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刑事卷证移送制度研究

2017-01-21 19:27荣靖
卷宗 2016年10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荣靖

摘 要:在进一步加快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同时,刑事庭审改革也在逐渐深化,而卷证移送制度与其存在密切关联性,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刑事卷证移送制度是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主要方法,是庭前司法审查的重要手段。在起诉和审判过渡环节,刑事卷证移送制度是连接两者的重要纽带,由此可见,建立科学、合理的刑事卷证移送制度意义重大。为此,本文主要对现阶段我国检察刑事卷证移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措施进行了分析与探究。

关键词:检察机关;刑事卷证;移送制度

作为审前程序的主要阶段,刑事卷证移送制度主要对侦查、审判两部分进行连接,是公诉机关国家公诉权得以行使的关键。移送卷证选取的方式直接影响到庭前审查的范围,且对庭审方式起到决定作用。如刑事卷证选取的移送形式不同,则其司法诉讼价值、审判方式等也存在极大差异性。我国卷证移送制度已经由全案移送改革为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的方法,这种方式方法大大降低了我国刑事司法范畴法官的职权,提升了当事人的对抗性。也就是说,随着时代的快速发展,新制度的产生必须具备合理性、科学性,司法制度的完善,也应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法治化。

1 现阶段我国检察刑事卷证移送制度存在的问题

1、庭前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存在的问题

因庭前审查程序所配套的制度体系不完善,很大程度上将产生大量制度性问题。虽然相比原来先判后审制度具有较大优势,但审前法官还会存在偏见、预判等现象。导致新刑事诉讼法建立的抗辩式庭审无法充分发挥其功能,无法从旧庭审模式的不利条件中摆脱出来。总体来讲,其主要问题集中于以下几点:

第一,在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过程中无法将庭审法官偏见问题进行有效消除;

第二,对公诉权约束力度不足,重视程度较低,导致庭前审查可有可无;

第三,对辩方律师阅卷权的制约,无法充分保护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

第四,庭前准备不充分现象存在于两方,致使双方偷袭问题频繁出现在审判过程中;

第五,过度浪费诉讼资源,诉讼个案的成本大幅度加大。

2、庭后移送卷证无法发挥庭前主要证据移送的意义

现阶段庭后全案移送还存于我国卷证移送制度,其主要体现在《六部委规定》第42条内,如证据材料在法庭出示、宣读等方面,人民检察院需向人民法院当庭移交,如当庭不能进行移交的情况下,需在休庭3天以内进行移交。如证人的证言无法当庭出现,当此证人证言之前已经提供过其他的,在休庭3天之内检察院需全部移交此证人的所有证言。为防止庭审过程中出现先定后审等现象,应实施复印件移送。也就是说,具体工作中,检察院在将公诉案件复印件移送后,所有卷证材料需在庭后全部移送。但该庭后全案移送根本无法发挥其主要证据移送的意义,全案移送主要在判决前进行,这种情况下,法官将出现忽视庭审环节的情况,且不重视两方证据出示、质疑、辩论等过程,且当事人的质证权也得不到落实。

2 检察刑事卷证移送制度问题处理措施

1、归档保存案卷

开庭前、结束开庭审理等环节,检察机关不得将卷证材料移送给法院,要求必须将侦查、审判间的关联性消除,针对案件审判法庭所采纳的唯一证据必须由双方当庭出示,且通过质证环节。法庭审理环节,还需对其审判情况进行准确记录,以此为审查工作提供可靠保证。侦查单位的卷证材料,检察单位可进行出示。针对卷证保管工作应由公诉人负责,不得向法官移送,当完成审理案件工作后,需进行审判,且做好结案等事情,随后将卷证移交给制作机构。

2、全面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素质

于检察人员来说,在诉讼环节公诉人应积极参与各个庭审环节,如举证、质证及辩论。起诉状一本主义规定在开庭审理调查过程中,检察院人员证据出示的方式一般为举证,这种情况下,在起诉前期将大大增强检察机构证据材料占据程序,有利于公诉,并做审判环节能够对举证提供可靠依据。在证据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对主张公诉加以维护,为被告人审判结果的准确性提供可靠保证。只有这样才能将检察机关人员的功能充分发挥出来,才能对其个人价值充分展现出来,这也是检察机关公诉能力全面提升的保障。

3、建立健全庭前预审制度

在起诉状一本主义实施过程中,所有国家都建立了预审法官制度,其展示庭前证据的工作主要由预审法官负责。在庭审正式开始前期,要求进行一次案件材料审查,其需指派专人负责,不但要展示证据,还要对证据是否能够采用作出准确判断。同时,为加大制约不合理追诉的行为,及避免庭前法官出现不当审判预断,控辩两方需在预审法官主持下进行全面审查及完成预审环节。在刑事卷证移送制度建立与完善的过程中,笔者认为针对庭前审查制度应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审查主体独立化。在现行法律制度实行过程中,负责全面审查检察机关刑事卷证材料的预审法官,应为审判庭,不得由立案庭负责,且严禁庭前审查、庭审两个环节的法官进行意见交流,防止因庭前审查法官的影响,导致庭审法官产生预判心理。

第二,审查方式书面化。在充分考虑诉讼经济的前提下,往往只需要实行书面审查即可,也就是说通过庭前审查法官将指控内容告知于辩方,针对检察单位指控是否存在不同意问题需对辩方进行及时询问,如没有任何异议,此时审判决定可由庭前审查法官给出;如存有异议,此时需开展一个两方参与的审前会议,其形式为言词方法。

第三,审查内容全面化。为对控方证据存在的法律争议进行有效处理,在审前会议实施过程内,庭前审查法官需详细、全面地审查卷证资料,同时,还应合理解释双方证据补充材料。如存在特殊情况,还应进行证据保全方案的实施,该过程应对双方进行通知,做到双方全部在现场。

4、建立刑事案件电子卷证同步移送机制

为对司法办案信息化水平全面医生,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达到刑事案卷信息传递高效及共享资源的目的,可建立刑事案件电子卷证同步移送机制。也就是在公安、检察院、法院三者之间进行电子卷宗的同步移送,这为建立公检法电子卷宗数据共享平台提供了可靠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司法办案程序、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通过该机制的建立,侦查人员执法办案时,将做到“网上留痕、全称记录”,这样不仅能够为录入证据工作减负,还能确保各个部门对证据进行同时查阅,是案件决策质量、效率得以提升的重要途径,且现阶段已经获取了较高法律成效。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作为司法系统的主体,其办案任务占总办案量的4/5左右,伴随检察工作量的逐步加大,卷证数量也随之增多,以往刑事卷证移送制度与当前检察机关的工作存在严重的滞后问题,为满足现代检察机关办案工作发展需求,在卷证移送工作中应建立电子卷证同步移送机制,将信息化作为其发展变革的重点,这也是检察工作、卷证移送工作得以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唐治祥.刑事卷证移送制度研究——以公诉案件一审普通程序为视角[D].西南政法大学2011

[2]吕升运,荣海波.刑事案卷移送制度的演进及完善[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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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晶.卷证并送主义下的公诉审查程序之构建——兼评《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第181条[J].河北法学.20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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