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显生
浅谈河湖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审批改革
王显生
本人结合安徽现有涉河湖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对存在的审查内容不统一,行业内交叉管理、多头审批,技术报告审查标准不明确等突出问题,提出了制定《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积极推行“河长制”等措施,探讨了实行“一个窗口”受理、推行受理单制度、构建网络统一受理和查询平台等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设性意见。
《安徽省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包括建设方案审查和施工方案审查。
1.建设方案审查
属省管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非水利建设项目,在项目可研报告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资料直接报送省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3份,同时抄送有关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评审时,建设单位应邀请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派员参加。省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在接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征求有关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意见,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初审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按审批管理权限报流域机构审查或将审批意见通知初审单位。
属省管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小型非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建设项目的有关资料报省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查批准,省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在审查批准前应征求有关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意见。
市、县管理的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建设项目的有关资料报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跨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直接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征求相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2.施工方案审查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省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省管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施工方案由省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查批准;市、县管理的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由所在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跨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委托工程所在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内容要求不统一
《安徽省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审批程序包括建设方案审查和施工方案审查。建设方案审查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施工方案审查包括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等。但可研报告或初步审计、施工图、施工组织等技术报告具体包括哪些内容、指标和参数,没有统一要求,审查难度大,同质项目审批要求存在很大差异性。
2.交叉管理,多头审批
大型重点涉河建设项目可能同时涉及水工程的规划建设,河道(湖泊)内工程建设及非防洪工程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等内容的审查审批,由于部门内部分工不同,建设单位需要向内设多个部门编制送审不同的技术报告,涉及的内容多,手续繁,审查时间长。
3.技术报告审查标准不明确
技术报告作为项目审批单位审查的技术支撑材料,内容涉及河势演变分析、堤防稳定与渗流计算、水文要素分析计算、水工模型试验等方面,水利行业技术要求强,项目申请人一般由于专业的局限性,所提交的技术报告质量不高。
4.规范文件修订滞后
随着《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出台,进一步简化了审批流程,规范了审批形式,整合了受理审批部门。但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等规范性文件尚未修订,难以适应新形式下的审批要求,尤其对于光伏项目、风能项目、水生态治理项目等,规范文件缺乏相应指导意见,实际操作非常困难。
5.水域岸线存在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问题
受土地资源紧缺等因素影响,很多地方招商引资项目向河道内拓展空间,河道(湖泊、蓄滞洪区)内码头、货场甚至新能源等项目愈发增多,存在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诸多问题。
1.制定涉河建设项目行业审查标准
制定科学、合理的技术审查标准是切实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的基本举措,等于把涉河项目建设关进了制度的“笼子”。按照涉河建设项目类型、规模等的不同,制定行业统一的技术审查标准,作为涉河项目审批单位依规审查的依据,直接体现了行政审批制度的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捷,更加有利于社会监督。
2.制定《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通过制定实施细则,按照统一受理、集中审查、统一审批的原则,对申请项目实行“一事一档”管理。
3.修订规范性文件
修订《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下称简称《导则》)针对行政审批改革新要求,补充完善新内容;针对新产业新项目等新业态提出指导性意见。《导则》既要有宏观指导性,又要有明确的指标等参数,提高规范文件的可操作性。
4.积极推行“河长制”
适应河道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推行“河长制”,变行业管理为行业监督,更加有利于河湖管理保护。河长制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坚持问题导向、落实地方党政领导河湖管理保护主体责任的一项制度创新。实行“河长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可以化解非法侵占河道、围垦湖泊、滥采乱挖、超标排污等现象。
1.实行“一个窗口”受理
行政审批单位应将审批事项集中到“一个窗口”,即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集中受理。
2.推行受理单制度
对项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要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要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建立审批时限预警机制
对审批事项办理进度实行分级预警机制,通过微信、微博等信息平台向行政审批链条上的有关单位,分别提出审批时限预警级别,及时催办,甚至警告,以便提高整个行业服务社会的效率。
4.探索构建网络统一受理和查询平台,推行涉河项目建设信用管理
搭建信息平台,实现网上受理、审批、公示、查询等一揽子服务,在提高行政审批绩效的同时,利用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监控建设行为,推行涉河建设项目参建各方的信用管理■
(作者单位: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23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