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图看懂排污许可制
指导思想
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为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和改善环境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基本原则
精简高效,衔接顺畅。公平公正,一企一证。权责清晰,强化监管。公开透明,社会共治。
目标任务
到2020年,完成核发工作,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有效运转,基本建立法规体系完备、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排污许可制,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改变单纯以行政区域为单元分解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方式和总量减排核算考核办法,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控制的范围逐渐统一到固定污染源。
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实现从污染预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过程监管,新建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落实按证排污责任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企事业单位应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达到许可要求;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不断提高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实行自行监测和定期报告
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安装或使用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保障数据合法有效,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应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企事业单位应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制定排污许可管理名录
对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内的不同类型企事业单位,按照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以及环境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行业或企事业单位,简化排污许可内容和相应的自行监测、台账管理等要求。
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
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事业单位应按相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报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等,测算并申报污染物排放量;首发三年有效,换发五年有效;各地区现有排污许可证及其管理要按国家统一要求及时进行规范。
合理确定许可内容
排污许可证中明确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事项,载明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要求等相关内容;地方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企事业单位有更加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
分步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
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并依法逐步纳入其他污染物;按行业分步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的全覆盖,率先对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2017年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20年全国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
依证严格开展监管执法谁核发、谁监管
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
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依法采取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运用市场机制政策
对自愿实施严于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企事业单位,加大电价等价格激励措施力度,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
2017年建成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将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执法等工作流程及信息纳入平台,各地现有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逐步接入;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础上适当扩充,制定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及时公开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公布不按证排污的企事业单位名单,纳入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与环保举报平台共享污染源信息,鼓励公众举报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依法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加强社会监督。
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法律法规
健全技术支撑体系
开展宣传培训
加快修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配合修订水污染防治法,研究建立企事业单位守法排污的自我举证、加严对无证或不按证排污连续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推动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探索将有关污染物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来源:《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