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从志
(台州市公安局,浙江台州 318000)
命案上提移送起诉工作机制之实践与思考
□王从志
(台州市公安局,浙江台州 318000)
台州市公安局从严防冤假错案发生、提升命案办理质量等角度出发,建立命案上提移送起诉工作机制。通过明确上提要求、加强制度规范、做实“三个协同”、打造命案精品、建立评价体系等措施,规范了命案办理,提速了办案效率,确保了命案质量。该机制进一步明确了侦查结案标准,理顺了侦诉关系,是深化刑事司法改革的有力举措,对坚守法律底线、防止冤假错案发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命案;上提;审核;公平正义;台州市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适应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范命案侦办工作,确保命案办案质量,台州市公安局以全市公安机关“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大讨论活动为契机,秉承“迟到的正义非正义”理念,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命案上提移送起诉工作机制,确保每一起命案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对台州市命案上提移送起诉机制建设作一介绍,以期为提升命案办理质量、严防冤假错案发生提供一些思路和参考。
前些年,杜培武、佘祥林、赵作海、张氏叔侄等冤假错案被披露和报道,引发了社会大众的强烈关注,成为社会舆论的热点和焦点。冤假错案的发生给当事人的人身、健康等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极大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如何提升案件特别是命案的办案质量引发了我们深深的思考。命案上提移送起诉工作机制的提出,正是基于如下几点现实考量。
(一)公平正义的价值定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强化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有效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这些法律规定的核心内涵就是要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2013年,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公安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政权捍卫者、公平正义维护者、群众权益保障者,必须坚守法律底线,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决不能办冤假错案。
(二)办案理念的亟待转变。在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转变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公安机关不同程度地存在重破案轻办案思想,在办案过程中,重视侦查、破案、抓人,当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往往就剩一两人办案;一些领导“过问案件侦破的多,过问案件质量的少”,特别是一些中层干部对命案后期办案情况掌握不全、了解不深,案件质量审核把关不到位,重大案轻小案思想明显,如故意伤害类的命案,前期被害人未死亡,基层公安机关仅做一般故意伤害案件处置,现场勘查、现场访问等侦查措施存在欠规范、不到位的情况,当被害人死亡成为命案,时过境迁,很难再进行有效的证据提取和固定。一些办案民警存在“只要有口供,不愁没证据”的落后思想,在办案过程中,偏重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忽视对客观证据的收集,当口供与客观证据不符时,不得不进行大量的核查、补证工作,严重影响了侦办效能。
(三)命案侦办的问题导出。首先,全市命案办理标准存在差异。台州有十个县(市、区)公安(分)局,对应九个县级检察机关,每个地方对命案侦办的要求不一,特别是对命案证据有各自的理解和把握的重点,全市很难实现统一。其次,命案办理效率不高。命案由县级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县级检察机关审查,再由县级检察机关审查后移送市级检察机关起诉;案件退查的,由市级检察机关经县级检察机关退回县级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这样的程序设置,多了县级检察机关这一环节,上下检察机关之间有时又难免出现审查意见不一致,造成移送起诉和补充侦查工作费时长、效率低的情况。再次,命案质量有待提升。取证不及时、不全面问题仍然存在,如有些物证未提取、证据提取不规范、物证保管不到位、检验鉴定不够严谨。在命案侦办过程中,也存在前期处置不当或不到位、侦技结合不够紧密等问题。命案质量作为执法质量的风向标,体现了公安机关整体执法水平和效果,因此,命案质量问题必须予以重视再重视,挖掘最大的提升空间。
2013年9月,台州市公安局召开全市公安机关“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座谈会,专门就命案是否上提移送起诉进行了大讨论,绝大部分意见赞成市局上提命案。根据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和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刑事案件法律审核工作的意见》的精神和要求,市局党委认为,命案上提移送起诉是防止冤假错案、坚守法律底线的有效途径,决定对全市命案上提,直接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14年,市局多次与市检察院协调沟通,充分探讨命案上提移送起诉的必要性、可行性,研究相关工作措施,形成统一意见后,于2014年9月联合印发《命案上提审核直接移送起诉工作暂行规定》,并于2014年10月1日正式运行。
