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上市公司外部监管法律制度的讨论

2017-01-21 02:07卜庆凤杨欣甜
卷宗 2016年10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上市公司

卜庆凤+杨欣甜

摘 要:随着我国近几年来经济的发展,我国在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也越来越多,但是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明显跟不上发展其发展的步伐,这也导致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出现了很多问题,因此,我国监管部门必须尽快将法律法规制度全面完善。下文就上市公司监管中出现的问题切入,提出一些构建完整制度的建议,实现我国监管制度体系早日构建完成。

关键词:上市公司;外部监管;法律制度;构建体系

1 引言

近期,我国很多上市公司都存在着风险问题,再加上外部监管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这就导致了监管部门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因此只有通过不断的去完善法律制度才能彻底改变监管部门的被动局面,也才能让企业更加信服监管部门的合法性。

2 从国外如何监管上市公司法律分析

1.上市公司信息公示分析

目前在国外,对要上市的公司会进行信息公示,公示信息从发行到运行情况都会持续跟踪公示。根据规定证券所要对上市公司进行审查,上市公司有重大事件发生时必须先向证交所通告,经过审核以后上市公司才能对外界公众进行告知。有些地方还会进行提前审查,这样进行效率会比较高效,有问题的上市公司,监管部门会加大抽查范围,以便取得更多的信息进行公示告知。

2.对于法人制度的规定

虽然公示上市公司信息很重要,但是上司公司投资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因为当公司违规操作时处罚力度不能让上市公司感到痛楚,所以在一些明知违规违法的行为时候很多上市公司还会去选择违规违法操作,因为其投资取得的利益足够用于违规的处罚,并且这样还有有盈利。所以外部监管部门应当对法人制度进行管控,这样会保护更多的投资者。

3.防止上市公司虚假通告。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应该全面公开,对信息不应该进行隐瞒,误报。虚假批漏主要表现是对公众的误导和隐瞒。很多上市公司会发布一些重大事件,进行大势报道,通过媒体传播来误导公众。再者就是对重大事件进行不公告,对事实进行隐瞒,这样就会让投资者在非公正的情况下进行交易。有些上市公司对它的投资者进行欺诈行为。主要是有: 公开一些误导的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数据,误导投资者作出错误的反向决定来交易证券。当上市公司在对外发布公司业绩预计报告之前,对发布的报告必须合法有效的进行审查,一定要反复分析纠正,这样发布出来的信息才会对投资者负责,也是比较客观公正的信息。如果本来就知道预期不符时候,还继续发布那就会将错误信息发布给公众,这样会造成投资者亏损,所以上市公司必须承担公示真实严谨信息的责任。

4.外部监管有监管内部的权利。

外部监管对自律有着必要的检查,有权力对上市公司进行调查。当上市公司不能够有效的组织对公司内部进行检查时,外部监管部门就应该对其进行审查,有权力接替内部自行检查,所以,自检组织应该及时的向外部监管提供有效的信息,便于让外部监管者在掌握第一手信息。政府可以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干涉,前提是自查违背了公正原则。同时交易所有权指出政府干涉的错误性,可以对其进行通告。政府依然有权力对交易所进行整改,有权力解除高管的任命。

3 上市公司外部监管中的主要问题

我国目前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1.监管法律法规有待健全。

现在,我国对上市公司外部监管的法规还是不够完善,其主要体现在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评判标准比较单一,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外部监管体系不够健全,再者对上市公司违规的处罚方面力度不够,或者说相对较轻。完善外部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度是大势所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稳步推进,对上市公司的选择的空间也大大的增加。确保在多个层次方面起到切实作用,就必须将市场区分开来,所以监管标准也要有一定的差异性,但是要相对做到公正性,确保上市公司的正常运行。

2.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

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外部监管体系中,明显存在缺少社会投资者监督。其实社会投资者一直想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可是我们现在还是非常缺乏这样的监管平台。在我国上市公司是以公告信息做外主要的外部监管原则,但是在于虽然落实了相关的责任条款,但在具体如何行使监管权,以及监管方法,监管程序等方面还是缺乏可操作性的。与此同时,在对与特殊问题没有进行特殊规制,更加没有明确指出“有问题的上市公司”的外部监管制度。

3.违规处罚力度不够。

因为上市公司存在着利益为先的原则,即使违规操作,但是违规处罚相对较轻,有部分上市公司为追求利益,明目张胆违法违规。所以外部监管制度中必须加大对违规违法上市公司的处罚。应该将罚款金额设置几个档次,还要根据违规盈利来做参考。对故意伪造虚假信息给社会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的上市公司要进行起诉,让其承担民事赔偿责。违规处罚包括故意违规处罚和非故意违规处罚两种情况。如果上市公司出现违规现象,外部监管部门应该及时的查明原因,尽快做出处罚决定,公告社会投资者。对故意违规的上市公司的行为,必须进行严厉的,及时的处罚,这样才能树立起法律法规的威严,进而使那些还在观望的上市公司望而止步。目前在我国现在的市场环境下,必须打击上市公司的虚假信息、减少交易内幕、争取杜绝那些因为利益输送的市场操纵者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定要提高监管的执法效率,大力加强监管的执法力度,这才是对上市公司监管的重中之重。这样就能有效的减少对社会投资者的伤害,保证了社会投资者的利益。

