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中国共产党解决宗教与社会主义关系的正确道路。“引导相适应”原则的确立有其必然性:唯物史观是它的立论基础;它符合宗教发展的历史规律;它也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共生发展的现实要求。十八大以来,“引导相适应”理论得到了新的发展:2015年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习总书记阐述了“引导相适应”基本要求的“四个必须”;2016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进一步阐述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目标方向和基本途径。
[关 键 词]引导;宗教;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理论;形成;创新发展
1949年新中国建立,一个问题不可避免地摆在新生的社会主义政权面前:如何处理与古老的人类历史文化现象宗教的关系?这个问题的根源在于社会主义政权与宗教在世界观上的差异---无神论和有神论。从新中国成立至今,中国共产党几代人不懈探索,成功找到了解决这个问题的道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后称“引导相适应”)。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中国共产党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总结社会主义发展史上处理宗教问题的经验和教训,找到的解决宗教与社会主义关系的正确道路。其价值在于:理论上,创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实践上,确立解决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大原则、大方向。
一、我国确立“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原则的必然性
立论基础: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是中国共产党人探索宗教与社会主义关系方法论,也是我党提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立论基础。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基本立场出发来看,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意识,作为人类精神生活的一部分,作为一种思想上层建筑,归根到底是为人类社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所决定的,服从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和政治。这个规律决定着任何一个社会的宗教都要适应它所处的社会。
历史规律:“引导相适应”原则符合宗教发展的历史规律。宗教不断适应社会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客观事实,宗教在原始社会产生后便随着社会形态的变迁而不断改变着自己的存在形式。宗教形式的变化正是宗教适应社会发展的结果。如基督教,由早期反对罗马奴隶制帝国转变为主动适应而被罗马确立为国教,中世纪基督教与封建制度结合而发展到顶峰,16世纪基督教通过宗教改革进一步适应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督教2000多年的历史,就是不断适应特定社会历史条件的历史。这说明一种宗教不仅能适应特定社会,而且能适应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
宗教最初都是从某个特定地域开始的地方性信仰体系,世界性宗教是地方性宗教突破地域发展后逐步形成的。世界性宗教发展过程中有一个普遍的现象:不同文化背景的宗教总是很难完整地保持其原初的面貌和状态,宗教在走出故乡后在异地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一些宗教发展的过程中出现的改革、新教派的产生、神灵体系的调整,无不是宗教顺应社会历史条件变化的结果。[1]基督教世界宗教的历史是从东方(巴勒斯坦地区)进入西方(罗马)开始的。早期基督教有明显反抗意识,不与统治阶级合作,故遭到罗马统治者的迫害。后来主动顺应罗马社会,确立“凯撒的归凯撒,天主的归天主”态度和立场,才被罗马帝国接受。基督宗教由犹太文化圈进入希腊、罗马文化圈,拉丁化是它在罗马立足、向“普世”宗教发展迈出的第一步,也使它由东方宗教变成西方宗教。佛教传入中国最初几百年,强调佛法大于王法,主张沙门不敬王者,对中国政治表现出不合作、不妥协的态度和立场,最初在中国的发展举步维艰。三百年后,佛教界有识之士认识到“不依国主,则法事难立”,改变立场,选择顺应中国政治的路线,佛教在中国走上了顺利发展之路。[2]以上事实表明:宗教要发展,需要与时俱进、处境化、本土化,这个过程就是对特定社会的适应。纵观世界宗教的历史,有一条规律就是宗教都要适应其所处的时代和社会才能生存和发展。
现实要求:“引导相适应”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共生发展的现实要求。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必将经历一个漫长的社会历史进程,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社会,只是这个漫长历史进程的一个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还有其赖以生存的社会根源、自然根源和认识根源,宗教将长期存在。从宗教自身的现实利益和前途来看,需要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的长期性和群众性也决定了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建立与宗教的和谐关系,宗教既然在我国社会长期存在,且信仰宗教的群众有两亿之多,我们就要正视它、引导它,使它朝着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方向发展。相反,如果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不相适应,就会发生冲突,既不利于国家,也不利于宗教自身的发展。
二、“引导相适应”的实践探索和理论建构
实践—认识—实践—理论升华,是“引导相适应”理论建构的基本路径。19世纪中叶,马、恩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创立伊始,就面临如何对待宗教的问题。科学社会主义的核心思想是鼓动无产阶级进行暴力革命,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19世纪的欧洲,宗教上层依附在资产阶级、没落封建贵族一边,在这种特定历史条件下,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对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宗教是持批判态度的。马、恩虽然创立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但他们没能看到社会主义的胜利,也没能直接参与社会主义如何处理宗教问题的具体实践,对社会主义和宗教究竟建立怎样的关系,只是提出了大的原则,并没有提出具体的思路和对策。列宁在领导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依据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制定了苏俄处理宗教问题政策法规,在社会主义与宗教关系的实践上也仅仅是一个短暂的尝试。因此,关于社会主义与宗教的关系的实践探索,实践主体是后来的共产党人,后继者们的探索是曲折和艰辛的。
(一)苏共的实践探索
苏联初期,苏共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特别是列宁宗教思想具体化为处理其国内宗教问题的政策法规:一方面,苏共发挥强大的政治优势,对东正教实施了政治改造,使之基本站到了拥护苏维埃政权、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爱国守法的立场上。在此基础上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实行政教分离,不容许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和教育,不断充实和强化这方面的政策、法规,并使之在实践中得以贯彻落实,维持了政教关系大体协调的局面。另一方面,在思想领域开展反对宗教有神论的无神论宣传教育。苏共处理宗教与社会主义关系的实践存在不少问题,留下了深刻教训。
