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鉴定人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中检验鉴定内容及防止出现的问题

2017-01-20 21:04郑宏叶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期
关键词:巨额财产司法会计鉴定人

摘 要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在经济案件中作为证据的一种,主要解决案件中的财务会计问题。财务问题主要涉及资金的问题,会计问题主要涉及六要素账务处理问题。刑事诉讼的控方从风险角度考量,对经济案件中复杂的财务会计问题委托司法会计进行鉴定,借鉴鉴定人的言词对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事实进行判断。本文就司法会计鉴定人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中检验鉴定内容及防止出现的问题做出分析。

关键词 司法会计 鉴定人 巨额财产 来源不明 检验鉴定

作者简介:郑宏叶,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1.025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控方需要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但是检察官缺乏财务会计知识,计算金额时有一定难度且在法庭上极易被质疑。因此控方会委托司法会计鉴定人对相关财务事项进行检验鉴定,以帮助自己判定非法所得数额。

一、司法会计鉴定人在案件中检验鉴定的内容

案件的侦查或者起诉阶段,控方都可以委托司法会计鉴定人进行鉴定。财务会计资料是司法会计工作的基础。

一是检验工作是对委托人送检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证据进行检查、验证并形成检验结果的活动。案件中对银行存款余额、房产车辆、薪金收入、房租收入、银行理财产品收益、大额消费支出等项目进行专项检验确定具体项目金额便可满足控方需求。

1.国家工作人员家庭存款余额情况。对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共同居住家庭成员名下的银行存款余额进行加总,包括理财投资账户留存的本金、信用卡透支金额。账户利息是计算合法收入的项目之一,同时也是认定受贿等不法收入孳息的依据。

检材如果是纸质对账单,要将对账单扫描到电脑中形成图像文件,再用编辑软件将文件转化成文档形式进而再转化成表格形式,便于分析加总。司法会计对账户资料进行检验时,要对每个账户的余额进行检验,从而判断账户信息是否完整。具体做法是依据账户借贷交易记录重新计算账户余额,与检材的余额核对是否一致,不一致时查找是哪项记录存在问题并分析原因,必要时通知委托人重新调取资料。

设计表格,表头如下:逐项填充每一账户记录情况,按币种进行分类,汇总余额及利息。将外币折算成人民币,折算采用的汇率由委托人提供,一般按截止日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格折算。

信用卡账户是先消费后还款有信贷功能的账户,余额一般为消费数,作为存款账户的抵减项目。证券本金包括资金账户余额和证券交易账户结存证券购入成本。结存证券购入成本需要对证券交易流水资料中留存证券名称、数量采用倒扎方法推算出截止日期证券的结存数量和购买成本。

2.家庭财产保险及家庭成员人寿保险。需要对保险合同、保险收据或发票等资料进行检验。如果委托人仅提供银行对账单明细,即使摘要或备注明确“XX保险公司”,也不能以此为依据计算保险金额。

一个审判阶段的案例,委托人没有调取保险公司任何单据仅提供了银行对账单。鉴定人在检验中详细列明了交易流水中保费收支情况,并出具检验结果“交易流水反映支付保险款合计XX元”。对账单中有一笔保险退款记录,与之前一笔付保费款项数额相同,当时鉴定人要求委托人去保险公司调查犯罪嫌疑人购买保险情况,但委托人没有做这项工作。法官审查证据时询问了鉴定人该笔退款情况,鉴定人无侦查权,无力回答这个事实。因为这个问题,整个案件中止审理,退回控方补充侦查。

3.车辆、房产、贵重饰品等财产。鉴定人明确检验的财产是否已经付清全款。已全额付款的车辆,对单据中的车款、税金、保险费、装饰费等支出金额加总。已全额付款的房屋,对单据中的购房款、契税、公维基金、装修费等支出金额加总。已全额付款的贵重饰品,以购买时开具的发票或收据上列示的金额计价;没有相关财务资料的,司法会计无法进行检验。没有付清全部价款的上述财产,不考虑财产的总价款,仅对已支出的金额进行加总。

4.家庭薪酬、福利收入。对实际发放的工资及以各种形式报销的补助进行加总,如果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已经实际领取,需要将领取部分计入其中。

笔者受理的一起案件中,检材仅有犯罪嫌疑人任职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核定的岗位工资和级别工资,考虑到实际发放的薪酬还包括津贴、补助及上交的保险等,现有信息与实际发放工资存在较大差距。因此中止了检验,并要求委托人提供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银行代发工资成功支付清单及银行代发工资前有领款人签字的工资支出单据。

5.房屋等不动产租金收入。有租金收入完税凭证的,需要扣除所交的税金,以净收入进行核算;没有纳税凭证,以合同记载或者房租收条中列示的租金额作为收入核算依据。

6.国家工作人员及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银行理财收益。理财损益为理财产品赎回价格与申购价格的差额。理财收益是计算合法收入的项目之一。

设计如下表头表格:将理财专户对账单信息填充到表格中。按产品代码排序,对含有金额项目进行求和。分析每种理财产品:若申购金额=赎回金额,则 “红利、分红”汇总数为该产品理财收益;若仅有申购金额,赎回金额,依据公式“同一理财产品收益=赎回金额-申购金额”计算收益;若仅有申购金额且理财没有赎回,申购金额作为理财账户留存本金处理。

