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铭慎
谨防加速科技成果转化陷入新误区
张铭慎
科技创新始终是推进人类社会进步的关键动力,也是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的不竭源泉。自近代科学诞生以来,人类经历两次科学革命和三次产业革命。在历史进程中,英国抢抓以蒸汽机的发明和广泛应用为标志的第一次产业革命的先机,成为当时的世界强国。美德赶上以电力技术应用为标志的第二次产业革命,跻身当时的强国行列。在以晶体管发明为标志的第三次产业革命中,日本搭上了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快车,成为工业强国。大量事实表明,正是西方发达国家抓住了科技革命的历史性机遇,才率先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要将科技与产业、创新与发展完美结合,这背后离不开技术转移与扩散。由于语言表达、社会制度、体制机制等各方面原因,西方学术与政策语境中没有“科技成果转化”一词,他们更关注的是技术能否顺畅转移。我国不仅有技术转移的问题,还有政府计划立项并由政府财政资助的科研计划项目所产生的成果“转化”问题——由于科研和应用的脱节,科技成果无法从高校和科研院所中走出来真正服务生产生活。能否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是创新驱动发展成败的关键。
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及其衍生剥离的创业企业,是支撑科技创新、推动技术创业、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近年来我国创新创业步入新一轮黄金期,但科技成果转化不畅仍然严重制约创新驱动发展。
(一)从发展形势来看,创新创业发展虽势头强劲,但科技成果转化不畅阻碍了技术创业的蓬勃开展
目前,我国技术创业占比明显偏低。大量的科技成果主要分布在大院、大所和国企,科技成果转化不畅导致普通企业的技术来源受限。资料显示,客户服务产业(如批发、零售等)创业比重占所有行业的69.79%,而高附加值的商业服务业(如信息通讯、金融、专业服务等)创业比重仅为8.2%,远远低于英国(35.49%)、美国(32.79%)、法国(31.42%)、德国(26.89%)等创新型国家。具有技术含量的创业占比偏低,不利于创新支撑创业、创业带动创新。
(二)从增长贡献来看,科技进步贡献虽貌似提升,但科技成果转化并未有力支撑区域创新极的快速发展
虽然官方数字显示,近两年科技进步贡献率不断攀升,但大量研究表明,近十年来全要素生产率仍处于下降通道。另外,诸多地区案例也表明,科技成果转化并未对区域创新极的发展起到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如,中关村的许多创业企业与北大、清华等高校没有太多关系,诸如格林深瞳、地平线机器人等中关村的明星企业,往往是由在海外知名企业工作过的归国人员创办。部分地区出现了“科技资源存量排名与经济发展水平排序不相称”的现象,丰厚的科技资源没能有效地转化为经济发展成果。
(三)从体制机制来看,科技体制改革虽动作频频,但由于缺乏实施和配套细则,导致改革落实不及预期
近两年,国家围绕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项目管理、收益分配、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出台系列文件,回应了基层的重大关切。受此影响,部分基层主体逐渐拥有了干事创业的热情,但在落实的过程中,仍存在缺少实施细则与改革配套导致无法落实的尴尬局面。有些政策缺少配套,导致相关规定出现前后不一致甚至矛盾的情况,有些改革缺少纪委、组织、审计、人社等相关部门的参与,导致发改、科技等部门单兵突进,出台的政策很难改变基层预期,缺乏确保改革与政策可执行的制度保障。
2015年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科技成果转化进入新时期,但同时需要高度重视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的不良倾向,谨防加速科技成果转化陷入新误区。
(一)强调“科技成果转化率低是伪命题”,认为科技成果转化不畅问题被高估
科技成果转化率低是一个近年来被广泛引用和关注的结论,但“科技成果转化率”指标确实存在概念模糊、界定不清等问题,我国也并未公布官方数字和统计标准。部分国家采用“技术许可转让收入占研发支出的比例”评价科技成果转化水平,但现实中高校和科研院所往往排斥用该指标评价技术转移的成败。在缺少标准的情况下,国内部分高校按照自己的标准得出“科技成果转化率超过80%”的结论,加上“地下转化”的存在,因此认为“科技成果转化率低是伪命题”“科技成果转化不畅被过度高估”。
尽管“科技成果转化率”的具体数值存在争议,但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不畅问题并没有被高估。仅“专利维持年限”(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以维持专利权,否则专利权会在期限届满前失效)一项指标,就足以反映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严峻现实。一般而言,专利维持时间较短,意味着专利技术水平和经济价值较低或者根本没有实施转化。统计显示,我国有效发明专利维持年限多集中在3-6年,仅为国外的一半。通常专利发挥效用往往需要8-1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因此我国大量的职务科技成果往往根本没有转化。从具体案例来看,中国科学院全院有效发明专利平均维持时间是5.2年,维持10年以上的仅占5.5%;截至2015年7月,西南交通大学专利申请量2308项,有效专利数仅为961项,很多专利在学校维持(即“学校支付专利维持费用”。在超过一定支持年限后,将由个人付费)3年后便失效了。对2016年的专利数据分析表明,在专利失效的原因中,因未缴纳年费导致专利权终止为主要原因。这种“学校维持、个人不维持”的现象充分说明专利往往是用来评奖而没有实现转化。
