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浅析
——以南充市为例

2017-01-20 22:02胡婧婷
中国卫生产业 2017年8期
关键词:南充市调解员医患

胡婧婷

1.川北医学院,四川南充637100;2.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浅析
——以南充市为例

胡婧婷1,2

1.川北医学院,四川南充637100;2.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该文结合南充地区近年来关于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实际运行情况,对医调委的性质、职能、人员构成、工作原则等进行研究,对人民调解机制处理医患纠纷的优势进行探析,并针对当前机制运行当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医患纠纷、医调委、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

近年来群众医疗需求快速增长,医患纠纷呈逐年增长趋势。一部分医患纠纷因处理方式不恰当,造成医疗机构与患者矛盾激化,扰乱了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也成为当下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笔者所在的四川省南充市医患纠纷的数量也不断增加,现有的纠纷解决途径尚有缺陷,已不能很好发挥作用。就目前情况而言,司法诉讼仍然是国内目前最主要的纠纷解决机制,但相关部门已开始进行某些有益的探索。2014年6月1日,南充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南充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正式施行,首次明确将在南充各县、区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2014年8月,南充市高坪区司法局依托矛盾纠纷大调解平台,探索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化解医疗纠纷的经验,率先在全市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此后,此种探索逐渐扩展到全市。2016年5月,南充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正式成立。医患纠纷产生后,医调委委派具有医学专业背景及法学专业背景的调解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对纠纷双方在整个就医过程中产生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从运行情况看,取得成果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1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运作模式

1.1 医调委的基本职能和人员构成

医调委是专职从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是独立于医患双方之外的第三方机构,主要职责是医疗纠纷的现场转移和纠纷调解,一旦发生医疗事故之后,能够进行快速、有效、公正的处理,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从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从南充市的具体情况来看,南充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医学、法律、保险等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在市卫生计生委和市司法局的支持下,同时还建立了专门的医学专家库和法学专家库[1]。

1.2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基本处理流程

根据南充市的相关规定,医调委对申请调解的纠纷进行立案,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医学技术评估、法律援助、调解工作等,督促医患双方达成并履行协议。调解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对于法律责任明确,属于保险责任事故的医疗纠纷,患者索赔金额在5 000元(含)以下的案件适用于简易程序,医疗机构可与患者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对患者索赔金额超过5 000元的案件,以及对纠纷成因、责任分担、损失认定存在争议的医疗纠纷,须由医调委适用一般程序,主持调解。对患者索赔金额在20 000元(不含)以上的案件,须通过由医学专家、法律专家、医调委、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五方组成的医疗责任保险事故评估会,认定医疗过错和赔偿责任[2]。调解成功,达成协议,理赔中心迅速启动理赔程序。然而,并不是所有医疗纠纷都将得到医调委受理,若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明确拒绝调解;因非法行医而引发的医疗纠纷;非辖区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经医调委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等都不在受理范围内。

2 结合案例分析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优势

笔者试以南充市首例经医调委调解成功后申请法院确认的医患纠纷案件为例,分析人民调解机制处置医患纠纷的优势。2016年4月,患者陈某在南充市某医院就医,入院完成相关检查后决定进行手术。当天手术即将结束时,患者出现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宣布临床死亡。事故发生后,南充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迅速介入,组织医院和患者家属双方进行调解。经多次调解,双方于9月20日达成调解协议,并于9月28日到顺庆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顺庆区法院受理该案后进行了审查,10月25日,经申请人全部签字确认,顺庆区法院裁定该调解协议有效。结合上述案例以及南充医调委的实际运行情况,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医患纠纷主要有以下优势。

2.1 兼具专业权威性与高效灵活性

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为使医患纠纷的调解工作更具科学性与客观性,医调委通常聘请医学专家、律师等专业人士作为调解员。如南充市高坪区医调委目前共有15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均从退休医学专家、法官、检察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队伍中吸纳而来,调解医患纠纷具有先天优势,同时组建了由10名医学专家和20名法律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专门对重大、疑难、复杂的医疗纠纷“把脉问诊”,打造起一支既懂医又懂法、专兼职结合的调解员队伍,确保医调委的公信力。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既有专业权威性,又具高效灵活性。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时,不仅产生诉讼费用,且耗时颇长、手续复杂,让部分患者及家属望而却步或是采取医闹的极端方式,间接影响了纠纷的妥善解决。人民调解方式没有时间限制与繁琐程序,只需医患双方协商确定纠纷解决的时间、地点,操作性强,灵活便捷。根据《南充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规定,医调委无偿调解医疗纠纷,调解时不收取任何费用。这令纠纷双方乐于接受,容易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此外,调解与诉讼若能做到有效对接,将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提高解决效率,如南充市医调委与顺庆区人民法院正在共同试点“诉调对接”机制,调解成功后协议的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直接转入法院诉讼程序和法院将司法调解转移至医调委调解等各项“诉调对接”,将有效提高调解效率和可执行性,也可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2.2 兼具公正性与保密性

