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服务也要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2017-01-25 10:48宋新海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社会公众均等化社会效益

宋新海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太原 030006)

公共文化服务也要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宋新海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太原 030006)

目前,我国公共文化服务存在总量不足、发展不均衡、供给和需求脱节等诸多问题,为了进一步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不断改善和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品质和效能,有必要对公共文化服务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一是在城市化、工业化的大背景下促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二是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防止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参与的“放任化”;三是公共文化服务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突出社会公众的需要;四是强化公共文化服务的功能定位,促进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融合发展。

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文化生活也提出了越来越多、越来越高的要求。但是,公共文化服务还存在诸多问题,既有总量不足的问题,也有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不均衡的问题,还有供给和需求脱节的问题,所以,公共文化服务也需要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将有限的资金尽可能投向社会效益最大的地方,物尽其用,人尽其才,不断改善和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品质和效能。

一、在城市化、工业化大背景下促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面对公共文化服务发展不均衡的问题,促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一直是我们努力推进的一项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重点增加农村地区图书、报刊、戏曲、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网络信息内容、节庆活动、体育健身活动等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促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1〕,如何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是我们必须重视的一个重大任务。为了更好地推进这项工作,有必要深化认识什么是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以及如何实现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第一,“均等化”不等于“平均化”,更不等于“一样化”。从历史角度看,城乡公共服务不均衡和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紧密相关。总体来说,按照我们国家的工业化进程,已经完成了早期农业为工业化提供原始积累的阶段,过去普遍存在的工农产品剪刀差问题,不再具有历史合理性了,我们现在已经取消了延续数千年的农业税,国家开始逐步进入工业反哺农业的新的历史时期,这就为促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提供了重要的物质条件。但是,我们也要看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地向城市转移,以至于有些地区出现了不少空心村,由未转移的妇女、儿童和老人组成的“386199”部队留守。这就需要对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可以设想,如果把均等化等同于平均化、一样化会是一种什么情况,其结果必然是只要城市建一个图书馆,那么相应地在农村也要建一个图书馆;只要城市建一个体育馆,那么相应地在农村也要建一个体育馆。很显然这样做只能造成极大的浪费,根本没有必要。

第二,城乡之间的均等化、一体化要突出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一体化。显而易见,城乡之间的均等化、一体化并不能局限于硬件建设上的均等化、一体化,而要在软件建设上、在城市和农村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上实现均等化、一体化。城市化进程加剧了人口向中心城市的集聚,也加大了包括公共文化设施在内的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投入,这样,在城市生活的人们自然可以比较容易地享受到这些公共文化设施所提供的服务,但对于生活在广大农村的人口来说,怎样也能享受到这种服务呢?既然靠简单的硬件重复建设肯定会得不偿失,那么,更好的办法就是发挥好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进行软件和服务方面的推广、延伸。这种辐射带动作用可以通过文化下乡的形式来完成,也可以通过不断建设和完善文化信息资源的共享工程体系来完成,以数字技术为支撑,利用电子网络将城市图书馆、博物馆的相关资料传播到广大农村设置的接收终端,最终使生活在广大农村的人口可以就近在自己所在乡村的文化站点来阅读和观看与城市图书馆、博物馆一样的资料。

二、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防止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参与的“放任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1〕,可见公共文化服务是在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下完成的。

社会力量的参与可以是财力、物力和人力上的投入,也可以是用具体的语言、文字、行动来参与。财力、物力上的投入可以缓解和补充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支出方面的不足,人力上的投入则可以激发更为广泛的公共文化服务的开展,用具体的语言、文字、行动来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会在公共文化活动中产生交流和互动。但无论是财力、物力上的投入,还是人力上的投入以及用具体的语言、文字、行动来参与,政府都要始终发挥好主导作用。

第一,在吸引社会力量对公共文化建设的各项投入中,政府主导作用能不能发挥好关键是看能不能选好项目。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要善于通过项目的筛选,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建议,最终向社会发布有价值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号召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一些企业家愿意把钱投在宗教活动场所,投在学校,投在其他没有直接经济效益的地方,所以,只要引导得好,企业家们也必然愿意在公共文化服务方面作出自己的贡献。对企业家来说,这种投入当然是无偿的、不能要求有回报的,这是由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所决定的,但客观上不论将资金投入到何种公共文化服务中,对该企业都是一种宣传,都是一种广告,都会提升企业家及其企业、产品的形象和社会影响力。政府在这方面大有可为,好的项目必然会发挥良好的社会引导作用。