(二)强调“科技成果应具有前沿性和突破性”,在转化过程中过分注重技术性因素
针对科技成果转化不畅问题,高校和科研院所作为科技成果的“生产者”经常受到各种批评,其中较为常见的诸如成果与企业需求不紧密、不具备产业化前景等。近年来,企业家开始更加关注高校和科研院所中的“颠覆性技术”,许多地方也开始瞄准“高精尖”技术和未来型产业,强调科技成果的前沿性和突破性,力求从“创造性破坏”中异军突起,成为引领下一场变革的明星。
科技成果的前沿性和突破性对于转化固然十分重要,但过分强调技术性因素往往带来负面效应。技术适配理论认为,劳动力和技术的不匹配会造成人均产出和全要素生产率的重大差异。科技成果转化不仅仅是需要创造成果,更要从成果中获利。大量事实表明,经济性、适用性、管理营销等非技术性因素往往是决定后者成功与否的关键。对于处于创新追赶阶段的国家,传统动能改造和产业层次提升需要一个过程,在转化过程中尤其需要更加注重非技术性因素。不能片面认为突破性技术就必定带来产业化成果,更不能引导企业只盯着“前沿性技术”却不评价技术本身的适用性问题。过分强调重大技术突破而忽视产业化前景,只会导致科技创新能力与技术产业化能力的提升不同步,技术追赶未能加速实现产业追赶。以近年较热的人工智能、智能工厂为例,部分企业和地区不考虑自身数字化水平、劳动力素质和改扩建成本,盲目追逐“机器换人”等类似成果转化,结果导致比较优势丧失,在“转型”中进退维谷。
(三)强调“国有资产流失导致事后追责”,认为唯有第三方评估才稳妥和科学
国资流失一直是悬在科技成果转化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为了避免因国有资产流失而被追责,许多高校严守《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规定,认为唯有第三方评估才稳妥科学。在终身追责以及“褚健案”效应的叠加下,“唯”的倾向愈发突出。
考虑到最新的法律调整和评估行业乱象,过分强调第三方评估既无必要,有时也并非是最好的选择。一方面,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支持以“协议定价+内部公示”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考虑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由全国人大颁布实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由财政部发布实施,因此前者属于上位法。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当同级的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立法发生冲突时,权力机关的立法处于上位、优位,同级行政机关的立法无效。因此,目前完全具备以“协议定价+内部公示”方式实现成果转化的法律条件。另一方面,由于知识产权评估本身存在定价机制缺失、市场秩序混乱等问题,导致第三方评估演变成规避追责风险的“重要过场”,其科学性也大打折扣,实质上为国资流失埋下了更多隐患。
(四)强调“转移中科研人员奖励占比低”,大幅提高奖励比例以提高其积极性
在新修改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之后,净收入及作价投资获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科研人员奖励占比从原来的20%上升至目前的不低于50%。但在现实中,“不低于50%”的奖励目标被肆意提高甚至接近100%的水平,部分地区和高校认为这最有利于精准激励科研人员,是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一招”。
过分聚焦大幅提高科研人员奖励比例,看似符合改革方向,但实质上不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从政策初衷来看,适当提高科研人员的奖励比例,是为了理顺成果转移转化的收益分配机制,“不低于50%”是政策不搞“一刀切”的体现,部分地区将这一标准大幅提升至90%以上,挤压了高校和科研院所的自主空间。从实施效果来看,适当提高科研人员奖励比例的确起到了增加收入、激发热情的效果,但随着比例持续大幅上升,这种效应的边际效应将迅速衰减,有时甚至下降“为负”。这是因为大幅提高科研人员奖励比例,可能会扭曲收益分配机制,忽略技术转移方和高校院系等组织的应有分配。技术转移方在优化科技成果配置中具有特殊地位,如果忽视他们的合法权益,最终受损的还是科技成果供需双方。从改革实施来看,过分聚焦于大幅提高科研人员奖励比例,在实践中削弱了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改革自主权,而且还回避了科研管理体制上更为源头性和根本性的改革。
(五)强调“科研机构应该参与成果转化”,高校和科研院所有必要自办企业实施转化
在本轮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部分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始利用各种渠道,以“成果转化”的名义和“相关企业不具备转化能力”为由兴办校企,高校的产业扩张似有反弹之势,与“逐步实现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与下属公司剥离”的政策精神明显相违。
