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学者有关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干部权力问题研究述评

2017-01-13 03:48王可园齐卫平
关键词:农村干部权力农民

王可园 齐卫平

海外学者有关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干部权力问题研究述评

王可园 齐卫平

改革开放以来,海外学者对中国农村干部权力有过许多深入细致的研究。包括农村体制变革对干部权力的影响,是“上升还是下降”;农村干部是否值得,即农村干部权力对职位承担者来说的价值问题;村民自治推行后,村“两委”之间的关系问题,以及农村干部权力与农民权利之间关系问题。海外学者这些研究对我们正确认识农村干部权力,加强农村干部权力研究,探索如何有效约束农村干部权力等都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海外学者; 农村; 干部; 权力

在中国广袤的土地上,有将近60万个村民委员会和几乎同样数量的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它们的组成人员——农村干部——累计将近600万*到2012年,中国大约有588 407个村民委员会,2010年新颁布的村委会组织法相关规定,村委会成员在3至7人,取中数5人计算,则全国村委会干部在294万多。另据2014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4年底,全国577 336个建制村中,有577 273个已经建立党组织,达99.99%。同样按平均每个村基层党组织成员5人计算,全国基层党组织成员有288万多。两者合计,将近600万。村民委员会数据见国家统计局:http:∥data.stats.gov.cn/easyquery.htm?cn=C01。农村基层党组织数据见中共中央组织部“2014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公报”:http:∥www.12371.cn/special/jd94year/1tdd/。本文所说的“农村干部”主要是指上述这两者,只有少数地方会涉及到“生产队长”。,其状况如何,直接影响党和国家的农村政策能否得到顺利执行。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干部的权力是上升还是下降?对干部职位承担者来说,其价值几何?随着1980年代末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农村两类主要干部的权力是否存在冲突?农村干部权力与农民权利关系如何?这些问题在海外学者那里得到了密切关注,也只有弄清楚了这些问题,我们才能深刻理解中国“政党—国家”权力的前锋队伍。本文拟就海外学者对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干部权力相关问题的研究做一概览式综述。

一、上升还是下降

海外学者对农村干部权力问题的研究,首先是从“改革对农村干部权力的影响”这个问题开始的,如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变革和农村社会的组织体制转变是否影响以及如何影响农村干部的权力。

一些学者提出,随着集体化时代的结束,农村干部权力逐渐下降。尤其是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村干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以往对所在社区内的商品和服务的控制和再分配权[1]。20世纪80年代初,崔大伟对农村推行生产责任制的动力和阻力问题进行了广泛考察,发现改革开放五年以后,农村干部仍然抵制变革,担心两极分化和资本主义复辟,也担心改革会削弱自己的权力,使工作更加复杂化。一些责任制得到执行的地方,出现了农村干部“撂挑子”不干,放弃自己的领导责任,不愿花精力去维护国家与农民签订的承包协议,而是种起自己的承包地。面对这种情况,国家试图重新激活农村干部活力,以前农村干部被当成执行责任制的障碍,此时则希望他们带领农民走上有组织变革的道路[2]。通过对1980年代中期农村的繁荣发展和社会冲突的研究,崔大伟发现,大规模推行家庭生产经营制削弱了生产队长的权力,人民公社原有的政治经济功能的分散化、地方商业活动的自由化弱化了干部的权力[3]。戈登·怀特(Gordon White)认为,改革使得“政党—国家”机构对农村基层生活的直接控制能力大大下降。直接规制机制弱化而间接规制机制却未能建立起来。从干部角度来看,随着改革的推进,许多农村干部变得多余,或者有些人即使在位,权力也下降了(随之下降的还有社会威望和在物质资源上享有的特权),但他们的责任和对他们的要求却更加复杂。以往党、国家和集体对经济资源的控制以及再分配权力逐渐转向个人、家庭,带来权力的分散化,瓦解了以往的干部威权主义体制。改革也使得官方机构的权力和有效性衰退,政治上农民越来越原子化。因此,必须要有新的政治机构和领导人来应对这些问题,如果正式体制无法做到,那么就会由戴慕珍所说的那些以血缘或互惠关系为基础的庇护性网络承担起来[4]。阎云翔1980年代末在黑龙江下岬村的调查发现,一些改革开放前的农村干部未能适应新的时代,这一方面是源于他们在分田到户之前就已经不再担任干部,另一方面也是源于他们能力不足而无法适应新制度,也有农村干部在改革中积累了私人财富。但农村干部的权力下降了,失去了在社会上的优势地位。在他看来,“农村改革最重要的结果,是在新兴社会分层结构中,农村干部们丧失了以往那种独断性地位。他们必须和以前的下级在市场导向的农业生产市场中竞争。从这个意义上说,不管农村干部在改革中得到了多少财富,滥用了多少权力,有过多少腐败行为,他们都是改革的失利者”[5]。倪志伟是改革使农村干部权力下降的积极提倡者,他认为社会主义再分配经济的主要特点是商品的集中计划式分配。他提出的市场转型理论表明,在转型经济体中,从再分配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伴随着权力和特权的来源从再分配者手中转向直接的生产者手中,这种转移提高了直接生产者的动力,刺激了私人市场的增长。就中国农村的转型来说,这种转移意旨权力从农村干部手中转到了直接生产者——农民——手中,经济活动越过等级体系直接在私人之间进行,使再分配者的权力变得不再那么明显,农村干部的权力下降了[6]。林南不同意倪志伟的这种观点,他认为在市场化转型过程中,行政命令和市场同时存在,因此,干部权力某种程度上还是有效的。如村干部能够通过控制村经济支柱——集体企业——以维护自己的地位[7]。