(一)明确上提要求。上提的范围包括全市公安机关办理的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造成被害人死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以及衍生的窝藏、包庇等案件。上提命案应当符合侦查终结条件,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以及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上提的命案,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在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十五日前,制作命案上提审核报告书,连同案件卷宗、物证等材料,移送市局审核,由法制支队负责办理。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由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办理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工作,并提前告知市局。
(二)建立制度规范。2014年9月,市公安局与市检察院联合印发的《命案上提审核直接移送起诉工作暂行规定》,明确了工作程序、对接部门等基本框架,为建立命案上提移送起诉工作机制提供了最基本的制度保障。2015年,在全面实行命案上提移送起诉的基础上,市公安局重点加强工作标准和运行机制建设,相继出台《命案上提审核直接移送审查起诉工作规范》《台州市公安机关命案办理评判标准》,与市检察院、法院联合印发《命案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工作指引》,保障命案上提移诉工作常态化、规范化运行。2016年5月,市公安局重新修订了《台州市公安机关命案办理评判标准》。在上提审核命案过程中,市公安局注重提炼各地的先进做法,如温岭市公安局对现场勘验检查、尸检过程中提取到的物证分袋密封集中保管,临海市公安局采用命案光盘一案一档,对案件的录音录像光盘进行有效的封存等。对这些好的做法,市公安局吸收后作为统一标准向全市推广。
(三)做实“三个协同”。着力源头管控,着眼侦查办案全过程,建立命案合成作战侦办机制,确保命案在每一环节都有“质量保证”。一是所队协同。针对失踪人员、未知名尸体、非正常死亡三类案(事)件的处置,市公安局在早些年就出台了工作规范,着力解决疑似命案前期处置不规范、不到位问题,做到所队在现场保护、现场勘查、调查访问等前期处置上的无缝衔接。紧盯被害人没有立即死亡、重伤可能死亡等伤害致死案件,派出所接处警时保护好现场,刑侦部门第一时间介入。侦查人员牵头派出所开展前期调查访问工作,做到及时、全面,技术人员直接开展现场勘验工作。通过所队协同,在案发第一时间第一环节确保了命案质量。二是侦技协同。切实解决以往侦技脱节问题,在侦办过程中,侦查人员与技术人员随时互通情况。案发后嫌疑人很快到案的,侦查人员不仅按部就班调查取证,更要掌握现场物证、尸体检查、检验鉴定等情况,技术人员从侦查破案角度来反观现场勘查和物证检验鉴定工作。通过侦技同步、协同配合的紧密型工作模式,确保案件言词证据与客观证据之间一一对应,形成严密的证据链条。三是侦审协同。进行预审改革,在县级公安机关建立了独立编制的预审大队,命案在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一律移送预审办理。针对侦查人员擅长侦查破案而预审人员注重证据效力的实际,市公安局要求做到两者各取所长、优势互补。侦查人员严格按照《台州市命案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工作指引》的要求,规范命案证据的收集、固定、保管、委托鉴定等相关工作,为保证命案质量打下扎实基础;预审提前介入命案办理工作,与刑侦部门一起共同研究取证工作,接办案件后,严格审查判断证据,直接承担后期的补证工作。侦审衔接顺畅、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确保了命案侦办工作顺利进行和案件质量。
(四)打造命案精品。市公安局明确由法制支队负责办理命案上提移送起诉工作,赋予法制支队预审功能,并于2015年10月将法制支队更名为法制预审支队。命案上提后,市公安局预审民警必须到看守所面对面讯问每一个犯罪嫌疑人,踏勘重要、有疑问现场,核实关键证人,梳理痕迹物证。从2014年10月运行到2016年6月,市公安局民警提审犯罪嫌疑人247人次、询问证人383人次,远赴安徽、湖南、重庆等地调查取证。市公安局强化对命案证据的合法性审查,注重非法证据排除,确保命案办理质量。如黄某杀人案,犯罪嫌疑人案发后在逃十余年,隐姓埋名并进行整容,归案后同案犯却准确无误地辨认出嫌疑人。市公安局民警核实后发现原办案民警有指认行为,取证程序不合法,将该证据以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保证了证据的客观性和来源的真实性。与此同时,积极加强与辩护律师的沟通。在移送起诉之前,通过电话、面谈等形式,充分听取辩护意见,特别是无罪、罪轻的辩护,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益。命案在移诉前告知受害人家属,便于其了解办案情况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办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由市检察院退回市公安局,市公安局直接或牵头县(市、区)公安(分)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再由市公安局移送市检察院。
(五)建立评价体系。市公安局根据《台州市公安机关命案办理评判标准》,对全市上提审核命案进行严格审查评判,评判成绩计入对各县(市、区)公安(分)局的执法质量考评,2015年、2016年都明确在全市执法质量考评中专门考评命案办案质量,促使县级公安机关从上到下重视命案办案质量。市公安局对上提审核命案进行逐一评判、逐一点评,在网上通报命案办理情况和存在问题,狠抓整改措施落实,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质量过硬。建立命案侦办责任倒查机制,对每一起命案都要进行全方位倒查,毫不手软地进行追责,在对责任民警追责的同时,更突出对基础工作、组织侦破、案件审核等领导的责任认定与追究,对存在严重问题的,下发执法建议书或纠正违法通知书,努力形成上下齐抓共管命案的工作局面。
