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 红,候新霞,刘 洋,王秋平
(1.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100005;2.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100726;3.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沈阳110033)
鉴定论坛Forensic Forum
检察机关会计司法鉴定质量管理体系相关对策研究
朱 红1,候新霞2,刘 洋3,王秋平1
(1.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100005;2.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100726;3.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沈阳110033)
现行管理体制下,检察机关会计司法鉴定业务缺乏行业和外部监督。将会计司法鉴定门类纳入检察机关鉴定机构管理体系,是加强会计司法鉴定质量管理的有效途径,有利于检察机关会计司法鉴定质量管理的系统化、科学化,也有利于检察机关鉴定机构管理体系的统一性、完整性。对照《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8:2013)的要求,从鉴定人、鉴定资料、鉴定过程控制、鉴定方法、鉴定环境等方面提出检察机关会计司法鉴定质量管理体系相关对策。
会计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系
近年来,会计司法鉴定①本文中“会计司法鉴定”与文中引用、引注、参考文献中“司法会计鉴定”为同义词。作为一种诉讼证明手段,在司法机关打击各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在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会计司法鉴定门类未被列入,可能还仅属于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试行登记管理的鉴定门类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二、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试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同时,全国会计司法鉴定行业至今仍未形成统一的管理机制。检察机关司法会计质量管理方面也存在很多问题,距离规范化、系统化的要求相差较大,与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相适应。为此,本文拟就检察机关内部会计司法鉴定纳入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系这一问题展开相关对策研究,旨在探索推进检察机关会计司法鉴定质量管理工作的新途径。
1.1 会计司法鉴定与司法鉴定机构
会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为了查明案情,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材料进行检验,对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意见的一项活动③《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细则》(高检发技字【2015】27号)。目前我国开展司法会计鉴定活动的司法机关只有检察机关,社会上开展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组织主要是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司法会计鉴定所等。本文是针对检察机关内部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的司法会计鉴定活动纳入其所在机构管理体系研究。检察机关检察技术部门开展司法会计工作包括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技术协助、司法会计咨询、技术性证据审查等多项内容,本文的研究仅针对司法会计鉴定工作。。
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过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取得相关执业证明,从事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鉴定业务的机构[1]。包括具备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条件,由侦查机关为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而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的实施载体,也是司法鉴定人执业的载体[2]81,对司法鉴定活动的开展负有业务和质量管理的责任,其组织性质、管理水平、技术能力是保证司法鉴定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科学性和客观性的基础。
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系是指控制司法鉴定机构运作的质量、行政和技术体系,是为了实现本鉴定机构质量管理方针目标,有效地开展各项质量管理活动而建立的,对于有效控制司法鉴定质量,提升鉴定意见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1]。
1.2 检察机关会计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及其弊端
