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雅博+++王伟
摘 要:随着我国脱贫攻坚战的纵深推进,农村金融扶贫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本文采用文献综述方法,对已有的国内外农村扶贫金融研究文献,从功能效应、组织体系、产品服务以及发展路径四个方面对相关研究进行梳理、归纳、总结和评述,在此基础上提出应重点关注农村扶贫金融微观经济组织研究、农村扶贫金融效率及可持续性理论与实证研究等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及理论研究方向,以期能够为我国农村金融扶贫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和启示。
关键词:农村金融扶贫;功能效应;组织体系;发展路径
中图分类号:F830.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2265(2016)11-0037-07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脱贫攻坚战中取得了辉煌的战绩。根据现行的扶贫标准,农村贫困人口比例从1990年的73.5%下降到了2015年的7.2%,农村贫困居民总人数减少了7亿人。我国现在仍有7017万贫困人口,扶贫的任务依然非常艰巨。国家“十三五”规划明确了以精准脱贫为基本方略,推进扶贫开发,将越来越多的公共资源向农村地区倾斜,将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群体之间的差距作为新时期的重要目标。其中,金融扶贫是扶贫开发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以及多样化的金融创新来帮助其稳定脱贫并实现可持续发展。学术界对此进行了大量的拓展性研究,希望能够借鉴发达国家的农村金融体系发展经验来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帮助更多贫困人口增加收入改善福利,早日达到减贫目标。本文对已有的国内外相关农村金融扶贫文献进行梳理,从功能效应、组织体系、产品服务以及发展路径四个方面进行总结、归纳和评述,并提出未来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及理论方向,以期能够为我国农村金融扶贫研究与实践提供一些参考和启示。
一、农村金融扶贫功能效应研究
国内外对农村金融扶贫功能效应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农村经济增长和贫困收入关联性这两方面。
(一)农村金融扶贫与经济增长
国外方面,杰里米、桑切斯和王(Jeremy、M. Sanchez和Wang,2013)通过对美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的金融数据进行建模分析,发现金融机构对经济的发展相当重要,尤其是美国30%的经济增长源于金融机构技术等方面的创新。由于高交易成本、通信设施落后、单一的产品服务等原因,商业金融机构对农村贫困者缺少关注,因此发展普惠金融可以满足多样化的需求、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减少贫困(苏克德夫和吉塔,2014)。阿巴特、拉希德和波兹卡等(Abate G T、Rashid S和Borzaga C等,2016)利用埃塞俄比亚金融数据实证得出,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对于农业技术进步和农业产量增加具有重要作用,进而促进经济整体发展、减少贫困并相应提高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质量。
国内方面,翟耀军(2004)采用LA-VAR方法进行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得出短期中农村金融发展单方面对农村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但是农村经济增长对农村金融发展没有显著效应。冉光和、温涛和李敬(2008)对农村经济约束效应进行了实证研究,得出政府主导型的金融发展模式使得资金运用效率低下,贷款流向错误,最终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并没有显著作用且呈负相关。李学春和王家传(2009)认为,在短期中农村金融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但在长期中由于资金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因此并没有对农村经济发展产生效应。
(二)农村金融扶贫与收入关联性研究
菲德尔、刘和林等(Feder G、Lau L J和 Lin J Y等,1990)对中国北部偏远地区的横截面家庭水平数据分析得出,金融机构为农民提供的贷款等金融服务能够增加其生产方面的消费以及投入,进而有效刺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最终使得农民的收入以及福利得到相应改善。霍诺翰(Honohan,2004)认为,金融发展可以促进地区经济的增长、减少贫困的发生,但是金融深化程度加深会造成收入以及其他各方面分配不均等,因此其与贫困发生率呈正相关。詹姆斯和沃勒(James C.和 M. Woller,2004)认为,一般贫困人口都是游离于金融体系之外,在欠发达地区尤为明显,金融发展可以为贫困者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以满足其需求,不断改善其福利状况,金融发展模式的转变也会使得一国经济发展模式不断演进并逐步向草根阶级扩展。纳赛尔和张(Naceur S和Zhang,2016)收集了143个国家1961—2011年的金融数据,从金融方式、效率、稳定性以及自由化四个方面建立计量模型,最终得出金融深化能够有效促进地区经济的增长、减少收入分配的不平等,进而降低贫困的发生率。但是金融自由化却对欠发达地区的发展造成了相反的影响,导致地区收入分配更加不均等,进而增加贫困发生率。
