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加强生猪屠宰企业监管及部门间衔接问题

2017-01-16 06:59
中国畜牧兽医文摘 2017年9期
关键词:处罚权高密市屠宰

颜 晓

(山东省高密市畜牧局,山东高密 261500)

浅谈如何加强生猪屠宰企业监管及部门间衔接问题

颜 晓

(山东省高密市畜牧局,山东高密 261500)

近年来,私屠滥宰、注水肉、病死肉等涉及生猪屠宰行业的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频频曝光。加强生猪屠宰企业监管,确保畜产品安全,已成为社会关注,百姓关心的民生问题。如何加强生猪屠宰企业监管,搞好部门间衔接,现已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为此,笔者结合工作实际,针对当前形势,就如何加强生猪屠宰企业监管,搞好部门间无缝隙衔接发表一些意见。

1 生猪屠宰企业从依法管理到行业主管部门调整的演变历程

1.1 生猪屠宰企业依法管理时期

自199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至今,在法律上明确了生猪屠宰行业管理部门,确定了生猪屠宰制度。

1.2 生猪屠宰企业主管部门调整

195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领导屠宰厂及场内卫生和兽医工作的规定》,确立了生猪屠宰由商业部门统一管理的体制。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将商务部负责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管理职能调整到农业部。2016年国务院666号令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将条例中“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内容修改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1.3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新型监管模式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重要讲话、重要指示中特别强调,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要抓紧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我们对生猪屠宰企业进行行业监管的同时,也要加强生猪屠宰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

2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生猪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的前提条件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厂的审批是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首先要符合省级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其次要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条件;另外,审批主体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审批时需符合《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向非法生猪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只能向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畜禽定点屠宰证的生猪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

3 生猪屠宰“两检”分离制度变革

(1)“两检(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分离。从《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到《动物防疫法》,皆规定实行屠宰检疫制度。但农商两家对屠宰厂自检问题一直争议不断。

(2)199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猪屠宰检疫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40号)和1997年《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二条,明确农商两部门协商确定范围内的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的屠宰检疫,由屠宰场自检,并加盖畜禽防疫监督机构统一使用的和本厂的印讫印章。不收取检疫费,但可派出检疫员驻厂监督。

(3)1997年先后颁布《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确立了“两检”分离制度。通过修改检疫检验规程,完善“两检”制度设计,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4 落实生猪屠宰企业主体责任

生猪屠宰企业对其屠宰、销售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要建立生猪进场检查登记制度,对进场屠宰的生猪进行索证、临床健康检查和登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病害生猪及其产品实施无害化处理,并严格落实“四不准一处理”(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对死亡的生猪及其产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操作规程。

5 关于部门间监管责任界定的说明

5.1 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界定

《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5〕18号)规定,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分段管理要求,地方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屠宰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屠宰畜禽实施检疫,依法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对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监督货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要依法监督生猪屠宰企业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屠宰的生猪及其产品实施肉品品质检验,督促屠宰企业按照规定依法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猪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严禁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销售、加工不合格的畜禽产品。

5.2 与综合行政执法局的监管责任界定

以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试点为例,2016年5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高密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批复》(鲁政字〔2016〕113号)第一条同意高密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第二条高密市成立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本行政区域内集中行使下列具体职权:农业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上述行政处罚权集中后,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行使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执法监督检查权。第三条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是高密市政府直接领导的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依法独立行使有关行政执法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同样对违法生猪屠宰企业行使行政处罚权。高密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处罚权。

总之,我们只有明确部门间的监管职责,才能立足岗位职责,工作有的放矢,做到工作不越位、不缺位,监管无缝隙,确保畜产品安全,真正让老百姓吃上“放心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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