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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龙里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贵州龙里 551200;2.贵州省龙里县谷脚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贵州龙里 551206)
一起未附检疫证明经营运输动物案的分析与思考
袁瑛英1,高明琼1,龚永秀2
(1.贵州省龙里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贵州龙里 551200;2.贵州省龙里县谷脚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贵州龙里 551206)
本文介绍了一起贵州省龙里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查处的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活羊案,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违法事实和违法主体的认定、法律的适用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与同行交流。
动物;运输;未附检疫证明;案例;分析
2015年6月13日,贵州省龙里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举报有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羊,随即派执法人员前往调查。经查,该批活羊为贵定县周某所购买,现场查获两辆装有活羊的车辆,其中徐某驾驶的面包车装载14只山羊,杨某驾驶微型小货车装载46只山羊,每只羊都配戴耳标。周某、徐某、杨某均不能提供该批活羊的检疫证明,且周某申辩是自己请徐某和杨某帮忙运输活羊到自己家喂养,愿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法律责任。龙里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第59条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40条规定,对涉案活羊进行了补检,经补检60只羊全部合格。
本案由于涉案标的数量较大,龙里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在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汇报,并取得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顺利办结本案。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非常慎重,调取了充分的证据,制作了《现场检查(堪验)笔录》,对涉案60只羊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并进行了补检,对3名涉案人员分别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周某在醒狮镇郭某处购买活羊的合同及清单。龙里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周某以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对徐某和杨某分别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为由,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和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周某处以货值金额(18 000元)10%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 800元;对徐某和杨某分别按运输费用(300元)一倍的金额,各处以罚款人民币300元。周某、徐某和杨某于6月28日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3.1关于周某行为性质的认定
本案中,首先要确定周某行为的性质,即“运输”还是“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按照周某的《询问笔录》和购买活羊合同及清单,证明其行为应定性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
3.2关于徐某和杨某行为性质的认定
本案的另一个要点,就是要厘清周某与徐某、杨某之间的关系,即周某与徐某、杨某之间是“雇主与雇工的关系”还是“帮工关系”,这不仅涉及到本案的定性问题(是一个人的一个违法行为,还是多人的多个违法行为),还涉及本案如何正确确定违法行为人的问题。
如果周某与徐某、杨某之间是“雇主与雇工的关系”,则本案只有周某是违法行为人,即一个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徐某和杨某二人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且其行为后果由周某承担。在雇佣关系中,雇工听从雇主安排,按照雇主的要求进行劳动活动,雇主因雇工的服务而获得利益,因此也应当承担由雇工行为造成的法律责任。本案没有证据能证明周某与徐某、杨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因此不能认定雇佣关系存在。
如果周某与徐某、杨某之间是“帮工关系”,那么基于该关系发生的“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违法行为”,其责任由徐某和杨某分别承担。在帮工关系中,帮工向被帮工人提供劳务的主观目的并非追求经济效益,而是出于人道主义或情感等方面的因素,体现是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相互关心的善良道德风尚。但是,帮工过程中的帮工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徐某和杨某陈述自己是帮忙给周某运输活羊,没有收取运费,且周某的供述也与此相同。根据三人在各自《询问笔录》中的供述,认定徐某、杨某与周某之间确系因帮工而实施了“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违法行为”。因此,针对徐某和杨某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但由于帮工没有运输费用,本案的处理以当地运输市场的通常运输费用基数为参照,给予徐某和杨某相应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分别对周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徐某和杨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实施了行政处罚,即对三个人的三个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3.3关于周某主体资格的认定
经查明,周某开办一养殖场,涉案的活羊用于继续饲养,该养殖场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但没有起字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结合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中主体的认定,行政相对人为个体工商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如果该个体工商户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因此,本案以周某为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是恰当的。
3.4关于涉案活羊的补检与处置
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周某从动物卫生监督所得知可以通过补检使其购买的羊符合法律规定。补检的结果与案件处理有密切关系:补检合格的,适用《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补检不合格的,则适用《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涉案的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执法人员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对涉案的60只活羊进行补检,且该批活羊均符合《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补检条件,给周某出具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责任编辑:白雅娟)
Analysis on a Case of Selling and Transporting Animals not Being Quarantined
Yuan Yingying1,Gao Mingqiong1,Gong Yongxiu2
(1. Longli Animal Health Supervision Institution,Longli,Guizhou 551200;2. Gujiao Animal Health Supervision Institution,Longli,Guizhou 551206)
Animal quarantine is directly related to national food safety and public health security,it should be performed according to the laws. Longli county animal health supervision institution had investigated a case of selling and transporting non-inspected live sheep that were prescribed to be subjected to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y the laws. For the purpose of informing fellow colleagues,in this article,the case was introduced from the following aspects,including af fi rming the case facts,de fi ning the violations against law,af fi rming criminal main bodies and facts,as well as the application of relevant laws.
animals ;transportation;without quarantine certi fi cate;case;analysis
S851.33
:B
:1005-944X(2017)02-0074-02
10.3969/j.issn.1005-944X.2017.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