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阿明
明代散階制度形成初論
黃阿明
本文對明代散階制的起源、發展、演變和改造作了系統論述。至正十五年渡江前後,朱元璋軍事集團沿襲元朝散階制度首先實行武散階,隨着軍事行動的發展,消滅近鄰勁敵陳漢政權以後,在對陣亡將領和地方官吏的封贈行爲中逐漸出現了勳官和文散階。明朝建國後,從洪武元年開始對以元制爲基礎的勳階制度進行調整、改造和完善,到洪武二十五年頒定品官勳階祿制,確立了以品爲本位,統領官、階、勳、祿五位一體的官制體系,明朝散階制度也最終定制。
關鍵字: 明代 散階 制度 形成
散階制正式形成於唐代。散階包括文散階和武散階官號序列,通常稱散官、散位,隋唐時期還有本品、本階等名稱。唐代以降,由官品、職事官、階官、勳官、封爵共同構成了一個複合體系,它們各有其用,相輔相成,標誌帝國的官僚等級制發展到一個新階段。*閻步克《品位與職位——秦漢魏晉南北朝官階制度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09年,頁18,23。勳、階官與職事官判然分明,是這一官僚等級制度的重要特徵。散階官和勳官,“都是單純身份等級標誌,没有權力和職掌,只是身份地位的象徵”。*陳蘇鎮《北周隋唐的散官與勳官》,載《北京大學學報》1991年第2期。散階制度演變到明清時期,其截然分明的獨立地位、豐富的内涵、多樣的功能意義都逐漸趨於消失,形成從屬於官品的局面;*閻步克《中國古代官階制度引論》云:“明朝的文散階有九品42階,武散階共30階,止於六品以上。文散階有初授、升授之別,正四品到正二品還有加授散階。在初授或升授某官時,同時賜給初授散官;初考稱職,賜給升授散官;再考功績顯著者,再賜給加授散官;考核平常者,就不賜升授或加授散官了。清朝的散階和封贈合一。與唐宋很不相同,明清的散階是從屬於官品的,並不是獨立於官品與職位的個人級別,既與資格無關,也與薪俸無關。”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頁34。官品成爲用來衡量正式官員的行政級別和俸祿等各種待遇最重要的依據。*樓勁、劉光華《中國古代文官制度》(修訂本),北京,中華書局,2009年,頁464。
明清時期是中國古代散階制的尾緒階段,散階既不具有獨立的意義,也與資格、俸祿無關,在國家政治制度中的重要作用確實與隋唐時期不可相提並論,因此學者對這一時期的散階制問題顯然關注不多,研究不深。有關明代散階制度,多是一些通史著作有所涉及,但内容、篇幅都比較短小,如《中國政治制度通史》明代卷在討論明代散階制度時,僅用了二三頁的一節篇幅簡單敍述了明代的散官、勳階制度;*杜婉言、方志遠《中國政治制度通史》明代,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頁444— 446。另外,不少政治制度的通史性著作論述到明代散階制度時大都一筆帶過,如樓勁、劉光華《中國古代文官制度》(修訂本)、閻步克《中國古代官階制度引論》基本上都是如此。王興亞先生曾對明代的品、爵、勳、階制度進行過討論,似乎是目前惟一的專題論述,卻停留於簡單敍述,未能深入探討,甚至對明代散階制度的一些判斷還存在錯失。*王興亞《明代行政管理制度》,鄭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9年,頁154—169。總之,就明代散階制度的既有研究情況而言,諸多論述都未深入探究其來龍去脈。事實上,明代散階制度有其歷史淵源,也存在一個發展、改造、定制的演變過程。本文擬作一初步梳理、探討,以期對明代國家典章制度的形成、發展和確立獲得更加全面的認識和理解。
根據史籍記載,朱元璋軍隊中最早的散官號出現在至正十五年(1355)渡江前後,亦即前明史的第二階段。*根據明朝建國歷程,可以幾個標誌性事件將明朝開國史分成三個階段: 即至正十三年(1353)朱元璋投軍到至正十五年郭子興病逝,朱元璋率軍攻克和陽,爲第一階段;至正十六年朱元璋率軍占領集慶,建立江南政權,到至正二十三年鄱陽湖決戰,消滅陳漢政權,爲第二階段;至正二十四年,朱元璋稱吴王,到至正二十七年江南政權改稱吴政權,或者到洪武元年(即吴二年,1368)建立明朝,爲第三階段。《皇明名臣琬琰錄·耿炳文神道碑》云:
先父君用,四顧彷徨,無所於歸。父子二人因念與其伏山林叉手就戮,曷若相率舉義兵,得豪傑而往輔之?乃挺身謁今上於鳳陽,一見被蒙知遇。自至麾下,日備使令,授先父管軍百夫。甲午年四月,領軍隨上取滁州。六月,取城口張營寨,取嘉山繆把頭營寨,再取滁州守禦,授管軍千戶。乙未閏正月,從上領軍取和州守禦,授明威將軍、管軍總管。六月,隨龍濟江,取太平守禦。*徐紘《皇明名臣琬琰錄》卷四劉三吾《長興侯耿炳文追封三代神道碑并序》,臺北,臺灣明文書局,1991年,頁104—105。
《皇明開國功臣錄·趙德勝傳》云:
(乙未)夏四月庚申,拔板門寨。五月,擊鐵長官寨,遂取儀真。上錄其(趙德勝)功,超(授)忠勇校尉、管軍總管府先鋒。*黃金《皇明開國功臣錄》卷二,臺北,臺灣明文書局,1991年,頁208。
又《皇明開國功臣錄·費聚傳》云:
費聚,字子英,臨濠人,世居五河仁信鄉。……甲午正月,克泗州,破靈璧。七月,從克滁州,駐師久之。乙未正月,上謀取和陽,命聚從張趙諸將,率衆攻拔其城,元平章也先帖木兒遁去。六月,分兵取儀真,授承信校尉。渡江,收句曲及溧水州。*黃金《皇明開國功臣錄》卷八,頁528。按《明史》卷一三一《費聚傳》所述與《皇明開國功臣錄》費聚傳在文字上略有差異,這裏從《皇明開國功臣錄》。參見《明史》,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頁3852。
按乙未年即至正十五年(1355)。耿君用是乙未年閏正月以取和陽有功,授管軍總管、明威將軍;趙德勝是乙未年五月跟隨徐達攻取鐵長官寨、儀真有功,超授管軍總管府先鋒、忠勇校尉;費聚則是乙未年六月隨徐達取儀真有功而被授於承信校尉。這裏,管軍總管、總管府先鋒是軍職,明威將軍、忠勇校尉和承信校尉是武散官號,這是史籍所見記載朱元璋軍事集團最早的散階官號。對比元、明兩代武散階官號,忠勇校尉是元朝武散官號,明朝定制後的武散官中是没有忠勇校尉這一武散官號的,因此這一時期朱元璋軍隊中實行的武散制應是元制。元朝武臣散官四十二階,*《元史》卷九一《百官志七·武散官》云:“武散官三十四階”,北京,中華書局,1976年,頁2321。誤。《元史·百官志七》修纂者漏載一品武散官號,而慣例是一品散官文武通用,又據《元典章·吏部》卷一《資品》,元朝存在一品武散階官,同文散階,計八階,分別是正一品: 銀青榮祿大夫、金紫光祿大夫、崇進、特進、儀同三司、開府儀同三司,從一品: 榮祿大夫、光祿大夫。因此元制武散階計八品四十二階。見陳高華等點校《元典章》,中華書局,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頁189。忠勇校尉是正七品初授散官,承信校尉是正六品初授散官,明威將軍是正四品加授散官。*《元史》卷九一《百官志七》,頁2322,2321。另參《元典章》,頁189。按元制,散階以高低而論,一般稱作下階、中階和上階,爲表達方便,本文凡涉及元制散階采用明制術語。
