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涛
“纯法律举动很明显取决于感情和态度,感情和态度在决定该法律的对象是否会组织起来,对法律施加压力要求改变或采取敌对行为等等也很重要。”〔1〕[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法律制度——从社会科学角度观察》,李琼英,林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6页。死刑作为剥夺人类生命的极刑,从诞生之日起就成为了民意关注的焦点。就我国当前的死刑复核程序而言,民众对于死刑的感情和态度主要集中在司法阶段中的微观层次即民意对于死刑适用个案的影响上,〔2〕卢建平:《死刑适用与“民意”》,《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 年第 5 期。侧重于司法个案的死刑复核结果是否符合公正。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舆情对民意导向的影响日益扩大,越来越多的民众借助网络表达对死刑复核个案的意见或态度,这就使得民众对于死刑复核结果的舆情有可能左右社会舆论的走向,从而影响死刑复核工作的进行。在网络日益成为民众对于死刑复核结果的意见表达途径的情况下,如何规制并正确引导相关网络舆情的走向以保证死刑复核工作的正确与顺利进行,是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网络舆情是社会舆论的一种表现形式。在网络时代背景下,所谓死刑复核个案的网络舆情是指公众对死刑个案复核过程及结果的言论和观点通过互联网传播后,最终形成具有较强影响力与倾向性的社会舆论。网络舆情在形成后,对死刑复核程序的运行过程及结果会产生极强的影响力与冲击力。就网络舆情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影响与冲击而言,可以从正面与负面两个层面加以解读。对死刑判决及死刑复核程序产生积极正面影响的网络舆情可称之为理性的网络舆情;反之,对死刑判决及死刑复核程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网络舆情可称之为非理性的网络舆情。
就网络舆情的正面影响而言,理性的网络舆情代表了社会公论与普遍民意,可能对死刑判决及复核结果产生积极正面的影响。正如边沁所言,在一个良好的法治社会中,公民对待法律和司法判决的态度应当是“严格遵守,自由批判”。2008年4月10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珠海的一次会谈中谈到死刑适用问题时,认为“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是判决死刑的三大依据之一。〔3〕《民意作为判死刑依据引争议专家称法律更不可侵》,来源:http://news.china.com/zh_cn/domestic/945/20080422/14800028.html,2017年4月16日访问。从某种程度上来看,这是司法满足公众知情权,回应公众的呼声、要求和愿望的体现。
就网络舆情的负面影响而言,非理性的网络舆情有时会可能会绑架死刑案件当事人的意志,严重干扰死刑复核程序的正常运作。以药家鑫案为例,某些媒体丧失了客观中立的立场与公正全面的操守,无视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治原则,无限放大药家鑫案的某些情节左右网络舆情从而激起民愤并借此进行媒体审判。在日嚣尘上的网络舆情的作用下,包括死刑复核程序在内的所有正常司法程序与案件相关当事人均受到严重干扰。例如,受害人张妙的家属在对待药家鑫父亲的20万元赔偿金时的态度无疑受到了外界网络舆情的影响。〔4〕郑戈:《从药家鑫案的民意背景看我国法治的前景》,http://blog.renren.com/share/330882181/6664737252,2017年4月16日访问。
死刑复核个案网络舆情之所以呈现出非理性状态是具有深刻的内在根源的。深入探讨这些死刑复核个案网络舆情非理性状态的产生根源,有利于寻找从根本上治理死刑复核个案网络舆情无序性的相应对策。
与传统新闻媒介相比,现在越来越多的民众正在借助传播迅速、形式多样的网络平台发布对死刑复核个案结果的各种意见与建议。这一方面虽然也有利于对司法的社会监督、体现司法对舆论监督的尊重,但另一方面也容易产生将关于法律的攻防变成法庭外利用媒体影响司法的较量、将法律论辩转换成道德声讨的危险。〔5〕周永坤:《规则权威与政治道德权衡》,载《甘肃社会科学》2012年第3期。从近期的有关死刑的热点案例来看,某些负面的网络舆情正在对此前看似“遥不可及”的死刑复核程序产生越来越明显的影响。死刑复核程序与网络舆情之间缺乏良性互动是非理性网络舆情的重要根源。
我国在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做了大幅度修改,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这当然是值得称道的。但是,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仍有进一步完善的余地,如何处理好民意与死刑复核制度的关系就是一例。法治国家要求在审判的时候适当隔离民意。例如在美国,如果法院认为舆论偏向可能危害公正审判,可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直到有偏见的舆论压力消除或减弱后再启动审判程序。〔6〕参见前引〔5〕,周永坤文。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死刑复核程序的条文对此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刑事法官往往是顶着舆论的风口浪尖进行死刑复核工作。这既为通过舆论干预死刑复核提供了可乘之机,又增加了法官的心理负担和压力。〔7〕钱杨:《一个法官的自白:死刑复核,灵魂折磨》,载《人物》2015年第1期。