我国会计司法鉴定机构管理模式属于“多元制”管理模式,一类是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如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司法鉴定中心(所),一类是侦查机关内部设立的鉴定机构,目前侦查机关内设司法鉴定机构包括会计司法鉴定业务的主要是检察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前一类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国家和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后一类的司法鉴定机构受检察机关直接管理,实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两级管理制度④2007年1月1日实施[高检发办字(2006)33号]《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审查合格的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备案登记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8]165号):一、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所属部门直接管理和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登记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检察机关司法鉴定机构的现行管理体制有利于在检察机关内部实现对会计司法鉴定业务的统一管理,但这种管理体制下检察机关司法鉴定机构缺乏与面向社会的会计司法鉴定机构之间的交流,也缺乏行业和外部监督。
1.3 检察机关会计司法鉴定质量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2005年《决定》颁布实施后,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部署,2008年起,全国检察机关陆续设立司法鉴定机构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司发通【2008】16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一、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所属部门直接管理和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登记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并逐步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认可工作。2015年7月,最高检对检察机关所属209个⑦至2014年底全国检察机关264家鉴定机构配备了司法会计鉴定门类,司法会计鉴定人1486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会计质量管理情况调查数据显示,72%的机构对于会计司法鉴定工作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质量管理,但是比较零散化;约15%的司法鉴定机构通过了CNAS实验室认可,其中约10%的鉴定机构会计司法鉴定工作按照所在机构管理体系进行了相应的质量管理。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我国检察机关会计司法鉴定质量管理工作存在如下问题:(1)未能建立系统的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2)鉴定人管理重形式轻实质;(3)鉴定过程中对鉴定资料管理缺失;(4)鉴定设备设施环境未受重视;(5)内部质量控制环节薄弱;(6)缺乏外部质量监督。
2.1 检察机关会计司法鉴定纳入其内设鉴定机构管理体系的必要性
2.1.1 是检察机关加强会计司法鉴定质量管理的有效途径
目前,检察机关会计司法鉴定在规范化管理方面落后于法医、文件鉴定等传统鉴定门类,因而影响了这一门类的规范化管理工作与更好更快地发展。与其他鉴定门类一样,会计司法鉴定质量是关系到检察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公信力的核心问题。国外研究资料表明,会计司法鉴定的质量管理和控制始终受到关注,如加拿大FAMG司法会计管理集团开发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程序⑧2011-612 Evaluation of the Forensic Accounting Management Group[R/OL].(2011-06-12)[2015-07-08].http://www.tpsgcpwgsc.gc.ca/bve-oae/rapports-reports/2011-612/index-eng.html.,并强调独立第三方验证的重要性;南非UNIVERSITY OF PRETORIA进行了司法会计质量管理专项研究⑨Oberholzer C.Quality Management in Forensic Accounting[D/OL].(2004-7-10)[2015-07-08].http//repository.up.ac.za/handle. net/2263/28494.。我国检察机关现行管理体制下会计司法鉴定质量管理缺乏外部制约,将其纳入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系,能够最大限度地解决质量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改进质量管理的效果,从制度上、形式上为这一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提供有力的保证,更好地促进会计司法鉴定质量的提高。
2.1.2 有利于检察机关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系的完整性
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系是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的系统,具有体系化、符合性、适应性等特点。目前,检察机关司法鉴定法医、文件检验、声像资料、电子证据等多个门类均已经纳入该管理体系,但是,会计司法鉴定门类没有纳入管理体系,这对于检察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体系来说显然是个缺陷。如果会计司法鉴定也能够纳入体系管理,那么对于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而言,就能避免出现在一个机构里两种管理方式并存的尴尬状态。
2.1.3 有助于鉴定人更好地应对出庭质证
将会计司法鉴定纳入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系将会给予鉴定质量以充分的保障,而可靠的鉴定质量又为出庭接受质证夯实了基础。管理体系对于鉴定人培训和考核都有严格要求,对于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的能力提供了进一步保障。因为,对于鉴定过程的质量控制均有记录,使鉴定具有可追溯性;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前,通过对鉴定过程所有质量控制记录的回顾,能够进行充分的准备,有利于降低因出庭接受质证的失败导致会计司法鉴定意见不被采信的风险。