就傳世明代史籍而言,尚未見及郭子興時期存在武散官階位的記載,而上述三個武散官號集中出現在乙未年渡江前後,可知朱元璋的軍隊是在攻取和陽以後開始實行散階制度的。這可能與一批重要的參謀人員加入朱元璋軍隊的領導層有關。當然由於史料闕如,這僅是一種推測,有待進一步證實。
丙申(至正十六年,1356)渡江,朱元璋的軍隊攻克金陵,初步建立了具有地方割據性質的政權以後,軍隊系統中將領被授予武散官的情況逐漸多見起來。廖永安,丙申三月置天興建康翼統軍大元帥府,朱元璋授永安爲昭武大將軍、統軍元帥。*黃金《皇明開國功臣錄》卷二《廖永安傳》,頁221,222。趙德勝,丙申五月轉承信校尉、領軍先鋒。己亥(至正十九年,1359)四月,因功擢懷遠大將軍、中翼左副元帥。*黃金《皇明開國功臣錄》卷二《趙德勝傳》,頁209,211。花雲,丙申六月,立行樞密院於太平,拜院判,“偕(階)安遠大將軍”。*焦竑《獻徵錄》卷八宋濂《東丘郡侯花雲墓碑》,上海書店影印,1987年,頁279下。王志,丙申十二月復“以江淮府爲鎮江府,以王志爲懷遠將軍、右副元帥,郭子興爲管軍總管”。*《明太祖實錄》卷四丙申十二月丙午,臺北,臺灣中研院史語所校勘本,1962年,頁50。桑世傑,丙申三月從入建康,累授昭武大將軍、統兵元帥。*《明太祖實錄》卷六戊戌正月庚戌,頁61。常遇春,丙申四月授承信校尉、領軍先鋒,己亥夏四月,轉鎮國上將軍、同僉江南等處行樞密院事,守婺州。*《宋濂全集·鑾坡前集》卷二《大明敕賜銀青榮祿大夫上柱國中書平章軍國重事兼太子少保鄂國常公贈翊運推誠宣德靖遠功臣開府儀同三司上柱國太保(轉下頁)耿再成,戊戌(至正十八年,1358)十月升江南行樞密院判官,階鎮國上將軍,調守宜興。*黃金《皇明開國功臣錄》卷二《耿再成傳》,頁201。徐達,己亥四月收復池州,升同知樞密院事、奉國上將軍。*黃金《皇明開國功臣錄》卷一《徐達傳》,頁46。按,原文作“同知密院”,漏“樞”字。又按,清修《明史·徐達傳》將丁酉(至正十七年)朱元璋親征婺州與己亥(至正十九年)徐達遣兵破天完大將趙普勝,收復池州之事,剪裁編輯在一起,容易令人誤判乃同一年之事,參見《明史》卷一二五,頁3724。《明太祖實錄》卷七己亥四月癸酉,頁83。
(接上頁) 中書右丞相追封開平王謚忠武神道碑銘》,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99年,頁349; 黃金《皇明開國功臣錄》卷一《常遇春傳》,頁63,64。按: 不著人撰《秘閣元龜政要》卷一、卷二記載亦同,《四庫全書存目叢書》( 史部13) ,濟南,齊魯書社,1996 年,頁214 上,258 下; 《明太祖實錄》卷七己亥四月戊寅,頁83。
在攻取和陽前,郭子興、朱元璋的軍隊缺少水軍力量,因此在攻克和陽之後不得不停駐於此,無法渡江。正在進退維谷之際,巢湖水師來附,並在朱元璋軍隊成功渡過長江、攻克金陵的一系列軍事行動中做出不可磨滅的貢獻,使朱元璋占領金陵的戰略目標成功實現。爲了回饋巢湖水師一干首領所做出的貢獻,至正十六年(1356)三月朱元璋於金陵置天興建康翼統軍大元帥府,首先授予廖永安、桑世傑爲統軍元帥,同時晉階昭武大將軍。昭武大將軍,元制爲武職正三品加授散官。此時的巢湖水師將領的軍職官階要高於朱元璋渡江前的舊將們。比如至正十六年六月,舊將中軍職最高的花雲被任命太平翼行樞密院判官,階安遠大將軍,爲從三品加授散官;十二月王志被任命爲鎮江翼元帥府右副元帥,階懷遠〔大〕將軍,*按《明太祖實錄》原文作“懷遠將軍”,誤。元制,武散官號,懷遠大將軍爲從三品下階,定遠大將軍爲從三品中階,安遠大將軍爲從三品上階,無“懷遠將軍”這一武散官號。懷遠將軍,是明朝散階制度定制後的從三品初授武散官號。至正十六年時的武散官號是不可能被授予明朝定制後的散階官號,這是《明太祖實錄》的纂修者張冠李戴造成的錯誤,將明朝散階制度定制後的官號誤作至正十六年的武散官號。見《明太祖實録》卷四丙申十二月丙午,頁50。爲從三品初授散官;而將來軍功卓著武臣排次第二的常遇春此時軍職僅是領軍先鋒,階承信校尉,爲正六品升授散官;趙德勝因功,軍職由管軍總管府先鋒升爲領軍先鋒,階由正七品升授忠勇校尉散官晉爲正六品升授承信校尉,至正十九年(1359)纔晉升爲從三品初授散官懷遠大將軍。
因史籍缺載,至正十六年徐達、湯和、耿再成等一大批重要將領的武散階官號不得而知,僅知至正十八年耿再成被任命爲江南行樞密院判官、階鎮國上將軍,調守宜興;常遇春轉鎮國上將軍,徐達晉升爲奉國上將軍,其中鎮國上將軍爲從二品初授散官,奉國上將軍爲從二品加授散官。此外,像黃金《皇明開國功臣錄》、徐紘《皇明名臣琬琰錄》、焦竑《國朝獻徵錄》等史籍輯錄的明初元勳宿將的人物傳記資料,在記載他們的軍職履歷時並没有一一對應列舉他們的軍職、散階,因此遽難判斷至正十五年朱元璋軍事集團沿襲元朝武散階制時,是否一定嚴格按照軍職品級一一授予對應散階官號,是否經過軍功考核以及如何考核,都不清楚。
至正二十三年(1363),是朱元璋與陳友諒兩大軍事集團決戰的一年。歷時兩個月的戰爭,最終以朱元璋軍事集團大獲全勝,陳友諒中流矢而死,陳漢軍事集團大敗而告終。經此一役,朱元璋最爲忌憚的勁敵滅亡了,但是雙方殺略相當。因此在戰爭結束後,朱元璋對自渡江以來一系列戰役尤其是明漢戰爭中陣亡的將領,進行了接二連三的追封,並於南昌、康郎山等地立廟塑像,歲時以祀,包括張德勝、趙德勝、桑世傑、胡大海、劉成、俞廷玉等。*郎瑛《七修類稿》卷一〇《國事類·國初忠臣》,中華書局上海編輯所,1959年,頁150—152。
至正二十三年十月,朱元璋贈張德勝光祿大夫、江淮等處行中書省平章政事,追封蔡國公;趙德勝爲榮祿大夫、江西等處行中書省平章政事,追封梁國公;桑世傑爲安遠大將軍、輕車都尉、行樞密院判官,追封永義侯。*《明太祖實錄》卷一三癸卯十月癸卯,頁173。張德勝,合肥人,“才略雄邁”,至正十五年與俞通海等以舟師自巢湖來歸,先後授太平興國翼總管、秦淮翼元帥、樞密院判官、樞密院僉事,至正二十一年在龍江戰役後,乘勝追擊陳友諒部,至采石戰没,*《明史》卷一三三《張德勝傳》,頁3883。至是追封追贈。桑世傑,無爲人,亦自巢湖來歸,從渡江,以舟師破元水軍,授秦淮翼元帥。下鎮江,徇金壇、丹陽,攻寧國長槍諸軍,克水陽,平常州,判行樞密院事。至正十八年,戰没於江陰石牌寨。*《明太祖實錄》卷六戊戌正月庚戌,頁61;《明史》卷一三三《桑世傑傳》,頁3887。至是,朱元璋念其功,追贈桑世傑爲安遠大將軍、輕車都尉、永義侯。按元制,光祿大夫是從一品升授散官,安遠大將軍是從三品加授散官。*《元典章》史部卷一,頁189。值得注意的是,在追贈桑世傑時,贈授其安遠大將軍散階,同時還贈其輕車都尉。輕車都尉爲武官的勳官,這是朱元璋軍隊中的將領除了被授予散階官外,首次出現被授予勳官的記載。就明代的制度建構而言,這無疑具有重要的意義。元制,武勳十階,正一品上柱國,從一品柱國;正二品上護軍,從二品護軍;正三品上輕車都尉,從三品輕車都尉;正四品上騎都尉,從四品騎都尉;正五品驍騎尉,從五品飛騎尉。*《元史》卷九一《百官志七·勳》,頁2320,2321—2322。可知輕車都尉乃是從三品武官勳官。
