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外役监狱制度及其启示

2017-01-25 06:47张书铭
中国检察官 2017年19期
关键词:法务部监狱司法

●张书铭/文

台湾地区外役监狱制度及其启示

●张书铭*/文

台湾地区专门立法规定了外役监狱受刑人遴选条件、作业方式、教育管理和处遇差别,并采取针对性较强的教育管理方法,出狱后再犯比例明显低于一般监狱。建议大陆对台湾外役监狱的理念和管理方式予以合理的借鉴吸收,并针对外役监狱构建更为科学的减刑制度。

外役监狱 遴选 管理 处遇 借鉴

台湾地区监狱制度与大陆监狱制度的不同之一是设立外役监狱,其目的是启迪良知,使受刑人顺利回归自由社会。为此,台湾制定了《外役监条例》,对外役监狱受刑人的遴选、作业、处遇、管理与教育等有关内容作出规定,收到了较好的矫治效果。本文对其作一介评,以期对大陆刑罚执行制度有所启示。

一、外役监狱的设立及受刑人遴选

台湾地区《监狱行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为使受刑人从事农作或其他特定作业,得设外役监;其设置以法律定之。”基于该条授权,台湾制定了《外役监条例》,对外役监狱设立及受刑人遴选作出了详细规定。

(一)外役监狱设立

《外役监条例》第二条规定,外役监狱由法务部设立。目前,台湾地区共设有七所外役监狱,其中收容男性受刑人的有花莲自强外役监狱、八德外役监狱、明德外役监狱、台东戒治所附设台东监狱武陵外役监狱、台中监狱附设外役分监、屏东监狱附设外役分监;收容女性受刑人的是台中女子监狱附设女子外役分监。尽管外役监狱的受刑人在法律上并无男女性别区分,但男女并不在同一个外役监狱受刑,女性受刑人是由台中女子监狱附设女子外役分监收容,而且出于体力劳役考虑,遴选进入外役监狱的女性受刑人不多。

(二)受刑人遴选条件

1.积极条件,主要是受刑人获准参加遴选应当符合的资格性条件。《外役监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合于下列各款规定者遴选之:一、受有期徒刑之执行逾两个月。二、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满十五年而累进处遇进至第三级以上,或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进处遇进至第二级以上,无期徒刑累进处遇应进至第一级。三、有后悔实据,身心健康适于外役作业。”其中,第二项在2014年之前的规定为:刑期未满五年或刑期在五年以上而累进处遇进至第二级以上,或无期徒刑执行满八年或无期徒刑判决确定前羁押期间超过三年而执行满七年,累进处遇都进至第一级。2014年5月30日,立法院三读修正为目前执行的规定。

2.消极条件,主要是限制受刑人参加遴选的情形,是排除性条件。《外役监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选: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罪。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条例之罪。三、累犯。四、因犯罪而撤销假释。五、另有保安处分待执行。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条第一项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之家庭暴力罪。”

3.特殊条件,主要是在特殊情况下,不受或突破一般性规定条件的条件。《外役监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遇有紧急需要时,法务部得选调有期徒刑之受刑人拨交外役监执行,不受前条第一项、第二项之限制。”

(三)受刑人遴选程序

1.造册与申请。各普通监狱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将初步认为符合外役监遴选条件的受刑人,参酌其志愿先行造册;受刑人也可以向执行监狱提出申请。

2.初核与复核。各普通监狱应就册列受刑人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初核,经初核合格,始得列册陈报法务部,受刑人对初核结果如有不服的,可以得出复核。法务部应就各监狱陈报之名册资料及受刑人对初核结果不服之意见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函知各外役监办理遴选。

