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公信力现状及推进路径研究*

2017-01-20 13:02张晓莉陈淑华杨德胜赵一俏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7年8期
关键词:公信力医患机构

张晓莉,陈淑华,杨德胜,赵一俏**

(1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 广东 广州 510317,1043815218@qq.com; 2广东《现代医院》杂志社编辑部, 广东 广州 510180)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公信力现状及推进路径研究*

张晓莉1,陈淑华1,杨德胜2,赵一俏1**

(1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 广东 广州 510317,1043815218@qq.com; 2广东《现代医院》杂志社编辑部, 广东 广州 510180)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公信力在于其自身所具有的高效性、中立性、专业性和客观性等优势,但现实运作存在差异,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公信力经常受到医患双方和公众的质疑,对此,将从专业性和中立性、立法讲法、筹资渠道、监督等方面对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公信力现状及推进路径进行研究。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公信力

近几年,我国医疗纠纷案件逐年上升,医护人员受伤甚至致死等恶性事件时有发生,医患关系紧张成为当下不可讳言的事实。2010年开始,从中央到地方,尝试通过第三方调解成为一种新思路,全国各地相继成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虽然在解决医患纠纷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事实上,由于医患关系的复杂性,医调委没能从根本上解决医患纠纷难题[1]。而此时,需要理论上的支持和实践的逐步探索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中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公信力问题。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公信力可以界定为社会、医患双方、政府、其他机构对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的认可及信任度[2]。公信力已经成为影响第三方调解机构良性发展的重要因素。

1 第三方调解机构公信力的具体体现

1.1 机构本身的中立性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中立性。首先,调解机构是中立性和公益性的群众性组织,其业务受司法行政部门指导,而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构,其工作经费和调解员的补贴经费来自各级财政,不接受其他经济利益相关机构的捐赠和注资;其次,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应为就职于各级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并且和相关的机构如医疗机构没有利益往来;再次,根据相关规定,第三方调解机构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应体现其公益性,这样处理问题不受外界影响,确保公正、客观地解决医疗纠纷[3]。

1.2 调解过程迅速、客观和专业

与以诉讼方式解决医疗纠纷相比,第三方调解表现出更高的效率,能够更迅速地解决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工作人员具有专业性,主要由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巧、热心调解事业的离退休医学专家、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组成[4],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事实为依据,利用医疗科学手段,进一步研究分析案情,并保证鉴定结果的专业、客观;除此之外,医疗纠纷调解本身具有准司法的功能,能够体现医疗纠纷调解的客观公正性。

1.3 体现对医患双方的人文关怀

第三方调解机构在解决医疗纠纷的整个过程中应关心、尊重医患双方,关注、尊重和重视医患双方的诉求,包括精神和情感上的需要。在调解过程中充分运用调解技巧,以理服人、以情动人,只有做到让医患双方从心理上相信第三方调解机构,取得双方当事人的理解与配合,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才能顺利地解决医疗纠纷。

2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公信力受质疑之处

2.1 身份模糊且经费来源受争议

医调委作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本身应是中立性和公益性的群众性组织,但各地区设立的医调委存在身份模糊不清以及经费来源受争议等问题。如上海市浦东新区医调委在全国率先成立“医调办”,并作为司法局的内设机构,享受政府编制和财政拨款。北京市医调委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不代表任何政府部门,其工作经费由市财政予以安排,但是同时接纳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大连市医调委是在大连市民政局注册的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在司法局备案,由大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领导。各地医调委身份的不统一,正说明医调委自身定位的迷茫,不仅影响其工作,也影响到医患双方的权利救济,医调委经费来源方面的问题,因涉及与医疗机构相关的利益交叉,更容易让公众质疑其中立性和公正性,进而影响其公信力。

