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查控在涉银行卡类案件中的运用

2017-01-24 14:04
政法学刊 2017年6期
关键词:开户银行卡交易

邵 贞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侦查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2016年第四次全国经济犯罪侦查工作会议上,《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将资金查控作为与刑事技术、技侦、网侦、图侦并列的第五大技术手段,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作,打通联网查控渠道,深入推进部省两级“涉案资金网络查控平台建设”。同时,四侦会还针对当前的经济犯罪形势,强调要重点做好非法集资类等涉众类风险型经济犯罪和假银行卡等多发型经济犯罪的打击工作。资金查控正日益成为公安经侦部门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重要“杀手锏”和公安机关核心战斗力的新增长点,在涉银行卡类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①严格来说,涉银行卡类经济犯罪案件并不是一个法定名词,这里将其界定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案件和金融诈骗类案件,尤以妨害信用卡管理、信用卡诈骗案件、非法集资类案件为主,陈祥民教授则将其统称为金融犯罪案件。这里主要出于数据统计的便利,实际上涉银行卡类的经济犯罪案件的范围远不止这些,特在此说明。

一、涉银行卡类经济犯罪案件的概况

据统计,截至2015年末,全国银行卡在用发卡数量为54.42亿张,同比增长10.25%,发卡量呈稳定增长态势,交易额669.8亿元。其中,借记卡在用发卡数量为50.10亿张,同比增长11.81%。借记卡在用发卡数量与信用卡在用发卡数量之间的比例约为12.74∶1。截至2015年末,全国人均持有银行卡3.99张,同比增长9.62%。[1]与此同时,银行卡犯罪持续高发。2015年,全国公安经侦部门共破获经济犯罪案件20.7万起,涉案金额达到1.1万亿元,同比上升146.2%,其中妨害信用卡管理和信用卡诈骗案件近6.3万余起,同比上升近40%。[2]其中,社会危害最严重的是非法集资类犯罪,而案件数量最突出的则是银行卡犯罪。

据最高院公布,2015年全年全国法院审判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大幅上升。其中,新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4825件,上升127.38%;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件844件,上升50.45%;新收集资诈骗罪案件1018件,上升48.83%;信用卡诈骗罪案件11782件,上升12.28%。[3]

二、资金查控的概念及内涵

虽说资金查控这个概念提出来已有近二十年时间,但客观地说相较于刑技、技侦等,由于经侦部门建立时间不长,资金查控工作启动较晚,资金查控基本处在“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前期更加注重实战应用为主的手段建设,尚无较完善的理论体系,甚至对什么是资金查控也没有形成较规范、准确的概念。目前来看,更多是实务部门与理论界在手段建设、探索应用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对资金查控内涵外延基本一致的一种认识。如上海总队姚文海、曾珑提出,“资金查控应是指公安机关围绕资金账户主体、资金交易方式、资金转移流向等,通过依法获取银行、银联、证券、期货等金融机构或其它部门的账户资金、系统交易等数据信息或资料凭证,充分运用动态化、信息化、集约化的资金比对、碰撞、分析、研判等工作,从中挖掘线索、判定性质、锁定目标、固定证据、追查资产或实时监控、分析趋势、预警预防,以充分发挥其主动发现、主动打击和主动控制效能,服务于公安经侦部门打防控经济犯罪实战。”[4]这一概念实际上是将资金查控的内容、协作部门、手段和方法以及功能与作用都涵盖了进来。山东警院范万栋对资金查控的界定也基本是这种模式。[5]江苏警官学院周瑜对资金查控概念的界定则更多是从资金查控的方法和功能入手,突出了资金查控的情报功能,强调了资金查控中多部门的协同配合,并将资金查控的主体限定为公安经侦部门。[6]公安部经侦局袁媛则将资金查控限定为“通过查询犯罪嫌疑人使用的银行账户、个人信用卡的交易记录以及资金交易明细,对虚开高危人员与高危地域之间的资金往来进行监控,搜集犯罪线索,提升主动侦查能力”。与前面几种观点相比,这一界定显然大大缩小了资金查控的内涵与外延。当然如果具体考察作者的写作背景和写作语境,也就不难理解作者对资金查控所做的这种限缩性界定的原因了。[7]