2.1.4 有利于提高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
司法鉴定意见是科学证据,兼具科学性和法律性特征。证据的两项基本资格要求是证明力和证据能力。证明力包含“真实性”和“相关性”两项要求,而证据能力则是证据法对证据所提出的法律资格要求[3]。我国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主要限于相关性和合法性审查,缺少对鉴定意见可靠性审查,导致了错误裁决的风险[4]。2012年12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其中第四章第五节第八十四条规定了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的内容,其中之六则强调应着重审查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此项规定对于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审查进行了规范,这一法律规定也促进了法官对科学证据的实质审查,一定程度限制了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就会计司法鉴定而言,鉴定场所、鉴定资料的收集和保管、鉴定方法等对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均有重要影响。因而如果会计司法鉴定工作纳入管理体系,对于鉴定场所、鉴定资料、鉴定方法、鉴定过程都将提出高标准的管理要求,有利于会计司法鉴定意见证据效力的提高。
2.1.5 有利于鉴定人客观公正地独立完成鉴定
鉴定意见的质量受到鉴定人主观因素的影响,而鉴定人的认识局限性又是客观存在的。鉴定人个人的主观情绪情感、道德品质、诚信、利害关系等因素都会对其出具鉴定意见的过程产生影响。因此,将检察机关会计司法鉴定纳入鉴定机构管理体系,加强对鉴定人的管理和控制及各个环节严格规范,对于会计司法鉴定人在工作中保持客观性、公正性、独立性具有严格的约束作用。
2.1.6 有利于会计司法鉴定人法律责任追溯
根据《决定》规定,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检察机关会计司法鉴定纳入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不仅可以使会计司法鉴定工作中每一过程都有记录,并对记录进行有效的控制,也使鉴定过程可以追溯。一旦涉及法律责任追究,可以通过系统内记录的查询,追溯到相关责任人。
2.2 会计司法鉴定纳入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系的可行性
2.2.1 检察机关的会计司法鉴定工作管理模式纳入所在鉴定机构管理体系具有可能性
首先,检察机关会计司法鉴定工作始终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都是在检察系统软件中运行,一部分省市检察机关会计司法鉴定工作也制定了一些可行的管理制度,对于会计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因而全国会计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具有一定的客观基础。
其次,从2009年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中心在全国检察机关范围内实施了加强司法鉴定实验室建设的战略,对省级院和地市院司法鉴定实验室通过国家认可或计量认证均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至2015年8月,全国检察系统有326家司法鉴定机构,其中36家通过实验室认可。通过实验室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均已经建立了实验室管理体系,其他没有此一体系的鉴定机构也在逐渐建立中。随着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法制建设不断推进,检察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建立管理体系将是必然趋势。
2.2.2 会计司法鉴定纳入其所在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适用性
会计司法鉴定是法庭科学的一个门类,与其他鉴定门类在合法性方面有着很多共性,现有其他门类司法鉴定的管理体系对于会计司法鉴定应该具有适用性。同时,按照法庭科学特点建立的这类管理体系,在标准的建立方面是切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的,因此,这类管理体系对于同属于法庭科学范畴的会计司法鉴定也具有一定的适用性。
3.1 会计司法鉴定未纳入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系的原因分析
近年来,检察机关依照《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8:2013),对各鉴定门类规范质量管理逐步实施了司法鉴定机构认可、认证,但会计司法鉴定门类却始终游离于此之外。虽然会计司法鉴定业务可以遵守所在鉴定机构的整体程序管理规定,但具体案件过程质量管理缺乏实质内容。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国际认可机构没有将会计司法鉴定纳入实验室认可的范例。
(2)国家认可机构没有将会计司法鉴定纳入认可范围。我国的国家认可机构是中国国家合格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工作开展以来,在司法鉴定领域,主要针对国际上有互认的鉴定专业进行实验室认可、检查机构认可、司法鉴定机构认可,没有将认可范围扩展到会计司法鉴定专业,也没有建立适用于会计司法鉴定质量管理的单行标准。
(3)国内、行业内没有形成统一的会计司法鉴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我国会计司法鉴定业务开展以来,国内、行业内始终没有形成统一的会计司法鉴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社会上会计司法鉴定业务主要沿用审计准则、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作为技术标准,检察机关内部的会计司法鉴定业务目前也还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会计司法鉴定技术标准。
3.2 会计司法鉴定业务纳入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系对策
3.2.1 加强与国家认可委的联系沟通,探索纳入司法鉴定机构认可管理的可行性途径