2.2 立场不够中立和公正

第三方调解机构的中立性和公正性是其存在的根本,但医调委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却常常受到患者和医院的双重质疑。对于患者来说,首先,医调委在进行医疗调解过程中由专业的医师专家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很容易被患方误认为是“偏医”“偏专”;其次,部分医调委的经费来源是多家保险公司组成的“共保体”,由“共保体”建立医疗纠纷理赔中心,负责医疗纠纷的理赔问题[5]。在这种模式中,其中立性难免受到公众的质疑。对于医院来说,医调委在调解医疗纠纷的过程中往往“讲情重于讲法”,这样客观上助长了“医闹”,甚至,部分医调委为平息患方,出于情理向医院申请“人道主义补偿”,更让医院和公众对医调委的公平性、公正性产生怀疑也使医患之间更加不信任,关系更加紧张,陷入“大闹大赔、小吵小赔”的恶性循环,这也是第三方调解机构公信力受质疑的重要原因。

2.3 程序欠缺合理性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高效是第三方调解的生命力所在,调解程序并不要求像诉讼程序一样非常严谨规范,但为了获得医患双方的信任,必要的程序必须遵循。[6]而现实中,在宏观方面,部分地方医调委将第三方调解列为法院诉讼立案的前置程序,所有医疗纠纷必须先经医调委调解,否则法院不予受理,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在微观细节方面,部分医调委在协商调解前的一次性告知只是调解流程及程序的简单告知,没有告知达成协议的约束力及法律效力,没有告知医患双方有关第三方调解的权利与义务,既影响了医患双方的知情权,又存在反悔隐患。此外,调解过程的每一步,都需要强调自愿原则,但是各地医调委一般规定:医疗纠纷索赔金额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双方当事人申请医调委调解。[7]由于医调委的某些调解程序不合理,具体的细节程序不清或无规定,造成了权责不清、时限不清等,也是公信力受影响的因素。

3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公信力的构建

3.1 确保机构的中立性和专业性

通过司法介入和专家评审回避制度,强化第三方调解机构的中立性。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应该是中立性的群众性公益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其要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指导[8]。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第三方调解机构的日常事务管理,可以充分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发挥公平、公正和依法调解的优势,从而使第三方调解具有司法性。通过建立专家库和专家评审回避制度,以确保第三方调解机构工作人员的专业性和中立性,以广东省医调委为例,调解医疗纠纷的调解员都是具有医学或法律背景的热心离退休人士,聘请退休的或者是全职从事医疗鉴定的专家级医疗工作者作为医疗纠纷评审鉴定专家,并建立医学、法学专家库,确保第三方调解机构的专业性。同时,在邀请专家进行医疗纠纷案件评审、鉴定时实行回避制度,排除与双方存在利害关系的专家,以确保评审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例如,通常由广州专家评审其他地市的案件,由部队医院的专家评审广州地方医院的案件,如果专家与医疗机构存在指导、进修等关系,也会采取回避,专家评审意见由专家独立完成,这样在调解医疗纠纷过程中,既确保其专业性也保证其公正性和中立性。

3.2 重视法律制度和程序合理

第三方调解机构要破除以往“讲情重于讲法”的观念,在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遵守法律制度以及合理的程序,以保证医疗纠纷调解的公正性。目前,各地政府以《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为基础制定了适合本地实际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9],各地第三方调解制度建设趋于完善。如2011年,广东省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了《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草案)》,结合国内已有的《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形成了一套适用于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在进行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尤其面对涉及利益问题的“医闹”或“职业医闹”,要确保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维护医患双方的公平和正义,而不能一味地讲“人情”“人道主义补偿”。此外,还要确保调解程序公正,通过调查取证、专家论证、医患沟通等系列调解工作,公平、公正地维护医患双方利益。

3.3 建立稳定的筹资渠道

稳定的筹资渠道是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开展工作的重要保障。目前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普遍面临着资金不足、资金来源渠道的规范性较差等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第三方调解机构的持续发展和中立性,进而影响其公信力。因此,必须建立稳定的筹资渠道,医调委的经费问题,可以由当地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统筹经费,把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或者由政府资助办公场地等。这样,采取政府财政支持的方式,排除医院资金,避免“偏医”之嫌,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向政府负责,在公平的原则下维持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尽量避免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对医调委的控制,以保证其中立性。