在一个网民数量接近6亿的信息化社会,无论是信息数量还是信息传播速度均较以前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在这种背景下,承载民意的网络舆情的质性在网络世界的传播过程中难免会异化。与传统乡土社会的原生态民意不同,现代社会的民意因现代网络技术的介入,在形式、内容、传播途径、传播方法、作用的方式、范围与结果等方面均发生了巨大变化。舆情在传播过程中也会发生变异,这可借用传播学者克罗斯的谣言传播公式加以说明,即谣言=(事件)重要性*(事件)模糊性*公众批判能力。由此可见,异质化的网络舆情能量的大小,既取决于真实信息的公开度与参与度,也取决于受众的判断能力与认知水平。就有关死刑复核程序的网络舆情而言,能够真正关注死刑复核个案的民众范围极其有限,大多为与案件有一定关系的人员。由于其各自的利害立场不同,网络舆情呈现出明显差别,并随着民众的价值观、道德观、伦理观、法律观的不同发生着不同程度的异化。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关于死刑复核个案的网络舆情具有明显的质性异化特征。反过来,质性明显异化的网络舆情进一步左右着个案死刑复核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
在大数据时代,死刑复核个案网络舆情事件的产生、发展、发酵也出现了新的特点,这些新特点已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所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因此,坚持正确的应对思路对于有效处理死刑复核个案的网络舆情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而言,对死刑复核个案网络舆情的有效处理应坚持以下的应对思路。
舆论和司法如何维持良性互动关系是一个关注已久的热点话题。对司法机关而言最为重要的一点是,在汹涌澎湃甚至有时丧失理性的民意面前,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机关应坚守中立客观立场,不偏不倚地依照法律对事实作出判断。检察权、审判权都应该独立行使,不为舆论所左右,结论认定不能受舆论影响。〔8〕陈光中:《于欢案定罪量刑明显不公》,http://www.aspba.com/news/show/14434012.html,2017年4月26日访问。就对待死刑复核个案网络舆情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应坚持本身的主见与立场,不应被相关网络舆情所牵制。这一点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解读:一方面,死刑复核程序是国家解决死刑判决的最终合理性与正当性的制度,其本身具有较其他司法制度更为深邃与复杂的理念设计与制度设计。“公正既要实现,更要以让人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死刑判决不仅要满足以上最基本的法治理念,而且由于事关人命,较之其他刑事判决而言应当更加详细与精确。在死刑案件司法实践中,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是建立在复杂繁琐且旷日持久的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基础之上的,其间还要经历设计周密的庭审举证质证过程。死刑复核程序的设计之所以如此繁琐,其目的在于让死刑判决更加公平。另一方面,有关死刑复核个案网络舆情有时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而具有非理性的特征。这是因为网络舆情具有隐蔽性和局限性,不可能完全实现理性化的表达。事实上,因信息不对称、教育程度、仇富心理等原因的存在,某些死刑复核个案网络舆情的非理性表达现象尤为明显,具体表现为:(1)言语表述的随意性。以药家鑫案为例,惨案发生后,网络上针对当事人药家鑫展开了铺天盖地的讨伐,脏话、谩骂不绝于耳,并众口一词地要求判处药家鑫死刑。这种非理性的言语表述累积成了强大的舆论导向,导致“网络群哄”现象与“网络伪民意”的产生,极大地影响了药家鑫案的判决结果乃至后来的死刑复核程序。 (2)虚实场域的交混性。有时死刑复核个案网络舆情突破了网络虚拟空间的限制延伸至现实生活中,从而使相关的网络舆情呈现出交混性、异质性与无序性的网格状表达。(3)现实行动的盲目性。有时死刑复核个案结果会与网络舆情相违背,这就不排除不明真相的民众采取极端手段表示抗议与反对,从而造成极具负面性的社会影响。
随着互联网技术在我国的广泛应用,民众借助互联网表达对死刑复核个案的观点和意见益发司空见惯。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对待。这是因为:一方面,民众在互联网上表达有关死刑复核的舆情是探求真相与权利意识的精神体现,是实现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的要求。作为一国国民,我国民众应当享有探求死刑复核个案真实情况的权利,这也是死刑复核结果能否获得社会公众支持与认同的重要基础。就死刑复核个案而言,网络舆情既是社情民意的反映,也是司法个案死刑判决的社会效果的反映;虽然在不同案件中的网络舆情内容与走向可能有所差异,但对于法治的向往和正义的期盼却是共同的。本着少杀慎杀的人道主义精神与死刑的民意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仔细对待死刑复核个案网络舆情并及时作出认真回应。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认真对待死刑复核个案网络舆情也是其包容开放和成熟自信的表现。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不应让相关网络舆情干涉自身对死刑复核结果的司法判断,但理性的网络舆情也是判断死刑复核结果是否公正的重要参考。司法公正是由无数得到公正处置的具体个案组成的。死刑复核事关人命,更应得到公正慎重的对待。以云南李昌奎案为例,李昌奎案曾引发民意沸腾。在此起彼伏的民意面前,云南高院马上启动再审程序,并最终判处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经死刑复核后,李昌奎被执行死刑。有媒体报道说,李昌奎的死,是民意所归,而不意味着“民意的胜利”。〔9〕腾讯新闻:《从近年几起大案看死刑判决争议》,http://news.qq.com/a/20141027/052726.htm,2017年4月28日访问。这也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在独立复核此案时也对民意进行过认真考量,但并没有一味屈从于民意,这本身就是司法自信与包容开放的表现。