也有一些学者不同意改革使农村干部权力下降的观点,认为最多只是干部权力基础的转型。有的学者甚至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干部权力不是下降,而是上升了。乔纳森·安戈(Jonathan Unger)对流入香港的28位大陆农民访谈后提出,分权化改革一个有益结果,就是以往那些农村干部迫使农民温顺服从的权力下降了。但他同时强调,农村干部仍然掌握一些控制农民的手段,如控制着村级资源或财产的分配和使用等[8]。戴慕珍不同意当时一些人有关农村集体和村干部权力正在丧失的预测,认为虽然改革使农村干部丧失了一些原有的权力,但应当关注农村干部还剩下哪些权力,尤其是他们又新获得了哪些权力。通过研究改革开放初期,介于农民和市场之间的干部在农业生产投入上的控制性作用,她发现,农村干部仍然保留了对一些重要资源的控制权,这类资源在新体制下决定了农民的收益状况。实际上,干部处在一种计划和市场的中间人位置上,影响农民能够从这两种体制下获得多少好处。在她看来,改革虽然打碎了农民的铁饭碗,但却没有打破农民对干部的依赖。改革解放了农民,使之作为独立的生产者为利益而竞争,但这些生产者却不能在理性运作的市场机制下竞争,他们没有获得资源和机会的平等权利,从而使农村干部有机会立足于农民与国家之间。因此,“我们不应当认为市场化的推进就是干部权力终结的信号,它也许只是他们从政治干部向市场中介转变的信号而已”[9]。斯科特·罗泽尔(Scott Rozelle)在研究农村经济发展时发现了与戴慕珍所说的大致相似的情形,即农村干部可以利用对土地的控制权,影响农民家庭的生产投入和资金流向。另外,在一些富裕的地区,农村干部拥有大量可供运用的资源,如便宜的化肥、工厂里的工作等,以引导农民的行为。农民则应之以完成国家的粮食订购任务等。不过,罗泽尔同样提出,在这些地区,村干部不能再像以往那样公开指挥农民了,农村干部的权力慢慢受到了限制,因为农民可以从其它渠道获得一些收入,找到工作,如果干部逼得太紧,农民可以逃离干部的控制[10]。近来,周雪光通过对华北FS镇秋收的舞台式展现,发现市场机制在一些情况下瓦解了地方干部(包括农村干部)的权力,使他们变得无关紧要;但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却加强了地方干部的重要性[11]。

二、值得还是不值得

农村干部处于整个国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最基层,在以推动经济发展为核心目标的压力型体制下,农村干部面临着来自上层的十分繁重的执行性任务。干部职位的回报如何直接影响人们担任干部的意愿,以及国家能否吸引到称职的人才充实农村干部队伍。就这方面来说,海外学者主要关注农村干部权力可能获得的经济报酬以及在稀缺资源获取方面的优势。