3.遴选办理。各外役监狱联合成立外役监受刑人遴选委员会,由法务部人员、典狱长及其他适当人员组成,办理遴选事宜。遴选委员会应参酌实际缺额与收容情形,依下列规定办理遴选:一按各监狱陈报名册受刑人积分之多寡,依序排列名次。二按名次先后,参酌受刑人志愿及各外役监名额,分配至额满为止。三积分相同者,以残余刑期较短者优先;残余刑期相同时,以距符合得假释法定刑期之期间较短者优先;其期间相同者,以抽签方式决定。四各外役监应派员前往各监狱实地访视被遴选受刑人,受访视监狱应备妥被遴选受刑人个案资料,供访视人员参考,如有不符遴选要件者,应注明原因报部核准后,遴选委员会得依序办理递补。

4.核定与提解。各外役监应将选用的受刑人名册陈报法务部,法务部核定后,应将核定名册函发各外役监尽速办理提解,并通知各执行监狱。法务部在审核时,仍然会组成一个11人的遴选小组,其中法务部4人,非司法体系的专家学者7人,以增强对法务部制约监督,保障核定公正。

二、外役监狱受刑人管理与处遇

(一)受刑人管理工作的特点

1.生活照护从宽。由于外役监狱系开放性、低度管理的矫正处遇机构,加之外役监狱一般幅员广阔,各级管教人员一般采取走动式执勤,生活照护与纪律要求的目的是培养其自治精神,促使其逐步适应社会生活。

2.允许受刑人返家探视及与家属同住。受刑人作业成绩优良以及遇到祖父母、父母、配偶的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姐妹丧亡时,可以申请回家探视。这主要是为了通过亲情慰藉与家庭关怀,使受刑人安心服刑。

3.重视受刑人意见反映与双向沟通。除了定期召生活座谈会与膳食改进小组会议之外,还在各个场舍设置意见箱,收到反映意见、建议后,相关单位均需要妥善处理,以有效疏处、稳定狱情。

4.更多的医疗保障。外役监狱实施在农场范围内的走动式医疗作为,以达到双向沟通及缩短心理距离的目的,对疾病受刑人以妥善的关怀照顾;定期实施受刑人健康检查及传染病防治宣导,确保受刑人的医疗权益。

(二)与一般监狱受刑人处遇差异

1.返家探视不同。符合条件的受刑人可以申请,时间一般在周末、法定假期、休假日和料理丧亡事期间,每次时间最多不超过40小时,但遇有连续三日以上纪念日或者休假日时,可以延长24小时。一般监狱受刑人无此处遇。

2.与眷属同住不同。外役监狱受刑人在最近一个月,成绩分数符合规定者,均得准与配偶或直系血亲在恳亲宿舍同住,每月一次,每次不超过7日。一般监狱中只有第一级受刑人才能有此处遇。

3.缩短刑期不同。外役监狱的第四、三、二、一级受刑人每月可以缩短的刑期依次为4、8、12、16日。一般监狱中第四及受刑人无缩短刑期的权利,第三、二、一级受刑人每月可以缩短的刑期则为2、4、6日,即便是同一级别的受刑人,其缩短刑期的处遇明显低于外役监狱受刑人。

4.会见方式不同。外役监狱受刑人除了返家探亲和与眷属同住外,还可以与亲属进行面对面的会见,监狱还提供休闲的座椅。一般监狱的会见则是采取铁窗防弹玻璃隔离和电话方式会见。

5.管理方式不同。外役监狱采取开放式、低度安全管理,作业方式一般是以户外农牧作业为主。一般监狱则是封闭式、中高度安全管理,作业方式一般是以监内工厂作业为主。

三、外役监狱制度启示与借鉴

(一)台湾外役监狱制度的理念契合大陆目前的刑事司法理念

台湾地区外役监狱制度的基本理念在于教诲启迪受刑人良知,培养自律自治精神,使受刑人顺利回归自由社会。为丰富教化内容,结合社会资源,聘请热心公益且学有专精人士到监狱担任志工,协助教诲工作,提升教化成效。刑罚执行是刑事司法的最后一公里,也是刑事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刑事司法理念和政策能否最后落地。近年来,大陆提出的宽严相济、刑事和解、羁押必要性审查、认罪认罚从宽等,都体现了恢复性司法、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等基本的刑事司法理念或价值,而外役监狱制度的基本理念与之高度契合。在我国的刑事执行制度中,恢复性司法、文明司法、人权司法保障等基本理念有着尤其突出的重要意义,这些理念既需要落实到审前和审判程序中,也需要落实到执行程序中,也只有将这些理念落实到“最后一公里”,这些理念才能最终成为司法实践的指南针。