笔者认为,资金查控是侦查机关依照现行法律,依托现有金融机构,通过有效监控和系统分析涉案主体的资金,从而预防、发现、侦查、控制各类犯罪案件以及追缴赃款的一种专门侦查手段。可以这样理解资金查控的内涵:

首先,从资金查控的主体来看,包含所有依法享有侦查权限的主体,当然主要是公安经侦部门。作为资金查控手段牵头建设和归口管理部门,早在经侦部门成立之初,就提出通过紧盯经济犯罪活动中的关键要素“资金流”来突破案件。无论是从理念上,还是从专门手段平台建设以及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上,经侦部门在资金查控方面都具有优势。但从另外一个角度看,虽然资金查控是经侦部门的重拳,但并不独属于经侦,其他侦查部门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同样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使用。

其次,从资金查控的内容上来看,主要包括三类信息,第一类是开户资料信息,主要指帐户开户信息和帐户主体信息;第二类是交易数据信息,包括资金余额信息、交易对手信息、交易地点信息、交易金额信息、交易方式信息、交易时间信息等;第三类是关联性信息,主要指在开户和交易过程中所留存的笔迹信息、语音信息、视频信息等。

第三,从资金查控的协作部门看,资金查控工作应当依托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金融监管当局、银行类金融机构和证券、保险、信托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新兴金融企业等。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金融机构应当做广义的理解,既包括传统的银行、证券、保险、依托等,也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综合理财服务公司等新型金融企业。①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JR/T 0124-2014《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中对中国金融机构的分类标准,目前中国金融机构涵盖范围包括:货币当局、监管当局、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和新兴金融企业等九类。当然,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较为成熟和系统,也出台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合作平台与机制,本文第三部分关于资金查控的运用就主要针对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金查控协作进行讨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查控协作将另行行文讨论。

第四,从资金查控的方法上来看,主要包括帐户资料查询、帐户信息分析、帐户实时监测、帐户冻结、关联数据挖掘与碰撞、研判等。

第五,从资金查控的作用上来看,既可以通过追查涉案资金的来源、交易通道及去处挖掘案件线索,判定案件性质,又能帮助我们查找、关联、发现犯罪嫌疑人,收集、固定犯罪证据,又能顺着资金流向查找到资金的最终去处,对挽回经济损失意义重大,能够取得案件查办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重统一,同时资金查控还具有实时监控、预警预防之功能,能够发挥其主动出击、积极预防与控制的作用。

最后,从资金查控的手段上来看,主要包括人工查询、分析方式和信息化平台、软件化分析方式。

三、资金查控在涉银行卡类经济犯罪案件中的运用①资金查控的内容既包括了查询、冻结,又涵盖了分析、研判,囿于文章篇幅以及当前资金查控中的主要问题,这是的探讨集中围绕查询展开。

资金在其流动的过程中不管通过哪种方式进行流动,必然会留下其流动的痕迹,最终也会流入犯罪嫌疑人所控制的目标账户。在涉银行卡类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中,就要秉承“帐户是现场,资金是痕迹”的侦查理念,以涉案资金流向为主线,利用资金查控手段,通过对银行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的查询,发现、关联嫌疑人,收集、固定犯罪证据,积极追赃挽损。

(一)查询银行账户的开户金融机构

在涉银行卡类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堆不知户名的银行卡,甚至是记录在纸质或电子文件中的卡号,如何根据银行卡号来查询开户情况?通过卡号先要找到其开户行,然后才能查询并调取其开户资料和交易明细,这种方法即“由户到人”的资金查控方法。归纳起来,一般有这样几种路径可以选择:

