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德国职业教育“双元制”模式
文 李丽萍
德国职业教育的“双元制”是校企合作的教育模式,不是以获得学历为目标,而是利用独特的教学手段,培养一批基本功扎实,技术熟练的工人,这也是其教育体系的最大特色。
教育是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的基石。教育是国计,也是民生。以就业为导向是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与国家竞争力密切相关,是国家经济发展、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支撑,也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放眼全球,德国非常重视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美国也高呼重返制造业,重视工程人员培养,并开始采用德国模式改造社区学院;瑞士人均GDP及收入居于世界前列,归根结底靠的也是以就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澳大利亚提出技能发展战略规划;俄罗斯树立大职业教育观……可见,很多发达国家的教育体系皆以就业导向的职业教育为核心。这些经验说明,以职业教育的发展来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人力资源提升和配置优化,可以稳固提高国际竞争力。其中,德国的“双元制”模式是世界上最为成功的职业教育模式之一,被誉为德国经济腾飞的“秘密武器”,有许多可学习和借鉴之处。
德国职业教育的“双元制”是校企合作的教育模式,不是以获得学历为目标,而是利用独特的教学手段,培养一批基本功扎实、技术熟练的工人,这也是其教育体系的最大特色。其中,一元是指职业学校,其主要作用是传授学员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另一元是指企业或者公共事业单位等校外实训场所,其主要作用是给学员提供相关领域的专业技能培训。换言之,“双元制”要求参与培训的学员必须经过校企两个场所的培训才能够参加工作。该模式很好地适应了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以及对新兴专业技能人才的需求,是民族教育紧跟国家发展的典范。
初中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经由企业招聘,与企业签订职业教育合同,由企业推荐到学校作为学员进行学习。期间,学员在企业以“学徒”身份、在职业学校则以“学生”身份接受完整、正规的职业教育。教学分别在企业和职业学校里交替进行,一般在企业实习时间约为三分之二,在职业学校上课的时间随年级的升高而逐渐减少,学员便能将生产中的实例和问题带到课堂作为课题研究。因此,完成学业的学员正式就职时能快速进入状态。学员无需缴纳学费,还可得到每月由企业提供的生活津贴及法定社会保险。
在德国,求职者想要从事什么职业,必须经过正规培训机构的培训,经由第三方考核合格,取得相关从业资质后才能正式上岗。除传统培训机构以外,私人培训机构和企业自办培训机构也非常成熟。
私人培训机构,以民营企业彩尔(ZAL)培训集团为例,主要从事成人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严格遵守“双元制”模式,把国家职业教育政策进行转化实施,主要帮助一些无法进行员工实践培训的小规模企业进行实践培训,培训时间同样为3年。期间,通过做项目培训的方法进行技能训练,并按照法定教学大纲的统一标准教学。学生完成学习训练后,要到评价机构进行考核,成绩合格后,方可毕业上岗。
在德国,有四分之一的企业有自主办学资格,人才培养的三分之二经费由企业出资。学员毕业后,未必在本企业就业,也可在其他企业就业。所以,德国的企业不仅是在为自己培养人才,也是为国家培养人才。例如:奔驰等大型的企业都具备自己专门的培训机构,按照法定教学大纲,新员工需培训3年的时间才能正式上岗。企业自办机构的优势包括:员工可以尽早接触企业文化,具备企业归属感;学习目标明确,使员工在学习岗位相关知识时,更具有主动性;内容与实际生产衔接,也使得学习更具有针对性,学习效果良好。
“双元制”模式下除校、企角色外,还有社会力量包括行业协会、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各方共同关心和支持职业教育发展。如:当学员毕业后,如当初招聘他的企业已经没有能力接收该学生,当地的行业协会、工商联合会都会对该学员提供就业帮助,直到学生找到工作,大大降低了学生毕业后失业的风险。
法律、制度及政策性保障是校企合作取得成功的基石,确保政府、企业、教育机构等部门积极参与其中并发挥其应尽职责。德国早于1969年颁布了《职业教育法》,它包括职前和职后培训(继续培训和转业培训);对培训企业和受培训者的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培训机构与人员资格的规定;对实施培训条例的监督和考试;对职业教育的组织管理和职业教育研究的规定等。之后,又相继出台了与《职业教育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各部门、行业、地方也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条例或实施办法。因此,德国的职业教育在学校名称、培养目标、专业设置、学制长短、办学条件、经费来源、教师资格、教师进修、考试办法、管理制度等都有明确而具体的要求,同时还设立了一套包括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在内的职业教育实施监督系统。使职业教育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依法治教,违法必究的法律体系,以法律形式完善了职业教育的管理和运行。
我国企业参与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机制尚未建立,缺乏校企合作公共服务平台,多数企业积极性不高,导致校企合作在很多情况下没有实质开展。政府应该科学规划顶层设计,出台鼓励政策、完善制度及法律法规,搭建校企合作服务平台,加强行政推动和宣传引导,进而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教育模式。
作者系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副院长
责任编辑 崔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