第一,忽视了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的长期性、群众性和复杂性,企图利用无神论的宣传教育、用行政手段,在短期内削弱宗教、甚至消灭宗教。第二,片面、教条理解和对待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相当长时间,将马克思、列宁关于阶级社会教会性质和作用的论断,不加分析、不做区别地运用到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忽视宗教积极作用。第三,将宗教世界观等同于信教群众、宗教界人士政治上的落后,甚至反动,用阶级斗争的办法解决内部矛盾,模糊反动教会反社会主义的活动与正常宗教活动的界限。第四,20世纪80年代中期后在政策上向右,任凭攻击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思想泛滥,进而抛弃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第五,对科学无神论帮助人们摆脱宗教的影响估计过高。苏共认为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宗教的社会根源基本消失,宗教仅仅只是旧社会遗留的意识形态残余,只要依靠无神论宣传教育和行政手段就能在意识形态领域消灭宗教残余。第六,20世纪80年代政治巨变后,向西方和解,解除了对西方宗教渗透的政治设防,使罗马教廷势力乘虚而入,国内反社会主义的地下宗教势力日趋活跃,公开成立宗教政党,成为危害社会稳定的消极因素,参与到促使苏联解体的进程中。
(二)中国共产党的实践探索
1.新中国早期实践。新中国成立后,宗教界进行了宗教制度改革,天主教、基督教摆脱西方教会控制,独立自主自办教会,佛教、道教、伊斯兰教革除封建特权和剥削制度,这是我国宗教迈出的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一步。我国宗教由此发生了根本变化:宗教问题上的矛盾已经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我国各宗教成为中国的宗教,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一道成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宗教界探索如何更好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种种努力,都是在这一基础上继续进行的。
1957年以后,党在处理宗教问题上“左”的思想抬头,教条对待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照搬苏联做法,一直到文化大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被歪曲,正常宗教活动被禁止,宗教界人士信教群众被当作专政对象,发生了企图利用行政力量消灭宗教的极端做法,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探索中断。这些处理宗教问题错误做法的教训是深刻的,向我们提出了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怎样看待宗教、如何正确继承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如何妥善处理好社会主义与宗教的关系?
2.改革开放后的实践推进和认识深化。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的推进中,党启动了对怎样看待宗教、如何正确继承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如何妥善处理好社会主义与宗教的关系等问题的研究和理论思考。1982年党中央颁布19号文件《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对以往处理宗教问题的错误进行了反思与纠正,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问题的提出奠定了科学的观点和正确的政策基础。
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学术界、宗教工作干部、宗教界围绕如何看待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如何认识宗教的本质、宗教的社会作用等问题开展了研究和讨论,重点最后集中在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个问题上来。不同观点进行交锋,认识逐步深化,共识不断扩大,在以下几个问题上取得了相对比较一致的看法。
A.关于马克思主义宗教观:马恩列研究宗教是从推翻剥削阶级的政治斗争出发,重点从宗教与政治的关系中阐明宗教的作用,并对宗教进行批判。这与当时的历史条件一致的,不能教条对待。要宣传有神论,但不能把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分歧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
B.关于如何看宗教:宗教不仅仅是社会意识形态,而是由各种要素构成(信仰、感情、仪式、组织),并与其他社会意识形式相包容(哲学、道德、伦理、艺术等)。要注意从宗教的各个要素、从宗教与其他意识形式的联系和区别中,全面研究由此而派生出的不同社会作用。社会主义时期宗教存在的社会、自然、心理根源仍没有消除,宗教将长期存在。
C.关于宗教与社会主义关系: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宗教的社会作用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在剥削制度已经消灭的社会主义社会,宗教积极方面的作用和功能会得到发挥,逐步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经过十多年宗教工作实践和社会各界研讨,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发1991年6号文件)指出:“动员全党、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进一步重视、关心和做好宗教工作,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是党的中央文件第一次正式提出这一提法。其后,江泽民、李瑞环等中央领导多次在讲话中就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本要求,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进行了阐述,在全党和全社会形成了广泛共识。
1993年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所做的讲话中,把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纳入到宗教问题上强调的三句话中,指出“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好,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好,目的都是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明确把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作为一项战略目标确立下来。明确了宗教与社会主义关系的根本方向。
2001年,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又对“引导相适应”的内涵进行了阐述,概括起来是“两个要求”、“两个支持”。即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支持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对宗教教义做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与全国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做贡献。
至此,“引导相适应”作为解决宗教问题的战略方针,在理论上定型成熟,在实践中也得到了全面推进。宗教界积极发扬爱国爱教、崇尚和谐、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努力探索出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新途径,如基督教神学思想建设、藏传佛教寺庙爱国主义教育、天主教民主办教、伊斯兰教的解经、佛道教的讲经弘法等。
三、新时期“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理论的新发展
十八大以来,新一代领导集体着眼于解决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阶段宗教领域的重大现实问题,以科学务实的态度推进理论和实践创新,使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理论得到了新的发展。