1.通过银联查询开户情况。可以通过拨打银联电话95516查询开户情况,有些地方还专门开通了司法查询电话为司法部门的查询提供了便利条件;②如目前江苏省银联设有专门的司法查询电话025-52348660,可以通过传真的形式将在办案件的法律文书提供给对方,从而查询到个人账户的具体开户银行。也可以通过银联JASS系统进行开户金融机构的查询, 当然也可以亲赴银联公司开展查询工作。

2.通过互联网搜索“刑部11司”或“卡号网”来确定该账户所属的金融机构、开户城市、银行卡种类。“刑部11司”(http://www.cop163.com/)创建于2015年,从其域名后缀我们可以推断出其为商业性机构或公司,并不是公安专属平台,而是互联网公共数据信息应用的延伸,其查询项目基本属于公开信息,其原理则是利用了目前众多互联网公开信息和搜索引擎工具,实现了公开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整合。通过“刑部11司”不仅可以查询银行卡归属地信息,而且还可以查询QQ实名信息、IP归属地、域名whois注册信息、手机号归属地、手机串号等信息。“卡号网”(http://www.chakahao.com/)可查询的项目比“刑部11司”要少,仅能实现银行归属地查询,且只能查询到该卡号所属的金融机构和卡的种类,并不能对应其开户城市,相较而言,“刑部11司”的查询结果更加具体,实用性更强。但需要注意的是,前述查询路径只能查到开户的金融机构并不能具体到开户行,要查询开户行,必须要到查询到的所属开户金融机构的省级分行再次查询。

3.通过“逐一上门、人工查询”的方式,向各家商业银行发函逐一查询开户信息。这种人工上门、人工收单方式在资金查控建设之初是经侦部门的主要工作方式,在信息化、平台化建设初见成效的今天,它也没有完全退出,甚至在某些地区、在某些领域特别是涉及到非银行类机构的资金查控中,仍然以这种传统的逐案出具查询手续,人工上门、逐个查询方式为主。虽然存在程序繁琐、耗时耗力、效率低下及无法及时关联比对、深度应用等问题,但仍不失为资金查控的一条有力途径。目前,各大银行的省级分行都开通了专门的“司法查询”窗口,可提供包括账户开户日期、开户网点、开户柜员、开户人身份证号码、开户人电话、账户状态、账户余额、交易明细、网银登陆IP等信息。

(二)查询涉案人员的开户情况

在涉银行卡类经济犯罪案件的侦办过程中为查清案情,往往需要调查涉案人员全部的开户情况,如何根据涉案人员的个人信息来查询其所有开户情况呢?根据涉案人员或其他关系人的身份证号码查询其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开户情况并调取其开户资料、交易明细等,这种方法即“由人到户”的资金查控方法。归纳起来,一般也有这样几种路径可以选择:

1.通过人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系统”查询开户情况。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拥有存款人(包括单位存款人和个人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信息,①这里的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公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开发的账户管理系统应用软件,是人行实现银行结算账户非现场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该系统可以查询到某身份证号码在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开户情况,包括是否有开户、开户帐号以及具体的开户行。但是,目前各省人行多已根据人行总行的要求对司法机关关闭了上述系统的查询权限,只保留了“总对总”的查询模式。如某地公安经侦部门有查询需求,必须层报公安部经侦局,由经侦局统一向人行支付结算司致函提出查询需求,后者在查询完毕后将结果反馈给经侦局,再由经侦局将查询结果层层转交至提出查询需求的地方公安经侦部门。这种做法由于内部层报的程序繁琐、等待时间过长,除在部分大要案件中使用外,基层经侦民警现使用较少。当然,部分地方的人民银行(如江苏省人行)仍然向侦查机关提供查询渠道,但查询内容非常有限,根据提供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仅提供该涉案人员所涉银行的名称,不提供卡号,也不具体到开户行,需要侦查人员再去相关银行具体查询。

