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衢江区水禽规模养殖场整治提升技术指导意见

2017-01-15 21:01吴鹏举舒志涛
浙江畜牧兽医 2017年1期
关键词:衢江区栏舍水禽

吴鹏举,舒志涛

(衢州市衢江区畜牧兽医局,浙江衢州 324022)



畜牧生产

衢州市衢江区水禽规模养殖场整治提升技术指导意见

吴鹏举,舒志涛

(衢州市衢江区畜牧兽医局,浙江衢州 324022)

为进一步加强衢州市衢江区水禽养殖的污染治理,规范水禽养殖行为,促进水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根据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切实做好畜禽养殖污染扩面整治工作的通知》,衢江区政府《关于衢江区水禽养殖污染整治及拆后土地复垦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参照《浙江省生猪养殖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衢州市衢江区生猪养殖整治标准和规范管理意见》文件精神,特提出衢州市衢江区水禽规模养殖场整治提升技术指导意见。

1 整治工作目标

按照“布局合理、设施完善;治污到位、循环利用;生产安全、防疫科学;环境整洁、美化绿化”的基本原则,通过对水禽规模养殖场整治提升,实现水禽离(河、水库)岸养殖、控量减污、生态循环、健康安全、环境整洁的目标,促进水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实现畜牧业经济和农村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2 适用范围对象

限养区、适养区范围内的所有存栏2000羽以上的水禽规模养殖场(户)。

3 整治提升标准

3.1 改善空间布局,功能区域明晰

3.1.1 区域符合规划 水禽规模养殖场地址(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环境功能区规划和村庄总体规划,不在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必须严格落实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控措施,符合《浙江省生猪养殖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3.1.2 场区布局合理 水禽规模养殖场布局要求科学合理,应分设管理区、生产区和污物处理区,各功能区域明晰且隔离,养殖场区、生产区四周应设有围墙或隔离设施,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 m以上或设有隔离设施。

3.1.3 符合动防条件 整个水禽规模养殖场要符合动物卫生防疫要求。养殖场区应设置与门同宽,长4 m、深0.3 m以上的消毒池,并配置消毒设备;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消毒垫;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有与生产规模相配套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每万羽配套1 m3的化尸窖2个),以及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3.2 转变养殖模式,实施离岸养殖

3.2.1 养殖模式选择 蛋禽可采用笼养、网上全旱养、半旱养等养殖模式;肉禽养殖采用网上全旱养、半旱养方式,或采用发酵床养禽等养殖模式。

笼养模式。鸭子放养于室内相对封闭的环境中进行集中统一养殖,把养殖过程产生的粪污和废水等污染源控制在养殖场内,经过无公害有效处理或合理利用,达到生态循环目的。鸭舍为全封闭式,屋顶、墙壁选用良好的建筑材料,提高保温隔热性能,设计足够数量的窗户,保证鸭舍有良好的采光和通风;笼具设施应符合蛋鸭习性及特点(一般长40 cm,宽35 cm,高40 cm),以每羽鸭子占笼位面积大于600 cm2为宜;根据鸭子喷射状排粪特点,笼层间应设档粪板,以避免上层鸭粪污染下层鸭子;采用自动喂料、刮粪和饮水系统,配备适宜的通风降温设施等。

网上全旱养模式。鸭舍为全封闭式,舍内条件与笼养鸭舍基本相似。舍内横向每隔10~20 m设立隔断,每个隔断区面积为100~150 m2。每个区纵向分隔为“活动区”和“产蛋区”,两区之间设有开闭通道;活动区架设养殖网床,塑料漏粪地板、塑料网或金属网,高度为60~80 cm,如人工清粪,高度可增加至120 cm以上,方便清粪操作;采用硬质塑料漏粪地板,强度高、耐用、拆装方便。产蛋区宽度为50~80 cm,高度比活动区低15~20 cm,铺垫10~15 cm厚稻草或稻壳,方便蛋鸭做窝。安装自动刮粪设备,每天刮粪1~3次。

半旱养模式。栏舍和运动场均采用网上养殖。网架要求坚固,方便管理人员行走。网孔2.5 cm,网架高度40 cm。运动场要设有遮阳网(夏季降温兼防暴雨伤鸭),或种植遮阴树木、瓜藤。运动场四周要设有排污水沟。栏舍高度2.8~3 m,栏舍要求有抗台风功能,通风良好。饲养密度为7~10羽/m2,运动场面积应为栏舍面积的50%以上。运动场、栏舍网下鸭粪要利用不同饲养批次间的间隔期予以彻底清理,集中处理,以保持舍内空气和鸭粪干燥,减少氨气。