一些学者关注农村干部权力的经济价值。20世纪80年代中期,约翰·伯恩斯(John Burns)就对1978至1983年间有关广东、福建、浙江等多个省份的报道进行分析后提出,开始一些干部抵制家庭生产责任制,也许是认为政策难以执行,也有许多人认为这些政策是错误的和非社会主义的,会在农村导致两极分化。但是,用“退出”的方式作为应对代价高昂,有时甚至不可能。因此,他们学会了接受,农村干部不仅接受变革,并且积极执行。他们自己也从中获得了好处,变得越来越富有[12]。最激起争论的大概还数倪志伟的研究[13],他在1980年代末提出农村干部权力下降的基础上,于1990年代初通过对中国农村1985年的经验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发现,与其他农民家庭相比,干部家庭在避免贫困方面,没有什么特权或优势。虽然有各种各样的现任干部是通过以往的再分配权力而积累资本成为企业家的,但农村收入差距并不严重。倪志伟认为,市场化改革促进了经济绩效,穷人看起来也能获益并提高自己的家庭收入[14]。对那些掌管乡村企业的“干部企业家”(cadre-entrepreneurs)来说,在市场上的成功并不能给他们带来巨大的个人财富,除非是通过非法手段[15]。相反,刘亚玲对温州农村私营经济崛起的研究却发现,地方官员或干部(包括农村干部)在此过程中有多种好处。如新建了房子,或拥有写字楼等,温州市政府允许干部家庭成员经营私人企业,实际上,真正幕后操作这些企业的却是干部本人[16]。1990年代中期,威廉·派瑞士(William Parish)和麦宜生(Ethan Michelson)提出干部职位有助于提高家庭收入,并且干部的家庭收入要比普通农民家庭高于40%。因此,与倪志伟的发现不一样,从绝对收入的角度来看,干部家庭的优势到1988年时没有消失,在一些更加市场化的地方,干部家庭收入也没有开始下降[17]。20世纪末,乔纳森·莫多克(Jonathan Morduch)等人在研究山东邹平农村的不平等问题时,发出了“值不值得入党”的疑问。他们认为,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农村干部职位的回报越来越大,从而证明改革是增强而非削弱了政治身份能带来经济优势的观点。但是,拥有党员身份与成为干部是两回事,党员身份能够提高成为干部的机会,不一定能带来直接的好处。与党员身份不同,成为农村干部的好处则是直接的、内在于拥有干部职位本身之中[18]。魏昂德(Andrew Walder)在研究市场转型和农村家庭收入不平等问题时发现,拥有政治职位对家庭收入有很大的影响[19]。在对1996年的全国样本数据进行分析后,魏昂德和赵利涛发现,政治职位一开始的价值较小,但是,后来的经济发展却使干部及其家庭的收入迅速增加,到邓小平时代结束时,政治职位的回报与私营企业者的收入差不多了[20]。政治职位的经济优势不仅限于那些集体所有制企业发展较快的地区,在私营经济发展较好的地方这种优势反倒更大[21]。与之有相似观点的,还有库克(Cook)[22]。龚启圣(James Kung)等人发现,一些乡村经济发达的地方,村干部持有大量社区企业股票在手,年成好或他们提高了企业利润的话,还能获得更多股票份额或奖励,因此这些干部乐意好好工作以保住职位[23]。姚玉生在研究北京附近一个村庄——西村——的村民选举时提到,高额回报使村庄精英对选举抱有很高热情,由于村庄较大,又毗邻北京,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年薪可达22 000元,“两委”成员亦可达14 000元,这些数字达到全国平均数字的五至六倍[24]。金颜红等人对2003至2007年间全国性的抽样数据研究发现,干部家庭的人均收入大约高于没有干部的家庭人均收入的10%。干部的这种额外收入不是来自农业生产,而是主要来自非农业渠道,特别是村里和政府。与不发达地区和农村相比,发达地区干部的额外收益从经济角度看要大得多,也重要得多。新当选的干部家庭会立刻获得经济收益,而那些丧失干部职位的家庭也立刻失去经济收益,这意味着干部家庭的经济收益主要不是源于干部自身的人力资本,而是源于干部身份本身[25]。臧小伟和陈那波对广东三个农业乡镇的调查后提出,在这三个乡镇中,分别有三种不同的机制维持了村干部家庭收入上的优势,即地方公司主义(local corporatism),非正式交换(Informal bargaining)和机会主义依赖(opportunistic parasitism)*三者的意思分别是:地方公司主义是指农村干部像公司经理一样,当他们把村里经济发展起来后,自己也跟着受益;非正式交易是指农村干部与国家之间进行直接的资源和忠诚的交换,这种交换之所以称为“非正式”,是因为其没有明确的标准,有某种庇护主义的色彩;机会主义依赖是指在那些贫困地区,农村干部无耻地利用国家政策以自肥,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他们认为其中第一个最为重要,是中国农村干部特权再生产的主导模式[26]。如果说上述学者所讨论的是农村干部权力带来的好处还算是正当,那么,郭晓林和蔡泳顺则发现了农村干部权力可能带来的一些不正当好处,如在农村土地征用、买卖或非农化使用中收受回扣等[27-28]。芮玛丽(Maria Edin)研究了地方干部的动机(物质奖励和职位提升)和约束(如撤职、审计、检查、被投诉或诉讼)后发现,这样的制度环境使“促进发展”成为地方干部的主导性行为策略。尽管如此,在那些有集体企业的村庄,企业利润的存在仍然为村干部提供了获取“租金”的机会[29]。