3.4 完善多方位的监督体系

确保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公信力,还需要在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建立对第三方调解机构全方位的监督机制,既要保证内部监督,也要实现社会监督。对这位医患双方之间的“第三人”形成一个合法、合理、合情的监督,才能使第三方调解机构始终保持“公平公正、不偏不倚”,始终得到医患双方的信赖[10]。目前这点在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实际运行中落实情况不一,以广东省医调委为例,首先是内部监督,医调委的每件医患纠纷案必须由两个调解员全程参加,两个调解员之间相互监督;此外,医调委特有的评审评鉴体系,在对医疗纠纷进行法律与医学认证过程中,有媒体的全程监督。通过强大的监督体系,使每一个案件都有事实基础,都有客观依据,医患双方都合情合理。所以在这个体系下,患者的公平公正合理得到了保证。因此,强化对第三方调解的多方位监督机制也应该成为构建第三方调解机构公信力的关注重点。

由于国内许多医疗纠纷的产生是因为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造成[11],因此,在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应增加信息的透明度,以争取更多的信任和支持,还要加大对第三方调解的宣传力度,通过媒体手段宣传其政策措施、调解程序、成功案例等。总之,在确保第三方调解机构自身中立性、公正性和专业性的前提下,辅以多重手段,以提升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公信力。

[1] 刘建华. 医调委:医患关系困局能调了吗[J]. 小康,2013(12):84-85.

[2] 李晓堰, 王海容.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公信力之再探讨[J]. 医学与法学,2013(5):34-36.

[3] 傅宏宇. 中国医患纠纷的解决机制研究[D].武汉:武汉大学,2013.

[4] 张兆金.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实证研究[D].广州:广州医学院,2013.

[5] 陈颖,魏云,江建华,等. 云南省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实践探索[J]. 卫生软科学,2014(12):784-788.

[6] 张泽洪,马洪君. 基于调解过程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公信力分析[J]. 中国医院管理,2014(5):62-64.

[7] 孔令泉. 浙江破解医患纠纷[J]. 法治与社会,2010(8):47-49.

[8] 艾尔肯. 论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J].西部法学评论,2015(1):30-46.

[9] 王将军. 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研究[D].北京:北京协和医学院,2011.

[10] 刘伟宁.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模式分析及构建[J]. 中国卫生法制,2011(3):39-45.

[11] 沙文婧. 医患纠纷“第三方”需要公信力[N]. 济南日报,2011-03-02(13).

〔修回日期2017-05-22〕

〔编 辑 金 平〕

ResearchonStatusandPushingApproachofCredibilityoftheThird-partyMediationinMedicalDisputes

ZHANGXiaoli1,CHENShuhua1,YANGDesheng2,ZHAOYiqiao1

(1GuangdongSecondPeople’sHospital,Guangzhou510317,China,E-mail:1043815218@qq.com; 2EditorialDepartmentofGuangdongModernHospital,Guangzhou510180,China)

The credibility of the third-party mediation agencies in medical disputes lies in their own advantages of efficiency, neutrality, professionalism and objectivity. However, because of the differences of actual operation, the credibility of the third-party mediation agencies often is questioned by both doctors and patients and the public. Aiming at these, this paper would study the status and the pushing approach of the third-party mediation agencies credibili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ofessionalism and neutrality, legislation, fundraising channels and supervision.

Medical Dispute; the Third-party Mediation; Credibility

2016年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医改重点决策咨询研究项目;广东现代医院管理研究所科研立项课题(编号:201508)

**通信作者,E-mail:zhaoyiqiao@21cn.com

R197.32

A

1001-8565(2017)08-0960-04

10.12026/j.issn.1001-8565.2017.08.09

2017-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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