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及科研人员参与成果转化,是为了提高成果转移转化的成功率,不是鼓励大学自办企业。高校与企业,教师与老板,在功能设定上具有不可调和的内在矛盾。为了保证社会分工以及专业化的效率,大学和教师应坚守创造和扩散知识的本职工作。为此,2015年公布的《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原则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不再新办企业”。高校在剥离下属企业且不再兴办企业的情况下,仍可以通过“授权使用/专利入股+技术服务”的模式进行成果转化。至于高校教师,应允许其在经商和从教中进行选择或双向流动,但制度上应防止其同时担任企业高管和全职教师,鼓励教师通过开展技术咨询、担任技术顾问等方式为企业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应充分认识科技成果转化在促进创新驱动发展中的“咽喉”作用,警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的不良倾向。在推动军民融合发展、建设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和“双创”示范基地的过程中,以“稳源头、破藩篱、建通道、拓范围”为着力点激活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一)“稳源头”,筑牢有利于提升成果质量和促进成果转化的制度基础
畅通科技成果转化渠道,要从源头上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营造有利于产生高技术水平和高经济价值成果的体制机制。一是继续推进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分类改革,稳定支持从事基础研究、前沿高新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的科研机构,推进薪酬制度、评聘制度改革,促进人才双向流动。二是打造校地企协同升级版,使校地企协同向共建新实体与新机制的方向发展,构建激励相容、权责对等的治理新体系。建立企业牵头、高校参与、地方服务的新型合作模式和新型科研机构,使科技成果从开始立项就“围绕需求、贴近市场、服务产业”。三是尊重科研规律,深化科技管理体制和科研经费管理体制的改革,加快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明确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进一步为科研人员松绑除障。
(二)“除藩篱”,研究制定国有无形资产的管理办法和相关配套性措施
要承认职务科技成果等国有无形资产的特殊属性,重点解决现行国资体制下科技成果转化难的问题,坚决打破高校和科研院所“专利权等国有无形资产越严格管理越实质流失”的怪圈。一是坚决落实关于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免责条款,并适时上升为更高层次的法律,建议在本轮《专利法》修改中予以明确提及。二是推广国有股回购政策,给予科研团队在适当溢价的基础上拥有向有关单位回购国有股的优先权。三是试点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规范实施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确权, 促进科研人员和高校在权利与动力上的激励相容。四是研究建立针对国有无形资产的专门管理制度,尤其是与国有无形资产对价的国有股的管理办法,消除国资管理的制度瓶颈。
(三)“建通道”,建设兼具独立性专业性的内部技术转移转化专门机构
在高校和科研院所内部建立技术转移办公室等专门机构,强化专业分工并完善转移机制,激活大院大所的科技成果转化。一是优先支持部分重点高校设立校内技术转移转化专业机构,确保技术转移转化机构实体独立运作。二是将技术转移转化人才纳入有关人才计划目录,建立覆盖技术、金融、财务、法律等方向的专业人才队伍,提高机构的专业化水平。三是规范管理机制,明确合理的收益分配政策,建立可持续的发展与运营机制。
(四)“拓范围”,加大对科技服务业重点扶持力度并制定专门优惠政策
要继续加大对科技服务业的扶持力度,更加重视非技术性因素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科技服务业企业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积极作用,与体制内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形成良性互动。一是推动进一步扩大科技型企业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对科技服务业企业要降低研发费用等认定门槛。二是加大对科技服务业的财税扶持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惠及科技服务业,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方面适用更优惠的政策。三是研究制定针对科技服务业企业的认定办法,打造一批服务好、专业强、品牌知名度高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参考文献略)
作者单位: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