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典
摘 要:本文主要阐述了农村留守儿童生活中存在的安全等问题,探讨了基层管理和法律保护措施,希望能引起相关部门重视。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 安全问题 法律保护
一、农村留守儿童生活及安全问题分析
(一)、承担父母外出务工之后的重重压力
在农村劳动力大规模的乡城流动背后,农村留守儿童群体承受了父母外出务工之后的重重压力。由于家庭劳动力的减少,有时留守儿童不仅无法得到细致的照料,反而要过早分担家庭的生计压力,因此面临着成长风险和安全隐患。在部分农村地区,父母外出后留守儿童的劳动负担有所加重,课余活动单调,生活习惯差,缺乏青春期教育,这些都对孩子的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二)、农村留守儿童生活中的意外伤害问题
在日常生活中,意外伤害严重威胁着儿童的健康和生命,因为规模日益增长的留守儿童群体,不能很好地获得父母为其提供的预防性监护及有效的安全教育。通过相关研究数据和结论显示留守学生的劳动受伤率显著高于非留守学生。儿童在家庭内部的伤害发生与监护人的照料方式和防范意识直接相关,但恰恰是这些重要领域的支持薄弱,单亲监护的留守儿童在日常劳动过程中的受伤率非常高,尤其是母亲外出仅由父亲监护的孩子,受伤率高达45.9%。与劳动受伤事件的发生不同,学生发生意外伤害更具偶然性和突发性。在没有父母的有效监护下,临时监护人往往无法很好地做到对留守儿童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可能导致跌击伤、烧烫伤、溺水、车祸、动物咬伤、中毒等多种农村儿童常见的伤害发生。
二、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法律保护问题
(一)监护权缺位。《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担任监护人。但目前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主要有隔辈监护,单亲监护以及亲友监护,留守儿童基本上都是爷爷、奶奶、亲戚等在照顾,导致留守儿童监,监护不力、监护弱化,甚至监护缺位。
(二)受教育权不平等。我国《教育法》、《義务教育法》均基本保障了青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且在现代社会,教育是人类的一项基本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公民个人人格形成和发展,同时也是培育作为民主政治具体承担者的重要
途径。
首先、家庭方面的原因。由于留守儿童家境贫困,导致受教育权机会降低;父母外出打工,受教育权缺少平时家长的监管和约束,会导致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效能下降;生活起居保障不到位,导致留守儿童无心学习,学习成绩普遍偏低;长期缺乏父母关爱,导致留守儿童存在性格缺陷、心理障碍等方面的问题。最终留守儿童只能出现厌学情绪,直至最终辍学。
其次、学校教育的因素。学校未能形成平等的管理体制,对留守儿童重视程度不高,无法保障留守儿童享受平等的教育资源;其次,留守儿童大多居住在偏远山区,教师资源匮乏,无法达到正常的教育水平;最后,学校缺乏对留守儿童关爱包容,一旦部分留守儿童处于叛逆期,不遵守学校的监管时,学校采取极端开除方式来规避学校责任,容易导致留守儿童流入社会,误入歧途,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留守儿童居住偏远山区,缺乏最基本的自我保护常识,容易被侵犯;家庭无法给予有效的保护,在学校,在外容易产生人身安全问题。例如拐卖儿童、强制猥亵儿童、拐骗儿童等都是对留守儿童的侵害。
三、农村留守儿童的管理与法律保护研究
(一)、落实市乡村两级基础部门的属地责任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留守儿童情况排查、台账建立、发现报告、救助保护等职责,熟悉、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长外出务工情况,建立翔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确保不漏一户、不错一人;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组织开展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活动,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及时发现问题,分类进行救助保护。
村(居)民委员会对外出务工人员和留守儿童情况要经常走访、定期排查,及时掌握外出务工人员和农村留守儿童基本信息和动态,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要经常与外出务工人员交流留守儿童家庭监护情况,督促外出务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养育义务,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加强与父母的联系,及时发现和纠正留守儿童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心理健康教育等工作。
(二)、完善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权益法律对策
保障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完善保护留守儿童权益法律对策必不可少。
第一、完善监护制度。强化父母监护制度。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位老师,更是孩子成长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角色承担。笔者建议可根据实际情况,尝试着父母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入法,可以强制性的规定父母外出一年期间需要和孩子面对面沟通或者交流几次,给孩子提供物质条件的同时,更重要的是精神引导其树立正常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第二、固化父母之外监护人的职责。如果父母必须外出或者实在没有将孩子带在身边的条件,那么父母在选任监护人时,不仅要保障监护人切实履行职责,更重要的是选择负责任的适当监护人。同时,还要及时与子女、及其所在学校进行积极地沟通,随时了解孩子的成长。
(三)、建立公平的教育机制
现阶段的城乡义务教育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因此应该修改相关法律,调整相关政策,尽快制定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相关条例。务工城市应当给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提供入学机会,保障农村留守儿童享受充足的教育资源,接受平等的教育。学校应建立留守儿童成长档案和联系卡制度。学校定期对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教育、托管等情况及时和留守儿童的父母联系沟通。
(四)完善未成年人刑法保护制度。
建立健全留守儿童法律援助中心。为这些孩子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援助,从而避免农村留守儿童权益受到侵害,使留守儿童被监护权及受教育权等权益得到法律应有的保障。加强对留守儿童的法治宣传,强化其法制观念。“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为留守儿童提供法律保护的同时,家庭、学校和社会要齐抓共管打组合拳,为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奠定基础,创造良好的家庭、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