2.通过公安云搜索系统(https://ys.zyfw.ga)查询开户情况。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为公安信息化发展创造了新的条件。云计算、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为建立公安信息资源服务体系、加强公安内外部信息资源汇集整合、关联分析带来了可能。公安云搜索系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建立发展起来的。它对目前公安机关已有的数据、信息及业务平台进行了规范整合,实现了数据信息的分工收集、统一管理、共享使用,并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数据的关联运用与分析。目前,公安云搜索系统整合了人口、机动车、铁路旅客、旅馆住宿、在押人员、网吧上网等六类信息系统,涵盖了人员、物品、案件、地址、组织、网页等六个模块,实现了对人员的基础信息、背景信息及活动轨迹的关联查询与分析研判,为各级经侦部门的科学指挥、决策奠定了基础。其中,利用该系统的“全国银行核查”模块,可以查询到在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使用身份证办理业务的情况。换句话说,只要使用身份证在全国的任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柜面业务,相关数据信息就会进入到该系统数据库中。在具体查询时,通过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码,就可以查询到银行机构的代码、银行的名称、银行所在地、联系电话、所办业务类型以及具体的交易时间等信息。在“由人到户”的查询路径中,特别是通过人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系统”查询开户情况存在现实困难的情况下,通过云搜索系统可以实现足不出户查询涉案人员的开户情况显得尤其有意义。当然,该系统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如囿于系统建设时间及后台数据收集时限的原因,通过该系统只能查询到2008年以后的银行信息,且必须是在银行柜面办理的使用身份证的业务,才会进入到系统的数据库当中,换句话说,如果业务办理无需使用身份证,则无法查询到相关的记录;再如现在能查询到的银行信息包括银行名称、银行所在地、联系电话、业务类型等,但由于各家银行系统不一,对银行名称和所在地的详尽程度表述不一,如南京银行可以具体到相关支行,而平安银行只能反映出其总行信息;另外,该系统的“全国银行核查”模块在查询过程中偶有数据丢包的情形,在不同时段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码进行查询可能会出现结果不完全一致的情形,因此在具体查询使用时,应当多次多时段查询,以提高查询结果的准确性。

3.通过“逐一上门、人工查询”的方式,向各家商业银行发函逐一查询开户信息。和“由户到人”的资金查控方法一样,这种初级阶段的人工上门、逐个查询方式同样也在涉案人员开户情况的查询中适用。

(三)查询涉案帐户交易信息

前面提到的两种查询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查询开户行,因为只有查询到银行卡相应的开户行,才能查询到详细的开户信息及交易信息,通过对开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的深入研判,我们才能进一步发现团伙成员、组织架构、资金流向等,为下一步的查人追赃工作奠定基础。对于涉案银行卡的账户交易信息的调查一般有这样几种路径:

1.通过银联JASS司法协助系统查询跨行交易信息①除了JASS系统外,目前全国范围内资金查控平台还有公安部经侦局主建的“经侦情报导侦工作平台”。在该平台下有“违法犯罪资金查控平台”和“银行联网核查”两个模块可以提供银行卡帐户查询方面的帮助。“违法犯罪资金查控平台”上,可以提供卡号,申请对相关银行卡及资金情况进行调查及分析,但目前从该平台实际运行情况来看,对提出的查询申请响应速度较慢,无法适应案件办理的需求;而另一模块“银行联网核查”的反馈速度较及时,但仅能够提供姓名、身份证号、银行代码、操作时间等非常有限的信息,而无银行卡号、所涉具体银行、交易类型等较有价值信息。