平息网络舆情应坚持的主导思想之一就是对相关网络舆情进行及时疏导。 随着我国社会法治文明的进步与国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民众开始通过各种渠道表达自己对相关社会问题的看法。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空间为民众意见的表达提供了一个新渠道。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于 2017 年1 月发布的《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 2016 年 12 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 7.31 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 4299万人。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到 6.95亿。网络空间给广大网民提供了平等表达自己意见的“新公共领域”。〔10〕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http://www.cnnic.net.cn/,2017年4月28日访问。“新公共领域”既是社会冲突的“安全阀”,也为良好、通畅的对话交流提供了技术空间。民众除借助传统渠道外,还可通过网络、微博、微信等各种新手段形成一股强大的舆情力量,影响和推动社会事态发展。若对网络舆情引导得当,则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反之则效果适得其反。就死刑复核个案网络舆情而言,在网络舆情多样性与复杂化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应逐步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疏导机制,针对相关死刑复核司法个案的网络舆情及时开展信息研判、舆论引导和舆情回复处置,促进网络舆情工作的系统化、规范化。
民众借助网络平台发表对死刑复核的意见与看法,是科技、法律、文化和制度等多种因素结合的结果。因此,对网络舆情的预先应对,必须调动社会一切资源,从法律、技术、制度等各个维度及各个层面入手,即在网络平台上有关死刑复核个案的不良舆情产生之前,积极运用多种思维,消除滋生不良舆情的各种条件,确保对不良舆情的处理能达到最佳效果。目前,根据死刑复核个案不良网络舆情的特征,对其应对可大致从三个维度进行,即法律维度、技术维度〔11〕李立丰,鲁冰婉:《简论网络犯罪的“三级”罪前防控》,《净月学刊)》2017年第1期。与制度完善。因此,包括立法与司法机关在内的相关部门应坚持问题导向的思路,除全面推进死刑复核信息化平台建设外,还应从法律、技术与制度层面采取具体措施,消除死刑复核个案不良网络舆情的发生土壤,以更好地应对新形势下死刑复核个案网络舆情。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宏观语境下,法律手段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要手段,是应对与引导死刑复核个案网络舆情的主要措施,也是涉及如何运用法律合理调节表达自由与公正审判之间关系的问题。相关部门在运用法律进行应对时,应立足于我国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与成熟做法,提升现有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通过法律的具体应对措施为死刑复核个案的公正、理性与平和的进行营造一个成熟、文明与有序的网络舆情生态环境。具体而言,针对死刑复核个案网络舆情的法律维度的应对措施应从以下三个层面予以完善:
1. 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判的过程中,由于遇到了某些特殊情况,而决定把案件的审理延迟,待司法人员将这些情况查明或解决后再继续审理该案的一种程序上的处理。〔12〕徐静村:《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3版,第300页。死刑复核关系到诉讼当事人尤其是被核准人的最终生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必须保证死刑复核能够公正、理性与平和地进行。一般说来,如果某个死刑复核案件的网络舆情严重影响死刑复核的正常进行,或者该案件的网络舆情具有严重影响死刑复核正常进行的实质性或明显的危险,〔13〕这里的“实质性或明显的危险”可以理解为只要网络舆情的有关报道、评论活动对司法个案死刑复核的正常进行具有产生实质影响的可能性,就应对司法个案死刑复核工作采用延期审理的作法。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就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中延期审理的相关规定,暂缓对该案件的死刑复核工作,待到妨碍死刑复核工作正常进行的网络舆情因素消除后再重新开始死刑复核工作。
2. 增设死刑执行异议期
为尽可能降低网络舆情对死刑复核个案的影响,尽可能保证死刑复核结果的公正性与正确性,增设死刑执行异议期制度就显得十分必要。〔14〕根据学者刘仁文的介绍,增设死刑执行前的异议期是保留死刑国家慎用死刑的一种普遍做法。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裁定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由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执行。就死刑复核个案的网络舆情而言,有人担心死刑执行期限过短,这种“快速处决”的死刑执行模式会导致被判死刑的被告人几乎不再可能去寻求任何法律救济,也无法行使申诉权等其他被告能够享有的诉讼权利。