需要指明的是,明代史籍關於追封趙德勝一事的時間記載存有分歧。趙德勝,臨濠人,“狀貌魁偉,膂力絶人”,善用槊,人稱“黑趙”,至正十五年挺身詣和州來歸,朱元璋命爲帳前先鋒,從渡江,克太平、蕪湖、句容。至正十六年三月下建康、取鎮江皆有功。至正十九年四月擢懷遠大將軍、中翼左副元帥。至正二十二年以後翼統軍元帥之職與大都督朱文正守禦洪都(即今江西南昌),陳友諒舉兵進圍南昌,德勝與朱文正等以寡敵衆,竭力守禦,陳漢軍隊久攻不下,以德勝捍禦功最多。至正二十三年六月,陳友諒親自督戰攻城,德勝坐鎮城樓指揮,不幸流矢中腰膂而死。*《明太祖實錄》卷一二癸卯六月辛亥,頁155,156;《明史》卷一三三《趙德勝傳》,頁3884。前引《明太祖實錄》謂追贈趙德勝時在至正二十三年,然而宋濂所撰趙德勝神道碑則云:
癸卯(1363)六月辛亥公巡城至東門,敵發蹶張,中其腰膂,箭深入約六寸,公即拔出之,且撫髀嘆曰:“吾日壯歲從軍,傷於矢石屢矣,其重無逾於此者,豈命也夫?然大丈夫死即死,政復何憾?所恨者不能從主上掃清中原,稍效微勳,垂令名於竹帛爾。”丁巳,遂薨於私第,年三十有九。軍中涕泣相吊,上聞之,悼惜不已,遣使者來致祭。冬十有一月,(趙)獻護柩車至南京。以丙子葬於牛首山安德鄉下堡之原。上念其功,復命日謁者賻以布帛菽粟有差。歲甲辰春三月,遂命(趙)獻代領其衆。秋九月,下中書議贈公榮祿大夫、江西等處行中書省平章政事、上柱國,追封梁國公,敕有司建廟南昌,歲時祭享。歲戊申(1368)正月乙亥,上即皇帝位,國號大明,建元洪武,追念開國元勳,皆命配享仁祖淳皇帝廟廷,公位居其八,實異數也。*《宋濂全集·鑾坡後集》卷一《大明敕賜故懷遠大將軍僉江南等處行樞密(轉下頁)
根據宋濂所撰神道碑,追封趙德勝事在甲辰九月,即至正二十四年(1364)九月。宋濂撰趙德勝神道碑時間爲洪武六年(1373),乃是根據德勝之子趙獻所述及親自考諸功狀輯綴而成。衆所周知,《明太祖實錄》關於明建國前諸多史實多所殘闕,甚至不少錯誤,且《明太祖實錄》又經三易其稿,致使史料價值的權威性有所降低。就追贈趙德勝一事而言,《神道碑》遠較《實錄》爲早。弘治正德時期,黃金參考簿狀、譜錄等,結合實地調查編著而成《皇明開國功臣錄》收錄之趙德勝傳記,亦云追贈趙德勝時間在甲辰歲九月。*黃金《皇明開國功臣錄》卷二《趙德勝傳》,頁215。因此,宋濂敍述趙德勝軍職履歷自是具有很高可靠性,故而筆者認爲追封趙德勝事在至正二十四年甲辰更可信。*按,筆者懷疑追封追贈張德勝、桑世傑的時間很有可能亦是在至正二十四年,但現在除了《明太祖實錄》明確記載了追封追贈的時間外,其他有關張、桑二人的傳記資料皆未載追封追贈時間,因此在別無旁證的情況下只能暫取《明太祖實錄》之說。稍微有所差異的是,《皇明開國功臣錄》載德勝勳官作“柱國”,而神道碑作“上柱國”。關於這一差異,後文將有辨析。
(接上頁)院事贈榮祿大夫江西等處行中書省平章政事上柱國追封梁國公趙公神道碑銘》,頁572。按,宋濂所撰趙德勝神道碑傳爲焦竑收入《獻徵錄》卷六《追封梁國公趙德勝神〔道〕碑銘》時,稍作改動。頁205 上。
至正二十四年(1364)朱元璋即吴王位,建百官,針對當時軍事制度領域多系統官號並存、品級不一、軍隊編制紊亂等現象進行了一次全面系統的整頓和改革,此即所謂的甲辰改制。正是在這一年,朱元璋追封胡大海、劉成、俞廷玉幾位勳舊宿將。“上念大海忠壯寬厚,扶翊興運弘濟艱難,身歷百戰,功冠一時”,*至正二十二年(1362)浙東新占領區接連發生新附將領叛亂,二月,金華苗軍將領蔣英、劉震、李福等叛亂,殺害鎮守浙東的參知政事胡大海及行省郎中王愷、管軍總管高子玉等。參見《明太祖實錄》卷一〇壬寅二月癸未,頁128。於是特贈遇害壬寅之難的胡大海爲光祿大夫、浙東等處行中書省平章政事、柱國,追封越國公。*黃金《皇明開國功臣錄》卷二《胡大海傳》,頁191。九月,追贈至正二十一年力守長興而戰死的守將劉成,贈成懷遠大將軍,於長興立廟祀之;*《明太祖實錄》卷一五甲辰九月甲申,頁203;同書卷九,辛丑十一月戊申,頁121。十一月,封贈至正十九年總領戰船軍士攻取安慶、陣亡的俞廷玉爲龍虎上將軍、上護軍、同知樞密院事,河間郡公。*焦竑《獻徵錄》卷六《河間郡公俞廷玉傳》,頁215上;《明太祖實錄》卷一五甲辰十一月庚申,頁206。按《獻徵錄》、《明太祖實錄》記載追封俞廷玉官、階、爵都有錯誤,《獻徵錄》俞傳作“贈龍虎將軍、上護國,同知樞密院事,追封河間郡公”,而《明太祖實錄》作“贈元帥俞廷玉樞密院同知,追封河南郡公”。
此外,這裏有一個問題值得提出討論。甲辰封贈時,朱元璋遙授被張士誠俘虜囚禁於蘇州、守義不屈的廖永安一系列官職名號,史籍稱遙授廖永安光祿大夫、柱國,江淮等處行中書省平章政事,封楚國公,“開國輔運推誠宣力武臣”。*《明太祖實錄》卷一五甲辰冬十月乙未,頁205。又《明太祖實錄》卷二〇丙午七月丁未(頁292)、黃金《皇明開國功臣錄》卷二《廖永安傳》(頁225)亦有相同記載。如史籍記載不誤,則朱元璋已經做好了犧牲廖永安的充分心理準備,他深知一旦西吴軍隊對東吴張士誠政權發起決戰,被囚禁於蘇州的廖永安必難再生,因此提前對廖永安進行了封贈,甚至將必須等到開國後方可授予的“開國輔運推誠宣力武臣”的“功臣號”都提前授予了廖永安。如此,則廖永安就成爲朱元璋軍隊系統中生時首位被賜功臣號的高級將領。然而,筆者頗懷疑史籍關於甲辰(至正二十四年,1364年)遙授廖永安功臣號的記載是錯誤的,《明太祖實錄》的作者很有可能是將晚發生於洪武九年加贈功臣號之事誤繫於開國之前的甲辰歲。*《明太祖實錄》卷一〇五洪武九年四月己酉載:“上念亡没功臣,命禮部加贈趙德勝等七人封號。誥曰: 人臣竭力盡忠而歿於王事者,禮有褒封之典,所以報功也。夫致身於平定海宇之初,而不預享太平之福,朕甚憫之。趙德勝,從朕渡江,服勤効職,累立戰功,忘身爲國,贈開國輔運推誠宣力武臣、柱國,仍封梁國公,謚武(轉下頁)
吴元年(至正二十七年,1367)在圍攻蘇州、消滅東吴張士誠政權的戰爭中,朱元璋對陣亡的將領進行了明朝建國前的第三次封贈,封贈將領有俞通海、丁德興等。