医调委与医疗机构、患者及家属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医调委的工作性质决定它是真正独立的调解方,调解纠纷时不加入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始终处于中立位置,保证调解的公平、公正。南充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成立之时,便明确了“依法依规、调解优先、平等自愿、独立规范”的原则,把握好功能定位,不唯上、不唯他,必须在尊重法律、尊重事实的前提下开展调解工作。南充市辖区医调委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均由区财政买单,日常管理由区司法局负责,接受区人民调解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参与医疗纠纷调解的人民调解员均由区司法局面向社会公开选聘,从根本上确保医调委的公正性。

医调委以不公开调解为原则,调解员对调解的医患纠纷负有保密义务,根据医患双方的具体情况自由地选择合适的方式,在适当的时间、地点进行接触,既保护患者隐私,也有助于维护医疗机构声誉。

3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3.1 信息不够对称

医调委不是医疗事故的法定鉴定机构,其在调解中对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等问题无法得出合符法律的结论,仅靠调解,可能掩盖掉事实真相。因为患方通常只能凭治疗结果来判断医疗行为有无过错。患者及家属对于失败的治疗结果难免产生一些过激言论或采取过激行为,容易造成医患关系紧张[3]。另外,人民调解方式无需严格的医疗事故鉴定环节,可能出现医疗机构认识不到自身问题,纠纷处理的同时给患者健康带来隐患。

3.2 配套规定欠缺

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人民调解处理医患纠纷7.1万起,调解成功率在85%以上,为何医闹事件还多有发生?调解协议生效后,有一方拒不执行或反悔,就只能转而进入诉讼程序。而诉讼程序中,法官一般不考虑调解协议内容,调解协议无法得到司法确认。相关配套制度的缺位导致社会资源被严重浪费。

南充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除运用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外,主要是适用《南充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但该办法的配套规定仍然不足,如医调委聘请的医学和法律专家组对医患纠纷,进行案例鉴定分析仅作为调解纠纷和理赔的依据,由于未经过医学会等专门机构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调解后无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和事故责任人进行必要的行政处罚。

4 关于完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建议

4.1 加大对基层的宣传力度

南充市相关部门为配合这一调解模式的运用,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进行宣传告知:①医疗事故发生后,医院将及时告知和引导患者通过医调委途径解决。②如果患者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也将告知和引导其到医调委协商调解。③政府相关部门还通过媒体等方式告知广大市民,一旦发生了医疗纠纷,可直接到医调委申请调解。

4.2 建立和完善“三调解、一保险”机制

医疗行业的高风险性决定了国家需要尽快建立起完善的“三调解、一保险”机制,在医疗责任保险之外,可以建立医疗意外险,兼顾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医疗机构一方购买医疗责任险,患者一方可以自愿购买医疗意外险,进而改变医患双方直接对立的局面,确保医疗过失赔偿得到落实[4]。

4.3 加大财政投入保障

加大财政对于医调委的经费投入,解决好人民调解员的交通和通讯补贴等问题。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可按照调解纠纷的难易度、调解数量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制定相应标准,保障其工作顺利开展和医调委的良性运行。南充市、县两级司法、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还需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合作,为医调委正常开展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物资保障。

[1]孙忠河,潘淮宁.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现状探析[J].西部医学,2011,23(7):1407-1409.

[2]徐伟.推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新机制的实践和思考[J].中国卫生资源,2015,8(6):450-452.

[3]李平梁.更好地发挥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作用[J].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486.

[4]高尚,罗潇,孙建.人民调解介入医疗纠纷处理的背景、现状与发展[J].中国司法,2012(5):35-39.

R19

A

1672-5654(2017)03(b)-0197-02

10.16659/j.cnki.1672-5654.2017.08.197

2016-12-17)

川北医学院2016年博士启动基金项目“医疗纠纷第三方调的机制研究”(编号:CBY16-QD11)。

胡婧婷(1984-),女,四川成都人,博士,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医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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