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全面规范医疗救助工作
一、依法救助,严格执行医疗救助政策。一是规范重大疾病救助范围。取消了医疗救助重大疾病病种限制,重大疾病救助标准不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救助比例和封顶线下限,同一设区市全市范围内做到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统一。二是严格实施分类救助。根据筹资水平和困难群众实际需求,科学设定救助方案。三是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会同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重点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二、科学救助,强化资金使用管理。一是明确资金兜底保障责任。在省级财政加大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基础上,强化县(市、区)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兜底保障职责的落实。二是合理调整资金支出结构。明确各县(市、区)用于支出型贫困及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救助资金不低于当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支出的20%。三是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建立与财政部门定期对账制度,强化资金使用效益。
三、规范救助,促进各项制度有效衔接。一是规范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结算顺序。对单次治疗费用达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须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才能进入医疗救助;对年度累计费用达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但医疗救助已先予救助的,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进行费用衔接结算;通过实施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的,须经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进行医疗救助。二是加强相关保障制度间信息共享。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经办(承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的信息共享,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无缝”对接,建立“一站式”结算机制。
四、精准救助,严格低收入家庭患者认定。一是规范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认定。准确认定低收入救助对象,制订完善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认定办法。二是严格对象认定程序。严格履行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认定规程,确保精准施救。三是确保区域内政策统一。同一设区市在行政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