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的刑事立法

2017-01-25 04:32文张明楷
中国检察官 2017年13期
关键词:刑法典罪刑法益

文张明楷

网络时代的刑事立法

文◎张明楷*

在网络时代,刑法必须敏感地应对社会结构与社会生活事实的各种变化。网络时代的犯罪具有不同于传统犯罪的特点,刑事立法上如何应对网络犯罪,是立法机关必须慎重对待的问题。

面对网络时代的新型犯罪时,能够通过刑法解释路径予以应对的,就不需要采取刑事立法路径。解释者必须在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通过解释应对网络时代的各种犯罪,而不能将一切问题都推给立法者。但是,刑法的解释只能是刑法内的法的续造,而不应当是超越刑法的法的续造。在解释方法与解释结论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情形下,只能采取立法路径即修改刑法增设新类型的犯罪。

在刑法典之外,制定一部网络刑法(特别刑法)的做法,是二元模式;在刑法典之内增设有关网络犯罪的规定的做法,则属于一元模式。在采取刑事立法路径应对网络犯罪时,没有必要也不应当制定所谓“网络刑法”。当下应当在刑法典内,分别采取增设条款或者在既有条款中增设行为方式与行为对象的立法模式规制新型犯罪。在增设新罪时,必须坚持法益保护主义。作为刑法保护对象的法益,其内容总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其中,有些利益以前没有受到刑法保护甚至没有被认为是一种利益,现在需要由刑法保护时,就成为一种新型法益;有些已经受到刑法保护的传统法益,在网络时代增加了新的内容(利益),外延发生了变化,且受到了新的侵害;有些利益原本属于传统法益,国外刑法与旧中国刑法都予以保护,但我国现行刑法没有予以保护,且这种传统法益在网络时代受到了新的侵害。

(摘自《法律科学》,2017年第3期,第69-82页。)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100084]

[本栏目摘编宋洨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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