除经济收益这样直接的好处外,也有一些学者观察到干部权力在稀缺资源配置中可能获得的好处。派瑞士和马丁·怀特(Martin Whyte)认为,有些农村干部能够使家庭成员受益,如为他们提供接受高等教育或获得更好工作的机会等[30]。何·皮特(Peter Ho)和戴慕珍、莫多克等人都发现,在经济发达的地方,农村干部通常管理乡镇企业,他们既能获得额外的收入,也能够帮助其家庭成员在这些企业里获得工作[31-33]。派瑞士和他的一些合作者研究发现,一个家庭跟管理层有联系相当有益,在一些地方,一个家庭要是有一个农村干部或企业管理人员,将使其拥有三倍于别人的机会获得“非农工作”(nonfarm work)。特别是在一些更加市场化的地方,农村干部有许多机会使他们自己和家庭获益[34]。戴慕珍发现,在家庭承包经营过程中,农村干部控制着土地、工厂等资源,他们有机会把最肥沃的土地,设备最好和利润较高的工厂用比较优惠的价格承包给自己家庭成员[35]。身在正式体制内,可以使干部家庭比其他普通家庭有更多机会与上级干部发展个人关系,这些关系有可能带来更多的市场信息或其它帮助[32]。谢淑丽(Susan Shirk)也曾提到,农民对干部家庭在农村商业活动中所享有的优势表示不满和抱怨,认为干部可以用他们的关系接触到利润丰厚的商业机会,还可以避免地方政府加在其他商人身上的各种办证费用等[36]。通过对农业部于1986至2002年间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黄亚生等人发现,1980年代到1990年代,农民家庭的贷款渠道急剧下降。在1986至1991年间,约有30%的家庭说自己有正式或非正式的贷款渠道,到1995至2002年间,这一比例下降到10%左右。他们发现,控制家庭的一些其它特征后,家庭的政治身份——如有党员身份的成员——在1980年代对贷款没有什么影响,但到1990年代却有比较积极的影响了。随着贷款渠道越来越少,政治权力在贷款分配中变得越来越重要[37]。当然,在这个问题上,也有人保有相对持中的观点。如张建等人研究发现,没有证据表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会降低干部的回报(像倪志伟所说的那样),实际上,伴随农村干部身份而来的回报是逐渐提高的。不过,虽然农村干部职位能够带来一些好处,但是分量并不很大,只能给人们想加入村级政府机构(即村委会)提供了比较微弱的动力[38]。

三、“书记”决定还是“主任”决定* 这里分别是指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这部分主要综述海外学者对村“两委”及两委主要领导人关系问题的研究。为简便和对称起见,用上述小标题。

