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良武
结婚日期为何不能提前?
◎ 胡良武
近日,叶某与妻子王某火急火燎地来到临澧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结婚证,并再三请求结婚登记日期显示为1997年。交谈中工作人员了解到,1997年5月王某未婚先孕,因其未达婚龄无法领取结婚证,双方父母听取了他人的建议匆匆为二人举办了婚礼。此后,二人便以夫妻名义正式生活在一起。而叶某一直在外务工也没有及时补办结婚登记。2017年,叶某的居住地因旅游开发涉及到土地征收,结婚证成为村民领取土地补偿款的重要依据。根据当地补偿政策规定,村民按家庭人口领取土地补偿款。其中,新登记结婚的一方和户口没有迁入的一方不得领取。了解到土地补偿政策后,二人意识到了结婚证的重要性,为了避免家庭利益受到损失,这才急忙来到婚姻登记处提出补证申请。
由于二人只办婚礼未办结婚登记,依规不能按举行婚礼之日补领结婚证,只能补办登记,并且登记日期只能为登记当日。二人得知该情况后愁容满面并表示难以理解。叶某认为,婚姻登记机关按照举行婚礼之日为其补发结婚证合理合法。因为,根据当地结婚习俗,二人已经举行了婚礼,婚后一直共同生活并已经生儿育女,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和周围乡亲都知道其婚姻关系。况且,国家也认可事实婚姻,婚姻法也有保护婚姻家庭利益的规定。因此,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举行婚礼之日为其补发结婚证。否则,属于婚姻登记机关行政不作为,必要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并赔偿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针对二人的诉求和不解,工作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了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并提出了相关建议及解决办法,最后为叶某王某补办了结婚证。
自1950年的第一部婚姻法开始,我国就确立了婚姻登记制度,男女双方只有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才能确立夫妻关系,其相关权益才会受到法律保护。可是,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如叶某王某只办婚礼未办结婚证的“夫妻”,一旦遇到了办事障碍,往往不知所措、懊悔不已,甚至请求婚姻登记机关能够“网开一面”。本案中,叶某王某的结婚登记日期为何不能提前?二人是否属于事实婚姻关系?补办结婚证的法律效力应当如何认定?笔者做以下几点分析。
第一,同居日期不能等同于结婚登记日期,补办结婚证不能等同于补领结婚证,叶某王某的登记日期不能提前。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实行的是严格的结婚登记制度,男女双方必须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有依法登记,婚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认可,其相关权益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因此,虽然叶某王某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20年,还养育了自己的孩子,当地的基层组织和周边群众也知道他们的婚姻关系,但仪式婚不能代替依法登记,只能通过补办结婚登记确立其婚姻关系。更不能以补领结婚证的方式提前登记日期。因为,补办结婚证与补领结婚证其登记性质有所不同。一是针对的对象不同。补办结婚证是指符合结婚条件,但没有及时领取结婚证而申请补办登记的当事人;而补领结婚证是指已经进行过结婚登记,但因证件遗失或者损毁而申请补领的当事人。二是结婚登记日期不同。补办结婚证的登记日期为登记当日;而补领结婚证的登记日期为曾经的登记日期。因此,叶某王某依规只能按补办规定登记。可见,婚姻登记机关按补办程序为其登记不违法,人民法院也会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二,二人并非事实婚姻关系,叶某王某对事实婚姻含义理解有误。根据《婚姻登记条例释义》的相关解释,我国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是针对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规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事实婚姻进行了界定,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根据以上规定的理解,事实婚姻关系的认定具有一定的条件,即在司法实践中,由人民法院对规定年限内符合结婚条件而没有办理结婚证共同生活的男女,因处理“婚姻纠纷”时,对其婚姻关系的认定和适用。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专一性:一是对象专一。专指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二是事由专一。专指处理“婚姻纠纷”;三是适用专一。专指人民法院适用;四是时效专一。专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另外,根据“法无授权为禁止”的原则,婚姻登记机关在婚姻登记过程中不得适用该规定。可见,叶某王某对事实婚姻的含义理解错误。
第三,叶某王某补办登记后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增加了补办结婚登记制度,从积极的角度重申了办理结婚登记的必要性。《婚姻登记条例》第八条规定,“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即补办结婚登记与办理结婚登记其登记程序、登记日期、婚姻档案顺序编排等,均并入到了结婚登记一类。但是,为了便于追溯补办登记后的效力问题,二者存档的声明书其样式和声明内容稍有区别,即结婚登记当事人填写的是《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补办结婚登记当事人填写的是《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中增加了“本人与对方自_年_月_日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现均未再与第三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声明内容。关于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130号)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据此,叶某王某在社会活动中,如需追溯其补办登记效力,首先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印补办登记档案资料,然后依规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确认。
(作者单位:湖南省临澧县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