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马长山
从国家构建到共建共享的法治转向
——基于社会组织与法治建设之间关系的考察
文◎马长山*
国家构建是近代以来国家的一个经常性制度化规制活动,是国家以公益为由,进入社会并力图影响和塑造社会的重要方式。在我国,国家构建与民间参与之间呈现复杂整合和特殊张力,特别是在社会组织监管体制和制度建设上尤为明显。
在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放”与“管”上,很多时候表现出一种纠结与徘徊。近四十年来,我国社会组织获得了飞速发展,但也存在独立性不足、治理能力不足、角色认知不足的问题。社会组织与法治建设之间的关系,整体上呈现出一条以国家构建为主导的路线图。其间,政府监管部门在徘徊变革中力图打造“以社会管社会”的新格局,但功效欠佳;社会组织则在曲折成长中践行着民间构建行动,但作用乏力。社会组织不能积极发挥作用,必将影响法治建设实践进程。社会组织未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展现其应有的角色担当,实际上是一种功能性“不在场”,并促发了“两极结构”怪圈、汲取性机制风险、自律秩序不足、国家构建与民间构建错位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治理法治化秩序的生成。
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从国家构建到共建共享的转型已成大势所趋,目前亟需重塑社会组织在法治建设中的使命和功能,进而迈向共建共享型的“法治中国”之路。首先,增进民主立法,构建包容性机制,实现制度建设上的共建共享。其次,塑造自律秩序,实现国家与社会治理上的共建共享。再次,塑造多领域、多层次治理机制,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性与合法性,实现公共政策上的共建共享。最后,促进 “承认”与“认同”的协调包容,形成全社会的法治共识,实现价值观上的共建共享。
(摘自《法学研究》,2017年第3期,第24-43页。)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201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