20世纪80年代末,村民自治得到法律确认;90年代,法律规定农民享有“四个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理论上,民主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要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际生活中,农村“两委”之间权力界限却并不那么清晰,冲突也是时而有之。1997年,柯丹青(Daniel Kelliher)就对国内有关村民自治的争论进行了详细描述,其中一个重要的争论内容,就是农村基层党组织与选举出来的村民委员会关系到底如何?柯丹青提到,1994年的一次调查中,许多地方官员就表示,在村民委员会与党的领导之间有直接的冲突。如果村民自治付诸实施,将会影响党的领导;要是加强党的领导,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村民自治,两者是相互排斥的。柯丹青观察到,通常人们用交叉任职来化解两委之间的冲突。即由村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竞选村民委员会主任,交叉任职非常流行以至于其“成为选举的自然结果”[39]。到1998年,原来“试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变成正式法律后,海外学者对这个问题的关注越来越多。安晓波(Björn Alpermann)认为,村民自治更符合中国政府的观念而非西方的民主理念,因为村党支部始终在其中扮演了中心角色[40]。李连江和欧博文、白思鼎的研究都发现,村民选举使村党支部必须和选举出来村委会分享权力,二者之间的冲突也逐渐显现出来[41-42]。戴慕珍和罗泽尔最早对村“两委”之间权力关系做了较为系统的研究。他们认为,在村委会和村党支部书记的权力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村民选举的影响和选举出来的村委会的权力因村庄类型的不同而相异。在有些村,村委会起决定作用,有些地方则是党支部书记牢牢控制着权力。区别主要源自村庄经济的性质以及分权后中国农村权力基础的变化。如果村民利益主要系于村庄内部经济发展状况,那么他们则对村民选举更加重视,积极参与村庄政治,从而加强村委会的权力[43]。何包钢在浙江的调查发现,村民选举在村庄权力拥有方面引起相当大的变动,选举出来的村组织权力(即村民委员会)得到了增强,迫使村党组织承认选举。选举还影响到资源的分配和谁掌握财富和权力,并改变了掌握权力者的行为及整个村庄的权力结构[44]。郭正林和白思鼎发现,村“两委”不同的权威和合法性来源可能导致两者之间的冲突,一个具体表现,就是对集体经济的控制和财务事项决定上。郭和白在广东一些工业化程度较高也较富裕的村庄所做调查发现,在这些地方,开始时都是由村党支部书记控制村财政,后来,乡镇政府就必须在村民委员会和党支部之间进行协调了[45]。欧博文和韩荣斌在评估村民选举时提出,村党支部在决策和执行中拥有很大的发言权。在大多数地方,党支部仍然是决定性力量,而村委会则是次要的。党支部这个“领导核心”经常控制着集体资源,如土地、经济合作社及企业等。同时,其成员还在村委会交叉任职。尽管一些村委会主任援引选举的合法性来强调自身的独立性,但交叉任职还是稀释了选举的作用[46]。孙昕等人研究发现,其调查的50%村庄中,由村党支部书记控制最高权力,有32%的村庄由村委会主任控制或与党支部书记分享最高权力[47]。

四、庇护农民还是侵犯农民

干部与农民是农村社会一对十分重要的关联主体,农村干部是国家权力在农村的直接代理人、政策执行者,他们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影响着农民对国家这个“虚幻的共同体”的印象和感受,进而影响农民对国家权力的政治信任和支持。概括起来,海外学者对中国农村干部与农民关系的研究大致可分为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农村干部权力为农民提供庇护,二是强调农村干部利用手中权力侵犯农民利益。

