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 江 李晓峰
“美丽乡村”建设中古民居保护调查工作初探*
龙 江 李晓峰
古民居调查研究成果既是“美丽乡村”建设立项的重要依据,也是“美丽乡村”规划设计工作不可或缺的基础资料。当前“美丽乡村”建设对古民居的调查工作缺少客观化依据、规范化程序和制度化管理。调查工作的程序开展、内容设定、方法使用都处于不规范状态,使得在“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忽视了古民居的保护。若将古民居调查工作纳入“美丽乡村”规划建设中,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规程或准则,则对乡村古民居的保护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调查研究;古民居;美丽乡村建设;规范化
杭州社区网(http://www.19lou.com/)的一篇关于美丽乡村建设的帖子——《某某精品村却是如此的表里不一》,引起了笔者对传统民居以及古村落在“美丽乡村”建设中保护调查工作的思考。帖子说明了以下几个情形:
一是该村古民居建造于清末,是木头、石头、砖头建造起来的的民居建筑,具有很高的价值,已被列为市级(县级市)文物保护单位。
二是当地政府结合水利工程修建移民搬迁创建“美丽乡村”,在村口修建的新居美观大方、环境优美。而老村的古民居建筑有部分已经倒塌,未倒塌的建筑也已岌岌可危,居住在里面的村民面临巨大的安全隐患,环境也比较差。
三是古村居民不仅有改造或新建住屋的意愿,而且有一定的财力物力来改善居住条件,但是一户只能分配一处宅基地的土地政策不允许居民新建住房,而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不允许居民私自改造、拆除、翻建已定性为文物的古民居。
为此笔者对该村落建设进行了调研,发现古民居调查工作在“美丽乡村”建设中没有得到重视甚至被忽视了,也就出现了住在古村的居民埋怨他们的居住条件得不到改善的情况,显然这与建设人民满意的“美丽乡村”建设指导思想是背道而驰的。进一步研究发现,在进行“美丽乡村”建设的过程中,古民居保护与调查工作应该贯穿于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施工整个过程中。
2.1 “美丽乡村”建设要留得住乡愁
近年,中央提出的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新农村建设的重点由整治乡村环境到营造乡村生态文明,美丽乡村建设成为推进城乡生态文明建设和提升新农村建设的新征程。201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城乡一体化试点时指出:实现城乡一体化,建设美丽乡村,是要给乡亲们造福,不要把钱花在不必要的事情上……不能大拆大建,特别是古村落要保护好。传统村落的文化基因,传统民居建筑是承载“乡愁”的载体。但是,近十年的新农村建设中我们已经失去了古民居保护的机遇,大量古民居,古村落遭到破坏,怎么能留得住“乡愁”呢?而古村落、古民居大部分在乡村,因此十分必要在“美丽乡村”的规划建设中搞好古民居保护调查工作。
古民居保护调查工作是指为实现对传统民居的科学保护、合理利用而进行的对传统民居的田野调查、统计和测绘等工作。田野调查不仅需要明确民居建筑的产权、属性、结构,还需要统计民居建筑的数量、住户规模等。对住户的家庭成员进行访谈以明确住户的职业、年龄、收入等方面进的情况;征询住户对民居的改造、保护或者开发利用的意愿;对民居建筑与附属物的数量、结构等进行测绘;对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历史建筑物或者重要的祠堂、戏台等还需要进行平面、立面以及细部测绘。
美丽乡村建设需要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政府主导不是政府包办美丽乡村建设,而是在目前的法律法规和体制机制下,通过组织发动、部门协调、财政资金引领、规划设计引导来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引领城乡居民共同建设。总的来讲就是要发挥政府制定政策、绘就蓝图、把关规划设计的主导作用,又要充分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这里,主要对美丽乡村的规划设计来谈谈古民居保护的调查工作。
2.2 “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古民居保护调查
立项是工程建设项目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确定项目地点,工程性质,投资规模,投资建设主体(业主)等。一般情况下建设项目立项由政府相关部门审批,主要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的立项主要是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在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立项阶段的古民居保护调查工作也就可以分成两个阶段:其一是项目建议书编制阶段古民居保护调查研究工作;其二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阶段古民居保护调查研究工作。
其中,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编制主要的目的是明确国土、规划部门对拟建地点的意向性意见和解决建设资金来源的初步意向。对于城市的国有土地上的建设,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在土地出让前已经基本完成“三通一平”等工作,土地上的附着物已经基本清除。但是对于乡村,特别是相对偏远且留存大量古民居的村落或许并不熟悉。因此,在项目建议阶段,在美丽乡村建设的选址方面需要特别慎重、综合考虑。在项目建议书的选址阶段需要对村落里的民居、祠堂、戏台等进行调查分析,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选址建议。此阶段还需要征询住户对民居的改造、保护或者开发利用的意愿,搞清民居保护工作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初步明确美丽乡村建设的思路,建设资金的来源等工作。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建设论证、审查、决策的重要依据,是指对拟建项目有关的自然、社会、经济、技术等进行调研、分析比较以及预测建成后的社会经济效益。以往在新农村建设中,传统历史文化名村的建设大部分是采用异地新建的模式,这种模式对文保单位有利有弊。有利的一面是文物建筑的现状、面貌得以保留;弊端是异地建新村导致老村出现空心化、老龄化,甚至“因保致贫”。在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的编制阶段,需要考虑采用新的模式或者策略,要因地制宜,因此,这个阶段的民居保护调查工作十分重要。这个阶段,需要对民居建筑的产权、属性、结构等进行统计分析,需要对选址方案进行经济、社会的综合效益比较,需要对项目建议书里提出的与民居保护有关的内容进行分析研究。
