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祖荫 何成文
(1 原供职于贵州省农委,现为贵州省农科院特聘蜂产业发展高级顾问;2 贵州省农科院现代所)
贵州是我国西部贫困省,据统计部门有关资料表明,2015年,贵州有493万贫困人口,是全国贫困人口基数最多的省份,占全国8.8%,位居全国第一。全省共有66个贫困县,190个贫困乡,9000个贫困村,贫困发生率在10%以上的有16个。对照国家规定的“原则上贫困县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西部地区降至3%以下)”的脱贫目标,贵州脱贫攻坚的任务还很艰巨。
由于养蜂业具有投资少、见效快、效益高的优点,贵州省很多县、市、区都很看重养蜂,专门安排了扶贫资金,用以发展当地养蜂业,帮助农民脱贫致富。扶贫攻坚是国家“十三五”计划的重要政治任务,政府是投资的主体。而农民,尤其是农村中的贫困户,应该是这项政策的主要受益对象。政府有关部门在养蜂产业扶贫中的主要职能是申报、管理、监督、使用好相应的扶贫资金,加强农民的组织化建设(养蜂专业合作社),大力支持、培育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并通过它们与广大农户联系,合理分配收益,帮助广大农民脱贫致富。
贵州省近些年来养蜂扶贫工作既有成功经验,也有失败教训。那么,要搞好养蜂(中蜂)扶贫,政府部门应主要帮助农民解决哪些主要问题呢?
大多数养蜂扶贫项目实施地区,都是传统饲养中蜂的地区。传统养蜂的蜂群繁殖率、产量都很低,一般一群蜂一年只能分一群,平均产蜜2.5 kg,生产水平很低,根本不能满足社会对产品的需求,因此,必须对传统养蜂落后的生产方式进行必要的改造。即使是贵州省已基本实现活框饲养的地区,其养蜂技术仍然停留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水平。因此,对养蜂户进行培训,用最新的养蜂科学技术武装农民,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就显得非常必要了。也可以这么说,养蜂扶贫,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科技扶贫。所以在养蜂扶贫项目的经费中,应当划拨出相当一块,或匹配相应的资金,作为专门的培训经费。
由于农民养蜂技术基础差,文化水平低,加之养蜂生产季节性强,不同季节管理的内容不同,因此对养蜂员的培训要重复、多次、分阶段进行培训。培训方式有多种,可以是课堂讲授、集中培训,也可以组织人员现场观摩,以会代训,甚至外出参观学习。比如,活框养蜂中的人工育王技术,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关键的技术。掌握了人工育王技术,就可大大提高蜂群的繁殖率、繁殖速度,及时更换老劣蜂王,有利于良种选育推广,提高蜂群的抗病能力,达到扩大饲养规模,培育强群,提高蜂蜜产量、质量的目的。而学习和掌握这项技术,需要选派专人到有经验的蜂场跟班学习,反复练习操作(人工移虫后王台接受率达到70%以上,一般需要7~10天),才能基本掌握这门技术,这些费用都需要政府部门大力支持。过去有些扶贫项目培训经费不足,甚至根本没有设置培训经费,因此实施的效果不好,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
既然养蜂扶贫实质上就是科技扶贫,因此,在这场养蜂扶贫的攻坚战中,养蜂业务主管部门、科研部门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养蜂科研部门应面向经济发展的主战场,通过政府+科技部门+经营主体+农户的方式,积极投身到当前的养蜂扶贫事业中,并注意协调好基础性、应用性、开发性研究的比例,用科技服务产业,在服务中创新和转化科研成果,解决生产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例如,我们在威宁县石门乡海拔2000 m的高寒高海拔地区,参与养蜂扶贫项目,在学术上就具有挑战性、新颖性),提高自身的学术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政府则通过科技创新卷等形式,向科研部门购买相关技术,鼓励和调动科技人员参与产业扶贫的积极性。
关于农村产业发展的问题,国家出台的农业合作政策,可以说是拉动农村产业化最重要的政策之一。政府通过公布各类合作法令、法规,直接干预或间接引导农村成立各类合作社与专业协会。
这个政策的出台,是因为从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安排的初始状态看,农户是市场农业的原始主体,不仅数量众多,而且规模明显偏小,且过于分散。这就意味着产业的初始微观基础既不能体现竞争活力(因为个体农户的经营素质和竞争能力都比较差),又不能体现规模经济,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意味着初始的农业产业组织结构不符合产业化组织结构的要求(因为农户间缺乏组织联系);这也是过去一些养蜂扶贫项目直接对接农户效果不好的原因。因此,建立合理的产业组织结构,是当前农业产业化矛盾必须解决的突出问题。