(二)外役监狱矫治效果的有效性说明其矫治方法的科学性,值得大陆借鉴

一般监狱服刑人员在高压、高度监视的环境中,容易对社会产生敌对、仇恨心理,由于长期脱离普通生活及正常社会环境,服刑人员出狱后难以融入正常的社会交往和社会工作,而且容易再犯罪。但是,外役监狱属于开放式管理,受刑人通过农、牧以及其它特定作业方式,返家探亲以及与眷属同住等处遇,强化和原生家庭、普通社会的联结,以利更生。从矫治效果看,以自强外役监狱近3年统计资料来看,台湾一般监狱再犯比例为28%,而自强外役监狱近3年出狱人数为1198人,出狱再犯人数为16人,再犯比例为1.34%,远低于一般监狱的再犯比例,说明其优良的矫治效果。再观台湾地区外役监狱的矫治方法,他们注重针对不同受刑人的特性施以一般教诲、宗教教诲、志工辅导及法治教育等不同的方式方法,体现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思维。同时,在戒护安全的基础上辅以人性化管理,加强受刑人悔罪教育,强化生存和复归社会技能训练,以利于稳定身心,启迪良知良性,重新适应社会活动。这些都值得大陆借鉴。

(三)建议大陆借鉴并设立外役监狱

在大陆现行刑罚执行体系中,监禁刑的执行主要由监狱负责,非监禁刑的执行主要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就监禁刑而言,除了符合法定条件的暂予监外执行和假释外,一般不具有中间道路的执行方式。实践中,基于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刑事和解、加害人的悔罪表现、被害人的谅解程度、加害人生活生产的客观需要、人民群众的呼声等多种因素,加之监狱关押量、监管干警等司法资源的有限性,确有必要借鉴台湾地区的做法,设立外役监狱。而且,在我国设立外役监狱也有其可行性。在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寿终正寝后,原来遗留下来的劳动教养场所具有场地开阔的特点,能够给服刑人员提供从事农、林、牧、渔或者其它特定劳动的场地,尤其是一些还没有改造为强制戒毒场所和监狱的劳动教养场所,具备改造成外役监狱的设备设施条件。

(四)台湾外役监狱缩短刑期的做法有违背法理之嫌,借鉴时应当尽力避免或予以改造

台湾外役监狱缩短刑期制度类同于大陆刑罚执行中的减刑制度,其做法是监狱按照受刑人处遇级别不同,每月给予不同天数的缩减,经监务委员会会议决议予以直接缩减,告知受刑人本人,并报请法务部矫正署备查。在受刑人缩短刑期执行期满释放前,由典狱长将受刑人实际服刑执行完毕日期,函告指挥执行的检察官。可见,外役监狱的缩短刑期完全由外役监狱申请、审查和决议。这有违背法理之嫌:一是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既判力没有得以有效维护。虽然中国刑事法中没有明确刑事判决的既判力原则,但是学理上认为,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应当得到有效维护。缩减刑期或者减刑应当是基于客观因素或者法律规定对刑事判决的例外性突破,从法理上讲,这种突破仍然应当交由审判机关依法裁判。二是分权制衡的基本原理没有得以有效遵从。既然缩减刑期或者减刑是对原判决的改变,那么就不应当由刑罚执行机关单方来决定,应当将其中的提请权、审查权、裁判权交由不同的机关来行使,让几项权力之间形成制约和监督,最终交给法院裁判,以实现制衡和公正。因此,大陆如果借鉴台湾的外役监狱制度,应当尽力避免由监狱单方决定减刑的规定和做法,可以对之进行诉讼化改造,要引入检察机关参与或者指挥,避免在减刑制度上一权独大,否则容易滋生腐败。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办公室主任、检察官[10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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