银联JASS司法协助系统是公安部经侦局委托中国银联研发的应用型数据库,可直接用于查询、监控银行卡跨行交易数据,是公安经侦部门完善资金查控机制的重要举措。该系统可以提供涉案银行卡的跨行交易信息,主要包括:卡片属性、所属发卡银行、交易时间、交易地点、商户名称、商户代码、交易渠道、交易类型、交易金额、转入转出帐号及所属银行等。可实现的主要功能包括:一是根据提供的银行卡号查询发卡银行,不含开户行及开户资料信息,根据商户号及商户名称查询商户信息;二是提供查询日之前11个月及当日的银行卡跨行交易数据,主要包含ATM机及POS机查询、交易数据(包括不成功交易);三是提供查询日之前11个月及当日的POS机交易数据;四是提供涉案银行卡实时跨行交易数据监控功能,以手机短信的方式,由中国银联短信平台实时发送至与系统绑定的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手机上,一次绑定时间为3个月。该系统作为资金查控手段建设的重要成果,为打击涉银行卡犯罪提供了有力的信息支持和便利条件,提高了涉银行卡犯罪的线索获取效率,对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帮助受害人最大限度挽回损失意义重大。当然,在该系统的利用过程也需要注意这样几点:一是目前该系统只能通过银行卡号来进行查询,而无法通过身份证号码查询账户交易情况;二是目前通过该系统只能查询到自查询日期向前推11个月内的银行卡交易信息,超出该时限的需人工至银联公司进行查询;三是通过该系统查询到的交易数据仅限于跨行交易数据,是没有本行交易情况的,当然也无法查询开户行及开户资料(因为属于本行信息)②实际上,不仅是通过该系统,就是去银联公司只能查询到跨行交易信息,因为作为中国的银行卡联合组织,中国银联就是通过其跨行交易清算系统,实现了各家银行间的互联互通,进而使由不同银行发行的银行卡得以跨银行、跨地区和跨境使用,实现银行卡联网通用。而对于本行内部进行的交易(包括开户)则无需通过银联清算,也就不会进入到银联的数据系统中。; 四是只有经过银联系统的跨行交易才能查询到,如果是经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的,则无法查询到。①需要补充说明的是,Apple Pay不同于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它不涉及自有资金的管理和清算,不会参与买卖双方交易的任何环节,它就是一个“卡包”,它的功能就是把实体的银行卡虚拟到你的手机里,在中国大陆地区,所有Apple Pay支付仍然进入到银联系统中,是可以通过JASS系统或银联公司查询到的。 目前涉众型案件中使用民生银行和农业银行卡的比重不断上升,可能与这一点也有关系。相比其他银行卡,在这两家银行卡的资金查控工作中公安机关的确遭遇了极大的不便。

2.直接至相关银行查询涉案帐户信息。通过前期工作已经明确了涉案银行卡的开户行,且开户行就在本地的,办案民警持协查函和证件就可以至本地相关银行开展涉案账户的查询工作。如果开户行在外地的,则应按照异地办案协作的流程操作,办案民警开展帐户查询工作要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值得一说的是,绝大部分银行的省级分行就可以查询到详细的开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直接至该省级分行办理查询就可以了,而不一定要去开户的市、县分、支行。但仍有部分银行如民生银行,其交易明细必须去开户行调取,这时就必须去到相关开户行开展工作。

3.通过网络传输代办程序查询交易信息。对于开户行在异地需要跨地区办理涉案帐户查询的,办案民警还可以通过内网或传真方式委托协作地公安机关按程序先代为办理,从而节约办案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4.通过集中查询程序查询交易信息。对于涉案帐户较多且分布较分散的,还可以集中开展查询工作。如果待查询的多个账户分布于同省的不同地市,经省级经侦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办案人员持有效证件及协查文书到相关金融机构的省级分行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办理集中查询工作;如果是跨省的集中查询,则需要经省公安厅负责人批准。

5.通过银行系统内部协作程序查询交易信息。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公安机关提出的跨地区查询需求,可以通过内部协作程序向其上级机构或系统内其他分支机构提出协查请求,并及时将结果反馈给公安机关。②前述2-5项的查询具体规定详见于由银监会、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共同制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着眼于实战,本着求同存异、先易后难的原则,简化了查询程序,开辟了多个可供选择的查询冻结路径,明确授权和鼓励各地建立快速查询冻结机制,明确了商业银行需提供的查询项,明确了银行反馈时间和提供查询结果电子版,最大限度地争取有利于司法机关办案的工作规范,为警银合作查控资金奠定了合作基础。