农村干部权力对农民的庇护性作用。就庇护主义关系说,詹姆斯·斯科特(James Scott)在有关东南亚农村的研究中,较早地提出了农村社会中庇护关系的存在。这种关系意味着两者之间的交换,包含很大程度上的工具性友好关系。其中,“社会经济地位较高的一方(庇护者)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和资源为地位较低的一方(被庇护者)提供保护或好处,后者则向前者提供支持、帮助,如个人服务等”[48]。这种庇护关系主要建立于农民的“生存需求”基础之上[49],一旦这种需求消失,庇护关系将难以存在。就中国来说,拉尔夫·撒克斯顿(Ralph Thaxton)探讨了解放前华北地主与农民之间存在的庇护关系[50];怀特认为,在人民公社时代,农村干部(特别是生产队长)起到了保护农民的作用。在怀特看来,在公社里,每一个层级的干部都有两面性:一方面他们要争取下级的服从与支持,同时又要采取策略服从上级,从而争取资源并减少上级的要求。因此,每个层级都会树起屏障以应对上级的压力,保护农民。村集体能够并实际上确实保护农民以抵制国家的要求,就像中国历史上一直存在的猫捉老鼠游戏一样[4]。伯恩斯在研究广东的“第二经济”时所论与怀特相似,虽然其没有直接论述农村干部与农民之间的“庇护主义”。但伯恩斯谈到当时农民的许多“非正式”甚至“非法”行为,要么是由生产小队长带头,或者至少得到生产大队队长默许,原因就在于他们生于此地,家人或亲戚朋友生活于此,这些“农村干部”必须要保护他们[51]。白思鼎和吕晓波赞同怀特的观点,他们提出,那些与农民有更多直接联系的生产队长更容易同情农民[52]。怀特观察到的农村干部的这种行为,一直延续到了20世纪80年代。裴宜理研究中国农村冲突时发现,20世纪80年代,面对国家的要求,很多农村干部越来越认同于自己所在的地方性社区。发生过许多农村干部带头非法伐木、抢夺砖、煤等行为,这些事件表明农村干部将社区利益置于国家利益之上[53]。即使在1990年代,学界大量报道农村干部与农民因税费而发生冲突的时候,蔡永顺却发现,农村干部有时候会瞒报本村的土地总量以避税,尤其是那些觉得升迁无望的干部,更有可能站在农民一边,有的甚至与乡镇干部争吵,指责他们“盘剥农民”[54]。不过,伯恩斯认为,庇护主义以农民的生存需求为基础,这已经不符合当代中国。大多数当代中国农民已经不再在“生存”问题上挣扎,尽管一些农民也会与农村干部这些新的庇护者间有所联系,但已经不是中国农村的普遍现象。因此,庇护主义不是分析当代中国农村政治的有效工具,它只能为人们的政治行为提供部分解释[55]。戴慕珍不同意伯恩斯的看法,她用庇护主义分析了改革开放之前及之后的中国农村,认为“市场机制的引入虽然弱化了农村干部(如生产队长)的权力,但新的庇护者又会出现,庇护主义政治的基础并未消失,如集中化的再分配机制,商品的稀缺,经济和政治权威之间模糊的界限等,市场化机制只是使庇护主义的形式更加复杂多样而已[56]。因此,她提出有些农村干部既认同于上级(乡镇政府),也认同那些受其庇护并且与他们有诸多个人或家庭联系的农民[35]。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农村干部越来越多地卷入与农民的冲突之中,许多研究中国农村冲突的学者都将农村干部视为麻烦的根源或农民获得正义的障碍,农民更多的时候是从上级政府直至中央政府那里获得利益诉求的满足。但是,崔大伟1999年对安徽省的调查发现,农民寻求解决自身问题的行动中,有50%是向农村干部寻求帮助的,相对来说,只有27%是向上级政府寻求帮助的[57]。麦宜生不同意那种“来自上层的正义”的观点,他用2002年一份3000户农民家庭的调查数据证明了“来自下层的正义”,从而展示出新时期农村干部与农民之间仍然存在的这种庇护主义关系。根据麦氏所论,社会成本以及令人失望的经历和结果很多时候会使农民放弃利用向上级政治权威(如上级政府或司法机关)寻求解决地方性的争议问题。麦宜生的研究表明,地方性解决方案,如农村干部的介入,远比向上求诉以获得帮助理想和有效得多。麦因此得出结论:即将农村干部标签化,把他们看成实现公平正义或构建和谐社会的障碍是不公平的,相反,农村干部有时候也是正确的,农村干部的行为值得更加细致的研究[58]。

