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雅静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2200)
关于“食品”含义的文献综述
——新《食品安全法》第150条探讨
陈雅静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2200)
通过整理搜集“食品”含义相关资料,比较研究食品与农产品、药品、保健品等概念,就新《食品安全法》第150条中“食品”的含义进行辩证分析,以期为《食品安全法》修改提供理论支持与参考,使“食品”含义更严谨、明确、科学、完善,与相关法律实现无缝对接,完整涵盖法律需规制对象的范围。
第150条;食品;含义;法律;文献综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修订版已于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50条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1]。较2009年《食品安全法》,该含义的不同之处在于将“药品”替换为“中药材”。笔者在词典、学术论文、法律文本等中尽量全面地搜寻食品的多种含义,主要仅就我国相关法律对农产品、药品、保健品的含义进行比较分析。
1.1 正面概括、解释和列举法
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第201节第(f)项是,食品是指(1)人类或其它动物的食品或饮料、(2)口香糖、(3)上述物品的成分[2]。加拿大《食品与药品法案》第二部分解释道,食品包括被加工出售的物品、人类的食品或饮料、口香糖以及为某种目的与食品混合的成分[3]。《食品科学与营养百科全书》中将食品描述为经过化学、生化或物理作用改变了性质、质量和营养价值的产品[4]。
《现代汉语词典》中,食品是指商店出售的经过一定加工制作的食物[5]。我国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把“与食品有关的物品”也作为“食品”来管理[6]。孟庆松[7]所理解的狭义的食品是指经过一定加工、或不经加工也可直接供人类食用的物品。欧阳晓春、曹小波[8]所认为的狭义指经人力种植养殖、采集加工后投放市场的食物产品,广义的食品指一切可饮食的品种,包括自然水与野生动植物[8]。俞金香、闫子成[9]提出广义具体包括食品原料及其种植、养殖物、添加物、配料、包装材料、设施与环境。信春鹰[10]释义道,食品外延如今囊括了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整个食物链。另外,夏文水[11]将经食物配制处理的形状、味道、颜色、品种等不同的产品合称为食品。汪成天[12]主张食品必须具有营养成分价值、正常摄食不对人有害、具备良好感官性状。陈兴良[13]则指出食品是指经人体消化系统吸收,满足生理与营养需求的一切物品,包括一般食物、色素、油脂、饮料、保鲜剂、添加剂、调味品等。
1.2 负面排除法
日本《食品安全基本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食品是指除1960年第145号《药事法》中的药品和准药品的所有食物和饮料[14]。
1.3 综合法
英国《1990年食品安全法》第一部分中,食品包括:(a)饮料、(b)人类消耗的有营养价值的物品与物质、(c)口香糖和其它具有类似性质及用途的产品、(d)制备食物时作原料的物品和物质或此期间的任何东西;不包括:(a)活动物、鸟或不用于人类消费的活鱼、(b)动物、鸟类或鱼类的饲料或草料、(c)控制药物、(d)异常情形国务卿的命令[15]。欧盟《一般食品法》第一章第二条中,食品是指加工、半加工或未加工的,预见或合理预见将被人类摄取的物质或产品,包括饮料、口香糖与在制造配制或处理期间的水和其它特意掺入食品的物质……食品不包括:(a)饲料、(b)活动物,除非准备销售供人食用、(c)收获前的植物、(d)医疗产品、(e)化妆品、(f)烟草及烟草制品、(g)麻醉性或精神性物质、(h)残留物和污染物[16]。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规定,食品是指人类饮食的已经、部分或尚未加工的物质,包含饮料、口香糖和已用于制造或处理食品的物质,不包含化妆品、烟草或只作为药品使用的物质[17]。
我国《食品工业基本术语》第二节中,食品是指可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的物质,包括加工食品、半成品和未加工食品,不包括烟草或只作药品用的物质[18]。王彬辉[19]以为,食品包括成品、半成品、原料、药食同源的物品,以治疗为目的的除外。吴芳[20]的观点是,食品包括原料和添加后的残留物质,只作药品使用的除外。
1.4 小结
比较后不难看出,国内外主要以正面概括、解释和列举法为主,综合法稍逊,负面排除法最少,诚然,前两种方法更为周延。我国新《食品安全法》当属综合法。各自的内容又可细分为:①强调功能、属性,即可供人食用或饮用、满足身体运转需要;②着眼于经加工与制作改变理化性质。二者皆具合理性。我国新《食品安全法》似乎采取的是第一种。
2.1 食品与农产品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条第1款,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21]。商建发2005年1号文件中明确了“食用农产品”的含义且列出了12个在事实上属于食用农产品、法律上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而属于食品的种类[22]。食品与农产品有部分相交,但并非一般与特别的关系。不少人认为二者区分在于,初级、源性、直接收获的是农产品,加工制作后的是食品,有些农产品不能食用[23]。近年农产品范围扩大至加工制作环节,出现了粗加工、精加工、深加工、初级与高级加工之分。若以“是否加工”对“食品”与“农产品”进行区分,千差万别的加工程度与方式会使二者界限愈加模糊。
2.2 食品与药品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100 条,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24]。药品因化学合成具有一定毒副作用,故不能同食品般长期服用,合理使用利于恢复健康,但使用不当可能对人体有害。
2.3 食品与保健品
根据GB16740-2014第3.1条,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种,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25]。
“保健品”广义上指用于调节机体功能、帮助预防治疗疾病的产品,包括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器械用具等[26]。我国的“保健食品”类似于韩国的“疗效食品”、美国的“药用食品”、德国的“改善食品”、日本的“特殊保健用途食品”、欧洲的“健康食品”、国际上的“营养食品”与“膳食补充剂”,但又有所区别[27]。旧法仅仅在第51条中使用了“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说法,新法第一次广泛使用“保健食品”并在其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比普通食品规定得更严格、详细,第152条第2款规定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药监部门依新《食品安全法》制定[1]。相比于保健食品,普通食品生理活性物质含量小,无特定功能或适用人群;保健食品需经审批并由省级以上食药监部门发证,普通食品只需县级以上。相比于保健食品,药品的功效成分剂量高得多;不限于口服;批准文号不同;生产技术条件、质量监控标准更严格;须经临床实验列明疗效、功能主治、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等。近年来,保健食品市场混乱,虚假广告泛滥,以治疗作用为噱头试图混淆视听,造成大量经济损失与人身损害,故消费者需辨别保健食品与药品。