(接上頁)桓。嗚呼!啓大國以疏封,復易名而定謚,祿延後嗣,配食廟庭,靈其有知,服兹寵命。廖永安,擊寇太湖,深入其阻,遂被陷没,仗節守義,之死不渝,其贈開國輔運推誠宣力武臣、柱國,仍封楚國公,謚武閔。俞通海,勤事從征,開闢疆宇,及姑蘇垂平,偶爲流矢所中,天不假年,遂至長逝,贈開國輔運推誠宣力武臣、柱國,仍封豫國公,忠烈。胡大海,拔自行伍,勇而有謀,由渡江而至嚴婺,自分閫以佐樞衡,方將盡平浙東,庶展才略,何帳下變生,遂至殞逝,贈開國輔運推誠宣力武臣、柱國,仍封越國公,謚武莊。張德勝,性資沉毅,屢建勳勞,力戰樓船,遂殞於敵,命雖不永,功則猶存,贈開國輔運推誠宣力武臣、柱國,仍封蔡國公,謚忠毅。耿再成,從征以來,服勤效職,盜賊生變,遂至殞身,贈開國輔運推誠宣力武臣、柱國,仍封高陽郡公,謚武壯。桑世傑,氣吞羣醜,勇冠萬夫,陷陣先登,遂致殞命,贈開國輔運推誠宣力武臣、柱國,仍封永義侯。誥文首尾,並同德勝。”頁1760—1762。根據這段史料,筆者認爲廖永安的功臣號是洪武九年加授,而非甲辰封贈。
至正十五年,俞氏父子兄弟以巢湖水師歸附朱元璋。俞通海自至正十五年歸附授以萬戶軍職以來,一直是朱元璋軍事集團中最重要的水師高級將領之一,屢立戰功,歷管軍總管、秦淮翼元帥、行樞密院判官、僉樞密院事、樞密院同知。甲辰(至正二十四年,1364)正月改立中書省,進俞通海平章政事,七月設江淮行省,以俞通海攝行省事。*《明太祖實錄》卷二三吴元年四月乙卯,頁330。吴元年,徐達率軍圍平江,久攻不下,羽檄通海以水師來會,通海率軍至桃花塢中流矢,四月初九日以瘡劇歸金陵,尋卒,年三十八,四月十五望日葬於金陵城南聚寶山,朱元璋親自撰文祭奠,“贈光祿大夫,追封豫國公”。洪武三年大封功臣,贈俞通海開國輔運推誠宣力武臣、光祿大夫、上柱國,同知大都督府事。*黃金《皇明開國功臣錄》卷二《俞通海傳》,頁241。
在蘇州將下之際,八月十七日,朱元璋麾下宿將鳳翔衛指揮使丁德興卒於軍中,*黃金《皇明開國功臣錄》卷二《丁德興傳》,頁245—247。按丁德興,甲午年(至正十四年)來歸,屬於渡江前舊將系統,己亥(至正十九年)以功升鳳翔衛指揮使。九月頒發誥命,贈丁德興爲驃騎將軍、都指揮使,後又追封爲濟國公。*《明太祖實錄》卷二五吴元年九月乙亥,頁362。
明建立前,由於軍事的需要,朱元璋政權軍事方面制度獲得優先發展地位,其他一切制度都要遠遠滯後於軍事制度的建設。這一特點在散階制度方面也同樣顯著表現出來,文散階的出現要遠遠晚於武散階。就史籍所見,處州麗水葉琛是第一位獲得散階的文臣。至正二十二年(1362)三月南昌降將祝宗、康泰叛亂,攻陷洪都府,守臣鄧愈倉促率數十騎狼狽逃還建康,都事萬思誠、知府葉琛皆死於難。葉琛遇難後,朱元璋遣使至其家祭之,“贈大中大夫、輕車都尉,追封南陽郡侯”,並塑像於院判耿再成之祠,令有司歲祀之。*《明太祖實錄》卷一一壬寅三月癸亥,頁139。就葉琛身份而言,葉琛殉難時職官是洪都府知府,屬文職官員系統,更恰當地說葉琛其實是身兼文武雙重身份,但從追贈封號來看,卻是以文臣身份贈予階、勳、爵的。根據追封追贈葉琛的官階名號,有幾點值得提出討論。首先,文官系統的職官被授予散階比武臣晚了六、七年,不過文臣獲得勳號較之武臣則僅遲了一年左右的時間。其次,作爲首位獲得散階的文臣,葉琛在獲得文臣散階的同時,也一并獲得勳、爵。再次,據葉琛被封贈的一系列名號,透露出文臣散階的這一表現方式,與將領有較大差異。將領從獲得武散階到同時獲得階、勳、爵是經過了一個相當長的時期演變過程,而文散階自一開始就以同時獲得階、勳、爵的面貌形式出現。不過,葉琛並不是在生前獲得階、勳、爵,而是在壬寅叛亂遇難之後封贈的,因此這一意義則又有所打了折扣。
葉琛被授予階、勳、爵,很可能是明建國前文臣授予散階的開始。未幾,當塗潘廷堅以金華同知被召入拜翰林學士,“階嘉議大夫,以年老致仕”。*焦竑《獻徵錄》卷二〇《翰林院一·翰林院學士潘廷堅傳》,頁813下。換言之,明朝的文散階很可能就是始於建國前的至正二十二年。此後,我們便頻繁可見文臣授予散官之例,比如吴元年(1367)朱元璋頒賜徽郡朱楓林的誥命中便有朱昇的散階:
奉天承運,吴王聖旨: ……朱昇趨鏘禮法之場,超卓傳注之表……可翰林侍講學士、中順大夫、知制誥、同修國史。宜令朱昇准此。
吴元年 四月 御寶 日。*朱昇《朱楓林集》卷一《翰林侍講學士朱昇誥》,合肥,黃山書社,1992年,頁1。
又如,吴元年五月賜陶安誥文曰翰林學士、嘉議大夫,知制誥,兼修國史;*黃金《皇明開國功臣錄》卷三《陶安傳》,頁262。潘廷堅之子潘黼則拜嘉議大夫、江西湖東道按察使。*焦竑《獻徵錄》卷二〇《翰林院一·潘黼傳》,頁813下。平吴後,朱元璋麾下一批重要的參議謀臣都得到進封,如趙庸爲資善大夫、中書左丞,楊憲爲中奉大夫、中書參政,劉基、章溢爲資善大夫、御史中丞,文原吉、范顯祖爲嘉議大夫、治書侍御史。*《明太祖實錄》卷二九洪武元年正月辛巳,頁490。由此可見,明建國前顯然已經建立起一套文官散階制度,然則這一文散階制度究竟是承襲元制還是明朝自創制度,一時尚遽難判定。
吴元年(1367)平吴後改革官制,*《明史》卷一二七《李善長傳》,頁3770。到洪武三年(1370)大分封,在短短的四年裏明太祖對追隨他征戰創業開國的文臣武將進行了三次行賞和兩次分封。
消滅東吴張士誠政權以後,朱元璋論功行賞,徐達封信國公,左相國如舊。*《明太祖實錄》卷二五吴元年九月辛丑,頁376。旋因官制尚左,達轉右相國;常遇春加授中書平章軍國重事,疏封鄂國,進爵上公;*黃金《皇明開國功臣錄》卷一《常遇春傳》,頁70。馮勝,升銀青榮祿大夫、大都督府右都督;*黃金《皇明開國功臣錄》卷一《馮勝傳》,頁173。湯和,除御史大夫兼太子諭德,階榮祿大夫,賜誥;*黃金《皇明開國功臣錄》卷一《湯和傳》,頁112。李文忠攻克杭州,得兵三萬、糧二十萬、馬六百匹,就加榮祿大夫、浙江等處行中書省平章政事;*黃金《皇明開國功臣錄》卷一《李文忠傳》,頁83。胡廷瑞、廖永忠、李伯升爲榮祿大夫、中書平章政事,康茂才爲榮祿大夫、同知大都督府事,張興祖榮祿大夫、同知大都督府事,顧時驃騎上將軍、大都督府副使,孫興祖驃騎上將軍、大都督府副使,吴禎鎮國上將軍、僉大都督府事,耿炳文鎮國上將軍、僉大都督府事;*《明太祖實錄》卷二九洪武元年正月辛巳,頁490;同書卷五五洪武三年八月己未條康茂才傳也從正面支持了這一批將領的官、階是平吴後授予的,頁1073。等等。