台州市公安局命案上提移送起诉工作机制自2014年正式运行以来,共上提命案84件124人,并全部移送审查起诉。该机制作为全国首创,受到了广泛关注,人民网、新华网、《法制日报》等媒体进行报道;先后在2014年全省公安机关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现场推进会、2015年全省公安执法改革与规范化建设座谈会上作经验介绍;公安部“全面深化公安改革”专栏专门对此作了介绍;2016年2月12日,《人民公安报》头版头条作了题为《台州:以改革之力推进法治公安建设》的报道。命案上提移送起诉工作机制日趋完善,命案质量大幅提升,效率明显提高,办案不断规范,得到了检法部门的一致肯定。通过探索和实践,笔者主要有以下四点体会。
(一)要守牢命案办理最底线。确保命案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是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底线之底线。命案上提最鲜明的特点就是建立诉前冤假错案发现机制,通过“换人办案”的模式,市公安局预审民警从不同角度对案件重新进行书面和事实双重审核,强化公安机关的预审功能,换而言之,就是在内部审核把关上及时发现错误、纠正错误,避免办错案、办冤案。市公安局法制预审支队民警不参与一线的侦查办案,避免了先入为主可能产生的主观臆断,有利于充分发挥命案“质检员”的监督职能,为案件移送起诉设立最后一道防线,找问题、找差错,对存在非法取证的及时予以排除,严防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命案上提机制是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一项有力的改革举措,应该持之以恒地做好、做实。
(二)要务求命案诉讼高效率。公正与效率是刑事诉讼的两大价值目标。在实现公正的前提下,要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切实减少诉讼成本。该机制运行之前,命案由县级公安机关移送到县级检察院,县级检察院审查后移送市检察院起诉。因为隔了县级检察院这一层,县级公安机关与市检察院往往衔接不够顺畅。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也就是说,到市检察院后,重新起算审查起诉时间。市检察院要面对10个县(市、区)公安局,也存在多头对接问题。该机制运行后,由市公安局统一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节省了重新计算的近一个月时间。据统计,该机制运行以来,从公安移诉到检察提起公诉,平均缩短47日,命案退查率下降36%。以往命案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的时间动辄半年,有的甚至达一年多,实行命案上提后,羁押时间明显缩短,对看守所来说,也减轻了监管的压力。
(三)要坚持侦查办案专业化。台州市公安局把建立专业的办案队伍置于基础性、战略性的地位,狠抓侦查、办案、预审等能力的全面提升,确保适应命案办理的新形势、新要求。针对当前法律规范快速发展、办案要求不断提高的新情况,全局通过专门办班、庭审旁听、案例剖析等多种途径,及时更新民警的业务知识,注重民警办案经验的积累内化,提升民警的侦查办案能力。办案民警注重命案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证据提取,重视对无罪、罪轻证据的获取,更加注意收集对案件的起因、犯罪嫌疑人主观动机等平时容易忽视的情节的查证,强化对QQ、微信、语音聊天等新型社交媒介证据的提取、固定,从案件发展经过、犯罪构成要素上进行整体把握,确保形成证据锁链。更加突出预审审讯能力建设,切实提升预审在侦办命案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的攻坚克难的作用。通过培养一支专业硬、能力强的侦查办案专业队伍,保证命案的质量。
(四)要强化紧密型内外协作。从命案发生到犯罪嫌疑人被判决,涉及到多个部门、多个警种、多个环节。这就要求部门间要各司其职、警种间要密切配合、环节间要衔接顺畅。在县级公安机关,通过建立诸警种协同作战工作机制,做到所队之间、侦技之间、侦审之间的协同作战,保证命案在市公安局上提之前就质量可靠。市公安局指挥全市重大命案的侦查破案工作,特别是在案件侦破过程中给予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命案上提后,市公安局对每一件命案都进行书面审和事实审,补足补强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切实提升审核实效。市公安局上提审核是县级公安机关命案办理工作的有效延伸,起到了一个精益求精的作用。同时,市公安局与市检察院积极开展诉前沟通、诉中讨论、诉后补充,公安认真听取检察意见,及时加以证据完善,有力保证了命案诉讼的顺利进行。市公安局还加强与市中院的沟通与协调,进一步加强以审判为中心的案件审核和证据审查,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1]沈洁洁,冯常华,余顺广.避免地方“一竿子到底”办案[N].浙江法制报,2014-11-11(1).
[2]陈光中.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新发展[J].中国法律,2010(4).
[3]白世平,金朝.检查机关公诉部门移送案件工作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2(11).
(责任编辑: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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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3040(2017)01-0105-04
2016-10-10
王从志,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