研究发现,农民自身积累能力即居民储蓄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的提高有着重要作用,农民自有资金配置能力的提升使得农业生产效率进一步提高,因此储蓄的作用远远大于农村金融发展的功效。刘纯彬和桑铁柱(2010)整合我国1978—2008年的数据,通过协整分析,认为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民收入分配之间存在一种长期均衡的关系,即农村收入分配差距与农村金融规模成反比、与农村金融中介效率成正比。伍艳(2012)通过对2001—2010年中国农村金融数据分析得出,农村金融发展与贫困率呈负相关,即农村金融发展水平每升高1个百分点,贫困发生率就会随之下降1.58%,这促进了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但是各地区贫困差距不断加大。
二、农村金融扶贫组织体系研究
在国外,人们普遍认为农村金融机构分为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三大类,但是系统化地对农村金融扶贫机构进行研究的文献较为有限。世界银行(1994)对三个发展中国家较为成功的农村金融机构从微观上进行了调研分析与比较,其中包括印度尼西亚的Badan Kredit Kecamatan(BKK)银行和Rakyat Indonesia Unit Desa (BUD)银行、泰国的农业合作银行(BAAC)以及孟加拉国的格莱珉银行(GB),发现农业类金融机构必须要坚持社会目标与经济目标相结合,实行高效的管理以及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在众多发展中国家,农户以及农村小型企业获得的资金和保险主要来自于农产品供销商(product traders)、银行、信用合作社、共同基金(mutuals)、订单农业公司(contract farming firms)等多种类型的农村金融机构,另外还包括非正式的农村金融机构如钱庄或者私人借贷等,但无论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农村金融机构都为农村的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康宁和尤德里,2007)。赫尔姆斯(Helms,2006)认为,针对贫困地区发展的新型金融机构最好应当是非政府参与的,因为这类机构最大的优点是能够不断创新,并且将创新和商业资源紧密结合,不断扩大对贫困人口的覆盖面。
合作性金融在欧美农村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大多数学者是从微观方面进行研究。康宁和尤德里(2007)认为,农业信用合作社和联合债务机制对农业信贷系统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泰国的农业合作银行(BAAC)即为较成功的典范之一。它不仅为农户或小组提供贷款,而且扮演了担保人的角色,为农业发展筹集资金。埃弗萨尔(Eversull ,2011)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股权管理进行了研究,认为采用周转基金制度可以使各成员成比例地使用资金,能够较好保证其公平性。罗宾逊、布朗和帕里斯等(Robinson M、Brown J和Paris A等,2014)认为,一个成功的农村合作社不仅为农户提供资金方面的帮助,还能够为他们提供其他农业方面的帮助,如施肥、土壤测试、产品定价以及浇灌等,合作性事实上扩展到各个方面。博纳齐和约蒂(Bonazzi G 和Iotti M,2014)认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美国农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其不仅能够克服农业发展较为分散的问题,还能够帮助小型农场主提高农产品质量。评级系统并未包含这些农业合作金融机构的定级评估情况,这使得它们的信贷能力较差,同时也受到了较多的金融约束。
在我国,农村金融扶贫组织体系大致由五大类机构组成——政策性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大型的商业金融机构(农业银行和邮政储蓄)、小微商业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扶贫小贷机构)、合作性金融机构(村级资金互助组织和产业发展互助社)以及民间金融机构(王信,2011;孙健,2012;徐沈,2012;中国农村金融扶贫体系建设调研报告,2015)。我国学者对农村金融扶贫组织体系的研究主要是从功能观和综合观的角度去讨论的。
基于功能观视角研究方面,农村金融扶贫机构多样化不仅能够调剂资金流动、将储蓄转化为投资,还可以增加农民收入进而刺激消费,因此不仅要保持各组织机构之间的独立性和多样性,还要保证机构设置具有区域性,要根据当地农业发展状况进行精准扶持,最终实现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共同发展的新局面(曾康霖,2007)。蔡四平(2008)采用博弈分析方法,对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户之间的借贷行为进行分析,认为单从金融机构观的视角来进行农村金融机构改革不能满足大多贫困农户的需求,因此必须从功能观的视角对农村金融体系进行重构。顾海峰(2010)从功能定位的视角对美国、德国和韩国三个国家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进行了分析比较,认为我国应当向发达国家借鉴经验,实现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多元化,为农户提供多层次的信贷服务,同时还要引入供给方的竞争、提高资金运用效率、扩大供给覆盖面。徐沈(2012)认为,农村金融扶贫组织体系的整体功能就是为国家的“三农”建设提供相应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及时准确地为农户提供市场价格信息、帮助其做出正确判断,因此各金融扶贫机构之间要相互协作、相互联系,应当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
