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献血工作遇到的涉及法律法规问题之我见

2017-01-21 01:05文盛名
中国卫生产业 2017年27期
关键词:血站献血者法律法规

文盛名

广西贺州市中心血站,广西贺州 542800

无偿献血工作遇到的涉及法律法规问题之我见

文盛名

广西贺州市中心血站,广西贺州 542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颁布实行19年,全国的无偿献血工作走上了法治化轨道,对无偿献血事业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医疗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临床机构用血与日俱增,临床用血仍存在着供不应求的状况。一些地区出现季节性,长期性的供血紧张。随着无偿献血事业的不断深入,在无偿献血工作中遇到一些涉及法律法规的问题,如果能够修订、完善,将提高献血者的积极性,缓解临床用血缺口。

无偿献血;献血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颁布实行19年以来,各地无偿献血发展很快,取得很大的成绩。笔者所在单位2014年开始,年无偿献血量达到辖区临床用血量的100.00%,2015、2016年家庭、亲友互助献血人次分别占总献血人次13.44%、13.88%,和广西2015、2016年分别占25.9%、16.89%比较,分别少12.46、3.01个百分点。无偿献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工作过程中也遇到一些涉及法律法规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能得以解决将更利于无偿献血工作的发展,现分述如下,并提出以下一些观点。

1 关于无偿献血间隔时间问题

现行《献血法》规定:“血站对无偿献血者(以下简称“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 mL,最多不超过400 mL,2次采集间隔不少于6个月”[1]。按照以上规定符合无偿献血者每年最多可以献血800 mL(即一次献400 mL,1年献2次)。那么,每次献血200 mL,2次间隔3个月,1年献4次,每年献血量也是800 mL,同样符合现行《献血法》每年最多献血量的规定。工作过程中遇到一些个子小,体重刚达标的献血者(特别是首次献血)畏惧献400 mL,要求献200 mL或者300 mL。如果一味要求他们献400 mL的话,这些人群有可能会放弃献血。从理论上来说人体体重量和人体血液量成正比,体重达到规定要求献400 mL对人体没有什么危害,但从人性化角度来说,笔者认为在《献血法》没有修改之前,允许每次献血200~300 mL的人群间隔3~4个月献1次,这既符合现行《献血法》1年最多献血量的规定,又能让个子小一点的人群容易接受献血,这样有可能会增加无偿献血人数。

科学研究表明,血液所有成分中红细胞的寿命最长,也只有120 d。献血3个月,身体完全恢复正常,间隔3~4个月献1次血不会损害献血者健康[2]。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在修改《献血法》时献血间隔时间和献血量改为: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一般为200 mL,最多不超过400 mL,间隔3~4个月献1次;男性、女性年献血总量为:男性一年献血量不能超过1 400 mL,女性1年献血量不超过1 000 mL。(鉴于女性每月的月经因素)

2 关于献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免费用血问题

①献血者献血后因意外事故或病故,其配偶、直系亲属是否可以按规定享受免费用血。目前出台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已故献血者所献的血液作为无形遗产,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免费用血。

②各地出台的法规对献血者、配偶、直系亲属免费用血量很不相同,有的献血者献血1次终身无限量免费用血,有的则是献了数次或数个单位血液以上的才能终身无限量免费用血。对配偶、直系亲属而言有的可以等量免费用血,有的可以2倍量免费用血,这对以后全国异地报销血款带来困难,建议国家出台一个统一的规定,以便今后全国异地报销血款。

3 关于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献血次数统计问题

现实上很多无偿献血积极分子有多次在外地参加献血的情况,而《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年修订)》没有明确规定在外地献血的统计为年度的献血次数,因为全国的无偿献血信息未联网,只统计本地的献血量,建议在国卫医发〔2014〕30号文中增加“在外地献血也统计为年度献血次数”条款[3]。