二是鉴定工作是对诉讼中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辨别判定的工作。案件中鉴定人需要对证券投资损益、经营损益等事项进行鉴定。下文仅讨论证券损益。

证券投资损益计算的难点在于:(1)交易明细中结存证券名称、数量只是取证当日信息,证券价格是当日市值,需要向前倒推截止日结存证券名称、数量和购入价格。(2)计算多采用存货的移动加权平均计价法(计算的成本比较均衡、准确),证券只要卖出,就要计算一次结存证券成本。笔者认为财务软件中存货模块可以解决证券频繁买卖的繁琐计算问题,现正用存货模块对相关数据进行测试。

对证券交易流水记录进行整理,保留有用字段,将数据进行分列、整理,形成如下表头表格:

一般按照证券种类进行分类、汇总,分析截止日卖出证券、结存证券情况。同种证券如果买入与卖出汇总数量相等,卖出净金额与买入总金额之差为该股票收益;如果证券买入与卖出汇总数量不同(买卖数量差额与倒挤的结存数量一致,相互印证了证券结存数量),需要计算结存历史成本和卖出证券损益;其它情况要分析其中的原因:分列、计算错误要立刻修改,超卖问题将超卖部分收入扣除,不明原因应告知承办人去出证方询问。

总投资收益需要将每种证券投资收益与现金股利和资金账户存款利息净额进行加计。结存证券成本即未卖出证券的历史成本。

另一种计算方法是结合资金账户和证券结存成本情况分析确定证券损益,一般作为证券投资损益的验证方法。依据公式“投资收益=资金账户支出资金+资金帐户余额+结存证券本金-资金账户投入本金”计算损益。若资金账户转出资金与证券投资本金之和大于投入资金,说明证券投资获得收益,否则形成损失。

二、司法会计鉴定人在案件中要注意的问题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涉及确认数额的项目多,计算相对复杂,笔者才将此罪名中司法会计鉴定的内容进行归纳。实践中司法会计是依据委托要求对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检验鉴定,与案件涉嫌的罪名无关。经过若干年司法改革和鉴定改革后,鉴定人真正做到仅在实验室中受理检材,进行鉴定,仅对检材出具意见。

下面笔者再强调一下与委托人沟通及鉴定中要注意的问题:

1.与委托人沟通时要思考委托要求能否解决当前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寻找检验鉴定的切入点,以确保检验结果及鉴定结论能够满足诉讼需要。

鉴定人要理解涉嫌罪名的法律适用,特别是名词概念及数额确定方面的规定。如本罪中的财产、支出、收入要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一个整体。需要清楚行为人的财产,支出与合法收入包括什么内容。“非法所得”数额为行为人的全部财产与能够认定的所有支出相加,减去能够证实的有真实来源的所得。

该罪司法解释明确从方便计算犯罪数额的角度考虑,可以从行为人有比较确定的收入和财产时开始计算。鉴定人首先要与委托人沟通确定鉴定期间,一般为委托人调取的有确定收入和财产为鉴定开始时间,国家工作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委托人明确的日期为截止时间。计算犯罪数额要以行为人有确定的收入和财产时开始,这符合刑事诉讼案件对证明标准要求。现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删去了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确定了该类罪的刑罚需要从数额、情节两方面考虑。这体现了刑法量刑方面对犯罪情节的强化。

基于对法条解释的理解,笔者认为鉴定人鉴定此罪中银行存款的利息、工资收入等项目均应以账单中明确的金额进行累加计算,除非委托人要求对不确定的利息、工资等项目进行测算。

2.接受送检资料时需要仔细检验送检资料是否满足工作要求。案件承办人经常仅送检从银行调取的大量账单,要求鉴定人对涉案家庭的存款余额,理财情况,消费支出进行鉴定。大量经济案件中,控方确实可以从详细的银行帐单里发现问题,进而对案件进行突破。但是司法会计对该类犯罪明细项目进行检验时除账单外,还需要保险单据、所得税完税书、合同等原始资料作为支撑。

3.对涉及的财产一般以历史成本进行计量,即以最初购买财产时的支出金额为标准。因为历史成本是对过去发生的交易价值的真实记录,能够客观反映交易时间点消耗的资金,资料便于收集固定且核算简单,更能与每个时期的收入相互配比。

目前检察机关司法鉴定中心没有评估资质,对无票据支持,无法确认价值的财物应当告知承办人到具有相应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

4.注意区分财产和支出,避免同一项目重复计算。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财物未付清全款时,不能以财产的全额计价确认,这样会虚增支出数额。同时注意已付清全款购买的财产,不能在财产项目下计算一次金额,在支出项目下又计算一次金额。

5.对财产类、支出类委托事项进行专项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即可满足诉讼需要。即对财务会计资料中的资金数据进行审阅、核对、加总,分项目计算相关财产、支出和收入金额。对投资损益类项目需要从检材判断是否应该进行逻辑论证,如果需要则依据相关原理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

司法会计鉴定人经过繁琐的分析判断和计算,得出的鉴定结论或检验结果是委托人认定案件数额的证据之一。即司法会计鉴定金额一般会比法庭认定的金额大。委托人还需要证结合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言词和实物证据进行辨别,形成证据锁链,最终确定犯罪金额。

参考文献:

[1]于朝.司法会计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

[2]李立众.刑法一本通.法律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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