除了上述一般查询路径外,各个地方也在探索和建设本地的有效资金查控渠道与手段。 如以上海为例,其建立了“银行涉案账户快速查询、冻结机制”、“公安银行间破案追赃协作机制”,由上海市公安局与本市32家商业银行建立的“点对点”自动查询反馈机制,可以根据提供的姓名、身份证号或银行卡号查询开户信息、开户资料、交易信息等。2013年5月,公安部经侦局开始在全国部署建设“违法犯罪资金查控平台”,作为试点推进单位,上海、江苏、辽宁等地稳步开展了硬件配置、需求调研和数据准备等工作,同时,结合海量获取的各类工商、物流、企业等社会资源信息和公安大情报、执法办案等数据信息,初步建成了各地的“违法犯罪资金查控平台”,实现了各类信息资源的跨库关联、集约查询、专业研判。如辽宁省公安厅与银监会辽宁分局2015年联合召开警银合作会议,建立辽宁省涉案资金查控平台。[8]再如江苏省公安厅经侦总队2016年运行的“江苏涉案帐户资金网络查控平台”,目前可以查到省内四家银行即:农业银行、招商银行、江苏银行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联网信息。通过该平台目前可以实现违法犯罪嫌疑对象的经济背景信息联网核查、资金交易轨迹研判、涉嫌犯罪资金交易实时监控和涉案信息汇集等功能。相信随着各地违法犯罪资金查控平台建设工作的不断推进与完善,资金查控工作必将走入一个以数据融合、软件分析、集约应用为核心,以智能化、专业化查控为手段的新阶段。此外,部分经侦软硬件综合实力较强的公安院校也参与到了资金查控建设与探索的工作中来。如江西警察学院下设的“经济犯罪侦查与防控技术协同创新中心”正在部署建设的“违法犯罪资金查控实验室”,正是以推动研究与实战相结合、关注实战研判和教学演练两个方面为目标,利用公安院校的优势,重点开展经济犯罪类案资金交易模型库建设,为经侦执法工作提供系统化、标准化、实操性强的智力支持。

应该说,通过前述方法和管道,资金查控在涉银行卡类的案件侦查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以近期的“e租宝”案件为例,“e租宝”是“钰诚系”下属的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2014年上线运营,2015年底由北京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6年8月14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17年9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等26人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被判处无期徒刑、3-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等刑罚,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间,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丁宁等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组织、利用其控制的多家公司,在其建立的“e租宝”、“芝麻金融”互联网平台发布虚假的融资租赁债权及个人债权项目,以承诺还本付息为诱饵,通过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累计人民币762亿余元,扣除重复投资部分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598亿余元。至案发,集资款未兑付共计人民币380亿余元。其中,大部分集资款被用于返还集资本息、收购线下销售公司等平台运营支出,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被挥霍,造成大部分集资款损失。[9]这一案件由于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在立案之初就受到了极大的社会关注,能否在较短的时间内查清犯罪事实,查清资金流向特别是挽回经济损失,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成为了摆在办案人员面前的重要任务。从目前已经公开披露的案件信息来看,资金查控至少在以下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通过对交易数据的调查,发现可疑点,对案件的定性与立案起到了作用。案件之初,通过研究平台方面的整体数据,办案人员发现了明显的异常,其成交额、待收和投资人数都明显高于同行业水平。截至案发前,“e租宝”的总成交量为745亿元,待售本息为703亿元,平均利率为11.95%,平均期限为9.09月,借款人数为1506人,投资人数为90.95万人,人均借款金额为4951万元,人均投资金额为8.2万元,人均待收金额为9.83万元。对比同行业水平可以发现,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整个行业单月人均借款金额最高为39.5万元,“e租宝”为4951万元,是整个行业水平的125倍,明显异常。此外,通过梳理“e租宝”借款人方面的数据显示,其平台的借款人中,借款金额为5000万元的最多,达到了811人(家)。