4 关于异地献血在用血当地报销问题

目前在外地献的血液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在用血当地报销血款,给献血者带了不便,对无偿献血工作带来了一定影响。虽然《献血法》第十四条规定: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但是在实际用血后的报销上步骤却太过繁琐,这也使得献血者比较困惑,同时也会对于国家鼓励政策的实施产生质疑。这些最终将会导致献血者在之后的生活中可能会不再愿意主动去献血,同时会对周围人群产生消极的影响。这样会导致国家鼓励公民无偿献血的本意被曲解,因此建议国家卫生计生委与国家改革发展委出台相关规定,允许异地献的血液能够在用血当地报销,并尽量简化不必要的程序。

如果要实施上述第3和第4点,建议有关部门建立起全国的无偿献血网络平台,以便各地实施。

5 关于假阳性献血者召回归队问题

在工作实践中,不少献血者因为血液化验出现假阳性而不能献血,例如一些患有风湿病者血液化验时往往会出现梅毒假阳性;一些献血者为了能够献血,隐瞒服用药物史,血液化验时也会出现假阳性。按照目前《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18467-2011)规定[4],这类阳性者属于永久拒绝献血。而现实中,这些假阳性因素消失后,大多数经多次血液化验都是阴性的。为此,2013年中国输血协会、血液质量管理工作委员会编写了“反应性献血者屏蔽与归队指南”,国内部分血站参照此指南开展了酶免项目反应性献血者屏蔽与归队试点,但由于此指南未纳入《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18467-2011),多数血站尚未参照实施。因此,建议有关部门修改《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相关规定,把“反应性献血者屏蔽与归队指南”列入其内,允许这类假阳性者经过用目前最先进的核酸检测手段,多次检验符合条件的召回献血队伍,让他们继续为无偿献血工作作贡献。

6 关于血站供应给医院的手工分离冰冻血浆的收费标准问题

《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5]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手工分离冰冻血浆,每100 mL 40元”,没有新鲜冰冻血浆和普通血浆价格区分,而前者的功能疗效远比后者效果好,同一价格收费有失公平,建议有关部门修改区分这两者的收费标准。

7 关于《献血法》对献血者的保障制度不完善的问题

献血这项事业是光荣而伟大的,是本着互相关怀、互相帮助、以人为本、服务社会的理念而开展起来的。它体现了奉献社会、热爱祖国的人道主义精神,是值得尊重及推崇的一种行为,也是随着时代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任何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都应该获得鼓励、支持及关怀。《献血法》中的鼓励献血及自愿献血也体现出国家对于无偿献血的支持态度。献血者是出于关怀而自愿进行献血,但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尚没有关于由于无偿献血而造成自身伤害后的一些保障制度,这样就会在献血者的保障方面出现一个重大缺口。一旦有不愿意看到的献血者由于献血而发生自身健康受损的事件出现,势必会造成献血者及献血机构的纠纷,最终降低大家对于无偿献血的积极性。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完善目前对于献血群众的保障制度,使得大家消除心中的疑虑,这将有利于无偿献血工作更好的开展。

综上所述,现行的有关无偿献血方面的法律法规还面临着一些条文疏少的问题,而条文疏少对于法律内容的完备与完善而言无疑是一个障碍[6]。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涉及到各个方面,包括无偿献血这项活动施行过程中的问题,也包括献血者用血、保障献血者自身利益的问题。但是无论是哪一种,都是我们急需国家相关部门进行解决的,也都将是利国利民的重大举措。这些问题需要国家或者有关部门制定或者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来解决,如果这些问题得以解决,这将充分保障献血者的利益,提高献血者的积极性,更有利于无偿献血事业的良性向前发展,缓解目前临床用血紧张的现状,真正促使无偿献血惠及民众、惠及社会、惠及我们的国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12,27

[2]曹志刚,王桥红,袁明超,等.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修订的思路[J].临床输血与检验,2014,16(1):94-96.

[3]《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18467-2011

[4]《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年修订)》国卫医发[2014]30号.

[5]《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

[6]刘长秋,史晓芳.我国《献血法》的修改完善研究—以无偿献血困局的形成与法律应对为视角[J].青海社会科学,2013(5):69-74.

R193

A

1672-5654(2017)09(c)-0195-02

10.16659/j.cnki.1672-5654.2017.27.195

文盛名(1979-),男,瑶族,广西蒙山人,本科,副主任医师,研究方向:无偿献血。

2017-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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