为从程序上保障死刑适用的准确性,有效防止错杀,有学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作出死刑复核裁定并发出裁定文书后,在提交最高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前,可以设置一个异议期(1个月或者3个月)。在此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被核准人及其律师都可以提出死刑异议。〔15〕邓思清:《我国死刑复核法律监督问题研究》,载孙谦主编:《检察论丛)》第19卷,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死刑执行异议期制度的设立,有利于使民意汹涌的网络舆情逐渐恢复平静,有利于不明真相的舆情受众了解事实真相,也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为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工作争取理性的外部环境与宽松的工作时限。
以互联网为载体的虚拟社会正在对现实人类生活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力和作用。人类社会由传统时代进入到数字时代,信息传播也突破了时空限制。网络舆情作为依靠互联网络传播的信息内容,无论是传播速度还是传播范围无不与现代科技息息相关,因此网络舆情的应对必须着眼于技术层面的防控举措。具体而言,为有效应对死刑复核个案网络舆情,最高人民法院应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1.动态监测
最高人民法院应安排专人负责每日动态监测网络舆情,全面收集与死刑复核个案相关的网络舆情。一旦发现网站或邮件信息就死刑复核个案表现出明显的舆论倾向时,舆情监测人员应全面了解舆情内容,包括舆情来源、网络发布媒介(新闻、论坛/BBS、博客、即时通信软件等)等相关信息,并将这些信息转交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部门,由其具体负责舆情监控及引导等工作。
2.舆情监控
在有关死刑复核的网络舆情发生后,最高人民法院应在掌握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强化对相关网络舆情的实时监控,随时了解事态进展;最高人民法院的宣传部门和舆情监测部门应加强沟通交流,共同做好相关舆情处置工作。必要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司法信息和相关评论文章的方式,针对相关网络言论主动澄清事实,以满足民众的信息需求,有效引导网络舆情,防止不实信息混淆民众视听,尽量降低各种不良和负面舆情的消极影响。
3.信息共享
最高人民法院在接受新闻媒体监督的同时,也应加强与相关新闻媒体的合作交流,通过分享死刑复核个案信息的方式取得新闻媒体的舆论支持。非理性的民意表达大多源自对死刑复核是否公正的怀疑,源于死刑复核个案信息的不对称。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与新闻媒体的信息共享,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及时主动地将死刑复核个案信息传递给新闻媒体和公众,能够及时有效地化解舆论矛盾,从源头上杜绝死刑复核个案不实舆情的大肆扩散,从而防止非理性网络舆情通过互联网进行宣泄。
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制度完善,是有效规制司法个案死刑复核网络舆情的制度举措。通过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得到了相当程度的完善。但是,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仍存在着复核程序的非公开性、辩护律师的参与度不足、最高人民检察院难以进行死刑复核监督的问题。因此,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制度完善具体可从以上三方面进行:
1.对于引起舆论关注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实行开庭审理
死刑复核个案的网络舆情之所以能够对公众产生较强的引导性,除了网络舆情的本身特性之外,死刑复核程序尚需要进一步公开也是一个重要原因。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这项规定较之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无疑是巨大的进步。本文认为,死刑复核程序尚需要在此基础上做到进一步公开。这是因为,死刑复核程序的公开性能够影响复核结果的公信力与客观性,如果公开性不足,无法有效应对民众质疑的话,就容易为不良网络舆情的广泛传播提供可乘之机。由此可见,死刑复核程序的公开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应对死刑复核个案网络舆情。增加死刑复核程序的公开性的理想做法是对死刑复核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但是在当前条件下,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立即对全部死刑复核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不现实,所以本文建议对死刑复核中引起舆论关注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适用公开开庭审理。公开开庭审理能够让合议庭以及民众听取利害关系人申辩、质证,清晰地了解案件事实、争议的焦点及难点,从而更好地引导舆论,防止不良网络舆情的产生、传播。〔16〕彭程:《完善当前死刑复核程序的几点思考——以<刑事诉讼法>(修正)为背景》,载《泰山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开开庭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应努力构建完善的公众开放平台机制,具体措施包括通过网络、电视等现代媒体对死刑复核过程进行现场直播以及完善公众现场旁听制度建设。总之,进一步增强死刑复核程序的公开性是有效应对死刑复核个案网络舆情的重要举措。
