚”(《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三十》,第26页)。司法独立,是梁启超三权分立思想的一个方面,即要求法官在从事审判工作时,严格依靠法律规定进行,不受其他权力和因素的干涉和影响。梁启超认为,中国传统的封建专制,集立法、行政与司法于一身,司法沦为了君主侵害民众权利的“外衣”和工具;弱势的司法权,既没有制定法律的权力,又无行政管理和执行的强制性,只有让其独立出来,赋予其审判职能,才能实现三者的平衡。因而,司法独立,是“立宪政治之根本”,是宪政的保障和“守护者”,也是三权分立原则的核心内容。
作为中国近代史上颇具影响的启蒙思想家,严复与梁启超都意识到传统的封建君主专制是造成中国近代落后的重要因素;都在介绍和宣传西方法治思想、制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都对中国近代法治建设作了理性的思考,只是在理论与尝试、范围与深度等方面存在差别。对比二者的法治思想,有利于我们探寻中国近代法治建设的得与失,为今后的法治建设提供更多借鉴与比较。
(一)法治的渊源
严复的法治思想,主要来源于他在英国留学时期,对西方政治制度和社会思想的认真研究、学习。他认为欧洲富强、中国衰落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的差别,他在与驻英公使郭嵩焘的对话时曾说“不佞出游欧时,尝入法庭,观其听狱,归邸数日,如有所失。尝语湘阴郭先生,谓英国与诸欧之所以富强,公理日伸,其端在此一事。 先生深以为然”[5]。从提倡“天赋人权”的洛克的著作中,他发现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发展结果的秘密,就是统治者和广大人民均享有了广泛的人权,“夫西方之君民,真君民也,君与民皆有权者也”,而东方则不然,至今仍是“君有权而民无权”[6]。而在具体的法治设计中他也借鉴了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的大量思想,“设议院于京师,法令始于下院,是民各奉所由之约而非率上之制也。立选举权,选举产生官吏,宰相以下,皆由一国所推择,是官者民之所以设之厘百工,而非徒以尊奉仰戴老也 ”[7]。
相比较而言,梁启超的法治思想,则来源于对中国传统文化而进行强调的基础上,来吸收西方的先进政治理念。他认为墨子的思想中包含了法治精神,引用《墨子·法仪》开篇一段话:“子墨子曰:‘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故百工从事,皆有法所度。今大者治天下,其次治大国,而无法无度,此不若百工辩也”[8]。并认为,我们的祖先管子最先发明了“法治”这一思想,例如,他曾说:“于今日之立宪政治者与否,吾不敢知;籍曰有之,而要不能舍法以为治,则吾所敢断言也。故法治者,治之极轨也。而通五洲万国数千年间,其最新发明此法治主义以成一家言者谁乎?则我国管子也。”[8]而在舆论的思想宣传方面,他通过《新民丛报》等媒体,发表多篇文章介绍西方的人权、议会和君主制度。他自己曾说:“末学肤受如鄙人者偶有论述,不过演师友之口说,拾西哲余唾、寄他人之脑之舌于我笔端而已。”也就是说,他认为,西方的文化只是皮毛,中国法治思想的基石还在于中国文化本身之中。由此可见,他的一生对于西方的法治态度,远远没有达到信仰的高度,而是“摇摆不定”的。
(二)法治的具体内容
严复认为,法治就是“上下所为、皆有所束”,其法治思想是在“自由为体、民主为用”的主导下,形成的以“人权思想”为理论基础和以“分权理论”为现实构架的体系。在“人权思想”中,他认为,中国要富强,必须要保障人权,而保障人权离不开平等观念的树立,要用平等来激发民众的创造活力和斗争动力,从而与欧洲列强抗衡,他在《论世变之亟》一文中首次提及自由理念,提出自由是决定东西方差距的主要原因——“自由既异,于是群异丛然以生” 。在“分权理论”中,他认为,中国应该与西方一样,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立法权、行政权,要实现“完全分离”,以限制君主权力,消除专制集权。而对于司法权,应该赋予其“无上的地位”,以保证司法不受其他外在权力的影响。除此之外,为了保证司法权独立公正行使,还应该注重配套机制的完善,如效仿西方“律师制度”“陪审制度”“辩护制度”,建立现代的诉讼制度等。然而,梁启超并未对法治做出明确的定义,法治思想的具体内容,也无固定的模式,而是呈现“细致”“零散”的特点。对于西方法治思想文化,他从早年的“赞赏”到晚年的“排斥”,是随着其在中国实践的具体效果的应用情况而做出的。他认为,首先,法治必须要与民权相结合,法国大革命和日本的明治维新之所以战胜封建专制,就在于保全了民权。而民权的保障,应该厘清立法权的问题,即立法权应该属于全体国民,为大多数人谋利益。其次,实行法治,也应该加强对民众的道德教育。他认为,在传统文化中,法家的韩非子等人的思想中包含着法治思想,儒家的孔孟等人多体现礼仪和教化手段,而任何一种手段都不是万能的,所以他主张在重视法治的同时,也要发挥儒家等传统文化的道德教化作用。再次,他虽然也强调三权分立,但与严复不同的是,他提出司法独立需要涵盖完善的法律制定、专业的法律工作队伍和上下一气的社会法治氛围等诸多具体的条件。他甚至提出:“法官进退,其保障应视他种官吏为尤严”。