2.3 “美丽乡村”规划设计中的古民居保护调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美丽乡村”建设也应该且必须坚持规划先行的建设原则,因地制宜确定村庄的建设项目,统筹建设村庄住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保有序建设、科学建设和建设质量。一般情况下“美丽乡村”建设项目通过可行性研究审批后就进入工程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包含项目规划和工程设计两个方面。规划设计的目的是明确建设项目蓝图,是对建设项目的目标、意义、实施步骤等做定性研究;对建设规模、道路交通、用地指标、建筑风格等进行规划设计。工程设计是各专业技术人员在建筑、结构、给排水、电力、通信等各专业的详细设计,是指导施工的具体的技术文件。依据上述分析,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设计中的古民居保护调查工作也就可以分成两个方面:一是规划设计阶段古民居保护调查研究工作;二是工程设计阶段古民居保护调查研究工作。
“美丽乡村”建设规划设计要把握时代脉搏,要体现乡村特色,要看得见青山绿水,要保得住传统文化。“美丽乡村”规划重心要从物质建设规划转向综合发展规划,也即从以建新村为主转向经济社会环境的综合发展。美丽乡村建设规划设计不同于城镇规划设计,美丽乡村规划设计规模小,规划应更接近现状。美丽乡村建设规划与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农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广泛发动群众参与,整合社会力量,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规划应该保护为重,在发掘和保护古村落、古民居、古建筑、古树名木和民俗文化等历史文化遗迹遗存的基础上,优化美化村庄人居环境,把历史文化底蕴深厚的传统村落培育成传统文明和现代文明有机结合的特色文化村。
此阶段的古民居保护调查工作应该在立项阶段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更深一步。根据村落中古民居的现状情况,规划设计应该区别对待,古民居保护调查工作也不完全相同。综合起来可分成三种情形,每种情形的调查研究工作不同,规划设计策略也各不相同。
第一种情形是被评为历史文化名村的村落。这类村落的“美丽乡村”建设规划设计要严格做到保护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修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524号令,2008年)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历史文化名村得到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且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保护范围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可见在历史文化名村开展美丽乡村建设要充分考虑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要以保护为主。调查工作要详尽、细致,要全面把握村落中的古民居权属、功能性质、结构、建筑装饰等现状。要对该村的保护规划全面了解,明确其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界线等。
第二种情形是拥有单体文保建筑的村落。通常单体建筑具有比较明显的地方特色或者具有特别重要的历史意义。例如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黄山五村的黄山八面厅,浙江省绍兴市袍江新区豆姜村的鲍氏小洋楼等。这种情况下的“美丽乡村”规划设计需要规划设计师对这些单体建筑进行详尽细致的调查,不仅调查建筑物的属性,还需要调查建筑背后的历史人物、历史事件等。同时也要调查整个村落的其他民居,以便能提出统一协调的控制性规划要求。
第三种情形是具有良好的村落景观、建筑肌理的地方特色村落。这类村落或许坐落有尚未发现的具有重大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建筑物、构筑物。因此,“美丽乡村”建设规划设计师要善于运用专业知识发现发掘村落或民间所具备的纪念意义和历史价值的,这种情况下的调查工作包括田野调查、测绘、走访,也需要利用文献、网络全面了解村落中的历史人物、事件以及村落的历史文化变迁。
在完成“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之后,工程就可以进入实施阶段了,工程设计是实施建设的基础工作之一,工程设计需要严格按照经过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这个阶段的古民居保护调查研究工作以前期保护调查为基础,利用前期调查资料和成果基本上足够完成工程设计,在此就不展开论述了。
3.1 古民居保护调查工作的客观化
所谓客观化就是把事物当作自在存在的客体,排除个人倾向与情绪的干扰,理智地对待事物。科学方法的精髓是实事求是,遵循事物的本质规律,对乡村中古民居的调查研究,要有科学客观的研究方法,为调查研究设定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要建立客观的评价标准,不因地方政府领导喜好或利益集团偏好而贬低,甚至忽视古民居、古村落的客观价值。没有明晰的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会使调查工作处于半盲目状态。因此,建立客观的、系统化的调查工作体系,明确调研的目的、内容,形成科学的分析评价标准,无论对“美丽乡村”建设还是对古民居保护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3.2 古民居保护调查工作的规范化
