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桁熠
(伊利诺伊理工大学,美国伊利诺伊60616)
国有林权制度改革问题探究
印桁熠
(伊利诺伊理工大学,美国伊利诺伊60616)
立足于国有森林归属权的特殊性,对我国林权制度改革中取得的成果进行总结,也对林权改革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林权制度改革的对策:林权的登记制度要充分完善,做好改革宣传,政府减少参与,确保林业职工的主体地位。
林权制度;森林资源;流转机制
随着社会主义的大力发展,许多产业制度都在发生变革,我国的森林产业为了获得更好的发展,其所有权也在发生着变化。为了确实保障有效落实林农们的合法权益,促进林农们的积极性,我国开始推行了国有林权的改革,以保证明显的减轻林农们的负担,同时也促进了林业部门和林区的乡村组织能够合理运转。
为了让林农们的经济负担得到切实减轻,也为了促使林农们加快发展林业的积极性,我国开始实施了林权改革,具体内容如下:第一、让林业产权更加明晰。具体分为均股、均利和均山三部分,实行以家庭为主的承包经营,对于不适合分山到户的情况,首先要落实其经营的主体,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行集体股份制,形式上仍由集体进行统一经营,收益按照股份多少进行分红;第二、要规范林权的流转。在流转方面,要充分尊重经营者,把承包经营的个体放到主体地位。让集体经营的山林实施规范化转让,先让职代会进行讨论,再决定对应的森林资源是否应该转让,最后再依照法律条款签订国有林权转让合同等等,让林业资源的所有权流转程序更加完善;第三、要放活经营[1]。具体体现在简化采伐木竹的审批、放活木竹的经营权以及尊重植树造林者们的选择权三个方面;第四、在税费方面,开始实施“一规范,两取消”的政策。主要包括取消所有木竹的收费项目和取消木竹农业的特产税,调整集体的育林基金和分成比例,也调整育林的基金中平均计费的价格,并让其更加规范化[2]。
国有林权制度的改革激发了农民参与的积极性,有效的保护了森林资源[3]。为了林业的大力发展,各地都开始实施林权的制度改革,但在林权改革推进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2.1 国家森林资源的资产评估方面的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健全
国家森林资源的资产评估一定要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程序和社会客观的经济规律以及公允原则,这样才能实现特定的评估目的,使用的评估方法要科学可行,执行评估时,要让货币作为计量单位统一计量,并用货币为单位评定估算出森林资源的资源实体预期的收益。对森林资源进行资产交易,其前提是对森林资源进行资产评估,因为各地的森林资源的资产评估方面的机构不够健全、工作人员不够专业等等,都会使森林资源的资产评估方面的机制不够健全或者根本没有办法有效运用,这些都使林业产业的发展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制约[4]。
2.2 国有林权的流转机制不够健全
在林改实施的配套改革过程中,产权流转方面有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对林权改革的作用很大,也是衡量某一地区的林改成效如何的主要标准[5],结合目前相关地区的发展现状来看,大多数的地区仍然存在着林权流转的机制不够完善的现状,或者是表现为地方产权的交易中心仍然没有建立起来,这些方面的问题也都是亟待解决的。
2.3 农村的合作组织有待于进一步发展
从目前各地的林业发展现状来看,个体合作经营已然成了各地的主要经营模式。俗话说的好“众人拾柴火焰高”,的确,个体合作经营可以有效弥补分户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不足,也有利于更好地抵御自然危害带来的风险。在这样的基础上,才能保证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但是,由于各地的条件所限,这些合作组织只是初具模式,并没有开始真正意义上的合作,主要的经营方式还是以家庭经营为主,这就大大制约了林业资源的大力发展。
国有林权制度的改革意义深远而且重大,有关部门必须要对这项工作充分重视起来,找到行之有效的方法继续深化这项改革,以此有效遏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弊端,并有效解决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3.1 加强技术能力培训,使林权的登记制度充分完善起来
在以往林权制度的改革中,人们常常忽视林权的实地划分,事实上林业权的确认工作恰恰是国有林权进行制度改革中的关键。勘测界限的人员数量不足,专业知识严重匮乏,导致出现了有山无证、有证无山、界线不清、山证不符等很多隐患,使林权纠纷迭起,使林业职工的经营和管理的积极性大大降低[6]。所以,在未来的林权改革过程中,一定要对勘界人员加强技术能力方面的培训,并聘请专业的技术人员和基层干部一起深入到改革一线,让农民亲自参与勘察,对农民勘界确权进行现场指导,明确林业权属。确保林权所有人明晰、林权与林地记载一致,勘界资料必须完整准确,避免产生林权的纠纷问题。
3.2 定期开展培训,做好林权改革的宣传
就目前现状来看,仍有许多农民对林权改革报以怀疑的态度,为了确保林权改革的顺利进行,我们相关部门必须要做好林权改革的宣传工作,不断对农村的基层干部和农民进行专业培训,让相关人员深刻地领悟改革的内涵,让这些怀疑的思想得以扭转,让这些持怀疑态度的人充分认识到这项改革的重要意义。只有让全体农民看到林权改革的价值,全部自愿参与到改革的队伍中来,才能真正实现共同富裕。
3.3 政府减少参与,确保林业职工的主体地位
林权制度的改革,科学分离了林业的经营权和林木的所有权,也合理调整了政府的服务职能和经济职能。改革中,要确保林业职工的主体地位,要尊重林业职工的思想意愿,因地制宜,让农民掌握最终的决策权,具体的改革方案和收益分成交由村民委员会共同商议决定,政府减少参与,不搞政府一言堂,这样既确立了林农的主人公地位,也能确保改革顺利实施[7]。
经过这么多年的改革实践证明,林权制度改革不是一件简单的事,不可能只凭朝夕一蹴而就,这项改革需要在一个长期的过程中不断实践,不断摸索。只有这样,才能闯出一条利国利民的正确的改革之路;只有这样,才能使改革措施更加完善;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国有林权制度改革的初衷——让林业资源朝着多样化方向发展,真正为林业农民开拓出一条增收和致富的道路。
[1]李璇.大兴安岭国有林权制度改革法律问题研究[D].哈尔滨:东北林业大学,2012.
[2]张艺鹏,姚顺波,郭亚军.国有林权制度改革对承包户收入的影响——基于DID模型的实证研究[J].林业经济,2014(9): 51-58.
[3]李湘玲.大小兴安岭国有林区管理体制改革模式研究[D].北京:北京林业大学,2013.
[4]石小亮.吉林森工集团森林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价及预测研究[D].北京:北京林业大学,2015.
[5]郑连成.大兴安岭国有林权制度改革初探[J].经济研究导刊, 2010(11):49-50.
[6]周光达.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林区国有林权制度改革试点研究[J].国家林业局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2):3-8.
[7]张琦.基于国有林权制度改革的森林资源管理制度完善与创新研究[D].哈尔滨:东北林业大学,2011.
[责任编辑:付佳]
The State-owned ForestRight System Reform Problem Exploration
YINHang-yi
(Illinoi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America Illinois60616)
Based on the particularity of state-owned forest ownership,the achievements in the reform of forest property right system in China are summarized.It also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existing problems of forest rights reform.The countermeasures of forestproperty rightsystem reform are put forward. The registration system of forest rights should be fully improved,the reform publicity should be carried out, and the governmentwill reduce participation and ensure themain position of forestryworkers.
ForestRights;ForestResources;TransferMechanism
F326.2
A
1673-5919(2017)03-0056-02
10.13691/j.cnki.cn23-1539/f.2017.03.018
2017-05-05
印桁熠(1993-),男,黑龙江宾县人,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