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丽敏/文
简论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
●孙丽敏*/文
随着司法改革的稳步开展,少年司法改革也在疾步进行,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正在不断发展与完善,从1986年全国第一个少年起诉组成立到2009年全国第一个省级检察院未检处成立再到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办公室成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已走过30个春秋。我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司法保障工作高度重视,而对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障的重视程度却明显不足。
少年司法 未成年刑事被害人 权利保障
近年来,未成年人被害案件触目惊心,2013年的南京虐童案、2014年的湖北麻城砍杀学生案等时常见诸报端,引起社会民众的广泛关注和强烈愤恨。案件发生后,司法更多的关注如何依法严惩犯罪分子,较少思考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伤害与诉讼权利的有效行使。纵观这些未成年人受害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受害人年龄普遍较小
受害人多为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这一时期,个体生理发展迅速,但心理发展相对缓慢,缺乏全面的认知社会、判断事务的能力,容易被哄骗被误导从而被伤害。因此需要更多的关爱和保护。
(二)案件类型多样化,且多数不易被发现
伤害未成年人的案件类型主要包括性侵、虐待、拐卖和砍杀。其中性侵和虐待未成年人案件居多,且轻微的不易被察觉,通常都是造成严重后果才被发现,同时这两类案件是对受害未成年人肉体和精神上的双重摧残和迫害。拐卖和砍杀虽然容易被发现,但往往为时已晚,酿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三)案件多为熟人作案
根据各项调查及已曝光的未成年人受害案件不难看出,这些案件的加害者往往都与未成年人是熟人关系,包括老师、朋友、邻居、亲属甚至父母。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及社会角色等决定了他们不会或难以对熟人产生戒防心理,同时缺乏对熟人侵害行为的理性认识,导致加害人更容易实施加害行为。
(四)案发原因多与监护不力有关
多数受害的未成年人均为缺少家庭关爱,没有合适的监护人,导致安全教育及意识的缺失。家庭保护和监管不力容易使未成年人沦为犯罪人,也更容易使未成年人成为受害人,导致不可挽回的悲剧。
(一)安全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的缺失
未成年人的家庭、社会、学校的安全意识教育引导的缺失,使很多未成年人缺少防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及方法,更是缺少必要的法律意识及一些行为的认知,从而导致未成年人无法及时辨别某些行为对自己的危害性,行为发生后不知道如何自我保护和维权,在进入法律程序后对案件的办理程序不了解等都注定未成年被害人的弱势群体的角色。
(二)知情权、隐私权得不到有效保障
实践中,司法机关对在各个阶段的案件进展的通知义务不够重视,认为只要在有效期内通知就可以,甚至过了法定期限才通知,这就导致很多未成年人没有时间了解案件情况,总是被动接受。被害人下定决心报案有三个需要:需要感觉安全、需要表达被害经历和被害后情绪、需要知道报案后进行什么程序,但现实刑事司法制度满足不了这三个要求。[1]可见,在诉讼中重要的知情权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隐私权保障的缺失主要表现为不当披露未成年人的信息,而不当披露的主体主要是办理案件的司法机关和媒体。我国法律规定不得擅自披露涉案未成年人信息,而公检法机关是媒体获得信息的重要来源,所以,司法工作人员要时刻恪守职业道德,做好未成年涉案人员的守护人。
(三)办案方式不当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案件办理过程中,侦办人员往往由于工作繁忙忽视了许多关注被害人的细腻的感受,实践中常见的不当办案方式主要是:一是询问时不能严格保证监护人或合适成年人在场。这样会使被害人面对办案人员时紧张、无助,无法有序清楚的陈述案件事实与经过,他们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害。二是多次反复询问,且不注重语言技巧。被害人多次重复陈述被害过程无疑会造成他一次次回忆痛苦的经历,势必加深其心理创伤。单刀直入式询问,没有感情上的沟通,也会让被害人心理承受巨大的压力。三是取证过程过于张扬及多次取证。一些办案人员往往会采取着装鸣笛等不避众人的行为,极不利于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生活环境,让他们受到更大的二次伤害。
(四)法律规定和相关要求落实不到位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八项措施等包含了保障未成年人权利的多项机制与措施,但多数是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成人被害人有关,且规定的较为细致,而关于未成年被害人的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差,导致实践中往往被忽视或者由于没有细致的操作规程而无法较好的开展工作。
1.加强法治宣传,注重未成年人法律及安全意识培养。无论是平时的生活、工作还是办理未成年人案件,都应注重普法宣传,随时做心理疏导的工作,把意识、观念融入到工作中,从而使未成年被害人具有一定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要保护其隐私权和羞耻观念,同时也要鼓励他们敢于揭露陈述案件事实、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消除心理压力和事件造成的影响。
2.严格依法及时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我们应心系案件,真正为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保障考虑,及时告知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包括对权利行使的时间、方式和途径的解读,耐心去帮助他们解开疑惑、排除苦难,让他们更好的行使权利,真正发挥权利的实效性。
3.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推广和完善“一站式”取证。目前,很多司法机关都在进行改革,逐步开展进行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工作,比如采取“一站式”取证方式,进行特殊保护,注重办案方式、着便装,严格落实合适成年人在场询问制度等。尽管刑事诉讼的主要价值和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但人权保护同样重要,转变工作方式要求我们认识到:被害人不应该被沦为一个客体,一个对付犯罪的工具,是国家用来对嫌疑人定罪的证据之一,而是一个有着独立人格享有合法权益的诉讼当事人。而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更要优先于成年被害人及未成年犯罪人。
4.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工作机制。针对已经出台的关于未成年被害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机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使利于未成年被害人的相关机制从形式主义、原则性落实到具有可操作性,例如法律援助制度、救助制度、心理疏导等。只有这些权益告别“宣示”形式,真正能够贯彻落实,多部门联动起来,才能在实务中得到有效实施,真正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这种保障应该是全面的、深入的、实质的。尽管还存在一些立法及规章制度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但可首先严格规范办案,注重细节,关注未成年被害人身心感受,放低姿态去办理每一个经手的案件,权利保障不仅需法律规制,更需用心去体会,用心去关爱。这就要求更多的关注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健康,专注于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开展相关工作,切实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救助、隐私权保护、法律援助、身体康复及心理疏导的加强和落实,真正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注释:
[1]参见杨杰辉、袁锦凡著:《刑事诉讼视野中性犯罪被害人的特别保护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61-62页。
*吉林省检察官培训学院[13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