与农村干部对农民的庇护来说,学者们对农村干部利用自己的权力侵犯农民利益的研究要多得多,这里只列举一些学界广为引用的文献,以免滑入对“农民抗争”研究或其它农村冲突研究的文献中去。1996年,欧博文提出用“依法抗争”来解释中国农民的抗争行动。他认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不满的农民更多地援引法律、规定或其它官方表述以对抗干部的不法行为,尤其是农村干部侵犯农民经济利益的行为和专横的工作作风[59]。某种程度上可以说,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农民抗争与农村干部滥用权力几乎是一个问题的两面。在有关农民税费负担的研究中,白思鼎和吕晓波就提到过农村干部和镇干部一起牵走农民家里的母猪卖掉,后将钱私分的事。农民骂村干部没人性,后者却扬言如果再敢骂,就要打他的事情[60]。因此,在一些干部与农民的冲突中,农村干部被愤怒的农民殴打,一些地区甚至有三分之一的农村干部拒绝继续工作[61]。当然,在对中国农村骚动的研究中,白思鼎既观察到了农村干部与乡镇干部一起到农民家里强行征收税费的事情,也看到了农村干部与农民一起上访,甚至成为上访领头人的事情[62]。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推进,尤其是农业税的逐渐取消,农村干部权力的滥用从税收转向了土地买卖上。罗泽尔和李国发现,土地对农村干部具有极端重要性,“在众多地方因素中,土地也许是干部能够用来影响农民行为的最重要资源,在许多地方,它也是干部们唯一能够利用的资源”[63]。随着中国城镇化的发展,一些地方农村的土地价值迅速上升。在农村土地征用及补偿中,农村干部利用手中权力多拿多占,侵犯农民利益的事情常有。面对土地征用中发生的冲突,何发出了“谁拥有中国土地”的疑问,提出正是农村土地所有权界定不清,才导致征地及补偿中的冲突[64]。蔡永顺也提出了“集体所有还是干部所有”的疑问,他发现了一些村干部利用农村土地非农化使用过程中的政策漏洞而使自己获益的办法。如侵占售卖土地以自肥,或者将土地作为礼物转赠他人等。有时候村干部还利用所控制的资源如土地以建立和上级官员的个人关系,从而得到保护[65]。叶建民(Ray Yep)和卡罗琳(Carolin)发现,在农村土地征用中,村民委员会享有很大特权。给农民的土地补偿款实际上首先是进入了村民委员会的口袋,并由它来决定如何使用这些钱。为农民提供福利,发展基础设施,或者行政开支等都会成为截留部分补偿款的理由[66]。萨吉森(Sargeson)在研究中国的土地征用时也指出,农村干部在土地征用中的角色相当模糊,他们一方面想动员村民以争取更高的补偿,另一方面,乡镇政府依赖于农村干部安抚农民,因此,他们又有机会通过服务于乡镇政府而获得更多的报酬。作为政府的代理人,农村干部促使农民接受补偿方案,收买那些贫弱家庭,或者威胁说他们的家庭会被排除在享受村公共好处之处,从而阻止农民发起集体行动[67]。正是有相当数量的农村干部滥用权力或贪污腐败,以及侵犯农民利益,欧博文和李连江发现,在20世纪末甚至21世纪初,居然还有农民怀念以往的政治运动,希望以此来遏制农村干部的行为[68]。

五、研究贡献和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农村干部是国家治理重要的前沿阵地,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国家治理的能力和水平。改革开放以来,海外学者对中国农村干部权力问题做过许多细致研究。总体来看,海外学者的研究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贡献。

一方面,研究方法上,绝大多数海外学者的农村(干部权力)研究,都是以实证调查为主。他们的分析都建立在详实的田野调查基础之上,虽不能说直接上升到普遍性结论,但应该说都有相当的说服力。自20世纪90年代农民抗争研究大兴其道以来,农村干部及其滥用权力几乎“无人不知、无人不晓”,农村干部也差不多成了“坏人、恶人”的代名词。海外学者的这些研究,为我们正确认识农村干部及其权力,探索如何有效约束农村干部权力,以及如何吸引更多更好的人才充实到农村干部队伍中去,提供了有益的借鉴,而不至于在谈到农村干群关系和农村干部权力时,只有民粹主义式的道德义愤。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任何一项田野调查都面临着“入场”问题。改革开放初期,国内学者进行田野调查尚且难以成行,海外学者更是难上加难。曼宁(Manion)等人都提到过在中国做实证调查时遇到的困难[69],许多学者,如安戈的早期研究,甚至无法直接进入中国农村,而是通过采访流入香港的大陆农民而完成对当时大陆的了解的。这种脚踏实地去了解真问题的精神更加值得我们去学习。