规范化,是指根据某种事物的发展需要,合理地制定组织规程和基本制度以及工作流程,以形成统一、规范和相对稳定的管理体系,通过对该体系的实施和不断完善,达成井然有序、协调高效之目的。目前“美丽乡村”建设中的调查研究内容无论从约束性文件角度,还是从普遍认识角度,都没有形成统一明确的规范约束。调查研究在内容的广度和深度上参差不齐,存在明显的个体差异。调研工作不具备结构合理、专业素质优良的专业工作者。不具备有序的程序机制、高效的管理机构、合理的资金支持。若能规范化调查研究的内容设定,深度探究调查研究内容与保护理论、政策法规、规划设计的关联性,提高调查研究内容设定的可操作性,那么对乡村建设中的古民居保护成效的提高将大有裨益。
3.3 古民居保护调查工作的制度化
制度化是指群体和组织的社会生活从特殊的、不固定的方式,向被普遍认可的固定化模式转化的过程。制度化是群体与组织发展、成熟的过程,也是整个社会生活规范化、有序化的变迁过程。制度化代表着有序和效率。古民居调查工作在“美丽乡村”规划设计中缺乏制度性管理,缺少约束性文件的明文规定。实践操作中,调查研究成果与美丽乡村建设的立项申报、规划设计与古民居保护利用途径选择之间的联系不紧密。因此,若能将调查研究工作纳入美丽乡村建设立项申报和规划设计制度中,使上述问题的解决方案法定化,从而形成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使调查研究人员依靠此制度来衡量自己的工作。这对于调查研究工作的规范化、美丽乡村建设中古民居保护制度的完善化都有百利而无一害。
当前,我们正在以“美丽乡村”建设推进新型城镇化,“美丽乡村”建设要摆脱千篇一律的钢筋混凝土建筑形式,就需要保护好传统古民居,传承好乡土文化。既要留住浓浓的“乡愁”,又要防止古村落“空心化”。“美丽乡村”建设主要战场在乡村,成片的大量古民居、古建筑遗留也主要在乡村。做好“美丽乡村”建设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做好古民居保护调查工作。
4.1 使古民居调查保护工作得到重视
散布于乡村的古民居与古建筑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和富有利用价值的旅游资源,更是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把这些古民居、古建筑保护好,对于传承中华传统文化,建设美丽乡村,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因此,“美丽乡村”建设中古民居保护调查工作应该得到人们的重视。
4.2 全系统设计促使政府与村民形成合力
首先,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的政府各个部门的干部应坚持文化自觉,将古民居保护调查工作作为建设“美丽乡村”的一项重要任务,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配合抓好乡村古民居的保护、利用、管理等等工作。其次,对于村民来说,则应该改变观念,自觉提高保护意识、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古民居保护调查工作。最后,古民居保护利用与发展必须“以人为本”,要尊重村民自治的权利,发挥村民的积极性,促使政府和村民形成合力,搞好“美丽乡村”建设中的古民居保护调查工作。
4.3 积极借用专家学者的专业技术知识
古民居保护调查工作需要发挥专家智库的作用,专家学者也应积极参与到“美丽乡村”建设的实践中。民居保护调查工作应该贯穿于项目立项阶段、规划设计及工程设计阶段,需要工程规划设计方面的专家学者统筹考虑保护和建设。调查研究工作体系需要客观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这也需要专家学者的专业知识做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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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向凤
The survey results of ancient dwelling are not onlythe important basi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Beautiful Village, but alsothe indispensable basic data for the design work of Beautiful Village.The current Beautiful Village construction of the ancient residentialinvestigation lack of objective basis, standardization procedures andinstitutionalized management. The investigation work, the contents ofthe procedure, the method use are in the nonstandard condition. Theconstruction of the Beautiful Village ignored the protection of ancienthouses. If the ancient dwelling investigation into the Beautiful Village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the formation of institutionalized, standardizedrules or guidelines, it’s very important for the protection of rural ancientdwellings.
investigation ; ancient residence ; beautiful countryconstruction ; standardization
T U 241
A
1674-4144(2017)-03-93(4)
龙江,浙江农林大学建筑系讲师,华中科技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博士研究生。
李晓峰,华中科技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017年度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常规性立项课题“中日以社区营造为主导的历史街区保护模式比较研究”(编号:Z 17 Y D0 Y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