第二,在吸引社会力量对公共文化活动的广泛参与中,政府的主导作用能不能发挥好,关键是看能不能传播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共文化的活动方式和内容有很多,其中通过互联网的形式进行参与最为便捷。现代社会是高度信息化的社会,几乎所有的文化内容都可以通过网络信息的方式传播,无论是文字、图片、声音、影像,只要一上网都会扑面而来。不仅如此,新的网络信息技术,如微信、微博等还使每一个互联网用户既成为信息接收者,又成为信息发布者。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些在互联网上发布的文字、图片、声音、影像等都可以看作公共文化,它甚至超越了地域界限,在极其广大的范围内都可以进行交流,每个人都可以参与到这种公共文化的传播和服务中去。那么,作为政府的文化主管部门,作为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如何在这种公共文化传播和服务中发挥好主导作用,显然面临很大挑战。这就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牢牢把握意识形态的主动权,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不断传播正能量,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舆论。在这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再是抽象的概念,而要贴近现实、贴近生活,回应现实生活提出的各种挑战。

网络世界既是现实世界的某种反映,同时又是一个虚拟化的世界,在网络世界里人人平等,人们只服从真相、真理,因此,灌输不能代替宣讲,宣讲不能代替说理,说理又必须立足事实真相。由于价值观总是带有一定的主观感受,对同样一个事件总会有不同的评价,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定是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价值观。传播正能量,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要击破假象、去伪存真,就是要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最大公约数。

三、公共文化服务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突出社会公众的需要

公共文化服务是以社会公众为服务对象的,要想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就必须突出社会公众的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应当按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支持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1〕。公共文化服务能不能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既有总量供给是否充足的问题,也有所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是否符合社会公众兴趣趋向的问题。总量不足可能受制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出,但是,是否符合社会公众的兴趣趋向则主要是公共文化服务的产品结构问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就要提供越来越多、越来越好的符合社会公众需要的公共文化服务。

第一,社会公众的需要是多样化的,因此公共文化服务也必须多样化。社会公众对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是多种多样的,受年龄、性别、地域、民族、风俗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人们总会对某种文化有偏好,就像有的人喜欢京剧,有的人喜欢晋剧,不一而足,像“文革”时期几部样板戏一统天下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多样化实际上体现的就是对人的尊重,对人的需要多样化的满足。人的思想、情感是不可能完全一致的,即使对同一个文化产品的认识和体验也会各不相同,西方人说“一百个人心中会有一百个哈姆雷特”,我们则说“一百个人读《红楼梦》就有一百个林黛玉”。因此,公共文化服务不能凭主观想象臆造一些不符合社会公众需要的作品,而必须立足人的需要、立足社会公众的需要来开展多样化的公共文化服务。人的需要、社会公众的需要,说到底又是社会实践的需要。大型公共文化项目的启动都应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深入的调研分析。所谓多样化,指的就是可以有阳春白雪,也可以有下里巴人,还可以雅俗共赏,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都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第二,努力进行文化创新,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社会公众对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不仅是多样化的,而且总是会不断产生新的需求。这就要求进行文化创新,更多更好地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首先,进行文化创新要处理好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关系。进行文化创新需要吸收传统文化的精华,扬弃其糟粕。在这方面,山西省有着极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作为文化创新的有益的、得天独厚的素材。文化继承是文化创新的必要前提,文化创新是文化继承的必然要求。文化在继承的基础上发展、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同时,又在发展、创新的过程中继承。一方面,我们不能离开传统文化空谈文化创新。另一方面,体现时代精神是文化创新的重要追求,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就是时代精神的集中体现。因此,文化创新一头连着传统文化,一头连着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没有对传统文化的继承,文化创新就缺乏根基,就会成为空中楼阁;没有对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追求,文化创新就失去方向,就会误入迷途。