其次,通过调取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办案人员迅速掌握了“钰诚系”名下的所有控股及关联公司,并此基础之上获知上述系列公司的帐户,同进依托工商注册登记资料中记载的相关事项,掌握系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高管、公司财务人员等核心人员,并注意核实掌握以他们个人名义开立的银行帐户。

再次,通过前文介绍的方法查询开户行,包括公司帐户和关联人帐户。既可以通过已知晓的银行帐号展开查询,也可以通过已掌握的关联人信息展开查询,具体查询过程中几种方法各有利弊,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使用。在查询到具体的开户行后,我们就可以调取到具体的帐户开户信息和帐户主体信息,包括开户的时间、地点、经办人、帐户持有人等,可以获得相关的笔迹信息、印章(签)信息和视频影像资料等,为案件后期的证据固定工作奠定基础。

第四,查询涉案帐户的交易信息。在明确了开户行后,我们可以进一步查询到详细的开户信息及交易信息,通过对开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的深入研判,我们才能进一步发现团伙成员、组织架构、资金流向等,为下一步的查人追赃工作奠定基础。具体的查询工作既可以直接至相关开户银行展开,也可以借助于银联JASS司法协助系统。通过交易流水的查询我们可以掌握具体的交易时间、交易地点、商户名称、商户代码、交易渠道、交易类型、交易金额、转入转出帐号及所属银行等,为查清资金流向和资金规模奠定基础。在“e租宝”案件中,办案人员发现资金流向可以反映出其资金最终的归集形成了资金池。侦查发现,“e租宝”发布的融资租赁项目绝大多数为虚构的,属于典型的自融,或通过自我担保的方式持续“借新还旧”,在已查证的207家承租公司中,只有1家与钰诚租赁发生了真实的业务,而平台上发布的所谓融资项目均为虚构,均是由钰诚公司先通过支付融资金额1.5%-2%的方式收买企业信息或者注册空壳公司,然后由专人负责把这些企业信息填入准备好的合同里,制成虚假的项目在“e租宝”平台上线融资,融到资金后再将资金转入相关关联公司,以达到实际占有控制资金的目的。

第五,通过分析资金用途来证实“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分析平台融资款的最终去向,办案人员发现,“e租宝”融资款项并未用于平台发布时宣称的投资用途,而是主要用于四个用途:除一部分归还融资本息外,其余被用于“钰诚系”高管的个人挥霍、维持公司运营的成本包括人员工资、广告投入等,以及投资不良债权。对P2P网络借贷中介机构而言,要想对其实时有效监管,很重要一点就是查清其资金流向,看所筹募的资金用途是否与合同和借款说明所描述的用途相符,一旦出现资金池或将资金用于他图,便涉及非法集资,而对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则要重点围绕融资项目真实性、资金去向、归还能力等事实进行综合判断。而对资金使用成本过高,生产经营活动的盈利能力不具有支付全部本息的现实可能性的,或对资金使用的决策极度不负责任或肆意挥霍造成资金缺口较大的,或者归还本息主要通过借新还旧来实现的,原则上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六,及时冻结银行帐户,查封、扣押相关涉案资产。该案中,办案人员对公司及关联人员名下的银行帐户、股票基金帐户等予以了冻结,对房产、汽车、黄金制品、珠宝玉石等及时进行了查扣追缴,这是追赃挽损的重要一步。对公司的帐册、合同、单证、印章等各项会计资料以及涉案电脑、硬盘、服务器等存储设备等进行了查封和扣押,对相关数据进行了提取和鉴定,及时收集相关经营交易数据以便与银行查询的结果进行核实确认,并为后续的司法审计奠定工作基础。

