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时延安
死刑立即执行替代措施的实践与反思
文◎时延安*
中国刑法中并没有死刑替代措施的法律用语,但不妨碍在研究中将一些立法目的或法律功能意在减少死刑立即执行数量的措施界定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措施。死刑立即执行替代措施,是限制死刑立即执行适用的一种立法选择。充分发挥现行刑法中这类措施的作用,对于大幅度减少死刑立即执行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现行刑法中死刑立即执行替代措施就是死刑缓期执行,包括一般死缓、限制减刑型死缓以及终身监禁型死缓。这为目前限制死刑立即执行适用提供了充分的法律资源。将限制减刑型死缓界定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措施,除了立法意旨十分清晰之外,在司法解释当中也能够看出最高司法机关的态度,主要表现在限制减刑目的的界定和溯及力的规定两个方面。
基于对我国刑事法制中存在“生刑偏轻、死刑偏重”的认识,立法机关希望通过调整刑罚结构来解决以往存在的“不均衡的重刑主义”问题。在调整刑罚结构时,立法机关实际上提升了死刑立即执行的 “门槛”,以减少死刑立即执行适用的数量,但同时相应提升了死缓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痛苦指数”,进而一方面替代死刑立即执行,另一方面重建与犯罪的比例关系。
不过,限制减刑型死缓和终身监禁型死缓的适用,会导致罪犯实际服刑时间过长,进而会造成一定的人权保障方面的争议和刑罚执行上的难题。有鉴于此,在既有法律框架内,应在制度上进一步完善,使相关规范适用形成合比例性的“阶梯”,在积极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同时,尽可能避免负效果的出现。
(摘自《法律科学》,2017年第2期,第183-192页。)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100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