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食品检验工作规范》亮点解读

2017-01-20 20:44宋元德
中国食物与营养 2017年9期
关键词:食品药品资质监督管理

宋元德,毛 婷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高级研修学院,北京 100073;2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北京 100084;3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 100041)

新版《食品检验工作规范》亮点解读

宋元德1,2,毛 婷3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高级研修学院,北京 100073;2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北京 100084;3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 1000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要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工作规范》,《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将作为对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进行管理的规范。本文对《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起草背景、目的以及特点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并对检验机构的法律责任、适用范围、监督责任、社会责任以及检验信息完整可追溯等方面明确提出相关要求。

食品安全法;食品检验工作规范;食品检验机构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政府与人民群众最为关切的问题,食品检验工作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技术手段,是准确判断食品质量,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的关键环节,因此规范食品检验工作,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加强对食品检验机构的管理以及检验人员的行为规范尤为重要。为规范食品检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要求[1],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工作规范》(食药监科〔2016〕170号,以下简称《规范》)[2],并于2016年12月30日印发。

1 起草背景和目的

本《规范》编制的目的是解决当前食品检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检验工作,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科学、公正、可靠的技术支撑;主要内容是针对食品检验工作的关键环节,对检验工作全过程进行规范;主要作用是规范检验机构的检验行为,督促其依法开展检验活动。

1.1 解决当前食品检验工作问题的需要

目前,我国食品检验机构发展迅速,但硬件条件、人员素质、检验能力、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存在样品管理不完善、设备溯源性不强、原始记录信息不全、随意偏离检验标准等不规范检验行为,甚至还有一些食品检验机构存在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超资质认定范围和期限开展检验工作等严重问题,例如《国家认监委关于2016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国认实〔2017〕20号)中提到了针对全国16个省(区、市)随机抽查了251家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不预先通知的飞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某些检验检测机构存在超出其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开展检验检测;在原资质认定证书失效、未获得新资质认定证书期间仍对外出具加盖资质认定标志的检验检测报告;机构名称、法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报告;原始记录、设备使用记录、环境信息记录等与检测报告内容不符合;原始记录和档案报告管理时限不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等[3],基于以上问题,亟待进一步规范食品检验工作,提升食品检验机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为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产业发展提供科学、公正、准确的技术支撑。

1.2 新形势下食品检验工作要求的需要

一是随着食品产业链的延伸,为实现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监管,对食品检验工作的技术先进性、科学性、严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2014年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8号)中提到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要求[4],食品检验机构将面临更多的市场竞争和挑战,加强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检验水平以及质量管理能力势在必行;三是当前互联网技术在食品检验领域应用逐渐普遍,从电子报告、信息化管理到“互联网+”检验检测,对检验工作信息化的安全性、完整性、准确性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新形势下需要进一步规范食品检验工作,推动食品检验机构健康发展,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不断推进。

1.3 相关法律法规衔接一致性的需要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品检验工作要求的细化和明确,同时衔接《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评审准则》等,是开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的依据。目前,上述法律法规中大部分已发布实施新版本,迫切需要尽快发布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协调一致的《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确保食品检验工作有法可依。

2 新版《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特点

新版《食品检验工作规范》(食药监科〔2016〕170号)共七章43条,本《规范》的制定充分借鉴了原卫生部配合2009版《食品安全法》印发的《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卫监督发〔2010〕29号),与之相比较,本《规范》根据当前食品安全监管需求和食品检验工作发展状况做了针对性的调整、修改和补充,尤其是对检验机构的诚信要求、社会责任、检验过程控制、质量管理以及检验记录信息完整可追溯等方面的要求做了进一步的强调和细化。本《规范》针对食品检验工作的关键环节,规定了总则、抽(采)样和样品的管理、检验、结果报告、质量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方面的内容,强化了检验机构的主体责任和法律社会责任,突出了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规范检验机构检验行为,树立诚信检验理念,提高检验能力。

2.1 强化法律责任

当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违反规范中第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存在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禁止行为、发现风险未尽上报义务、违反承担政府委托检验工作要求等应当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本规范第三十九条明确指出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2010年卫生部发布的《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卫监督发〔2010〕29号)仅第六条中规定“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5]。本规范的发布,进一步强化和明确了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法律责任。

2.2 明确适用范围

本规范第四十一条中明确规定,适用本规范的检验机构包括政府、高校、科研院所、社会第三方等单位所属的检验机构等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机构,明确规范适用的主体。本规范的发布,对高校、科研院所、社会第三方等单位检验机构的管理、食品检验工作的开展、检验数据的准确可追溯提供了法律依据。

2.3 明确监督责任

本规范第四十条明确规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组织本规范的监督实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规范对承担其委托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开展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食品检验机构的管理,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问题,要求检验机构依照规范进行整改,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据规范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处理[6]。

2.4 强调社会责任

本规范第八条中明确规定建立绿色通道,配合政府相关部门优先完成相应的稽查检验和应急检验等任务,是检验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为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更有效的技术支撑。目前,我国食品突发性的稽查检验和应急检验,是依托现有的常规检验机构来承担完成的,在进行稽查检验和应急检验的时候,有可能与检验机构现有的检验任务冲突,为确保检验任务及时高效完成,建立优先进行稽查检验和应急检验的绿色通道尤为重要。

2.5 检验信息完整可追溯

本规范第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的签名或者等效标识,并强调确保检验记录信息完整、可追溯。

3 结论

党和政府对于食品安全关注度日益提高,食品抽检监测的数量逐年增长,促使我国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数量快速增长,据国家认监委全国实验室资源调查数据显示,截止到2016年5月份,全国获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共计4 392家。本《规范》的发布,为规范食品检验工作,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2]总局关于印发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食药监科〔2016〕170号.http://www.sfda.gov.cn/WS01/CL1605/168286.html.

[3]国家认监委关于2016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国认实〔2017〕20号.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7/201703/t20170308_53802.shtml.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8号.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4-03/11/content_8707.html.

[5]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9号.http://www.sda.gov.cn/directory/web/WS01/CL1601/91919.html.

[6]总局办公厅关于执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http://www.sfda.gov.cn/WS01/CL1605/169201.html.

Background,Purpose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New Food Inspection Specification

SONG Yuan-de1,2, MAO Ting3

(1Institute of Executive Development,China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Beijing 100073,China;2School of Social Science,Tsinghua University,Beijing 100084,China;3Beijing Municipal Center for Food Safety Monitoring and Risk Assessment,Beijing 100041,China)

According to the requirement 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FoodSafetyLaweighty-fourth article,the qualification and inspection standards for food inspection institutions must be formulated by th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 under the food inspection agency of the State Council,th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organized and developed theFoodInspectionSpecification,and it will be used as a standard for the management of food inspection institutions and inspectors.This paper described the background,purpose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FoodInspectionSpecificationin detail,and made the clear relevant requirements of the legal liability,the scope of application,the responsibility of supervision,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the integrity of the inspection information.

FoodSafetyLaw;FoodInspectionSpecification;food inspection institution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研究项目资助(项目编号:23032605)。

宋元德(1981— ),男,博士,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检验检测机构研究。

(责任编辑 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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