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权利的实现与保障
——以大理云龙县宝丰村为例

2017-01-25 01:40董炜纬
中国民族博览 2017年4期
关键词:宝丰白族少数民族

董炜纬

(云南大学文化发展研究院,云南 昆明 650091)

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权利的实现与保障
——以大理云龙县宝丰村为例

董炜纬

(云南大学文化发展研究院,云南 昆明 650091)

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文化是一个民族生产与发展的根本,若作为基本权利的文化权利都不能得到保障,少数民族地区就很难获得其他方面的发展。在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权利的实现与保障尤其重要,在这个过程中,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权利实现和得以保障的基础是将保护文化生态、提高文化自觉、政府与民间组织共同助力文化权利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

文化权利;少数民族;实现;保障

一、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界定

界定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基础是对少数民族文化以及文化权利的界定。首先,少数民族文化是区分各民族之间最重要的标志,是指除汉族以外的少数民族的文化,其中包括少数民族的风尚习俗、技术技艺、符号语言、群体组织、观念心理等,概括言之就是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等方面。少数民族文化是少数民族所特有的文化,如果一个少数民族没有其独特的文化,该少数民族就难以与其他民族区分开来。

其次,在《世界人权宣言》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性文件中,都有提到关于文化权利的表述,其中主要提到的是:参加文化生活,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享受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等所产生的利益是每个人都具有的权利。在文化权利的保障方面,《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有所提及,其中第2条中明确规定了国家有保障文化权利的义务。公民的文化权利包括四个基本方面:一是参与权;二是开展文化创造权;三是享受文化成果权;四是创造所产生的精神和物质利益享有被保护权。其中文化权利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保护少数人群体,包括少数民族的文化特性的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27条规定:“在那些存在着人种的、宗教的或语言的少数人的国家中,不得否认这种少数人同他们的集团中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实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

少数民族享受文化权利至关重要,其作为区别于其他民族的、该民族特有的文化,广义上的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是指:多民族的社会或国家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约法的形式确认和保障少数民族权利主体,能够按照自己民族的文化方式生活、工作、学习的权利。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享受文化成果权;二是参与文化活动权;三是开展文化创造的权利。周勇将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概括为“保持文化特性和维护认同”的权利,文化特性包括物质、组织制度和精神三个层面。狭义上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主要指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风尚习俗、宗教传统、符号语言等受到尊重,并在法律上获得保护和发展的权利。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概括起来就是少数民族保有自己特有的生活方式、宗教语言、服饰传统等方面的权利,同时这种文化权利属于少数民族的集体权利。保障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就是保护少数民族的文化特性及固有的生活方式,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实现与保障,关系到这个少数民族地区的和谐、稳定发展。保障少数民族文化权利,能使少数民族得到基本的文化尊重,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少数民族将不再局限于接受外部世界给予他们的文化渗透。在继承与发展本民族文化的同时,增强少数民族的文化认同感,并且能使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拥有内生力。

二、宝丰村简介

宝丰村位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云龙县,隶属于宝丰乡,位于澜沧江之流沘江下游的河谷地带,南与永平县交界,西依澜沧江,东与团结、关平两乡接壤,北距云龙县城 11 公里,距大理白族自治州府下关150多公里。该村有22个村民小组和两个居民小组,1216户,人口2897人,居民以白族为主,201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4090元。

宝丰村拥有悠久的历史。该地旧称雒马、雒马井、金泉井,为云龙八大盐井(金泉井、石门井、大井、天井、山井、诺邓井、师井、顺荡井)中最南端的一井,宝丰因盐设治,从公元1629年至公元1929年间,一直作为云龙州(县)治所在地,是云龙县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解放后宝丰村隶属宝丰区,1987年属宝丰乡,现在是宝丰乡政府所在地。2007年1月被云南省人民政府评为“省级历史文化名村”,2012年12月被国家住房建设部、文化部、财政部评为第一批“中国传统村落”,目前正在申报“中国历史文化名村”。

宝丰村虽地处偏僻,但却拥有极为丰富的宗教文化资源。原始宗教、佛教、道教、儒家及三崇本主崇拜等多宗教文化在这里相互交融,共同发展,相关宗教都有具体的实物留存。由于原始宗教活动的长期存在,相关文化遗存如神石、山神树、河神塑像、桥神塑像、甲马印刷板等也就大量存在。道教建筑如玄真观、玉皇阁、文昌宫等有20多座。道教经书有《玉皇经》 《玉皇经注解》 等 100 多部。还有道教印章、木刻印刷板等。佛教建筑主要有白衣阁、三教庵等20多座。佛经有《华严法宝》 《大乘经》 等,还有不少有关佛教的诗词楹联等。宝丰儒教遗存不多,建筑遗存有文庙。在2014年对宝丰村进行的文物普查中,还发现有关遗存有图书《孔教五大纲》1 本,民国版,唐继尧、王九龄、卢汉、陈荣昌等先生亲笔作序。三崇本主崇拜遗存有三崇庙,《三崇经》 《三崇忏》等。宝丰宗教文化、宗教遗存极为丰富,宗教信仰渗透在宝丰群众的日常生活中。

