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案件的讨论

2017-01-16 05:40丁正龙张子平蒋小妹
中国医药指南 2017年26期
关键词:医疗事故陈某卫生院

丁正龙 张子平 蒋小妹*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卫生监督所,江苏 姜堰 225500)

一起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案件的讨论

丁正龙 张子平 蒋小妹*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卫生监督所,江苏 姜堰 225500)

通过对本案的评析,引发对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案件的法律适用的讨论,为卫生监督人员查处类似案件提供了借鉴。

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讨论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根本国策,关系到国家的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大计。当前社会重男轻女的思想观念没有改变,仍有人铤而走险,借助B超手段鉴定男女性别,通过非法途径进行选择性别流产或者引产。本案是一起因实施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导致孕妇死亡的案件,该事件对广大孕妇、医务人员是一次血的教训,也为卫生监督人员查处类似案件提供了借鉴。

1 案情概要

1.1 案件起因:2013年6月30日,某A镇卫生院妇产科医师浩某为孕妇王某进行清宫终止妊娠手术,致使王某子宫穿孔大出血死亡。

1.2 案情调查情况

1.2.1 发案的过程与事实:经调查确认,孕妇王某二胎怀孕(第一胎为女儿),孕周超过14周,在B镇的乡村医师陈某和孕妇王某的家人相识,经陈某介绍,B镇卫生院医师李某为王某进行了胎儿超声检查,并告知王某和陪同其检查的家人,胎儿“不理想”, 接着,陈某又介绍王某找到A镇卫生院妇产科医师浩某,2013年6月28日,浩某为王某开具了终止妊娠药物米菲司酮,并于2013年6月30日中午在A镇卫生院妇科治疗室独自为王某做了清宫手术,致使王某子宫穿孔大出血死亡。1.2.2 涉案的人员:乡村医师陈某、妇产科医师浩某、超声检查医师李某。

1.2.3 手术的资质与手续:A卫生院不是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定点机构,浩某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合格证,王某没有取得计生部门开具的终止妊娠手术所必须的介绍信。

1.3 处置与结果

1.3.1 追究刑事责任:浩某涉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法院根据《刑法》第335条的规定,被定浩某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1.3.2 给予行政处罚:陈某涉嫌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移送当时的计划生育委员会,计生委根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1]第十五条的规定,向陈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陈某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诉讼,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1.3.3 其他处理:开除浩某公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予以注销注册。对陈某、李某予以诫勉谈话。

2 讨 论

2.1 调查取证的困难:本案中由于直接当事人孕妇王某已经死亡,开始时陈某和浩某拒不承认违法事实,如何第一时间取得有效的关键性证据,考验着卫生监督人员的智慧。办案人员采取了各个击破的策略,先是对王某的家人进行了询问调查,了解到王某在C卫生院建有孕期档案,调取了孕期档案,证实王某孕期在14周以上,到B镇卫生院对超声波检查医师李某进行询问,结合王某的家人的供述,证明王某怀孕的又是女婴,然后请当地派出所出面,将陈某和浩某同时约到派出所,并分开两人同时进行询问调查,在大量的事实依据面前,浩某和陈某先后交代了违法经过,案件得以真相大白。

2.2 违法主体的认定:本案中浩某和陈某作为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给于相应的处理,无可厚非。但浩某、陈某和王某的家属认为A卫生院也有责任,也是违法的主体,应予民事赔偿。分析认为,浩某是在王某没有在医院挂号、明知医院没有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质的情况下,利用中午科室休息的时间,私自1人独自完成了对王某的终止妊娠手术,也就是说,浩某在实施违法行为时,A卫生院根本不知情,也就不存在连带责任。

2.3 法律适用的选择

2.3.1 非法行医罪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关系[2]:非法行医罪:《刑法》第336条第1款: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刑法》第336条第2款: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终止妊娠手术,情节严重的……。浩某有医师资格证书,是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人,所以不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主体条件。其实,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是非法行医罪的一种特别形式。本案以浩某涉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移送公安机关,法律适用有错误。

2.3.2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医疗事故罪的关系[3]: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医疗事故罪:《刑法》第335条:由于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责任,照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实,医疗事故罪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特别形式,根据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的法律竞合原则,浩某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涉嫌医疗事故罪进行移送。

3 不足与建议

3.1 不足:超声检查的医师李某一句“胎儿不理想”,其实是对胎儿的性别进行了鉴定,本应收到法律的严厉惩处,但是苦于无法收集证据,只能让其逍遥法外。

3.2 建议:一是对于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违法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中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建议在今后的立法实践中,加入打击“中介”行为的相关条款,从法律上禁止介绍非法诊断胎儿性别和终止妊娠的违法行为;二是计划生育和母婴保健工作,相辅相成、联系紧密,是有机的统一体,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进行有效竞合,形成一部全面保护妇女儿童,落实计划生育国策的大法。

[1]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EB/OL].[2005-08-02].http://china.findlaw.cn/fagui/p_1/352130.html.

[2] 最高人民法院.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定义、量刑[EB/OL].[2010-10-18].http://china.findlaw.cn/bianhu/xingfaquan wen/zmjs/12292.html.

[3] 找法网.医疗事故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是什么[EB/OL].(2016-10-09).http://china.findlaw.cn/yiliao/yldgz/1275728.html.

R169

A

1671-8194(2017)26-0297-02

*通讯作者:E-mail: 59167000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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