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学
(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浙江 杭州 310012)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是建筑消防设施验收和维护管理的依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通常以检测报告的形式出具检测数据和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1]第69条规定“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缺少较为科学、严谨的消防检测报告质量判定标准,造成消防管理部门在对检测报告虚假、失实性质的认定时,由于对问题的看法和消防技术规范理解上的差异,导致不同消防部门和执法人员对检测报告中出现的同一类问题,做出完全不同的定性,甚至一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与消防部门为此诉诸法律,某种程度上制约了消防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是对建筑消防设施各系统用指定的方法检测、测试建筑消防设施特定的技术性能指标,以确定建筑消防设施是否达到规范及要求规定的指标,确保建筑消防设施能够达到预期的使用效果。检测报告因为体现检测数据和结果,必须设计科学、合理、严谨的格式,确保检测报告质量。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2]第6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因此,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格式应根据适用范围分类进行设计。
检测报告的文字表述应严谨,文本形式应简洁,必须出具的数据或结论应具有可溯性,现有检测条件与手段不能完成识别或判定的技术要求不宜纳入到报告中,防止检测结论出现争议以及缺乏有效实证带来的法律风险,维护检测报告的权威性。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目的是确保建筑消防设施能够达到预期的使用效果,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出具的检测数据和结果不应偏离此目的,对于目前尚无有效手段和现场检测条件的,不宜将此类技术要求纳入检测报告。
依据《消防法》[1]《浙江省消防条例》[3],消防设施定期检测一般针对消防设施的完好性、有效性进行检查测试,建筑内消防组件的安装间距、高度等已在竣工检测时进行过测量、且验收(备案)合格,每次定期检测时均要求测量已无必要。若无特殊需要,建议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年度检测,其报告应将诸如有关报警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等消防组件安装间距、高度的内容予以省略,以提高检测效率。
按检测报告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以及造成的危害,通常可将其划分为四类。
按照《消防法》[1]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4]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定,不能达到其要求的检测报告主要包括4种。一是出具报告的机构不满足资质要求,即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活动的;资质被依法注销继续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活动的;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活动的;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或存在转包、分包项目的;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活动的;使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资质证书的。二是报告涉及的人员不满足资质要求,即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的;签名、盖章人员无相应资格的;检测报告涉及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三是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资质的施工企业为其施工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前的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四是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依法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或者不在资质认定有效期内以及超出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出具检测报告用于申办消防行政审批手续。以上情形,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4]及相关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均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消防法》[1]第69条的释义,失实文件主要是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在内容上存在不符合实际的错误。检测数据或者结果失实,主要有以下4种情形:一是出具的数据或者结果与检测现场的实际情况明显出现偏差;二是出具报告标注数值,与对应检测原始记录和计算无法形成合理逻辑关系的数据;三是出具结果的判定结论,与测量数据的准确度以及参数的覆盖度不能形成合理逻辑关系的结果;四是抽样方案无法满足、支撑相应检测开展和判定。失实的检测报告影响对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性的判定,具有一定的危害,因此,必须予以及时改正,并杜绝类似情形发生。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业人员由于工作疏忽或能力限制,导致检测报告表述出现笔误、遗漏、错别字或不完整、不规范、不严谨等差错,但其主要内容仍能反映检测结果的真实情况,或者按照提供的其他信息仍能得出真实的结论。此类报告在现实中发生概率较大,主要情形有4种:一是委托单位的名称、地址、检测时间、检测地点填写错误;二是勾选检测项目、所用标准或方法、检测工具等内容时,出现多选、漏选;三是受检建筑消防设施基本状态描述,如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等信息有误;四是检测范围、检测情况表述不完整、不规范,如用“符合”一词来简单描述检测结果引起歧义等。对于这些差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从业人员技术水平和工作责任心,持续提高检测报告质量。
报告故意造假既包括伪造的检测报告,也包括形式合法但内容虚假的检测报告;既可以是全部内容虚假,又可以是其中的主要内容虚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虚假检测报告,会对消防安全造成很大的威胁,因此,对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5]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准确、清晰、明确、客观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并符合检验检测方法的规定。结果通常应以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形式发出。”因此,检测报告是检测结果的体现形式,必须满足《消防法》[1]《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5]对其的质量要求。
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6]以及相关规定,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能有效。
1.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出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的机构必须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二级(临时)资质。一级资质、临时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各类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活动;二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单体建筑面积四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以下的厂房和库房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活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按照相应资质的执业许可出具检测报告。