除了宗教文化,宝丰还拥有丰富的白族建筑群、盐井文化、白族歌舞、桥梁艺术、民风民俗,这些资源禀赋都有利于宝丰的进一步开发及发展。现阶段,宝丰致力于开发旅游项目,以期用独特且丰富的文化资源、自然风光以及环境来吸引更多的旅游者进入。

三、宝丰村文化权利的实现

(一)自由参与宗教文化活动的权利

宗教是一种意识形态,是一种文化,它包含宗教建筑、宗教组织、宗教信仰、神话传说、宗教仪式和宗教功能等方面。宗教文化能影响民众们的日常生活、民俗风情、思想观念和人群关系等。在少数民族地区,有宗教信仰、参与宗教活动的人数普遍偏多。多宗教融合发展的现象在大多数少数民族地区都有存在,宝丰村作为典型的白族聚居村落,这个现象尤其明显。宝丰村原始宗教、道教、佛教、儒家、三重本主均有发展,各宗教文化活动极为丰富。

宝丰村的宗教文化活动从正月的宝丰小鸡足寺会、白衣送子观音会、三崇皇帝出巡,到二月文昌会、道祖太上老君寿诞,再到九月祭孔大典,十一月太阳会等,活动时间贯穿一整年。宝丰人民在众多的宗教文化活动中,能自由选择参与哪种宗教文化活动,各类宗教活动参与人数从上千人到几十人不等。宗教活动的意愿有祈求平安、消灾解难、尊师重道等,宝丰人民在参与活动的过程中,不仅能使自身所祈求得以实现,还能增进同村民之间的联系,有助于村民之间关系的稳定。

参与宗教文化活动是人们的一种精神寄托,人们在参与其中的过程中,将自身特有民族宗教信仰、祭祀仪式融入其中,并保障民族主体按照自己的方式进行宗教文化活动,这也是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参与民族文化活动的权利

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不仅包含其民族成员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所享有的参与文化活动、享受文化成果、开展文化创造的权利以及个人进行文化艺术创造所产生的精神和物质的利益享有被保护权,而且还包含少数民族保持和发展其固有的生活方式或文化特性的权利。不同的少数民族,由于其历史沿革、生存环境、生活方式等不同,造就了不同的民族特点。因此,保障一个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就是保护这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及与其相关的文化特性,也就是保护这个民族。一个民族之所以与其他地区其他民族不同,就是因为这个地区这个民族拥有自己独特的文化特色,能开展其特有的文化活动。

宝丰作为山地白族村落,不仅拥有白族特色,也拥有山地特色。在宝丰村,民族文化活动十分丰富。宝丰洞经音乐是在明朝万历年间由董、尹、赵三姓从大理喜洲传来的,宝丰洞经音乐历史源远流长,滇西地区解放前洞经音乐会中最活跃的经会之一就是宝丰洞经音乐会。随着时代的变迁,云龙县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转移,再加上老一辈洞经老人相继辞世,宝丰洞经音乐濒临消失。为了挽救宝丰洞经音乐,欧阳彪先生将宝丰洞经音乐进行回忆辑录,并在2006年,由王济周、何志勇、张权、尹宗杨、施学礼等组成洞经音乐队,对宝丰洞经音乐进行学习研究。现阶段,宝丰洞经音乐会有会员12人,尹宗杨为会长,会员平均年龄60岁以上,洞经音乐会地点位于宝丰完小附近。在宝丰,有重大宗教活动或节庆活动时,洞经音乐会都会到现场演奏,群众们十分欢迎,现在洞经音乐在宝丰接受度也在逐步提升。

白族性格开朗大方,能歌善舞,在婚丧活动、起房盖屋等场合,都要举行集体性的跳舞活动,所以白族的舞蹈大都属于自娱性的舞蹈,“霸王鞭”等舞蹈多存在与洱海周边的白族地区,而在云龙宝丰等山地白族地区,更多的舞蹈形式是“力格歌”。“力格歌”以鼓点声和脚踏地的节奏声为伴奏,动作多来源于日常生活中劳作时的动作,也有很多模仿动物的动作,是山地白族长期受地理环境影响的体现。宝丰地区,“力格歌”不仅在婚、喜事时会跳,每天傍晚在沘江沿岸的“力格歌”广场,群众们都会自发地跳“力格歌”。在宝丰的中小学中,也会进行“力格歌”的教学。“力格歌”在宝丰已经深入人心,它不仅能体现宝丰的特色,也能增强宝丰白族的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

