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公诉权制约机制研究

2017-09-21 03:31柯张铁梅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0期
关键词:监督员制约人民检察院

宁 柯张铁梅

(1.412000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 株洲2.421100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 衡南)

试论我国公诉权制约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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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000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 株洲2.421100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 衡南)

公诉权是指由国家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和政府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对我国公民的安全造成极大威胁以及侵占社会利益的行为向相关审判机关提起控诉,请求惩罚相关犯罪人员的一种国家控诉权。文章简单解释了公诉权制约机制,并结合实际状况做具体分析,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完善措施,希望能够帮助国家和政府调整制约机制,使公诉权能够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发挥最大的效果。

公诉权;检察机关;制约机制

一、公诉权制约机制的基本原理

公诉权最开始来源于法国,是从之前的民事诉讼诉权理论提取出的公诉权的概念。公诉权是检察机关针对那些严重违反法律﹑危害到社会其他公民的人身安全以及侵占社会利益的犯罪分子,代表国家和政府并依据相关法律决定是否请求法院进行刑事审判的国家控诉权,具体包括起诉权﹑不起诉权和公诉变更权。

很明显公诉权在很大程度上能直接决定犯罪分子是否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必须要对公诉权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公诉权制约机制的概念也应运而生。它具体是指国家和政府采取某些有效的限制措施将检察机关的公诉权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以此保障公诉权不会成为犯罪分子的保护伞所进行一系列制度设计的总称。该制约机制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制约目的,其目的就是保障公诉权能够公正﹑公平﹑有效地行使下去,坚守公诉权的基本宗旨:惩罚违法犯罪行为和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其次是制约主体,指能够对公诉权进行监督和制约的权利机关或人民。我国主要有侦察机关﹑人民法院﹑被害人﹑人民监督员等。 再次是制约对象,主要事享有公诉权执法权力的人民检察机关。另外是制约内容,根据公诉权的具体分类划分有对起诉权的制约﹑对不起诉权的制约﹑对公诉变更权的制约。最后是制约方式,主要是法院的司法审查机制,法院拥有变更审查同意权,另外公众﹑被害人﹑检察机关内部都能对其进行监督。

二、我国公诉权制约机制存在的问题

人民检察机关就是唯一能具体实施公诉权的执行机构,针对其做出的提起诉讼﹑不起诉﹑变更诉讼等决定并没有专门司法机关进行审查,但是它受到的内外部监督却很多,例如侦察机关﹑审判机关﹑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等。这样的设置看似合理,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往往事与愿违,产生了许多问题,具体阐述如下:

1.提起公诉受到法律强制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于那些犯罪事实明显﹑证据确凿的案件,必须向法院提起公诉,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人民检察机关对于这方面的案件并不拥有自由裁量权,能够做到的就是向法律提起公诉。

2.不起诉受到法律限制

在我国不起诉的具体类型分为两种:“应当”不起诉和“不得不”不起诉,所以看出检察机关其实并没有决定是否“可以”不起诉。而西方国家则是由检察官最终决定是否不起诉。对比之下,我国针对于不起诉的限制更加严苛,检察机关的自由决定权其实非常小。

3.公诉变更没有法律依据

针对某些案件,检察机关可能要根据案情的进展或者案件的某些情况对之前提起的公诉进行相应的变更,该制度的原意是想让起诉更加人性化,是针对起诉中的错误的采取的弥补性措施。在这一方面,人民检察院完全可以自行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变更,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条明确指出哪些案件时可以进行公诉变更的,在这方面人民检察院的权利就显得过大了。

三、完善我国公诉权制约机制的思考

1.完善我国的起诉权制约机制

必须要修改我国目前的庭前审查程序,由法院对那些提请的公诉案件进行进一步的筛查,筛查后再确定哪些案件要进入法院程序。具体注意事项有以下几点:首先实体与程序要将结合,具体就是一定要在人民检察院已经完成提交程序以后,法院法官再针对案情实体进行判断。其次是法院应当拥有驳回起诉的权力,针对那些不符合正式审判的条件,则应驳回案件送返到检察院。检察机关若对于法院的驳回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复核的请求。

2.完善我国的不起诉权制约机制

首先要建立被害人司法审查申请制度。案情发展过程中,被害人对诉讼环节存在不满,可以提出公诉转自诉的要求,这个过程被害人就必须进行自我举证,这对于个人而言是相当困难的。所以被害人如果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时,应当可以向法律提出请求要求重新裁定,法院若做出应当起诉的决定以后,就应当按照起诉的司法程序继续进行,同时举证责任仍然由检察机关来承担。

其次是改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制定一部《人民监督员法》,里面细分了具体监督法则,让人民监督员有法可依,不至于操作混乱;第二,要杜绝人民监督员可能与人民检察院存在经济往来的情况,使其在案件过程中始终保持不相关人的身份。可以给予人民监督员适当的经济补助,调动其办案的积极性。第三,增强人民监督员意见的效力,对于人民监督员提出的不同意见必须再次进行复核。

[1]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阎文忠,王宣立.不起诉适用尚有扩大空间.检察日报,2007

[3]余光省,邱振华.论我国公诉权的制约机制.法制与社会,2009

[4]陈朴生.刑事诉讼法实务.中华台北海天出版社.2007

[5]林国强.我国建立公诉权制约机制的设想.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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