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彰显了鲜明的本土性和时代性

2017-01-13 22:30特邀主持人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民法总则渊源总则

特邀主持人 王利明

《民法总则》彰显了鲜明的本土性和时代性

特邀主持人 王利明

[主持人语]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这在中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民法总则》的颁行正式开启了民法典编纂的进程,极大地推进了我国民事立法体系化进程,并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民法总则》从我国实际出发,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并回应了当代中国的现实需要,彰显了鲜明的时代特色。一方面,《民法总则》是对我国民事立法、司法经验总结和提炼的结果,其许多制度和规则都是为了解决中国的具体问题而设计的,使得该法具有大量的中国元素。另一方面,“法与时转则治”,民法总则也体现了时代性,并使这部法律具有了时代的特征,真正符合人民的需要、时代的需要和社会的需要。

《民法总则》最大的亮点就是在109条规定了对人格尊严的保护。这一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宣示了每个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平等受法律保护;二是确定了对人格权保护的兜底条款,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有损受害人的人格尊严,就有可能构成对人格利益的侵害。因此,《民法总则》第109条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彰显了21世纪民法的时代精神,强化了人文关怀,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公民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水平。笔者的《试论〈民法总则〉对人格尊严的保护》一文就该条规定展开了详细分析,并提出为了进一步强化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应当加强人格权立法,在民法典中构建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

《民法总则》的第二个亮点是在第10条确立了“有法律依法律、无法律依习惯”的规则。石佳友教授的《民法典的法律渊源体系——以〈民法总则〉第10条为例》首先分析了民法典的法律渊源体系必须向习惯等渊源开放的必要性,认为对于《民法总则》所未规定的法律渊源形式,包括国家政策、司法性渊源、一般法律原则等,不宜完全将其排斥在法源体系之外,而应根据民事案件审判的具体需要,运用法律解释学的方法,将其作为实质性渊源据以参考,从而最终做出最适宜的判决。

《民法总则》的第三个亮点是关于成年监护制度的规定。孟强副教授的《〈民法总则〉中的成年监护制度》一文,从世界立法趋势和我国已经迈入老龄化社会的现实出发,对《民法总则》新规定的成年监护制度进行了类型化分析,指出成年监护制度能够对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进行妥当管理及保护,在老龄化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成年监护制度在主体范围、事务范围、公权力的介入与保障等方面比委托和信托更具优势,因此,成年监护制度有望在关照自然人、体现民法的人文关怀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民法总则》还有一个亮点是在第185条中确立的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保护规则。众所周知,英烈的形象是民族的共同记忆,也是中华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英烈的人格利益保护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王叶刚博士的文章《论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权益的民事责任》认为,在解释该规则时,应当扩张其保护的主体范围和保护的人格权益范围,同时为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保障个人的行为自由,应当明确将该条中公共利益的范围界定为维护社会风气与社会公共道德。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只有加强对《民法总则》的研究、解释和宣传,才能保障该法的有效实施,切实发挥其在调整社会经济秩序和人们生活秩序中的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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