(三)法治的现实基础
严复认为,法是为民而定,立法也应该保护公民自由。他把自由看作西方富强的必要条件,并且认为自由是法治的理论基础,“夫所谓富强云者,质而言之,不外利民云尔。然政欲利民,必自民各能自利始;民各能自利,又必自皆得自由始”。而法律应该禁止对人有害的行为,保护公民的言论、思想自由,应该严格区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道德禁止而法律不禁止的也不应该受到法律惩罚。例如,他十分同意孟德斯鸠关于自由的观点:“国法之所加,必在其人所实行者,此法家至精扼要之言也 。为思想,为言论,皆非刑章所当治之域。思想、言论,修己者之所言也,而非治人者所当问也,问则其治沦于专制,而国民之自由无所实”[9],并广泛宣传。同时,他认为,法治实现的主体基础是广大民众,而当时民智未开,尚不具备君主立宪的条件,所以,鼓励发展国民教育,以新民德、开民智、鼓民力。
与严复相同,梁启超也认为,我国与西方差距的根本原因在于文化中自由的缺失,“我国数千年困于专制,人民天赋权利,未尝得以确实之保障,非采广漠之民权主义,无以新天下之气”。但是,他也认为,社会的治理法治化,不仅需要自由的社会氛围,更加应该需要培养“新民”作为群众基础,为此,需要通过“办学校”“办学会”“办课吏堂”等具体措施来广开民智、发展教育。例如,他创办的《新民丛报》宗旨:“本报取《大学》新民之议,以为欲维新吾国,先维新吾民。中国所以不振,由于国民公德缺乏,智慧不开,故本报专对此病而药治之,务采合中西道德以为德育之方针,广罗政学原理,以为智育之原本”[10]。但是,与严复不同的是,梁启超认为,“新民”思想中的“民”应该做广义理解,即包括官吏、知识分子和普通民众等社会各个阶层。
总之,严复与梁启超二人的法治思想,可谓各有特点、各有所长,而这也是由他们所处的时代条件、实践经历和认识程度所共同决定的。严复早年留学英国,对西方法治文化耳濡目染,对西方社会治理也是倍加推崇;而梁启超,早年一直身居国内,虽然在国内受到严复等早期思想家的宣传影响,以及后来的“留洋考察”经历,但是,其内心对西方的法治思想和文化还远未达到信仰的程度,而是处于“摇摆不定”的状态。当然,我们不能站在事后的立场上来苛求先人们,而是应该在现代法治潮流的视角下,全面审视法在迁移和继承过程中的得与失,以期对当今中国特色法治体系的构建有所裨益。
[1] 严复.法意(第1卷第 3章按语)[M].上海:商务印书馆,1913.
[2] 严复.法意(第 19卷第27章按语)[M].上海:商务印书馆,1913.
[3] 王栻.严复集(第1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6:221-230.
[4] 张品兴.梁启超全集(第四册)[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2406.
[5] 严复.法意(按语)[M ]//王栻.严复集(第4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969.
[6] 王栻.严复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6:241.
[7] 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原强[Z].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69.
[8] 张品兴.梁启超全集(第三册)[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1267-1865.
[9]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严复,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10] 丁文江,赵丰田.梁启超年谱长编[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272.
〔责任编辑:崔家善〕
2017-01-10
庞鹏(1990-),男,山西孝义人,硕士研究生,从事行政救济与法治政府建设研究。
D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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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8284(2017)03-0157-04
博士硕士论坛 庞鹏.严复与梁启超法治思想之比较[J].知与行,2017,(3):157-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