4.重要信息公示要完善。

目前我国在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方面是远远不够的,因为现在对上市公司要求公开的仅仅是股权说明书,财务报表,上市公告书等。这些信息大多是以前的信息为主,而没有要求披露近期经营情况,和对未来的走势预测等信息,如果提供这些全面的信息这样会对社会投资者有着更多的衡量工具,对上市公司的整体走势预测会更加全面,所以在信息披露者方面我国的相关制度还有待加强。

4 加强外部监管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性

目前,在我国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主要是为了保护社会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维护现有上市公司能在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下运营,使每一位参与者都有着均等机会、地位及待遇,确保每位参与者都能享有经济市场下带来的利益。

1.建立完善的外部监管法律法规。

外部监管部门一定要去推动去完善监管上市公司的法律法规出台,并且积极的去推进综合的外部监管体系制度的建立。我国一定要建立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监管机制。一定要防止大的股东通过非法的操作手段去占有社会投资者的财产,同时也要防止其他人员非法占有法人的财产,要对每一位参与者进行保护,进行管制。督促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及时公开,建立中小股东表决和起诉的便利渠道。上市公司外部监管必须要建立起一个以诚信为标准的体系,做到诚诚信经营、诚信披露、诚信自核。

2.改进监管机制。

在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管会中,每位高管对治理提出的不同意见时,都必须及时记录在案,并且在一定时期内予以公告给每位社会参与者。每位独立董事都必须明确的表达自己的意见、并且记录在案及时公告。对一些中介机构发表的意见,一定要去细化监管,并且有权力要求其予以规范。对自查组织和媒体记者的意见要求维护,必须要求当事人对意见进行明确反馈,要求外部监管的意见做到予以明确反应。上市公司要做到行为、重要程序、重大事件的规范,最主要的还是在于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对那些社会中的中小股东的民事赔偿要做到及时跟进,中小股东的诉求进行监管并予以协助,对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管如果其出现违法违规的行为要主动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建立起与司法部门直接沟通的方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提高工作的效率。监管部门要细化监管的追究标准以及监管的执行力度,缩短监管执法的环节,缩短审核审批的程序,简易外部监管的处理,并且可以直接对上市公司进行政改及处罚的权利。因为现在我国的审批流程较慢,不能及时的跟进处罚。在加强对外部监管的同时,要建立起一个反应及时的执法体系,因此就必须在可操作的前提下,建立一个以监管责任人为基础,做到及时遏制违法违规的行为。并且要对上市公司大股东的监管加强,建立问责制度,建立惩罚制度,推行投票制度,这样就会防止大股东对董事大会的控制。这样确保了中小股东的权益,保证了社会的稳定。

3.完善退市的外部监管机制。

上市规则中有明确的关于公司退市的具体标准及程序,而《公司法》中关于批准退市的权限和一般程序等,只是简单的对公司退市问题作最普通的原则性规定。公司是否退市的标准很容易把握,是由交易所根据公司的股权分布、股本总额是否符合上市条件或公司失去持续经营条件,公司有是否按规定披露财务报告或、公司是否宣布解散、或违反上市规则等做出判断,并决定是否终止上市。但是关于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或公司在财务报告中做虚假陈述且性质严重等属于比较难于作出判断的情况,这种情况将由证监会作出相关的最终决定。但是无论是证监会还是交易所在做出退市的决定时都应该慎重行事,应该给予公司一定的整改时间,而规定的时间过去了,还是没能达到上市标准的,才可做出令让其退市的决定。而针对上市公司,在其退市前,是受到监管机构的保护的,在其退市前,监管部门要协调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保护期间利益不受损失。

4.建立完善的非经常性关联的监管规则。

限制或禁止或限制关联交易,在修改监管规则时已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明令禁止对于大股东垄断销售渠道等关联交易,坚决的限制或禁止非正常包装业绩式的关联交易。董事会或股东会对于禁止的关联交易必须采取严格的关联方回避原则,以达到禁止的目的或,如果一旦发生,一定要有追究责任的方法和手段。严格实施关联方关系与交联交易公开制度,这是建立监管制度体系保障关联交易的前提。服务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必须明确发表对关联交易的意见,由公司方进行相应记录,并采取适当的公开方式进行对外公公开。且要求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样发表明确的意见,同样记录和对外公开。

5.构建外部监管体系。

上市公司外部监督应强调分工和协调监管,明确监管部门的综合协调权能。实行由政府行政部门进行主导,由工商、法院、债权人及特殊股东等共同管治的市场托管机制。证监会针对上市公司申请上市的请求,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把关,坚决杜绝不合法的公司坚决杜绝上市,这样才能解决借助外包装公司上市的行为。工商部门对上市公司资金的注册进行抽检;税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偷税漏税行为进行追责,尤其是我国现在的营业税改增值税。尤其要注意其会计利润的调整和所得税计算方法的选用是否合法。媒体也要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中介机构通过自己的专业对上司公司进行制约;同时审计部门也要对上市公司进行抽检;通过这些各个部门的职责来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5 总结

目前我国的监管制度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只有通过不断的完善,不断的在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这样才能建立起公平、公正、公开的法律法规制度,这样才会保证每一位社会参与者的权益,确保我国的社会稳定,确保我国经济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庄序莹,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设2001.

[2]杨桦,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信息监管工作 [EB/OL].东方财富网,2010-12-18.

[3]杨华,完善上市公司治理与监管[J].中国金融,2006,(10) .

[4]姜楠,上市公司监管将走向全方位立体化 [EB/OL].中财网,201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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