2.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检测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其中,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项目负责人应依法取得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一般操作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具备上述相应资格的技术人员签字的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方为有效。
3.《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管理暂行办法》[7]第15条规定:“出具的《检测报告》用于申办消防行政审批手续时,应在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证书的同时,还应取得质监部门的计量认证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即检测报告封面应有在有效期内的CMA章及计量认证证书号。
4.《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4]第32条还规定:“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资质的施工企业为其施工项目出具的竣工验收前的消防设施检测意见,不得作为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合格证明文件”。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必须进行完整描述,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的基本要素。报告的基本要素应包括报告标题;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如序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及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和地址,对检测能力及检测报告有效性的声明。
2.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的检测概况。检测报告的检测概况应包括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检测地点;所用标准或方法的识别;建筑消防设施基本状态描述;进行检测的日期、范围;检测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或等效的标识。
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的检测数据、结果。检测数据、结果包括检测结论及重要事项说明;符合(或不符合)规范的声明;检测的具体项目、技术要求、结果等内容记录。
4.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涉及的其他信息。
检测报告涉及的检测内容应与机构具备的检测能力相适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6]第25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如果检验检测机构具备某些检验检测能力,但这些检验检测能力尚未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或者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从而无法取得资质认定),而检验检测机构又需要实施相关检验检测并对外出具报告时,这样的报告不能使用资质认定标志(CMA标志),且必须在其检验检测报告的显著位置(如扉页、备注栏)注明相关检验检测依据不在资质认定范围内,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仅供特定委托方使用,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以避免造成误导。
此外,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应当注明检测依据,并使用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用语进行表述,且表述准确、清晰、明确、客观,易于理解;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数据时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即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中不得有转包、分包项目和内容。
报告内容及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由检测机构负责,至少应做到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中的检测数据、结果必须是真实客观的,未经篡改或编造;支撑检测报告的每项检测记录应包含充分的信息,该检测在尽可能接近原始条件情况下能够重复;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一般采取抽样检测方式,应有完整、充分的信息支撑其检测报告;描述无前后矛盾或错误内容。
对于内容失实、表述出现差错的检测报告,虽然在内容上存在不符合实际的错误,但是因为相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业人员主观上并非故意,而是源于疏忽大意、能力欠缺以及其他非主观因素,此二类报告不宜判定为虚假报告,尤其是产生错误的内容不影响对消防设施作出完好性、有效性判定时,应根据其产生后果区别对待。如检测报告中出现检测时间填写错误、错别字、检测结果描述不严谨等一般性差错,可视为合格报告,但对于发生的错误应督促整改。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6]释义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有两种表现方式:一是未经检验检测,即指在获得相关委托协议签署后,未进行样品的处置、分析、上机操作以及数据分析等行为,臆断检验检测结果,并形成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二是篡改数据、结果,即指检验检测报告的结论与检验检测原始记录载体数值不能形成合理逻辑关系,且原始记录数值与设备使用记录等相关记录不能形成因果性逻辑关系的臆造、修改行为。因此,判定虚假报告的主观要件是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检测报告有虚假内容但仍决意提供。在实际判定中,除将上述两种表现方式的报告列入虚假报告外,还可将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检测报告判定为虚假报告。
大多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消防设施检测是积极负责的,经过一定时间的培养和持续改进也希望杜绝报告中的错误,所以应将无心之错与故意篡改数据、结果或者不检测就出报告区别对待,否则可能挫伤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检测行为的积极性和责任心。同时,也不利于消防部门正确分析、厘清消防设施检测行业的主流,从而对整个消防检测行业的评价以及制定相应管理政策形成误导。另外,由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被处罚均要列入诚信黑名单,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经营影响很大,许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迫于这种压力,会想方设法保护自己,对执法腐败带来的影响不可低估。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涉及公共安全,检测报告质量关系到检测质量,对其开展质量判定意义重大。鉴于目前尚未建立统一检测报告质量缺陷分类判定规则,有关部门在进行检测质量监督管理时,存在对检测报告的质量基本依据主观判定,缺乏科学性、严谨性,虚假报告扩大化和办“人情案”等现象。相关部门或行业应制定消防检测报告质量判断规则,规范消防检测报告质量判定,做到有法可依,引导消防设施检测行业健康发展。
[1]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Z].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
[2]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Z].2012.
[3] 浙江省消防条例[Z].2016.
[4]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Z].2014.
[5]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Z].2016.
[6]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Z].2015.
[7] 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管理暂行办法[Z].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