此外,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由于“钰诚系”的资金交易庞杂,财务管理混乱,涉及的投资人众多、涉及地域广泛、电子数据量巨大,公安部还专门组织建设并开通了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方便投资人报案、完善案件处置相关信息。①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挂接在公安部官方网站上启用,其网址为http://ecidcwc.mps.gov.cn/port/index,这是公安部利用信息化手段方便投资人登记相关信息的一大举措。通过该平台可以方便投资人与公安机关沟通联系,加快各地公安机关办案进度,尽快查清案件事实和投资情况、依法统一处置涉案资产,最大限度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该平台具备身份和投资信息登记、登记注意事项信息发布等功能,今后还将用于公安机关公告的其他重大非法集资案件。从2016年1月7日至12月23日,公安部通过上述平台共发布“e租宝”案件相关公告八次,[10]既及时向社会和广大投资人通报了案件的进展情况,同时又对收集登记核实投资人信息起到了重要作用,有力地支持了案件事实情况的查明和证据链的完整。该平台也成为公安机关资金查控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和发挥资金查控作用的重要渠道。

当然,目前资金查控在涉银行卡类经济犯罪案件中的运用中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如由于金融机构与公安机关业务性质、职能设置不同,双方在许多问题的着眼点上就不一致。侦查部门希望用简化的手续实现破案的高效,取得侦查工作的主动权;金融机构则希望用严格的手续减少侵权可能性,以维护客户的利益及金融机构的声誉。这种立场上的偏差反映在工作中就是协作上的不畅。目前虽然已有制度约束,但金融机构一方面缺乏利益驱动动因,另一方面在增加其工作量、时间、精力、人员成本的同时,还有可能侵犯客户的隐私权,甚至给金融机构带来负面影响,因此银行面对制度的执行力度就可想而知。[11]又如,现阶段的资金查控仍以简单查询、浅度分析为主,多停留于对资金交易明细的表层查询与简单关联分析上,尚未实现深度挖掘应用,未能对涉案资金形成实时跟踪的机制,对涉案资金与其他社会信息的对比关联分析不够系统,挖掘层次也有待深入;对涉案资金多处于被动跟踪阶段,缺乏主动性,情报导向不足,其挖掘犯罪线索与资源的功能还未被完全开发出来。再如,资金查控路径仍以资金流动渠道为主,对支付渠道控制不强,特别是与第三方支付机构、普惠金融等尚未搭建整体协作机制,专业人才缺乏等, 这些既是制约和限制资金查控发挥其功效的因素,也是未来资金查控建设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和努力的方向。

[1]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中国支付体系发展报告(2015)[DB/OL]. http://www.pbc.gov.cn/zhifujiesuansi/128525/128545/128646/3208367/index.html, 2017-1-12.

[2]袁国礼.公安部2015年共破获经济犯罪案件20.7万起,挽回470多亿[DB/OL]. http://henan.china.com.cn/html/finance/2016/0516/802429.html,2016-12-09.

[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15年全国法院审判执行情况[DB/OL].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8362.html,2016-09-15.

[4]姚文海,曾珑.浅谈公安经侦资金查控手段建设[EB/OL].http://www.jz.ga/dyzlshow.do?method=show&id=20160106154511890, 2016-09-02.

[5]范万栋.试论当前恐怖融资运作方式与反恐怖融资对策[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4,(4):12-15.

[6]周瑜.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查控技战法研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9):27-29.

[7]袁媛.虚开发票犯罪案件侦查中的资金查控技术运用技巧[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3,(6):20-24.

[8]何勇.辽宁建立涉案资金查控平台[N].人民日报,2015-05-28(04).

[9]佚名.北京一中院公开宣判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及丁宁等26名被告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DB/OL].http://www.bj.xinhuanet.com/jzzg/2017-09/12/c_1120891921.htm, 2017-9-13.

[10]佚名.公安部开通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首对“e租宝”案件投资人开放[DB/OL]. http://www.mps.gov.cn/n16/n1237/n1342/n803715/5012232.html, 2017-08-10.

[11]邓亮.博弈视角下经侦部门与金融部门协作研究——资金查控协作研究[J].法制博览,2013,(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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