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少敏
(太原师范学院法律系,山西 晋中 030619)
我国离婚率上升的影响因素及法律应对
孙少敏
(太原师范学院法律系,山西 晋中 030619)
离婚率上升是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变化在婚姻关系上的现实反映。经济发展、教育水平、婚姻立法等因素会不同程度地影响离婚率,其中,离婚法律程序简单、缺少专门的家事法庭、损害赔偿制度不完善等是引发离婚率上升的主要法律原因。为此,应从严格离婚程序、建立家事法庭、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等方面入手,完善婚姻家庭立法,进而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提供有力保障。
离婚率;离婚程序;家事法庭;损害赔偿
伴随着经济社会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目前,我国离婚数量的逐年递增和离婚率的上升已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为紧跟时代步伐应对离婚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专家学者也都纷纷出谋划策,现行《婚姻法》更是几经修改和完善,为促进家庭稳固和社会和谐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据我国民政部统计的有关数据显示,2017年上半年全国新婚558万对夫妇,有185万对离婚,离婚率较高的城市是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2017年上半年结婚登记的比2016年同期下降7.5%,而离婚登记则比2016年同期上升10.3%。2015年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比2014年增长5.6%,2016年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比2015年增长11%,其中,“70后”“80后”年轻人成为离婚的高发人群。另据调查数据显示,22岁至35岁人群是离婚高发人群,36岁至50岁人群婚姻相对平稳,但婚外恋高发,50岁以上人群离婚率有所上升。离婚的主要原因是一方或双方有婚外恋、性格不合、家庭暴力等,其中,由于一方出轨而造成离婚的占婚姻家庭的50.16%。
对于近年来离婚率持续走高现状,有学者认为,离婚率高意味着经济社会发展的进步,同时说明个人价值观的提升和家庭观念的逐渐弱化。但也有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是家庭的基础,而家庭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一个家庭,除了维系合法的两性关系外,还承担着教育子女、赡养老人等社会功能,因此,保护和巩固婚姻家庭关系是人类社会共同的价值体现,也是国家和政府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基于上述不同观点,笔者认为,离婚率不断上升,会给社会造成更多的负面影响,如给当事人带来精神上的痛苦、物质上的损失,造成子女错误的价值观和心理障碍,还可能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即使在这种破裂婚姻家庭中有些孩子没有走上犯罪道路,也会由于家庭的变故使他们失去父母的正常关爱,从而不同程度地产生自私、冷漠、报复等病态心理。所以,保护和巩固婚姻关系绝非夫妻双方的小事,它是关系到家庭发展、子女教育乃至国家稳定的大事。
离婚率上升是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在家庭婚姻关系上的反映,在不同时期不同年龄段会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婚姻维系时间短,草率离婚的数量增加,这主要表现在低婚龄、低年龄人群离婚比例的增加。据某基层人民法院统计,2010年到2012年,离婚的夫妻双方有25%是结婚年限不到两年的,而结婚不到五年就离婚的高达40%多,且30岁以下的离婚比例占到28%。二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的数量增加。从全国各省市的离婚数据统计来看,民政部门处理的登记离婚案件的数量与法院同期受理的离婚案件相比,数量明显增多,并且有继续扩大的势头。近几年来,绝大部分离婚双方当事人都认识到协议离婚的简单和好处,因为这种离婚方式占用时间短、经济成本低、手续简便,如果诉至法院,往往会增加经济成本,加剧双方矛盾。三是女性起诉离婚的数量增加。从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来看,女方起诉离婚的占68%,男方占32%。随着妇女经济独立和社会地位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女性在经济、家庭、教育等各个方面的合法权益都得到了保障,她们对婚姻质量的要求也随之提高,不愿意将就凑合。
离婚率的持续攀升引起了我国学术界对影响离婚因素的研究和关注。基于国内外经济发展的现状,影响离婚率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依照这种理论,有学者认为,离婚率的地区差异主要取决于经济的发展程度,如果经济发展速度较慢,经济不景气,一般离婚率会下降,而在经济复苏繁荣时期离婚率则会相应上升。而另外一些经济学家认为,低收入或者家庭困难也会成为婚姻变动的一个重要原因,如就业压力大、失业率上升的地区离婚率相对较高,因为失业率的上升会增大失业人群的心理压力,同时,也会影响此类群体的经济利益进而导致家庭生活的不和谐。近几年来,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加快了工业化、城市化步伐,收入水平的提高也使得女性在经济上更加独立,她们的婚姻家庭观念随之弱化,这无疑也加大了夫妻双方离婚的风险和可能,进而导致离婚率的提高。
据有关资料证实,国民所受教育水平与离婚率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随着婚姻主体受教育水平的提高,男女双方处理配偶关系的技巧和能力会逐渐增强,看待婚姻家庭也更趋于理性,同时在作出是否离婚的决定时会比较慎重。婚姻主体的文化层次和教育水平的提升能促使他们更加稳重成熟,所以,有学者认为,婚姻主体接受教育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离婚率的变化。
离婚立法的每一次变动和改革都会使离婚率发生一定的变化,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当一个国家的法律对离婚自由的保障有余而限制不足时,事实上已为“自由离婚”开了方便之门。我国《婚姻法》确立了无过错破裂离婚原则,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标准。此原则的适用对于保护人权和离婚自由起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大大提升了离婚率。此外,司法实践对离婚率的影响表现为,法院对离婚标准把握越严格,调解越有效,离婚率则越低。在我国的诉讼离婚中,当事人离与不离,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法官对离婚标准掌握的宽严程度对离婚率的高低存在一定影响。