洪武元年(1368),朱元璋即皇帝位,新朝肇基,明太祖對李善長、徐達等重要文臣武將進行了建國後的第一次加官進爵。*《明太祖實錄》卷二九洪武元年正月乙亥,頁482。文臣中,授予李善長銀青榮祿大夫、上柱國、錄軍國重事、中書左丞相、宣國公;*黃金《皇明開國功臣錄》卷一《李善長傳》,頁157。案《明史》卷一二七《李善長傳》記載洪武元年李善長官爵階勳時,缺爵。然而據朱昇《朱楓林集》可知,洪武元年李善長封官晉爵的誥文是由朱昇起草撰寫的,《朱楓林集》卷一《中書左丞相李善長兼太子少師、封宣國公誥》:“中書左丞相李善長,柱石良材,國家宿望。……可授銀青榮祿大夫、上柱國、錄軍國重事、左丞相,兼太子少師,封宣國公。”頁4。劉基資善大夫、御史中丞兼太子贊善大夫;*劉基《誠意伯劉先生文集》卷一《翊運錄·御史中丞誥》,北京,中國文史出版社,2011年,頁5。朱昇嘉議大夫、翰林學士兼東閣學士、知制誥,兼修國史。*朱昇《朱楓林集》卷一《翰林院學士兼東閣學士朱昇誥》,頁2。宋濂以辭官還鄉,繼而丁父憂,故遲至洪武二年被詔總修《元史》時,除翰林學士、亞中大夫,知制誥,兼修國史。*黃金《皇明開國功臣錄》卷三《宋濂傳》,頁271。武將中,加徐達銀青榮祿大夫、上柱國、錄軍國重事、中書省右丞相、信國公,兼太子少傅。*焦竑《獻徵錄》卷五《特進光祿大夫、左柱國、太傅、中書右丞相、征虜大將軍魏國公、贈中山王、謚武寧徐公達神道碑》,頁137上;《朱楓林集》卷一《中書右丞相徐達兼太子少傅、封信國公誥》,頁5。常遇春,加銀青榮祿大夫、上柱國、中書平章軍國重事,兼太子少保,鄂國公;*朱昇《朱楓林集》卷一《中書平章常遇春兼太子少保、封鄂國公誥》,頁6。洪武二年七月卒於軍中,“贈翊運推誠宣德靖遠功臣、開府儀同三司、上柱國、太保、中書右丞相,追封開平王,謚曰忠武”。*黃金《皇明開國功臣錄》卷一《常遇春傳》,頁71—72。
綜合以上,由平章軍國重事、錄軍國重事、開府儀同三司、銀青榮祿大夫、驃騎上將軍、鎮國上將軍、上柱國這些職官、階官、勳官來看,自渡江後武臣授予散階以來直至洪武二年,武臣散階制度一直都是沿襲元朝武散階制,特別是常遇春的封贈階官非常典型地說明了這一點;文臣自至正二十二年以來直到洪武二年,文臣散階也同樣是沿襲元制。這從明初參與國家典制建構者的議論中亦可知,明王朝開國之初典章多仿效元朝舊制。*《明太祖實錄》卷二九洪武元年正月辛巳,頁491。王世貞曾特別指出,明初李善長、徐達、常遇春等於階、勳下帶錄軍國重事這一現象是多因元之舊制耳;*王世貞《弇山堂別集》卷六《錄軍國重事》,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頁111。王氏又懷疑《明會典》記載的正一品階、勳加授特進光祿大夫、上柱國爲贈設,並非生授,李善長、徐達、常遇春國初俱帶上柱國,然階不過銀青榮祿大夫,他正確指出這一現象是因爲“蓋因元之舊,官未定也”。*王世貞《弇山堂別集》卷六《上柱國》,頁113。
洪武三年,對於明朝典章制度建構來說,是一個極具重要意義的年份。該年三月議定朝臣服色,原則是悉准所授散官。先是,洪武元年禮部奏言:“各官先授散官,與見任職事高下不同,如御史董希哲前授朝列大夫、灃州知州,而任七品職事;省司郎中宋冕前授亞中大夫、黃州知府,而任五品職事。散官與見任之職不同,故服色不能無異,乞定其制。”明太祖乃詔省部臣定議公服、朝服,禮部奏唐制服色皆以散官爲準,元制服色皆以散官職事中從高者,提議國初服色循唐制,從散官,不計見職。*《明史》卷六七《輿服志三·羣臣冠服》,頁1633。明太祖曰:“自今服色宜准所授散官,不當計見任之職。”*《明太祖實錄》卷五〇洪武三年三月丙申,頁977。於是給賜朝臣袍帶凡二千八百一十三人,皆從原授散官給之。六月,議定文武官朝服之制。*黃金《皇明開國功臣錄》卷一《李善長傳》,頁162。
《明太祖實錄》又載,洪武三年六月定五等勳、爵之制。凡勳,正一品上柱國,從一品柱國,正二品上護軍,從二品護軍,正三品上輕車都尉,從三品輕車都尉,正四品上騎都尉,從四品騎都尉,正五品雲騎尉,從五品武騎尉。爵,正一品國公、郡公,從一品郡侯,正從二品郡伯,正從三品縣伯,正從四品縣子,正從五品縣男。*《明太祖實錄》卷五三洪武三年六月甲子,頁1038。事實上,這可能是《明太祖實錄》的誤載。因爲頒佈於洪武元年的《大明令》,已經赫然載有勳爵封贈之制。《大明令》云:
凡封贈等第: 正從一品封贈三代,爵國公,勳(正上柱國、從柱國),母妻並國夫人;正從二品封贈二代,爵郡公,勳(正上護軍、從護軍),母妻並郡夫人;正從三品封贈二代,爵郡侯,勳(正上輕車都尉,從輕車都尉),母妻並郡夫人;正從四品封贈父母,爵郡伯,勳(正上騎都尉,從騎都尉),母妻並郡君;正五品封贈父母,爵縣子,勳(雲騎尉),母妻並縣君;從五品封贈父母,爵縣男,勳(武騎尉),母妻並縣君。正從六品封贈父母,父止用散官,母妻並恭人。正從七品封贈父母,父止用散官,母妻並宜人。凡公、侯、伯、子、男五等封爵,其功勳大臣,止封公爵,百年後許封侯爵。*《大明令·禮令》,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頁254—255。
由上引文可知,完整的五等爵、勳制度至遲在洪武元年就已確立,並且已經實施到現實的政治軍事領域中去了。因此,《明太祖實錄》所謂洪武三年六月定五等勳爵之制,實際的情況很可能是洪武三年六月重申洪武元年五等勳爵制。
洪武元年爵制與元制有所差別。史載,元制爵八等: 王、郡王、國公、郡公、郡侯、郡伯、縣子、縣男,品從正一品至從五品。*《元史》卷九一《百官志七·爵》,頁2319。其實,元朝爵制爲王、公、侯、伯、子、男五品六等爵制。洪武元年爵制,革王爵,保留公侯伯子男五等爵,將王爵變成死後封贈爵等。迨至洪武季年,甚而將子、男兩個爵等也徑直革去,僅保留公、侯、伯三等爵。*明代改五等爵制爲三等爵的確切時間不詳,待考。根據《明太祖實錄》卷一六〇洪武十七年三月癸丑由吏部尚書余熂奏言,可知五等爵制一直在實行,頁2485。又《明太祖實錄》卷一七四洪武十八年七月乙丑朱元璋戒諭鎮江丹陽知縣胡孟通、縣丞郭伯高,亦可知五等爵制仍在實行。頁2646。但《明太祖實錄》卷一九八洪武二十二年十一月己未及其此後言及爵等時,多言公侯伯,而不再出現子男二等爵,頁2976。尤其是永樂初實行靖難分封時只見公侯伯三等爵,不見子男二等爵,然而敕纂於洪武二十六年的《諸司職掌·吏部·封爵》(《續修四庫全書》,748册,〔轉下頁〕需要指出的是,洪武元年的勳爵制適用的對象是武臣,而非文官,或者可以認爲洪武元年勳爵制就根本没有將文官納入考慮範圍。
〔接上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年,頁597 下—598 下) 中還仍然載有關於五等爵制的規定,因此明代五等爵制很可能在洪武二十六年後至永樂初之際改爲三等爵制。
洪武元年勳制充分吸收了元制的内容,與元朝勳制内容基本一樣,勳品爲五品十級,從正一品至從四品八個階的勳官完全相同,僅有五品二個階的勳官稍有不同。因此,與其說洪武元年勳制是明制,毋寧說還是元制。值得注意的是,洪武元年勳制的精神也是繼承自元制,僅有武勳,而無文勳。
然而,洪武元年勳制旋被洪武三年十一月勳制取代。事實上,洪武三年十一月勳制改制這一事實很容易被人們忽視。因爲,洪武三年大分封這一事件更容易吸引研究者的注意力和視線,反而忽視了與之相關的重要制度的制定與變更。