农业专业合作社或协会,具体到养蜂业来说,就是养蜂专业合作社或养蜂专业协会。合作社与专业协会是由农户自主组织的,服务是其主要功能,日益发展的合作社、专业协会不仅是经营规模较小的农户与市场衔接的纽带,而且是政府与农户连接的桥梁。日益发展的合作社(包括村集体的经营实体)、专业协会应逐步成为农业产业化的主体。在推动产业化的进程中,政府应通过扶贫项目,给予合作社或专业协会必要的资金、技术支持,并通过行政和经济手段引导合作社的经济活动,壮大其自身经济实力,培育新型的产业化主体。当然,当地已有的相关龙头企业也可作为经营主体,通过龙头企业+合作社与农户联结。
经营主体(指合作社、专业协会、行业龙头企业、村集体经济等)在养蜂扶贫产业中,要逐步完善、壮大其产前(蜂种、蜂机具采购供应)、产中(技术指导)、产后(产品收购、加工、销售)系列化服务的功能。在服务的同时,要实现一定的利润,以便消化经营和服务活动中所产生的正常开支,并逐渐壮大实体经济,以便后续具有更加强大的服务功能,这与产业扶贫的发展方向是并行不悖的。
一般情况下,在养蜂业发展的初级阶段,蜂产品多采取自产自销的模式,但随着产业的发展,养蜂规模的扩大,产品数量上升到一定程度后,就会出现价格下降、产品卖难、质量参差不齐、养殖户相互压价竞争等问题。如仅依靠单家独户,面向更为广大的市场,要想解决以上问题,以及统一包装、品牌建设等问题,显然是无能为力的。所以,只有通过经营主体,提高蜂农组织化的程度和产品的商品化率,才能解决剩余产品销售的问题,为养蜂业的发展开拓更大的空间。
养蜂扶贫,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帮助农户脱贫致富。因此,在项目实施地区,应尽量覆盖到相当比例(如60%)的农村贫困人口。但农民致贫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如老、弱、病、残、懒、傻;以及环境条件差,文体水平低,家庭负担重等,加上养蜂又是个技术活,虽说养蜂投资少,但当外界缺蜜期,仍需花钱购买饲料糖对蜂群进行必要的补饲。因此,并不是每个人、每一户都会养,都有能力养。故政府直接加农户的模式,把蜂群发放到贫困户手上,一般来说在实践中效果是不好的。这就需要通过养蜂合作社或养蜂协会及其它经营主体,发挥其组织、技术、经营、人员、资金等优势,以强带弱,以先进带后进,解决好产前、产中、产后的若干问题,带动和帮助农村贫困人口脱贫。
养蜂产业发展中经营主体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通过项目资助发展起来的中介组织(包括合作社、协会、企业、村集体)与养蜂户各自作为经营者和利益主体,按照市场交换原则发生经济联系,并在政府的监督下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中介组织通过其经营活动,收取一定报酬,有价低偿为农户提供产前(如蜂机具供应)、产中(技术咨询)、产后(收购、销售)等服务。
国家扶贫资金不直接投放给贫困户,而是作为贫困户的股金投放给有能力的经营主体,农户和贫困户则作为经营主体的股民。由经营主体负责组织养蜂生产,如挑选适宜的养蜂场地,负责雇用(基本工资加提成)当地热心养蜂、适合养蜂的人(最好是贫困户)作为养蜂管理人员,经营主体负责指导养蜂技术,在刨除所有开支(人工工资、蜂具饲料等)后,所得盈余经营主体与社员按一定的股比进行分蜂在很短时间内消失,最后剩下1只蜂王和数十只工蜂。个别蜂场这种现象出现在春末,巢房出现成蜂干尸,颜色黑而硬,整垮不少蜂场,凡患有此蜜蜂消失现象的蜂场都曾患有白垩病,也就是说真菌进入蜂体后菌丝使蜂体形成硬块状,蜜蜂得病后,离开蜂巢爬在箱外,个别蜂尸留在巢房中黑而硬,从现象观察,真菌不但危害虫蛹,对成蜂的危害也相当严重。2015~2016年秋末冬初所造成蜜蜂大崩溃和真菌病爬蜂有很大关系。
真菌耐低温,耐干燥,只有高温和调换旧蜂具才能彻底消除病根,对于旧巢脾最好淘汰,蜂箱和其它蜂具,要用喷灯等高温消毒后再使用。
在同一场蜂群中有一些抗真菌能力强或者同地区某蜂场无白垩病史的蜂群作为培育蜂王母本群,重点培育基本王,然后再进行扩大培养。
过度保温会造成湿度过大,真菌快速繁殖,促使白垩病高发,特别春繁期此现象非常普遍,有些蜂农春繁不做任何保温效果倒不错。
外界蜜源中断,许多蜂农饲喂蜂蜜和天然花粉,由于没有进行消毒而引发白垩病。用未经高温消毒的蜂产品来饲喂蜜蜂是得不偿失。
白垩病发生在幼虫期,喂药效果慢而不理想,只有喷打在巢脾上,使工蜂、幼虫都能受药治疗,目前抗真菌药物临场试验,伊曲康唑对白垩病有较好效果,此药属广谱抗真菌药,但很难溶解于水,须提前1小时使之溶解于水后,然后喷蜂脾上,每天一次,约在7~10天后可以解除病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