怿之轩
新生儿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名字还极其怪异,到派出所能上户口吗?一起轰动全国的“首例姓名权诉讼”官司,一打就是六年之久,还惊动了最高法院和公安部,最后的结局又将如何呢?
奇怪的名字
2009年2月的一天,济南历下区燕山派出所户籍登记窗口,一个中年军人要求给刚刚出生的女儿上户口。然而,其出示的出生医学证明上孩子的名字令户籍科民警大跌眼镜:“北雁云依!”民警细看户口本,眼前这位孩子的父亲叫吕明,母亲叫张娟。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孩子要么随父姓,要么随母姓。
但孩子的父亲吕明一再称这个名字是孩子出生后自己和妻子冥思苦想的“杰作”,而且孩子取什么名字,是公民的权利,他人无权干涉。派出所只得打电话请示历下区公安分局以及济南市公安局户籍科,反馈回来的意见是:“北雁云依”这个名字,不符合办理户口登记的条件,不予落户。
女儿上不了户口,吕明一时很闹心。34岁的他中年得女,分外疼爱女儿,于是想给爱女取一个“另类”的名字,来表达对女儿未来的寄托。酷爱古典文学的他冥思苦想,终于确定以“北雁云依”为女儿的名字。
然而,在双方几次斡旋中,济南公安局指出,即便“北雁云依”是“名字”,但没有姓氏。但这个“北”字就不是姓了么?有没有“北”这个姓氏?不服气的吕明特意通过网络筛查,发现姓氏中还真有与“北”相关的姓,这个“姓”源于复姓,后汉灵帝时,湟中胡人有北堂伯玉,为北堂姓始祖。何况,他还查到,如今浙江宁波还有个司机叫“北堂志庆”。
查到这些资料后,底气十足的吕明越发不服气,他认为燕山派出所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姓名给其女儿办理户口登记,侵犯女儿的合法权益。
同年12月17日,吕明以被监护人“北雁云依”的名义,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起追讨女儿姓名权的战斗,就此打响!
2010年1月28日,“北雁云依”案在历下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庭上,吕明认为,《婚姻法》对公民选择除父母双方姓氏之外的姓,没有做禁止性规定,所以自己有权这么做。燕山派出所没有按照法定职责给孩子落户,请求法院判定对方侵害公民姓名权。
以此名字提起诉讼
被告燕山派出所则当庭提出,“北雁云依”在未获得合法登记的情况下,不能以此名字提起诉讼。
而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姓名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婚姻法》中也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因案情特殊,法庭不久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但庭审依然没有结果。面对控辩双方剑拔弩张,历下区法院也显得十分无奈。因为在实际生活中,近年来一些个性化起名方式越来越多,但像“北雁云依”这样的名字,是否符合规定,相关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具体判断。因案件涉及法律的具体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2010年3月11日,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中止对此案的审理。
案件一时搁浅,关于案件的争论却持续发酵。因这起案例史无前例,济南公安局和历下区法院还分别将此案报请公安部和最高法院,此案一时被司法界誉为“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
时间一天天流逝,就在“姓名权行政诉讼第一案”逐渐淡出济南市民视野时,2015年4月下旬,历下区法院却在四处寻找吕明夫妇的下落。原来,此案将恢复审理。然而,吕明却因转业到南方而联系不上。
几经周折,法院终于联系上已转业到深圳定居的吕明,并向他寄送了恢复审理的通知。得到消息,吕明夫妇百感交集。五年了,女儿都六岁了,终于等来复审的决定。他们这才惊喜地得知,早在2014年11月,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民法通则》中姓氏选择这个问题作出了解释:“中国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母姓,同时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
正是因有了这一法律解释,2015年4月21日,历下区法院决定恢复审理此案。吕明立马从深圳回到济南出庭应战。然而,令他大失所望的是,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2014年出台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了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的三种情形: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而原告“北雁云依”的父母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并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不符合立法解释所规定的正当理由,不应给予支持。
2015年4月22日,历下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北雁云依”要求办理户口登记的诉讼请求。这起长达六年的诉讼案以吕明败诉宣告结束。
[法律点评]
本案审判长任军指出,所谓“公序良俗”,即指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善良风俗,要求公民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尊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从社会管理和发展的角度来看,子女承袭父母姓氏有利于提高社会管理效率,便于管理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对姓氏使用人的主要社会关系进行初步判断。倘若允许随意选取姓氏甚至恣意创造姓氏,则会增加社会管理成本,而且极易使社会管理出现混乱。
我国的姓氏主要来源于客观上的承袭。如果任由公民仅凭个人意愿喜好,随意选取姓氏甚至自创姓氏,则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既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的良性管控。
不过,山东政法大学都玉霞教授则认为,这起姓名权诉讼案虽败犹荣,它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主动性,对公众遵守公共秩序、依法维权也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和指导作用!
摘自《检察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