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的持续走高给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带来一定影响,结合法院受理离婚案件的现实情况,离婚率上升的法律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我国法律规定的离婚方式有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从2003年10月1日起,新的《婚姻登记条例》简化了办理协议离婚的手续,办理协议离婚不再需要单位开具证明,取消了审查期限,对于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当天就可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因此,离婚手续简化可能是导致离婚率上升的原因之一。此外,我国《婚姻法》规定,在人民法院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中,调解是必经程序,如果调解无效,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判决离婚。由此可见,即使是诉讼离婚,程序也比较简单,且诉讼成本很低,再加上遵循离婚自由的原则,人们大都会认为,只要双方感情破裂,达到法定的离婚事由就可以离婚,任何具体的行为都可以上升到“感情破裂”这一抽象的离婚标准上来。目前,这种简单的离婚方式和离婚标准使夫妻离婚变得很容易,从而导致法律在保护个人权益的同时,也使离婚率大幅提升。
我国的离婚案件都是在民事审判庭处理的,没有设立专门的家事法庭和专业化的法官队伍。由于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这一标准抽象、笼统、不具体,所以,法官的主观意识和自由裁量与案件的判决结果存在很大的关系。事实上,我国在离婚案件的审理方面,对法官的主观判断要求较高。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年轻的、没有恋爱或者结婚经验的法官,在法庭上给四五十岁的婚姻当事人调解离婚案件的现象不在少数,这对于案件的公平公正处理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在一些可调节、灵活余地比较大的案件上,往往会导致法官不能秉公办案。这正是由于我国缺少专门的家事法庭和专业化的法官而造成的后果。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和离婚损害赔偿问题都作了相关规定,但没有形成一套具体完整的制度体系。立法对损害赔偿的数额、范围缺乏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很难操作。同时,对于违反夫妻权利和夫妻忠实义务行为的赔偿也只是停留在追究有过错配偶一方的赔偿责任,并没有规定破坏他人婚姻的第三者应承担的责任。相关数据显示,有40%以上的夫妻离婚是由于存在婚外情而导致的。因此,法律应对第三者的行为和责任加以规制,否则,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通过法律途径降低离婚数量,是解决离婚率过快增长的有效手段之一。在我国实行的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形式下,既要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同时又要平衡各方的利益关系,反对不负责任的草率离婚。
基于我国法律对离婚手续规定比较简单而导致离婚率上升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国家应通过修改现行《婚姻法》增加离婚难度,以降低结婚和离婚的随意性。首先,立法应设定离婚考虑期。现实中,草率离婚的现象越来越多,离婚不久又复婚的事情频频发生,其中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双方没有经过深思熟虑,一时冲动办理了离婚手续。因此,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应设立一定的考虑期。这一期限不宜过长或过短,如期限为一个月或三个月,考虑期满后,当事人仍要求离婚的,可以准予离婚。其次,对于提起离婚的婚龄应加以限制。结合我国离婚存在婚龄短、结婚年龄偏低的现状,应考虑在立法中对办理结婚登记之后短期内提出离婚请求要作出必要的限制,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达到一定年限后,才可以申请离婚,这个限制期一般应为一年。再次,立法应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如果男女双方离婚时涉及未成年子女,除非一方有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否则,不得通过登记的方式协议离婚,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必须通过法官的裁量来确定,这样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减少父母离婚对子女身心造成的负面影响。
为了更好地解决婚姻家庭类纠纷,降低离婚率,促进家庭与社会的稳定,我国有必要建立处理该类纠纷的家事审判专门机构,即从民事审判庭中分化出主管家事案件的家事法庭。具体来说,首先,要提高审判人员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因为此类案件有其特殊性,不同于普通的民事案件。作为家事法庭的法官,既要精通法学,还要熟悉社会学、心理学,同时,还应是有社会生活经验和阅历、经历过婚姻家庭生活的人。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了解当事人的心理,从而将法律适用与情理因素融入到审判中去,使审判更加合理、合法。其次,家事法庭应设立与其功能相配套的职能部门,如“家事纠纷调解中心”“心理咨询室”等,这些部门的设置可以更好地实现审判的目的,为家事法庭发挥作用提供有力保障。
我国法律应进一步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过错离婚案中,应根据过错方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害程度决定赔偿的数额,并加大过错方的经济赔偿和惩罚力度,同时还应将插足他人家庭的第三者作为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而现行《婚姻法》并没有规定第三者要承担赔偿责任。从目前情况来看,婚外第三者是导致离婚率持续增高的原因之一,第三者的插足对婚姻的存续产生了严重的危害性,因此,笔者认为,还应依法追究第三者的侵权责任。另外,法律还应进一步扩大对受害配偶一方的救济途径,并通过严厉措施对过错方加以惩治。过错方不但应承担物质损害赔偿责任,更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这种惩罚一定要让相关人员预见自己的过错行为而导致的不利后果,以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从而起到预防和警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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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 雯
D9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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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1203(2017)06-0107-03
2017-10-20
孙少敏(1972-),女,山西太原人,太原师范学院法律系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婚姻家庭和继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