洪武三年十一月,明朝北伐隨着徐達、李文忠等最高軍事統帥的返京,標誌着北伐的軍事行動以勝利告終,朱元璋親至龍江慰勞北伐將士,次日徐達率北伐諸將呈上《平沙漠表》,在滿朝文武的朝賀聲中,朱元璋以武成告於郊廟,“命大都督府、兵部錄上諸將功績,吏部定勳爵,戶部備賞物,禮部定禮儀,翰林院撰制誥,以封功臣”。*《明太祖實錄》卷五八洪武三年十一月壬辰,頁1125—1126。字下點爲引者所加。在朱元璋這道命令中,都督府與四部、翰林院各行其職,準備分封,其中吏部的職責是“定勳爵”。也就是說,六月議定重申的勳爵制因此變更,然而明清史籍未載此次改制的内容。
洪武三年十一月丙申(十一日),也就是在明太祖朱元璋發佈分封命令兩天後,明太祖論功行賞,舉行了明朝歷史上規模最大的一次分封功臣典禮。
文臣,授予左丞相李善長爲開國輔運推誠守正文臣、特進光祿大夫、左柱國、太師、中書左丞相,封韓國公,參軍國事,歲祿四千石,子孫世襲,賜誥鐵券。*黃金《皇明開國功臣錄》卷一《李善長傳》,頁160—163。劉基,開國翊運守正文臣、資善大夫、護軍,封誠意伯,食祿二百四十石,以給終身,子孫不世襲。*劉基《誠意伯劉先生文集》卷一《翊運錄·誠意伯誥》,頁6;黃金《皇明開國功臣錄》卷一《劉基傳》,頁129。
武臣,徐達,授開國輔運推誠宣力武臣、特進光祿大夫、左柱國、太傅、中書右丞相,改(進)封魏國公,參軍國事,食祿五千石,賜誥命、鐵劵。*焦竑《獻徵錄》卷五《特進光祿大夫、左柱國、太傅、中書右丞相、征虜大將軍魏國公、贈中山王、謚武寧徐公達神道碑》,頁137上;黃金《皇明開國功臣錄》卷一《徐達傳》,頁57—58。李文忠,開國輔運推誠宣力武臣、特進榮祿大夫、右柱國、大都督府左都督,封曹國公,同知軍國事,食祿三千石,賜誥命鐵券。*黃金《皇明開國功臣錄》卷一《李文忠傳》,頁91。鄧愈,開國輔運推誠宣力武臣、特進榮祿大夫、右柱國、封衛國公,參軍國事,食祿三千石,賜誥命鐵券。*黃金《皇明開國功臣錄》卷一《鄧愈傳》,頁104。湯和,開國輔運宣力武臣、榮祿大夫、柱國、封中山後,食祿一千五百石,賜誥命鐵券。*黃金《皇明開國功臣錄》卷一《湯和傳》,頁114。馮勝,開國輔運推誠宣力武臣、特進榮祿大夫、右柱國,封宋國公,同參軍國事,食祿三千石,賜誥命鐵券。*黃金《皇明開國功臣錄》卷一《馮勝傳》,頁176。沐英,鎮國將軍、僉大都督府事;次年升都督同知,進榮祿大夫。*黃金《皇明開國功臣錄》卷一《沐英傳》,頁132。等等。
當然,洪武三年十一月丙申分封的名單遠不止以上開列之人。*《明太祖實錄》卷五八洪武三年十一月丙申,頁1126。根據分封功臣的官、爵、階、勳,可以看到洪武三年十一月勳爵改制的實際内容和意義通過功臣大分封得到充分反映和體現,無論是勳制,還是階制,明朝在繼承元朝制度的同時,開始初步對其進行全面的改造。
由洪武三年大分封的勳官來看,明朝後來定制的六品十二勳制應該就是洪武三年改制後的産物,即正一品,左、右柱國;從一品,柱國;正二品,上護軍;從二品,護軍;正三品,上輕車都尉;從三品,輕車都尉;正四品,騎都尉;正五品,驍騎尉;從五品,飛騎尉;正六品,雲騎尉;從六品,武騎尉。*《明史》卷七二《職官志一·兵部》,頁1751。事實上,洪武三年分封的實際階勳授予情況是,散階爲正一品升授特進光祿大夫,勳即爲左柱國;散階爲正一品初授特進榮祿大夫,則勳爲右柱國,因此從嚴格意義上來說,明代勳制其實是六品十三勳制。
研究对象为2012-2015年7套国考数学学科知识与能力试题,基于前文对数学学科知识的定义,实际本研究只涉及每套试卷中第1—6、7(8)、 9—11、14题.
表一 元朝勳制、洪武元年勳制與洪武三年十一月勳制對照表
(續表)
資料來源: 《元史》卷九一《百官志七·勳》,頁2320;《明太祖實錄》卷五三洪武三年六月甲子,頁1036;萬曆《明會典》卷一一八《兵部一·勳祿》,北京,中華書局,1989年,頁613— 614;《明史》卷七二《職官志一·吏部》,頁1736。
與此同時,散階制也發生了較大變化,主要體現在對元朝高品級的一、二品的散階官號進行了深刻變革。元制,正一品六階,從低到高,分別是銀青榮祿大夫、金紫光祿大夫、崇進、特進、儀同三司、開府儀同三司。而根據洪武三年功臣分封的階官,通過革除、合并的方式,洪武三年勳制將元制正一品散官大大省簡,首先革除儀同三司、開府儀同三司、崇進三階散官,然後將特進與金紫光祿大夫和銀青榮祿大夫三階合并變更爲特進榮祿大夫、特進光祿大夫兩階,總共裁汰了四階散官。又,根據洪武三年沐英分封之階官,可知該年勳制將元制二品武臣初授散官鎮國上將軍改爲鎮國將軍,去“上”字,無疑元制正從二、三品散官中凡帶“上”字的“上”在洪武三年勳制改制時皆一并被革除。這樣,從洪武三年分封授予的散官來看,不難發現元朝的散階制度開始被放棄,取而代之的是經過改造的明朝的散階制度。
洪武三年是明朝國家典章制度開始告別元制的標誌性一年。濱島敦俊在對明代國家祀典進行研究時,敏銳地捕捉到洪武三年與洪武二年是具有本質區別的改制的一年。*〔日〕 濱島敦俊著,朱海濱譯《明清江南農村社會與民間信仰》,廈門大學出版社,2008年,頁119。大致而言,在洪武三年這一年,明朝的官職、散階、武臣勳官、爵制初步確立起來了。
相對於武散階制度演變線索記載清晰的情形不同,文獻關於明初文散階制度的調整變更記載則要模糊得多。史籍並未載明明初文官散階的調整變更情況,但《明太祖實錄》卷八五記載洪武六年九月癸卯詔定散官資階之事:
詔定散官資給(階)。凡除授官員,即與對品散官。在京官,以三十月爲一考,每考升一等。在外官,以三歲爲一考,每考升一階。授中書左丞相胡惟庸特進榮祿大夫、御史大夫陳寧榮祿大夫、御史中丞商暠資善大夫,中書參政馮冕、丁玉中奉大夫,翰林學士承旨兼吏部尚書詹同、戶部尚書俞溥嘉議大夫,翰林侍講學士兼太子贊善宋濂、戶部侍郎趙好德中順大夫。*《明太祖實錄》,頁1508。按“散官資給”,臺灣中研院校本據嘉本作“資級”,其實皆誤,當作“資階”,據下引《明史·宋濂傳》可知。
儘管這段文字没有說明究竟是定武臣散階還是文官散階,但是這段史料裏授予散官之人無一例外全部是文官。《明史·宋濂傳》云: 洪武六年九月,“定散官資階,給濂中順大夫,欲任以政事”。*《明史》卷一二八《宋濂傳》,頁3786。更爲關鍵的是,上引《明太祖實錄》對散階與考核二者之間做出的規定是就文官而言。據此推斷,洪武六年九月詔定散官資階即使包括武臣散階之改定,顯然更主要的是對文官散階進行調整變更。
洪武六年九月癸卯詔,明確了散官資階兩項内容: 第一,如何獲取散官,原則是“凡除授官員,即與對品散官”。具體言之,包含兩個原則: 其一,只要除授官職,即可獲取散官;其二,確立以官品定散官的原則。第二,散官如何升階,明廷實施的路徑是以考核決定散官升階的方式,規定京官三十月一考,每考升一等;外官三歲一考,每考升一階。按三年一考核的制度,大概出自吏部尚書杜澤的創制。*《明史》卷一三八《陳修傳》,頁3964。然而,很快明廷就於洪武七年對散官的授予原則與方式作出更動,改作降低二個品級授受,具體規定:
