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鑫财 黄兆炜
浅析交通事故中交通工具类型与损伤之间的关系
林鑫财1黄兆炜2
1.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侦大队 2.泉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
目的:探讨交通事故中交通工具类型与损伤之间的一般规律。方法:对116例交通事故案例进行统计分析。结果:二轮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参与的比例为54.3%,死亡率71.4%,行人的死亡率为87.9%。头部损伤占70%,死亡率95%。结论:交通事故中,二轮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参与比例最高,且死亡率排第三;头部损伤最高,对于交通事故的判断与认定有很大参考意义。
法医病理学 交通事故 机动车 损伤
随着社会的发展,车流量不断增长,伴随而来的是交通事故的高发。在交通事故法医检验中,其损伤有自身的规律和特点,值得探讨借鉴。本文通过收集泉州市某城区近年的交通事故进行分析,试图找出交通事故中交通工具类型和损伤特征间的一般规律。
本文材料来源于泉州市某城区2010—2014年间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例,去除信息不全样本后,共计116例。
统计类型分为交通工具类型、损伤位置、主要损伤。其中交通工具类型分为大型车辆(货车、大中型客车、运输车、牵引车等)、小型车辆(轿车、小型客车)、三轮机动车(摩托三轮车、电动三轮车)、二轮机动车(摩托车、电动车)、行人、路障(垃圾桶、绿化带、电线杆等)。因收集的材料中缺乏与人力三轮车、自行车相关的案例,故在此不予考虑。损伤位置分为头、面、颈、胸、胸腹联合、腹、上肢、下肢、体表,主要损伤以实际损伤详实记录。
116例交通事故案件基本信息见表1。
表1 116例交通事故案件基本信息
3.1 车辆参与度
从图1可以看出,二轮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的参与比例是最高的,共63例,占54.3%,小型车辆在交通事故中的参与比例排第二,共55例,占47.4%。这与我国当前二轮机动车、汽车保有量的基数大有关。据新闻报道,截至2015年6月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2.71亿辆,其中,汽车1.63亿辆,摩托车0.9亿辆。截至2013年底,电动自行车保有量1.81亿辆。
图1 车辆参与度与司乘人员伤亡值
3.2 司乘人员伤亡
从图1可知,大型车辆在交通事故中的死亡率最低,但大型车辆的参与度并不低,116例中有43例,占37.1%,致他人死亡率97.6%。这主要因为大型汽车自重大,底盘高,惯性较强,冲击力大,对其他车辆损坏较重,且不容易造成自身司乘人员伤亡。
行人的死亡率最高,在参与的33例交通事故中有33例伤亡,其中29例死亡,死亡率87.9%。原因或与行人自身没有防护性措施,在交通事故中容易受到损伤有关。
死亡率排第二的是三轮机动车司乘人员,在参与的11例交通事故中有8例损伤,8例全死亡,死亡率72.7%。排第三的是二轮机动车司乘人员,在参与的63例交通事故中有56例损伤,其中45例死亡,死亡率71.4%。这与三轮机动车和二轮机动车车速快、防护性差有关。
3.3 损伤部位
从图2可知,交通事故中,头部和胸部、腹部损伤的比例较高,死亡率也高,在样本案例中,头部损伤共81例,占70%,其中死亡77例,死亡率95%,胸部损伤共6例,死亡6例,胸腹部损伤共3例,死亡3例,腹部损伤共3例,死亡3例。20世纪90年代的统计数据显示,交通事故损伤部位以头面部和胸部最常见,且致死率最高[1]。通过对比发现,交通事故中,头部损伤伤亡数一直居于首位,这对于交通事故的认定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图2 损伤部位与伤亡值
在交通事故中,高速行驶车辆急刹车或受撞击后发生急剧的反向加速运动会致使司乘人员因惯性作用产生与车辆相逆的运动,当司乘人员未系带安全带时,头胸部会因直接撞击车内部件而损伤,当司乘人员系安全带时,因挥鞭样损伤[2]造成颈部椎体、脊髓、神经、血管、韧带等的损伤,甚至致颅脑损伤。而三轮机动车和二轮机动车司乘人员缺乏必要防护,容易因惯性作用被甩出撞击到地面或其它物体而损伤。
在行人参与的交通事故中,行人头、胸部受到直接撞击或者较低部位受到撞击,致使行人摔跌遭受车辆和地面的二次撞击。
以上因素是交通事故中头部损伤高发的原因。
综合上述数据和分析讨论,可以发现,在交通事故中,二轮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参与比例最高,且死亡率排第三,说明当前我国对二轮机动车管理、道路规划有待完善,对驾驶员的安全文明驾驶教育有待加强;行人死亡率较高的很大原因是“中国式过马路”导致的恶果,自由散漫和灵活多变的交通思想根深蒂固,参与交通活动时具有随意性及不可预测性,道路安全教育尚需完善。同时,交通事故中,头部损伤的死亡率最高,这对于交通事故的判断与认定有很大参考意义。
[1] 焦炎.300 例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案例分析[J].法医学杂志,2000,16(3): 157-160.
[2] 刘技辉.法医临床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