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玉含
(071000 河北大学 河北 保定)
论物权法的现代发展
屈玉含
(071000 河北大学 河北 保定)
现代经济、科技的发展促使了物权法的现代化。物权法的现代化发展趋势尽管有所发展,但仍然没有脱离其私法的本质,尤其是在中国更应坚持其个体性的本位,对切实保护物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昨常有利,这对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本文对物权法的现代化发展趋势分析,以我国未来物权法之立法与研究。
物权法;现代化;趋势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演变,世界经济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先后由近代自由竞争阶段进入现代垄断阶段,而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也逐渐致力于本国经济的现代化。经济现代化的进程,对各国固有的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传统法律正面临着一场现代化的革命。民法作为“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的法律部门,其现代化更成为经济现代化的基础和法律现代化的重心。民法的现代化涉及到民法原则现代化﹑民法制度现代化﹑民法体系现代化﹑民法观念现代化诸方面,其中,物权法的现代化是一个重要内容。
物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根本,人须臾离不开物。物权法作为调整人对物的关系的基本法律,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立法者在探讨这一问题时,不可不慎之又慎。我国是传统上缺乏私法充分发展的国家,尤其没有形成私法自治的传统。私法传统的形成,对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但是其形成,实在不仅仅是制定了法条就能办到的,而是要有赖于长期的努力。私法的自治,尤其是意思表示的充分自由,是民法为人类的想象力打开的一扇窗口,是法律规制的严肃性和强制性之下为人们才智的充分发挥打开的方便之门。在新的法律关系的创设中,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人们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带来了制度的创新。在最近几年的金融创新中尤其可见金融工作者智慧的成绩,实在有赖于意思自治之功。可以说,正是私法自治带来了人类社会的进步和繁荣。国家干涉是必要的,但是应局限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由过去国家包办人们的衣食住行﹑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到逐步退出许多领域。诚然,在物权法领域,物的使用完全不受限制的现象已不存在;物权也不象债权那样允许当事人的自由设定,但决不能说国家就对其完全控制,因此而得出物权法法律本位已经社会化﹑法律性质公法化的结论。
物权法上的所有权绝对原则,为近代民法三大原则之一。此一原则肇端于古罗马法。作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的罗马法适应当时发达的简单商品经济的要求,非常注重对物的占有和支配以及所有者处分权的保护。近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不断发展壮大,要求摆脱一切封建束缚和人身依附关系,实现充分的自由竞争。为了排除资本主义发展道路上的封建残余,新兴资产阶级倡导尊重个人权利与自由,并将个人所有权视为人类自由的延伸和保证。“无财产即无自由”成为千古不变的著名格言。保护私人所有权成为法律的主要目标。“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成为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近代民法的首要根本原则。《法国民法典》第544条规定:“所有权是对于物所享有的绝对无限制的效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绝对化由此而得以确立。所有权绝对原则一经产生,便在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所有权绝对原则彻底荡涤了与身份关系有千丝万缕联系的封建财产制度,促进了近代资本主义经济的繁荣和发展以及主体人格的独立化,为自由﹑民主﹑法制国家的建立铺平了道路。所有权绝对原则虽然对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但因过分强调个人利益而忽视了社会整体利益,加剧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而损及社会秩序的稳定。依照社会所有权思想,所有权本身包含对社会的义务,其行使应有益于社会公益。首倡所有权社会化思想的人是著名的德国民法学。在《法律的目的》一书中指出:所有权行使之目的,不独应为个人的利益,同时也应为社会的利益,因此现今应以“社会的所有权”制度取代“个人的所有权”制度。这一全新的所有权观念逐渐被各国所接纳,许多国家还通过立法使所有权绝对的传统理念得到了修正。德国《魏玛宪法》第153条规定:“所有权负有义务,于其行使应同时有益于公共福利。”这一规定使所有权的社会化思想首次获得了立法表现,并助长物权法的社会化趋势。目前,这一趋势仍在不断发展。应当指出,所有权的社会化并不意味着对个人利益保护的弱化,恰恰相反,它是民法在尊重个人权利基础上更注重整个社会整体民众的共同利益与幸福,表明了法律对个人利益最终保护的强化。随着社会的发展,如何使物权法所体现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达到统一,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人格的发展,乃是现代物权法要解决的重大课题,我国在制定物权法时,要贯彻个人利益与社会公益协调发展的所有权思想。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外向型和开放型经济,其客观的发展规模必然冲破国家与地区经济的篱笆,出现商品经济的国际化和市场的统一化。这一趋势反映在法律制度上,要求各国扩大法律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这种法律上的交流与合作进而表现为国际社会法律的协调性和趋同性日益加强。民法作为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的法律,意识形态对其影响相对于其他法律要小,故国际化表现尤为突出。各国物权法趋同的突出表现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物权法的相互融合以及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物权法的广泛借鉴与移植。然而,物权法与同属私法领域的合同法比较而言,其国际化程度仍然较小。合同法乃是直接调整交易关系的法律,各国的交易有向世界一体化发展的趋向,因此,一国立法可以直接移植他国法律,而物权法则直接反映社会经济制度。各国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各异,法律文化传统相去甚远,因而,各国物权制度差异较大,表现出较强的民族性。有基于此,我国的物权立法应在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追随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不断完善本国立法,而非完全照搬,简单移植西方国家的物权制度,从而使中国的物权法做到在具有中国特色的前提下走向世界,在走向世界的历程中保留中国特色。
由于财产占有关系是财产流通关系的前提和结果,又决定和反映着社会的经济基础,因此,社会经济制度的发展必然引起物权法的发展,同时财产流通关系的法律表现——债权法的发展也促进着物权法的发展。
[1]江幸治.担保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07).
[2]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02).
[3]刘得宽.抵押权之附随性与特定性[A].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