職三品者,授正五品下階散官;四品者,授正六品下階散官;五品者,授正七品下階散官。及考滿,俱各比例遞升。六品而下,亦依定制。先是,除授官員,有不次升用者,俱與對品散官,故至是重定之。其已授散官者,須歷及所授散官品級,然後遞升。其有才德拔萃,特旨不次用者,不拘此例。*《明太祖實錄》卷九三洪武七年十月戊午,頁1628。
洪武十四年(1381),明廷又對散官制度在給授過程中遇到的一些特殊情況作出了明確的補充說明:
凡布衣初入仕,雜職初入流,任内未及初考,而遷調改除、升等者,有罪及不稱職者,貶降者,考核平常量才降等非貶降者,皆得初授階。凡初考稱職、任内已及初考遷調改除,而品級仍前者,任内已升授未及再考,遷調改除而品級仍前者,皆得升授階。凡及兩考而事績顯著者,皆得加授階。*《明太祖實錄》卷一三八洪武十四年七月丁未,頁2178。
上引洪武十四年詔,對散官給授中的初授、升授和加授三類情況作了明確說明和規定。洪武十四年詔令的内容,頒佈後不久便被寫進《洪武禮制》、《諸司職掌》等國家典章法典,爲有明一朝遵行不替。值得注意的是,明制的初授、升授和加授的說法與元朝散官晉升的說法稍有不同。
此外,在文武散官制度逐步完善的過程中,明初國家機構中一些特殊部門的散官制度亦漸次確立,包括内官、光祿寺、欽天監、太醫院等系統。洪武四年(1371)正月,吏部奏定内官散官。内官散官從八品至最高正四品,計五品十階: 正四品,中正大夫;從四品,中侍大夫。正五品,中衛大夫;從五品,侍直大夫。正六品,内侍郎;從六品,内直郎。正七品,正奉郎;從七品,正衛郎。正八品,司奉郎;從八品,司直郎。*《明太祖實錄》卷六〇洪武四年正月甲辰,頁1180;《明史》卷七四《職官志三·内官》,頁1823。閏三月,定欽天監散官: 監令,正儀大夫;少監,分朔大夫;五官正,司玄大夫;監丞,靈臺郎;五官保章正,平秩郎;五官靈臺郎,司正郎;五官挈壺正,挈壺郎。*《明太祖實錄》卷六三洪武四年閏三月乙丑,頁1205。案,《明史》卷七四《職官志三·欽天監》所載與《明太祖實錄》記載稍異。《實錄》五官正,《明史·職官志三·欽天監》作“五官司”。洪武十年,定光祿司散官品秩。此前光祿司官來源不一,或爲内官,或爲流官,或庖人,皆同授散官。洪武十年規定光祿司官散官給授原則,内官除授者照内官散官給授,流官除授者照文官散官給授。若是庖人除授者,卿從三品,授尚膳大夫;少卿正五品,授奉膳大夫;司丞從六品,授司膳郎;各署丞從七品,授掌膳郎;監事從八品,授執膳郎。*《明史》卷七四《職官志三·光祿寺》,頁1799;《明太祖實錄》卷一一四洪武十年八月壬子,頁1873。其實是明確了光祿司官給授散官的原則,以及補充頒佈了庖人司官的散官資階。洪武十四年,明太祖在對中央機構進行重大調整和改革之時,將同爲正三品機構的欽天監、翰林院、太醫院一并降爲正五品衙門,並且規定欽天監、太醫院官“俱從品級授以文職散官”。*《明史》卷七四《職官志三·太醫院》,頁1811;《明史》卷七三《職官志二·翰林院》,頁1787;《明太祖實錄》卷一三九洪武十四年九月癸未,頁2186。
可以說,明建國以來文武散官制度經過不斷調整、改造和完善,到洪武十四年已基本確立。不過遺憾的是,文武散階官號是何時何人如何調整、改造的情境和真實内幕,因囿於史料過於簡略,甚至是籠統模糊的,無法考證詳知。
值得提出的是,大凡研究者論及明代散官制度時一致認爲明代的散官制度意義不大,强調明代的官品是整個職官制度的核心要素,俸祿水準、散階官號等一切都由官品而定。其實,這是明朝定制以後的官職、品級、俸祿、散官、勳號之間所表現出來的這種完全一一對應的關係。然而事實上,在明初情況並非如此,官、職、品、階、爵、勳並不一定是嚴格按照一一對應原則,而是存在不對應的情況的。這一現象由前引述史料已可洞察。
這裏可以劉基爲例再作進一步分析。洪武三年十一月,朱元璋大封功臣,授予劉基:“開國翊運守正文臣、資善大夫、護軍,封誠意伯,食祿二百四十石。”*黃金《皇明開國功臣錄》卷一《劉基傳》,頁129。
劉基的這一系列封號包含功臣號、散官、勳官、爵和俸祿,其中功臣號“開國翊運守正文臣”,無品級之別;資善大夫,爲正二品文官初授散階;護軍,爲從二品武職之勳;誠意伯,爲第三等爵,按照明制規定公侯伯視一品;*《明史》卷七二《職官志一》,頁1736。俸祿二百四十石,洪武三年分封時,明朝尚未制定俸祿制度,但是比照同時分封的公、侯,公中最高五千石,侯中最低九百石,當然由於功臣爵位視爲一品,俸祿則由上裁定,則劉基伯爵俸祿未免寒磣。若以洪武四年明朝第一次制定的俸祿數來衡量,正一品九百石,也就是說洪武三年分封的公侯食祿數都符合正一品官俸祿的標準,從四品二百四十石。*《明太祖實錄》卷六〇洪武四年四月庚戌,頁1182。如果再算上劉基當時擔任的官職是御史中丞兼太史令的話,御史中丞是正二品,太史令(吴元年十月改爲院使)正三品。也就是說: 劉基,享受着正一品的第三等伯爵位、正二品的文官初授散官、從二品的武臣之勳,擔任着正二品和正三品的官職,卻領着從四品的俸祿。通過對劉基一系列封號的剖析,不能不說對劉基的分封是一個頗耐人尋味的分封。
正是因爲上述情況的存在,隨着時日推移,職官沿革、品秩崇卑、勳階升轉、俸祿損益,“歷年兹久,屢有不同”,朱元璋認爲這一情況的存在,嚴重損害了國家典章制度的權威性,“無以示成憲於後世”,因此洪武二十五年十一月命儒臣重定文武官員的品、階、勳、祿之制,“以示天下”。*《明太祖實錄》卷二二二洪武二十五年十一月甲辰,頁3249。
表二 洪武二十五年品、階、勳、祿制
(續表)
(續表)
根據表二,可以做出如下分析:
(1) 明朝武臣勳有六品十二階,元朝是五品十階,這由表一對照表可以得到更爲直觀的反映。主要差異在於,明制除了將元制正一品勳官的上柱國改爲左右柱國,就是將元制的五品勳官雲騎尉、武騎尉降爲六品勳官,再後重新增設驍都尉、飛都尉兩階五品勳官。
(2) 洪武二十五年頒佈的勳制文官有勳五品十階,這是明制與元制最大的差異之一。元制没有文勳,而明制卻有文勳,明制文勳主要是參考中古時期南北朝隋唐的文勳官號而創制,然而明初文勳究竟是何時制定的仍有待進一步考證。
(3) 洪武二十五年頒定的武散階共六品三十階。明朝的武散階制雖是從元制繼承而來,但是經過本朝改造發展後形成的武散階,與元制已存在較大差異。主要表現在: 首先,洪武二十五年頒佈的武散階比元制武散階品、階要少,元制八品四十二階,明制没有七品、八品兩個品級八階的武散官,即元制正七品初授散官忠翊校尉、升授散官忠勇校尉,從七品初授散官敦武校尉、升授散官修武校尉,正八品初授散官進義校尉、升授散官保義校尉,從八品初授散官進義副尉、升授散官保義副尉,明制不設。其次,明制,將正一品武散階大大簡化,從元制的六個階位簡化爲二個階位。最後,明制將元制二、三兩個品級的十二個階位中將軍號中的“大”字徑直統統去掉,於是“大將軍”就變成“將軍”了,明朝武散階制最終演變成六品三十階。