2. 有效的律师辩护
死刑复核程序事关被核准人的最终生死命运,对被核准人而言,该程序的意义不言而喻。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被核准人有权对是否核准死刑充分发表自己意见。在此过程中,被核准人得到律师的有效辩护是充分发表自己意见的重要条件。换言之,能否真正得到律师的有效辩护对被核准人的最终命运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有效的律师辩护并不是死刑复核程序中的理念,而是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具体制度。有效的律师辩护就是让被核准人的辩护权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获得充分有效行使,这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部门要确保被核准人辩护权获得充分的行使;另一方面是被核准人的辩护人要尽自己最大的能力确保辩护权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得到充分行使。律师欲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达到有效辩护的目的,至少应当采取以下二项保障措施:一是应当允许被核准人聘请合格的能够有效履行辩护义务的辩护人为其辩护,二是国家应保障被核准人充分行使自行辩护权,并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被核准人获得律师的帮助。〔17〕宋英辉:《刑事诉讼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版,第118页。只有经过律师的有效辩护,被核准人才能更大限度地信服死刑复核的最终结果,包括网络舆情在内的社会媒体也会对死刑复核结果给予最大程度的接受与支持。
3. 充分的法律监督
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检察机关的充分参与是确保死刑复核案件质量,增强死刑复核结果公信力与正确引导网络舆情的重要举措。具体而言,本着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目的,检察机关必须强化对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监督,充分发挥检察监督的作用,以保障死刑复核案件的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复核结果的通报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获得死刑复核案件信息的重要线索,也是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工作开展的前提和基础,因而是死刑复核法律监督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从当前的情况来看,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最高人民法院的通报只作了原则性规定,许多内容如死刑复核监督案件的通报范围、通报时机和具体通报方式等缺乏明确的规定,从而制约和影响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因此,为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机制在保障死刑正确适用方面的重要作用,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最高人民法院的通报机制:首先,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监督案件通报的范围、时间、方式等;其次,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结果的通报机制。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死刑复核结果如何进行监督,《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这就导致了实践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死刑复核结果无法进行有效监督。对此建议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死刑复核结果的监督方式。〔18〕陈辐宽、邓思清:《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方向与路径》,载《法学》2014年第7期。总而言之,对死刑复核进行充分的法律监督,能够为死刑复核裁决赢得司法权威和社会公信力,使得死刑复核裁决真正得到民众的理解和认可,更能经受得住舆论的检验。
在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的宏观背景下,死刑复核程序与网络舆情的互动还有很多内容值得继续深入探讨和挖掘。如果两者之间无法形成良性互动,那么死刑复核个案的不良网络舆情将对死刑复核结果的公正性乃至司法公信力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对于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相关部门来说,要在密切关注有关死刑复核的舆情动向的基础上,正确分析,宽容对待,既不能对舆情无动于衷,也不能为舆情所左右。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死刑复核个案相关网络舆情的实时监测与正确引导,在遵循司法规律和新闻传播规律的基础上实现与社会、媒体的沟通交流,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的相关程序与制度,强化检察监督,以及时有效地化解网络舆情危机。这对于发挥网络舆情监督的积极作用,维护司法公正及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