发酵床养殖模式。采用本位非接触式生物发酵床技术。距离栏舍地面60~120 cm搭建网架,双列式,中间为人行喂料通道,将鸭子放养在网架上,网架外缘两侧安装自动饮水器,内缘两侧安装料槽。栏舍地面至离地面20 cm范围内选择适宜高度用水泥硬化成平面,四周砖砌用水泥沙浆抹平,然后填满拌有发酵床菌种的木屑、谷壳或秸秆粉碎垫料作成发酵床,同时安装自动翻耙机。鸭粪通过网孔(缝)落入发酵床垫料上,自动翻耙机定期翻耙垫料,使鸭粪与垫料搅拌均匀,鸭粪有机物经发酵菌降解,达到无公害排放目的。采用发酵床养鸭技术的养殖场要求日常维护适当,发酵床垫料厚度保持夏季不低于30 cm、冬季不低于40 cm,及时添加垫料(一般每隔2~3个月为一周期,应及时补充垫料),垫料使用2到3年后更新。

3.2.2 创建美丽牧场,禁止简易大棚养殖 鼓励水禽规模养殖场按《浙江省美丽生态牧场创建标准(试行)》, 通过改善设施设备,规范制度建设,将水禽规模养殖场营造为“场区布局合理、设施制度完善、生产全程清洁、产出安全高效、资源循环利用、整体绿化美化”的美丽生态牧场。

3.3 完善治污设施,生态循环利用

3.3.1 规范建设雨污分流 水禽规模养殖场区内外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应采取暗沟布设,雨水沟应符合建设规范要求;污水贮存、处理池池壁应高于地面,防止雨水进入污水沟内;贮存、输送、处理、利用的设施应采取有效的防漏、防渗处理工艺,防止污染地下水。

3.3.2 养殖粪污分类治理 水禽养殖产生的污染物分为鸭粪或发酵床垫料、饮水区的滴漏水与栏舍冲洗污水、戏水池的污水与运动场冲洗水等三类,必须做到分类治理,实现无公害生态消纳、循环利用或零排放。

鸭粪及发酵床垫料处理。及时清理收集鸭粪并运送至储粪房;储粪房建设要求按存栏2000羽水禽配套3 m2以上的不渗、不漏、不淋的储粪房。在储粪房进行堆肥发酵的鸭粪、生物发酵床的垫料经无公害处理后可作有机肥,直接用于蔬菜水果等施肥,或运至肥料加工厂加工有机肥。

饮水区的滴漏水及栏舍冲洗污水处理。饮水区的滴漏水与栏舍冲洗污水可引至栏舍外,进入沼气池进行无公害发酵处理,经处理后沼液、沼渣全部生态消纳利用,不设排污口。沼气池建设采用钢筋水泥结构,按每2000羽水禽配备10 m3沼气容积的标准建造、配备5亩(1亩=667 m2)水田(或4.5亩旱地或3.5亩园地)进行生态消纳。

戏水池的污水及运动场冲洗水处理。配套戏水池必须做到防渗、防漏,按每存栏2000羽水禽配套污水处理池80 m2、深度控制在20~60 cm(尽量做浅、以减少用水量)标准进行建造。配套的运动场必须采取砖块铺垫水泥砂桨沟缝或水泥硬化,场内粪污应及时清理。戏水池的污水与运动场清洗水合流,进入四级沉淀池(或四级以上沉淀池)处理,再经氧化塘无公害处理后进行生态消纳或循环回用,确保循环回用水的卫生安全。四级沉淀池(必须防渗、防漏)的总容积为戏水池容积的3倍以上。氧化塘(必须防渗、防漏)容积要求能储存不低于日用水量20 d的水量(按每2 d换水一次测算,为戏水池容积的10倍以上),氧化塘的深度应达0.8~1.2 m。消纳地面积按每2000羽水禽不低于6亩的标准进行配套,通过管道将氧化塘水输送至消纳地进行生态消纳,要求在消纳地的每个田块安装可控制阀门,以便用肥季节时消纳,鼓励用户安装喷灌、滴灌设施进行消纳。氧化塘的处理水采取循环回用方式处理者,必须应用有科学依据的方案和措施,确保回用水卫生安全。

另外,鼓励养殖场(户)采用先进设施设备和养殖技术。鼓励采用节水、节料养殖技术,推广饲料中添加微生物制剂、丝兰提取物等降低氨氮排放技术,以及采用通风、降温等环境控制设备,减少污染物产生总量。

3.4 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养殖行为 水禽规模养殖场的管理制度、安全防护、环境卫生等工作,参照衢江区农业局《关于印发衢州市衢江区生猪养殖整治标准和规范管理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养殖行为。

4 监督管理措施

4.1 对照上述整治提升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水禽养殖场,限期关停退养。

4.2 对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的水禽规模养殖场,按《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

4.3 在水禽养殖污染整治期间,暂停新建、扩建水禽规模养殖场项目的审批;整治结束后,按现代农业项目决策审批的相关规定和审批程序执行。

2016-10-08

S851.33

B

1005-7307(2017)01-002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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