(4) 明制文官散階也與元制存在不小差異。表二開列明制文官散階四十二,元制文散官也是四十二階,元明文官散階總階數相同。但在實質上卻有不小差別。明制將元制正一品散官六階簡化爲二階,省革了四個階位。元制文官九品無散官階,而明制則文官九品置散階。實際的做法是,明制將元制八品四階散官降爲九品四階散官,另設正八品初授迪功郎、升授修職郎,從八品初授迪功佐郎、升授修職佐郎四階散官。*按,除了正一品散官、八品九品散官的改造增置以外,明制文散階個別官號也與元朝小有不同,如從七品,元制下階曰從事郎、上階征事郎,而洪武二十六年敕纂《諸司職掌·吏部·司封部·散官》、萬曆《明會典》卷六《吏部五·散官》、《明史》卷七二《職官志一·吏部》皆作從七品初授則曰從仕郎、升授則曰征仕郎,然而纂於洪武十三十四年左右的《洪武禮制》、張鹵輯《皇明制書》所收洪武二十六年敕纂《諸司職掌·吏部·散官》、萬曆年重鐫敕纂《大明一統文武諸司衙門官制》卷一則又作從七品初授則曰從事郎、升授則曰征事郎。正確的應是,從七品初授從仕郎、升授征仕郎。關於這一點,明末徐石麒《官爵志》卷一《文散官》考證云:“隋有徵仕郎,今從七品初授從仕郎,升授徵仕郎。”《續修四庫全書》,749册,頁41下。經過這樣的改造,因此明制文散官在階數上仍與元制階數相同。
最爲重要的是,洪武二十五年頒定的品、官、勳、階、祿制確立了以品爲核心,以品爲本位,以品定勳、階、祿的基本原則。換言之,有什麽樣的官品,就有相對應的職事,也同時擁有對品的勳官、散官,也就明確意味着可以領到確切數額標準的俸祿米石。它最大的特徵就是一一對應,絶不紊亂,這是一個四位一體或五位一體的制度。這一套制度把自明朝建國以來經過多次調整、不斷改造的各個系統的勳制、散官制、俸祿制納入到一個有效的、完備的、簡明的有機系統整體之中運作,而這套系統的最核心的樞紐就是“官品”,以官品統領勳、階、祿,官品起着提綱挈領的效用,從而結束了此前品、階、勳、祿高低失當、畸輕畸重的矛盾和局面。
綜上所述,明代散階制的起源、發展與確立的演變線索與過程清晰可覓。在郭子興死後的至正十五年(1355)渡江前後,朱元璋軍事集團沿襲元制實行散階制,首先出現武散階,隨着軍事戰爭的進展,在對陣亡將領和地方官吏進行封贈的行爲中逐漸出現了勳官和文散階。明建國以後,自洪武元年(1368)開始對以元制爲基礎的勳階制度進行調整、改造和完善,在文武散階制逐步完善的過程中漸次確立了内官、光祿寺、欽天監、太醫院等機構系統的散官制度。但是,官制中卻存在職、品、階、勳之間失衡的現象以及各個機構系統之間散階制互不關聯的情形,爲了解決這些矛盾問題,洪武二十五年明廷頒定品官勳階祿制,確立了以品爲本位,以品統領官、階、勳、祿,實行品—職—階—勳—祿一一對應的原則,通過這一組合方式將自明朝建國以來經過多次調整、不斷改造的各個系統的勳制、散官制、俸祿制納入到一個有效的、完備的、簡明的有機系統整體中,從而建立了一套多位一體職官制度,標誌着明朝散階制度最終定型,爲整個明朝遵循不替,同時也表徵着新生的大明王朝的典章制度又一個領域告別了元朝。
最後,在結束本文的時候,順便對本文引到而文獻本身關於階、勳記載舛誤之處稍作辨析。
(1) 是關於追封的趙德勝、俞通海的勳官問題。元制,榮祿大夫,爲從一品初授散官,對應勳號是柱國,而非上柱國。因此,若宋濂所記勳號不誤,則趙德勝之散官階當是正一品初授銀青榮祿大夫;若趙德勝散官階是榮祿大夫,其勳號就當是柱國,而非上柱國。綜合多方情況,甲辰年追封趙德勝的散階就是從一品初授的榮祿大夫,而非正一品初授的銀青榮祿大夫,因此其勳號是柱國,故而黃金所記正確,宋濂作上柱國錯誤。同樣情況,經洪武三年改造後形成的散階制與勳制,光祿大夫爲從一品升授散官,勳則依散官定擬,*《諸司職掌·司勳部·勳級》,《續修四庫全書》,748册,頁604上。對應的勳只能是柱國,而不可能是上柱國,只有正一品文臣武將在死後追封爲特進光祿大夫之時,纔贈上柱國之勳,從一品則加授封贈光祿大夫、柱國,*《洪武禮制·文武階勳·文職》載:“正一品,初授特進榮祿大夫,升授特進光祿大夫,加授贈特進光祿大夫、上柱國。從一品,初授榮祿大夫,升授光祿大夫,加授贈光祿大夫、柱國。”《文武階勳·武職》載:“正一品,初授特進榮祿大夫,升授特進光祿大夫,加授贈特進光祿大夫、上柱國。從一品,初授榮祿大夫,升授光祿大夫,加授贈光祿大夫、柱國。”張鹵《皇明制書》,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3年,頁314,318。又李默《吏部職掌·文職散官》記載亦同,《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史部258),頁210上。因此洪武三年分封時封贈俞通海時其階勳只能是“光祿大夫、柱國”,而絶無可能爲“光祿大夫、上柱國”。
(2) 前引史料載云至正二十四年十一月贈俞廷玉龍虎將軍、上護國、同知樞密院事、河間郡公。這裏階、勳、職、爵中階、勳皆錯,至正二十四年沿襲的还是元朝階勳制度,元制,勳無“上護國”之號,只有“上柱國”、“上護軍”,階無“龍虎將軍”,只有“龍虎衛上將軍”,簡稱“龍虎上將軍”。龍虎將軍是明制正二品武職加授散階,同知樞密院事爲正二品武職,因此,至正二十四年追封俞廷玉的階應是龍虎上將軍,勳爲上護軍。
(3) 關於丁德興的散階,吴元年九月誥贈丁德興爲驃騎將軍、都指揮使。甲辰制定官制時,不見規定都指揮使一職的官品。朱元璋集團中首見都指揮使一職時在至正十六年三月,置帳前總制親兵都指揮使司,以馮國用爲都指揮使。*《明太祖實錄》卷四丙申七月己卯,頁46。後親兵都指揮使司改爲金吾侍衛親軍都護府,至正二十三年康茂才以親兵副都指揮使改爲金吾侍衛親軍都護。*《明太祖實錄》卷一二癸卯正月壬寅,頁147。根據甲辰官制,親軍都護職從二品,*《明太祖實錄》卷一四甲辰三月戊辰,頁183。康茂才由副都指揮使直接轉爲親軍都護,可知副都指揮使當爲從二品,因此都指揮使當是正二品職官。洪武五年禮部言都指揮使官秩正二品也反證此前一直存在的都指揮使是正二品之職。*《明太祖實錄》卷七三洪武五年四月乙巳,頁1348。我們知道,吴元年朱元璋政權仍然沿襲元朝散階制度,因此正二品的都指揮使,對應的散階有三: 龍虎衛上將軍、金吾衛上將軍、驃騎衛上將軍,故此吴元年追封丁德興的散階應是驃騎上將軍,職都指揮使。驃騎將軍,是明朝定制後的正二品武職初授散階。顯然,不管是《明太祖實錄》還是《皇明開國功臣錄》,關於丁德興追封的散階記載都是不準確的。
通過對上述四例勳、階史料舛誤的辨析,提示我們在研究明初歷史特別是職官制度問題,引用史料時務必保持警惕,多加留心,必須對相關史料進行細緻辨析後方可使用。
(本文作者係蘇州科技大學歷史學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