近年来,检察机关司法鉴定机构积极开展实验室认可、司法鉴定机构认可工作,与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有了多层面的接触。检察机关技术部门可通过参加司法鉴定机构认可相关工作,加强与国家认可委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共同探讨会计司法鉴定纳入认可项目范围的可能性及途径。如果可行,检察机关鉴定机构会计司法鉴定工作将受到外部制约,必将促进其质量管理工作不断改进。
3.2.2 加快检察机关会计司法鉴定质量管理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准备
目前,检察机关鉴定机构对会计司法鉴定工作采用了相关质量管理和控制措施,但是主要停留在数据和报告复核层面,会计司法鉴定质量管理理论方面的研究也相对较少。会计司法鉴定纳入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系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应注重以下方面问题:
(1)遵循合法性原则和质量管理体系相关原则。合法性原则对于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管理和控制研究是一条贯穿始终的重要原则。在会计司法鉴定工作中坚持合法性原则,是指会计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意见或检验结果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司法鉴定管理体系的建立一般遵循体系原则、过程控制原则、持续改进原则。系统或体系(system)是指组织中为了实现组织的目标而共同工作的职能或活动的集合[5]。体系强调其系统性、协调性和适应性。过程性原则强调必须系统地识别所有过程及其中输入输出相互关系并管理体系所有应用的过程。持续改进原则要求及时识别体系运行中的各种风险,分析并针对潜在的不符合因素,制定预防措施,以消除或减少不符合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并主动促进组织不断改进。会计司法鉴定工作要纳入鉴定机构管理体系就必须遵循体系原则、过程性原则、持续改进原则的要求。
(2)明确会计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职责分配。组织是对人员的一种精心的安排,以实现某些特定的目的。组织具有三个特征:目的性、团体性、结构性。在组织中,控制是管理者知晓组织目标是否实现及没有实现的原因的唯一方法[6]。向员工授权是控制的价值体现具体方面的关键一环。《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4.1.6条款对于鉴定机构内人员职责和权力及相互关系有明确的规定⑩《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4.1.6条款规定:鉴定机构应:……c.对鉴定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人员、授权签字人、鉴定人和技术支持人员的岗位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进行文件化规定;d.由熟悉相应鉴定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鉴定人、技术支持人员和在培人员进行充分的监督;e.有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技术运作和提供确保鉴定机构运作质量所需的资源,该技术负责人应是鉴定机构的长期雇员;注:当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涉及不同专业领域时,每个专业技术领域可以有一位技术负责人。。
会计司法鉴定工作纳入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系,其鉴定人必须纳入鉴定机构的组织中,应明确规定组织中不同层级人员如会计司法鉴定人、质量监督员、授权签字人、专业技术负责人等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并进行授权。目前,检察机关内设司法鉴定机构的会计司法鉴定实验室,没有质量监督员和授权签字人、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职责的设置,不利于对会计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管理。此外,对于相邻职责应进行分离设置。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参加鉴定的会计司法鉴定人较多,还应根据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对人员职责进行合理分配,具体授权,以实现对会计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管理。
(3)建立和实施会计司法鉴定文件控制。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系文件一般包含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文件、记录文件等四个层次相关文件。四个层次的文件均需具有有效性、唯一性、适用性特征[7]。建立会计司法鉴定专业作业文件和记录文件是会计司法鉴定纳入鉴定机构管理体系的必要环节。现有司法鉴定机构的体系文件中,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是所有司法鉴定门类的通用文件,只需要根据本机构会计司法鉴定的实际工作情况进行修改即可适用。会计司法鉴定纳入鉴定机构管理体系,需要增加检察机关会计司法鉴定相关作业文件(例如股票账户交易明细检验方法)和记录文件的编制。
(4)加强对会计司法鉴定人的管理。司法鉴定活动应当是科学技术与司法鉴定人的有机结合[2]22。会计司法鉴定人的专业知识、执业经验和职业技能是影响会计司法鉴定活动的关键要素。目前全国检察机关会计司法鉴定人独立完成鉴定案件量没有达标的较多。只有加强对鉴定人资格审核工作的管理,才能保证鉴定人数量和素质真正能够满足当前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技术需求。
首先,要加强会计司法鉴定培训、考核、监督。在现有全国检察机关鉴定人管理模式的基础之上,应采取措施增加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如建立在岗人员培训、规范培训制度,加大案例实战培训内容,明确区分兼职鉴定人和专职鉴定人培训重点。建立并完善会计司法鉴定人考核制度,增加兼职鉴定人案件考核数量,建立对会计司法鉴定人检验过程的监督制度,规范监督记录内容。
其次,应完善鉴定人登记管理制度。如要求鉴定人资格登记或年审时,应提交由鉴定人签字的鉴定文书复印件,或参与鉴定案件的具体记录,要求鉴定人年审必须提交鉴定人考核记录。