含义的模糊性、抽象性会使司法适用困难,实践效果存在差异。故含义的界定不能仅停留在表面上,而必须牢牢结合现实生活、思想文化传统,注重整个法律体系内部结构的逻辑性、完整性与协调性,使内涵与外延明晰、无限接近本真含义。限于人类目前的认知能力与立法水平,立法机关在对法律名词进行含义界定时常常会遇到困境,通常的表现有法律含义有歧义、法条之间竞合、法律法规之间交叉、制度衔接不当等。
对“食品”含义作出科学、严密的归纳与总结具有宏观性、全局性、现实性的积极意义,有利于为生产者、加工者、经营者、消费者以及食品监管行政部门等执法者提供便利条件;有利于推进相关工作稳妥顺利开展;有利于节约立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贯彻“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原则。法律含义与学理含义、日常生活经验中的含义往往大相径庭,但理论上说,法律不宜作差异太大的界定,与一般观念、字面含义、基本常识接近,才利于法的适用与推行。在对“食品”含义进行法律界定时,不应拘泥于部门管辖权划分而使法律支离破碎,应尽量表述简明、注意法理精神、符合普遍规律、满足实际需求、迎合发展趋势。
被定义概念=种差+邻近的属[28]。根据这一公式,笔者给“食品”下的定义是:食品是指供人食用的原料、半成品和成品,以及规定的配料、兼具中药性与食品性的物质等。此含义仍有可改进的空间,仅供参考。◇
[1]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Z].2009,51,99条;2015,2,38,150,152条.
[2]The US Congress.Federal Food,Drug,and Cosmetic Act[Z].1938.
[3]The Canadian Department of Justice.Food and Drugs Act[Z].2009.
[4]钱永忠,王芳.“农产品”和“食品”概念界定的探讨[J].中国科技术语,2005(4):33-35.
[5]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现代汉语词典[M].商务印书馆,2012:1181.
[6]陈骥.关于食品流通许可涉及和调整的“食品”概念之理解——四论食品流通许可[J].中国市场,2009(38):50-53.
[7]孟庆松.关于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的有关问题[J].中国食品工业,2006(10):48-49.
[8]欧阳晓春,曹小波.食品监管法律中部分关键名词的定义探析[J].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06(1):27-29.
[9]俞金香,闫子成.食品安全监督制度建设研究——论食品原料监管问题及应对[J].中国-东盟博览,2013(1):307-309.
[10]信春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M].法律出版社,2009:248.
[11]夏文水.食品工艺学[M].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7:1.
[12]汪成天.食品卫生管理[M].中国展望出版社,1987:1.
[13]陈兴良.罪名指南(上册)[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25.
[14]Diet of Japan.The Food Safety Basic Law[Z].2006.
[15]The Parliament of the UK.The Food Safety Act 1990[Z].1990.
[16]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EU Council.Regulation (EC)No 178/2002[Z].2002.
[17]吴林海,王建华,朱淀.中国食品安全发展报告2013[R].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4.
[18]国家技术监督局.食品工业基本术语[Z].1994.
[19]王彬辉.食品安全事故认定与法律处理[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1.
[20]吴芳.食品安全立法中基本概念辨析[J].价格月刊,2008(7):92-96.
[21]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Z].2015.
[22]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Z].2005.
[23]王启现.农产品和加工食品内涵特征与质量安全特性分析[J].中国食物与营养,2007(11):11-14.
[24]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Z].2015.
[25]国家技术监督局.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Z].1997.
[26]张喜月.论“食品”概念之界定[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5):72-74.
[27]张铁军.亚健康与保健食品概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4.
[28]胡怀亮.逻辑学教程[M].北京:民族出版社,2015:27.
(责任编辑 李婷婷)
Review About Definitions of Food ——Discussion of Article 150 intheFoodSafetyLaw
CHEN Ya-jing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102200, China)
This paper conducted dialectical an analysis for amending the law on the definition of food in Article 150 intheFoodSafetyLaw,through collecting and gathering materials about definitions of food as well as making a comparative study of food and produce,medicine,health product and other concepts,in the hope of providing theoretical support and reference for the amendment oftheFoodSafetyLaw,making the definition of food more accurate,definite,scientific,complete,achieving the seamless connection with relevant laws and covering the scope of the objects which laws need to regulate entirely.
article 150;food;definition;law;review
陈雅静(1997— ),女,本科生,研究方向:食品安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