另一方面,研究资料上,海外学者的这些实证研究,虽然都是在既有的理论概念、分析框架下完成的,如倪志伟的“市场转型”理论,戴慕珍的“庇护主义”都不是从研究中国农村干部权力问题中提出的理论或概念。但是,正如周雪光所说,实证研究的贡献在于,“它们积累了实证研究资料,扩展了理论解释的空间和应用的范围,帮助我们了解这个理论到底能解释多少问题”[70]。例如,阎云翔从20世纪80年代末至2008年的20年间,对黑龙江省下岬村进行长期的跟踪观察,积累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71]。相对于中国几十万个村庄来说,海外学者的实证调查只能算是“沧海一粟”。即使是国内农村研究的先锋,如华中师范大学和华中科技大学等,目前也只进行了很小一部分村庄的实证调查。这不是藐视前人的成果,而恰恰是要表达对前人艰苦努力的尊重。

当然,海外学者对中国农村干部权力的研究也存在一些问题:与上述研究资料上的贡献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就是海外学者的研究还是事实描述和解读胜于理论建构。无论是改革初期农村干部权力“上升还是下降”问题,还是农村干部权力的“价值”问题,或者是村民自治推行后出现的“双重”权力结构问题,以及农村干部权力与农民权利之间是庇护还是侵犯问题,海外学者都有涉及。但这些研究都是在证实或证伪西方的理论,还缺少从中国农民的社会生活中提炼出来的概念、话语和理论体系。同时,大多数时候,海外学者只是对“问题”本身有兴趣,对我们来说,则是要在正确认识农村干部权力的基础上,发现农村干部权力配置和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寻求解决之道,在这一点上,海外学者的研究则显得较为薄弱。这些对海外学者来说有所强求,更应当是中国学者的责任。

就目前来说,我们需要在借鉴已有研究成果和主要研究方法的基础上,往以下几个方向努力。一方面,拓展研究视野。农村干部权力问题,本身已经是一个较为具体的问题。上述介绍的四对问题,有的会随着农村社会的发展而逐渐淡化,或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从而丧失研究的意义。因此,应当拓展研究视野,摆脱从农村来谈农村干部权力问题的局限。而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角度,考察作为“政党—国家”前锋队伍的农村干部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从这个角度来讨论农村干部的权力大小、人员结构的配置等问题。

另一方面,加强比较研究。在国内,中国有几十万个村庄,几百万农村干部。区域之间、南北和东西之间的农村都存在巨大的差异。不同地方的农村干部权力价值、干群关系都会有所不同。江浙等发达地区的农村和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干部权力大小、价值肯定不一样。从经济收入上来看,对2014年湖北省秭归县梅家河乡的调查显示,村支书一年可获得补贴1.5万元,普通村干部只有1万元左右。福利待遇考核下来最高5 000元左右[72]。而同期的浙江省嘉善县某村,村支书年薪为10万元,村主任8万元,支部委员6万元。从农村干部的受约束程度来说,发达地区由于集体经济较好,农民民主意识较强,干部受到较多的约束。反之,欠发达地区由于经济落后,青壮年农民外出务工较多,干部的行事作风更加专横。除此之外,还应当加强国际比较研究。西方发达国家早已实现“农民的终结”[73],没有了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农村,也不存在农村干部权力问题。而亚洲的印度、马来西亚、越南、孟加拉等,则与中国有些许可比之处。正因为如此,斯科特对马来西亚农村的研究在中国有巨大的读者群。加强比较研究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可以呈现出更加丰富多彩的中国农村干部形象,制定出更具针对性的政策法规,提高农村干部的整体质量。另一方面,通过比较研究,提炼出如斯科特在研究农村问题时提出的“道义经济”“弱者的武器”等分析性概念,提升中国社会科学在国际上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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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Review of Abroad Scholars’ Study on Cadre’ Power in Rural China Since 1978

Wang Keyuan Qi We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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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holars from Abroad; Rural; Cadres; Power

2016-08-05

国家社科基金专项工程项目“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研究”(批准号:16ZZD036)。

王可园,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系副研究员,上海市社会科学创新研究基地(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研究方向)专职研究人员,邮政编码:200241; 齐卫平,华东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市社会科学创新研究基地(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研究方向)首席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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