最后,应增强鉴定人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性。独立性是保证会计司法鉴定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的根基[8]。根据《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系通用要求包括公正性、独立性、保密性。其中独立性是司法鉴定客观公正的前提,保密性是会计司法鉴定的作为诉讼活动的法律要求。会计司法鉴定工作现有质量管理情况与认可准则规定的差距主要体现在独立性方面,应在案件受理环节增加鉴定人是否应回避的审查,并加强鉴定人员独立完成案件能力的培训和考核。
(5)规范会计司法鉴定资料的管理。鉴定资料是会计司法鉴定的基础,鉴定资料的管理关系到鉴定的安全和保密,鉴定资料的保管链条对科学证据的证明力有决定性的影响[9]。由此,应从以下方面规范会计司法鉴定资料管理:第一,应规范会计司法鉴定案件受理时鉴定资料接收、保护、存放保管的程序,建立会计司法鉴定资料在鉴定过程中的唯一性标识规范。鉴定人受理案件时,必须注意清点鉴定资料,发现异常或偏离,应及时记录。由于会计司法鉴定资料主要是财务会计资料,在标记方面存在一定难度,也导致了目前会计司法鉴定资料方面的标识不规范。有的鉴定人接收鉴定资料后就表述为某单位的相关财务会计资料,有的鉴定人对每一个鉴定资料逐个进行标识,但是,面对大规模财务会计资料鉴定资料时标识非常困难。第二,应建立对鉴定资料调取法律手续的专人审查规定,并建立相关类型鉴定资料调取的范围、格式及内容标准。第三,应增加会计司法鉴定检验过程中鉴定资料流转及保管的管理规定,建立电子载体鉴定资料的调取、流转、保存、保管的相关管理规定,防止鉴定资料丢失、毁坏。
(6)改进和完善设备、设施、环境管理。会计司法鉴定是我国现有司法鉴定门类中可以完全不需要借助设备仪器、不借助自然科学实验,就可以进行判定而出具鉴定意见和检验报告的鉴定门类。会计司法鉴定工作更加强调会计司法鉴定人的素质和能力因素。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鉴定资料载体的电子化趋势,计算机及应用软件将逐渐成为会计司法鉴定工作必不可少的数据检验工具。
目前,会计司法鉴定中设备、设施、环境方面的管理规定已经不能满足鉴定工作发展的需要。随着电子载体形式会计司法鉴定资料的不断增加,会计司法鉴定在设备设施环境方面的规范化制度的缺失会成为未来专业发展的瓶颈。根据《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5.3.1条款规定:鉴定机构应具有与其鉴定活动相适应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能源、照明和环境条件),该设施应有利于鉴定工作的正确实施。鉴定机构应确保其环境条件不会使鉴定结果无效,或对鉴定质量产生不良影响,对影响鉴定结果的设施和环境条件的技术要求应制定成文件。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对司法会计实验室提出了具体的建设标准。因此,为适应新形势下司法会计工作发展的要求,会计司法鉴定工作场所、检验工作区域的控制、会计司法鉴定业务应用软件的研发和配备、会计司法鉴定设备和应用软件操作规范或作业指导文件的制定等等应受到重视。
(7)建立统一的会计司法鉴定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目前,全国会计司法鉴定没有形成统一适用的技术标准,也没有会计司法鉴定的行业标准,全国检察机关会计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正处于研究阶段,这是当前会计司法鉴定质量管理工作急需解决的关键问题。技术标准的多样性使得鉴定人对于该选取何种标准无所适从,更为严重的是,由于技术标准的多样性,不同的鉴定人对于同一案件会出具不同的鉴定意见,从而导致案件的错判,这将严重影响司法的效率,危害当事人的正当利益[10]。
建立会计司法鉴定的标准必须结合标准化理论,还应兼顾科学性和合法性原则。《司法鉴定程序通则》⑪⑪2016年3月2日司法部新修订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的顺序依次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尚未形成之前,检察机关可以根据会计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建立检察机关会计司法鉴定方法的规范文件。地方检察机关可以根据会计司法鉴定工作情况制定鉴定方法的地方标准,鉴定机构也可以自制相关技术规范。
(8)加强会计司法鉴定技术记录控制。会计司法鉴定技术记录控制是当前检察机关会计司法鉴定管理的薄弱环节。对照《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4.13记录的控制规定,会计司法鉴定记录控制应当结合司法会计技术特点和工作实际,比如在技术记录的内容设置、修改、保管、传递等方面加强管理和控制。与此同时,在进行鉴定档案归档时,应将与委托方沟通记录、鉴定过程记录、鉴定所利用的外部信息或资料、鉴定资料“保管链”记录(接收、内部传递、返还或其他处置)等一并归档保存。
(9)重视并强化会计司法鉴定结果质量的保证。鉴定结果质量的保证分为内部质量控制和外部质量控制。《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5.9.1条款规定:鉴定机构应有质量控制程序以监控鉴定的有效性,并规定了5种内部、外部质量控制方法。
结合会计司法鉴定工作特点,会计司法鉴定可以采用相同或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验、对存留鉴定资料进行再次检验等方法进行内部质量控制,还可运用统计方法、内部控制符合性测试等方法对会计司法鉴定质量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外部质量控制方面,目前会计司法鉴定更适宜于采用参加实验室之间比对的方式,待全国会计司法鉴定统一技术标准建立后,也可以参加由司法行政部门、行业组织或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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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朱晋峰)
DF794.5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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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30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基本科研业务专项资金支持课题(JBKY20140606)
朱红(1971—),女,高级检察官,高级会计师,硕士,主要从事司法会计质量管理、司法会计检验方法研究。E-mail:260340915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