其次,进行文化创新要处理好外来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关系。进行文化创新既要打破“守旧主义”,也要打破“封闭主义”。打破“守旧主义”就是不能停留在传统文化上故步自封,打破“封闭主义”就是要洋为中用、洋为我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作为时代精神的集中体现,必然是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文化。因此,我们必须借鉴吸收一切文化包括外来文化的优秀成果,只有这样,才能在文化创新过程中体现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当然,也必须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崇洋迷外,搞历史虚无主义,我们一定要在创新中进一步增强社会主义的文化自信。

四、强化公共文化服务的功能定位,促进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融合发展

公共文化服务不同于文化产业,它属于文化事业。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共同点是它们都以提供精神文化产品和服务为主要活动内容;不同点是文化事业属于政府行为,文化产业属于市场行为。公共文化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它是以政府部门为主的公共部门来提供的,注重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1〕。文化产业的主体则是企业,实行市场化运作,具有经营性、营利性、竞争性、灵活性等特点。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虽然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但在活动内容上却有交集和重叠,这就要求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既要突出公共文化服务的功能定位,同时又要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与文化产业的融合发展,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服务。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推动文化事业全面繁荣、文化产业快速发展”〔2〕。

第一,严格厘清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功能定位,坚决防止公共文化服务资源的流失。文化事业毫无疑问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同时,文化产业也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努力做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以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文化需求。文化产业不同于一般的经济产业,它既有意识形态属性,又有产业属性,因此,文化产业不能简单地像一般的经济产业那样,直接把经济效益放在第一位。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8月19日召开的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着重指出,“关于文化体制改革,我只强调一点,就是要在继续大胆推进改革、推动文化事业全面繁荣和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同时,把握好意识形态属性和产业属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3〕。

文化产业作为一种新兴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既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也是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之所必需。具体来说,国有文化企业相比其他非公企业更应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文化企业提供精神产品,传播思想信息,担负文化传承使命,必须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4〕,“当两个效益、两种价值发生矛盾时,经济效益服从社会效益、市场价值服从社会价值”〔4〕。当然,为了引导国有文化企业自觉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对社会效益突出的产业项目,也可以“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4〕。

由于我国过去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只有文化事业,没有文化产业,改革开放以来文化产业一开始是在文化事业这个母体中孕育而生的。这样,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这个母体总是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以致长期以来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没有完全剥离,存在着侵吞文化事业这个母体的种种行为。为此,必须严格厘清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功能定位,使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彻底分离,各自都以独立的法人资格开展活动,加强监管,坚决防止公共文化服务资源出现新的流失。

第二,用制度来规范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关系,不断提升公共文化服务的品质和效能。使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彻底分离,并不是说要断绝二者的联系,恰恰相反,分离是为了更好地相处,并且要在新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融合发展。文化产业在未从文化事业这个母体分离之前,就像一个永远长不大的孩子,不断地在“啃老”,分离不仅有利于其成长,而且可以使其对文化事业这个母体进行“反哺”。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的分离,主要是经济上的分离,在精神上、血脉上则始终一致。政府的公共文化服务对各种各样的文化产业机构要始终保持精神上的引领地位。

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可以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合作并融合发展。首先,这种合作可以采取有偿的形式。如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所属机构购买文化产业机构的一些服务,以满足人民群众的某种公共文化需要;文化产业机构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的形式有偿使用政府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所收取的这种费用必须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其次,这种合作还可以采取无偿的形式。所谓“无偿”就是文化产业机构可以按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要求,无偿地提供某些公共文化服务,“反哺”公益性文化事业,但这种“无偿”绝不能倒过来,绝不允许由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无偿地或以违背市场交易规则的低价向文化产业机构出让公共文化服务资源,使其获取不当得利。为了促进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融合,规范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必须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公共文化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公共文化资源价值评估制度以及相应的奖惩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N〕.人民日报,2017-02-03(14).

〔2〕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12-11-18(01).

〔3〕习近平.胸怀大局把握大势着眼大事努力把宣传思想工作做得更好〔N〕.人民日报,2013-08-21(01).

〔4〕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N〕.人民日报,2015-09-15(06).

责任编辑 梁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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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1203(2017)03-0051-04

2017-04-06

宋新海(1963-),男,山西怀仁人,中共山西省委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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