少数民族在参与民族文化活动的时候,不仅是对于身心的一种放松,更重要的是在参与活动时的一种文化体验,一种心灵的归属感,这样的心灵体验对于增加民族的凝聚力具有重要作用。

(三)享受文化产品的权利

少数民族基本权利之一就是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所涉及的包括方方面面,其中,享受文化产品的权利是重要的一种。宝丰村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但是缺乏对宝丰历史文化的整合研究,并不能将宝丰特定的人文特色以某种具体的形式体现出来。基于此,2008年黄正良、张浚和杨瑀合著的《古镇宝丰》一书出版,2013年“宝丰古镇历史文化暨董泽研究会”成立,并出版了相关研究资料。这些书籍资料作为宝丰历史文化研究的基础,并不仅面向外界,更多的是面向宝丰居民,大多数宝丰居民家里都有相关资料。宝丰人民在享受这些文化产品的同时,也对于宝丰有着更加全面、更加深刻的认识。

四、宝丰村文化权利保障的条件

(一)文化生态保护较好

文化,不论是视为过程、中介还是结果,总是在一定的条件、环境下运行。我们不能把环境单纯地理解为自然环境,而是应包含社会环境在内的总体环境,这样它的包容性就更强。为了与传统的自然环境相区别,我们就把这个与某一文化相对独立的总体环境称为文化生态。文化生态应包含自然生态系统和社会生态系统,这两个系统相互作用和影响。在少数民族地区,保障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基础任务就是保护少数民族的文化,没有文化就很难谈文化权利。

宝丰村作为一个白族古村,村落自然景观、人文景观丰富,环境优美,十分适宜居住,自然生态系统未遭到过度破坏。社会生态系统,不论简单和复杂,都是靠文化组织起来的。由于受到儒家思想的一些影响,宝丰人民多以“仁、义、礼、和”为处事原则,不争不抢,不骄不躁,社会氛围良好。宝丰的自然生态系统和社会生态系统相互良性作用,使宝丰文化生态得到较好的保护。

(二)文化主体的文化自觉

民族文化发展的前提之一是民族群众对本民族文化有强烈的自豪感和认同感,而自豪感和认同感又来源于“文化自觉”。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非常强调“文化自觉”的意义和作用。他在《人文价值的再思考》一文中指出:“文化自觉是指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对其文化有自知之明,明白它的来历、形成过程、所具有的特色和它的发展趋向……自知之明是为了加强对文化的自主能力,取得适应新环境、新时代的文化选择的自主地位,文化自觉是一个艰巨的过程,首先要认清自己的文化,理解所接触到的多种文化,才有条件在这个正在形成中的多元文化的世界里确定位置,经过自主的适应,和其他一起取长补短,共同建立一个共同认可的基本秩序和一套与各种文化能和平共处、各抒所长、联手发展的共处守则”。

作为文化的主体,宝丰民众对自己的文化有着极高的文化自觉,虽然外来的文化对宝丰地区的传统民族文化还是造成了一定的冲击,但是宝丰民众对本民族的文化还是保有较高的传承性,积极参与各类文化活动。例如白族歌舞“力格歌”,不仅中青年人参与,青少年的参与率也极高,在宝丰的学校中也能学习到“力格歌”。再比如一些婚丧嫁娶的礼仪习俗,宝丰民众也能沿用古老的仪式,使文化代代相传。

(三)政府与民间组织共同助力

在保护民族文化工作中,政府应当起主要作用,有两个方面的理由:一是由文化权利的性质所决定。文化权利之所以需要政府的积极作为,与它的权利性质有关;二是现代文化观念的转变。人们越来越追求文化民主及文化平等,政府再也不能是对少数民族地区单方面的文化提供,而是应该转变为多元化的文化提供,并且鼓励民族地区积极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文化,使民族地区自发组织多元的文化活动,增强文化活力。政府在政策上不再仅仅追求精英层面的高级艺术,而更应该强调民族群众接触少数民族文化并且参与其文化活动的机会。此外,民间组织的力量也不容小觑。民间组织作为第三方,更能有效地组织相关活动,保护民族文化,并推动文化权利的保障及实现。

宝丰政府在这方面做了很多努力。修建沿沘江的文化长廊,为群众增加了文化休闲的场所,也宣扬了宝丰文化;组织“力格歌”比赛,调动民众学习、参与民族舞蹈的积极性;修缮村容村貌,使宝丰民众有好的居住环境。在宝丰,除了洞经音乐协会之外,还有白衣阁佛教管理小组、道教管理小组等民间组织,它们都是由民众自发组织起来的,各司其职,管理组织相关活动,使宝丰民众的文化活动更加丰富,也能使文化传承保护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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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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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炜纬(1992-),女,白族,云南大理,云南大学文化发展研究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文化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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