2015年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习总书记阐述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本要求的“四个必须”: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必须提高宗教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必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必须重视和发挥宗教界人士作用,引导宗教努力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服务。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4月22-23日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进一步对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目标和方向做了系统的阐述。指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就是要引导信教群众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维护祖国统一,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服从服务于国家最高利益和中华民族整体利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文化,努力把宗教教义同中华文化相融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国家依法管理,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贡献力量。”[3]总书记对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目标和方向的新阐释,从“引导相适应”的目标方向和基本途径两个层面建构起了一套层次分明的方针政策框架体系。
(一)明确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目标方向
引导相适应,引导主体是党和政府,引导的对象是宗教,具体就是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党和政府要把宗教引导到什么方向上来?习总书记的阐述明确回答了这个问题。
一是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要让信教群众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维护祖国统一,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服从服务于国家最高利益和中华民族整体利益。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民族整体利益,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最高目标,基本价值取向是树立高度的对统一多民族国家的认同和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认同。我国自古就是多民族国家,这个国家是各民族人民共同缔造的。各民族多元一体,国家政治上统一,从古至今一脉相承。统一多民族国家这一基本国情,历史地决定了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是各民族人民的最高利益。不论是信仰哪个宗教的群众,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应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要让信教群众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适应社会是宗教生存与发展的黄金法则。适应社会,首先要适应所处时代的政治,建立和谐的宗教与政治关系。在当代中国,就是要求宗教在政治上与党和政府团结合作。中国共产党是中华民族坚强的领导核心,这个地位是在它领导各族人民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的斗争中逐步确立起来的。中国共产党以其开辟的社会主义道路,将中华民族从黑暗引向光明。今天,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中国共产党又带领各族人民创造出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的世界奇迹。中国在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的成就雄辩地证明,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信教群众必须坚定不移跟党走,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二)明确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本途径和任务
党和政府引导的基本作用点是什么?现阶段引导的主要任务是什么?习总书记的阐述明确回答了这个问题。
一是引导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引导宗教界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文化,努力把宗教教义同中华文化相融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中华文化浸润。总书记指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发展方向。当代,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引领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用团结进步、和平宽容等观念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支持各宗教在保持基本信仰、核心教义、礼仪制度的同时,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义教规做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这就对我国各宗教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宗教要在保持自身基本信仰的同时,继承历史上主动适应中国社会的优良传统,顺应时代潮流,顺应当代中国社会发展进步要求,挖掘自身教义体系中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相契合的元素,积极融入当代中国社会,实现宗教界及信教群众的价值取向和奋斗目标与全体中华儿女保持一致,为“两个百年”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贡献正能量。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倡导宗教界要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发挥“正能量”。
二是守法。引导宗教界和信教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国家依法管理,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贡献力量。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要用法律来规范各种宗教活动,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国家的依法管理,实现宗教事务的依法善治。宗教界要理性看待和把握国法与教规的关系。国法和教规虽然属于不同的价值体系,但二者的基本关切都是人,都力求消除人性中“恶”的一面,弘扬“善”的一面,都追求尊重生命、让人群和谐、让人类幸福,都追求社会公平正义。宗教界应当致力于建立国法与教规互补的融洽关系,不能把国法与教规对立起来。“国法为本”、“国法大于教规、教规服从国法”等应当得到宗教界的普遍遵循。宗教必须在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以政教分离或遵守教规为理由不服从政府的依法管理。
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对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阐述,明确了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目标,指明了引导相适应的基本途径和任务,回答了什么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如何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等基本问题。在实践上为新形势下“引导相适应”指明了方向,在理论上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标志着引导相适应理论的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参考文献:
[1]陈凤林.宗教界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然性[J].宁夏党校学报,2015(6):20
[2]陈凤林.宗教界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然性[J].宁夏党校学报,2015(6):20
[3]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在京召开[EB/OL].http://www.gov.cn/xinwen/2016-04/23/content_5067281.htm
责任编辑/赵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