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锋
“村霸”不治 民无宁日
——读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的体会
潘锋
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积极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意见》,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坚决依法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刑事犯罪,突出打击以“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职务犯罪。这对于净化农村社会政治生态,保护农村百姓人身安全和经济利益,推进建设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据新华社记者调查发现,时下,在少部分农村自治组织及村干部缺少监管,“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猖獗,胆大妄为,气焰嚣张,靠拳头和恶名,横行一方。这不仅直接侵害了村民生命财产安全,扰乱了农村经济发展秩序,而且严重破坏农村地区社会稳定,腐蚀基层政权,是农村社会的一颗“毒瘤”。其基本特征是:
乱政。在农村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有的利用家族势力,控制选民,暴力拉票,选谁任村委会主任、副主任由族长说了算;有的花钱买选票;还有的弄虚作假,欺骗群众,搞“暗箱操作”。
抗法。在换届选举中,违抗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霸等少数人操纵选举,以威胁、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村委会主任候选人不张榜、不公布,暗中内定,剥夺了村民的知情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谁不服就找谁麻烦,叫你全家不得安宁。
霸财。在农村,有的“村霸”开设赌场,捞取不义之财;有的以欺骗和隐瞒的手段,私分村里土地出让金、扶贫款和水利、路桥修复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款;有的瞒报私分革命“五老”人员生活定补金、种粮补贴金和农机具补贴金等等,严重侵害了村民的利益。
行凶。部分农村的一些“村霸”长期横行乡里,欺压百姓,有谁对“村霸”有意见或不服从,或者损害了他们的利益,就可能招来横祸,轻者被教训一番,重者就会被打得头破血流,甚至致残或丢掉生命。
这些“村霸”以暴力抗法,霸占资源,欺压百姓,不仅破坏了农村社会的稳定,而且还严重地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了党中央一系列大政方针在农村基层的具体贯彻执行。
俗话说,水有源,事有因。纵观一些“村霸”之所以能长时间存在的现实,究其原因不外乎有如下几方面:首先是农村群众自身法律意识淡薄,防范意识薄弱,维权观念缺乏。其次是宗族恶势力猖獗,控制村民选举,维护“村霸”利益。再次是乡镇党组织对村级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不力,甚至个别领导充当“保护伞”,使“村官”沦为“村霸”,并长期游离于上级组织的监督之外。最后是司法部门对部分农村的“村霸”情况了解不多,对“村霸”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打击不力。
哲人曰:“锄一害而众苗成,刑一恶而万民悦。”依法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根除其生存土壤,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是当前部分农村百姓的期盼,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情况复杂难度再大,我们也要坚定不移地采取政治、法律、行政等综合措施,依法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净化农村政治生态,维护农村地区社会安定稳定。
一是大力加强法律教育。要在广大农村继续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尤其要突出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教育,增强选民的法治意识,懂得哪些行政行为应该支持,哪些行政行为应该坚决反对,以保护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防止村级组织换届选举被“村霸”和宗族恶势力所控制,确保村级组织选举在法制轨道上运作。
二是强化农村社会治安管理。对于严重侵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严重影响农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有组织、有计划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煽动不明真相的村民对抗政府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村霸”和宗族恶势力,上级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和社会综治部门要加强配合力度,各司其职,共同发力,坚决依法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所造成的刑事犯罪行为,以达到杀一儆百的效果。
三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的管理和监督。乡、镇党组织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切实加强村级党组织管理和监督,对那些党风不正、行为不端的村级组织的党员干部,要早咬耳朵,早拆袖子,不致使他们走邪路,沦为“村霸”;而对个别已经成为“村霸”的,要敢于面对,协调纪检和司法部门,坚决给予惩治,消除隐患,保护农民群众平安生活和切身利益。特别是对上级组织部门的个别领导干部收受贿赂、徇私舞弊,充当“村霸”和宗族恶势力“保护伞”的职务犯罪要坚决依法严厉打击,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建设。要选拔政治觉悟高、思想品德好、群众观念强、敢于担当、村民普遍拥护的干部进入领导班子,真正使村级党组织成为带领农民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火车头。同时,还要强化党内民主集中制度建设,防止搞家长制、“一言堂”,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防止“你有你的关门计,我有我的跳墙法”,以确保民主制度在基层贯彻好、落实好。
人们坚信,有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公安、民政、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惩治、教育、预防、监督、服务等多元检察职能作用,多措并举,综合施治,就能够彻底铲除“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的“毒瘤”,实现农村地区和谐发展、长效发展,使广大农村百姓过上安稳幸福的美好生活。
(作者单位:《红土地》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