基于机构观和功能观综合视角研究方面,现有学者多认为无论是从机构观还是从功能观视角分析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都太过单一,因此应当用“综合观”将二者结合来进行研究。黄惠春(2012)认为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改革中,应当重点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同时还要以农村需求为导向确定农村金融机构功能,在此基础上大力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扶贫机构。陆智强(2015)通过对辽宁省的部分村镇银行进行调研,认为我国的村镇银行应当实行“机构路径”与“功能路径”相结合的制度设计模式,要将贫困农户的需求与机构功能相结合,并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业务拓展以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杨亦民和叶明欢(2016)认为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改革中应坚持“目标观”,这是以“功能观”和“机构观”为基础演变而来的。他们认为农村金融扶贫组织机构必须要坚持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统筹经济利益和社会责任,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三、农村金融扶贫产品服务开发研究
(一)农村扶贫小额贷款研究
从借款者的角度,国外学者汉德克(Khandker,2005)利用横截面数据计算出小额贷款不仅可以增加消费和帮助弱势群体摆脱贫困,还能增加当地没有参加小额贷款贫困人口的收入,促进整个地区经济的发展。卡兰(Karlan,2007)认为,团体贷款(group lending)可以有效地提高收益率,实现团体内部的互相监督。严格实行联保的政策可以降低贫困群体小额贷款违约率的发生,相应地减少监管成本以及农村信贷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尤其是在拥有相同的文化以及地理情况的条件下,团体贷款的益处会大大增加。从贷款方的角度,麦斯兰和斯特勒默(Mersland和Str?m,2009)利用实证方法发现,团体贷款与小贷企业的收益并不成正比,但与服务的延展度成正比。如果小贷企业大范围实行团体贷款,那么其金融可持续发展性就会下降,也就是说若想提高资产收益率就需要增加对个人小额贷款的业务、减少团体贷款。
汪林(2012)认为,各类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要根据不同的群体目标来制定相应的还款期限、金额、方式等,以满足多样化的农村客户需求、降低违约率、保证小额贷款的可持续发展。李明贤和叶慧敏(2012)认为,由于经济的不断发展,贫困农户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也逐渐多元化。小额信贷作为微型金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能够缓解贫困农民和弱势群体贷款难的问题、调整资金分配不均的状况,收入机会也会不断增加。吴晓灵(2013)在其研究中提到,小额贷款的核心是信用发放,而不是抵押和质押。发放贷款的机构不能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在我国,一些公益性的制度主义小额信贷机构运行状况比较好。例如中和农信社项目管理公司,平均每笔贷款在9000元左右。我国应大力推广这种模式,尽可能帮助那些弱势群体改变自己的命运。
(二)农村扶贫政策性贷款研究
印度普惠金融报告显示,印度的塔米尔纳德农业发展银行(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Finance Tamil Nadu,ADFT)为互助组提供1000万卢比帮助当地乳制品业,有力地推动了乳制品企业的发展、促进了农民收入增加以及当地农村其他金融机构的发展。世界银行向巴基斯坦提供的扶贫基金(PPAF)以公私合营(PPP)模式帮助贫困人口创业增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国内学者认为,农业发展银行应当积极推出多种针对农村需求的贷款融资产品,对有特色产业的农村地区可以实行整贷零偿的贷款业务,即一次性获得贷款、分批进行偿还,以满足农村多元化的融资需求(周文,2007)。游栋明(2010)认为,由于农村金融本身发展较为缓慢,更需要政策性的金融机构进行扶持。因此农发行需要建立和完善农业政策性贷款风险基金,以防止出现更大的损失。对于农村金融扶贫方面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可以通过实行政府担保来实现农户的无抵押贷款,着重遵循“公司—基地—农户—担保”的信贷模式,并且需要专门立法来保证支农扶贫政策的实行,最终实现供求双方的双赢战略。
(三)农村金融保险及其他产品创新研究
美国根据州产量、地区性产量、道德风险指数和逆向选择风险指数来制定相应的产量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如国会在1990年的农场法案(Farm Bill)中同意将农业产量保险在试点地区进行推广,并由联邦农业保险公司(Federal Crop InsuranceCorporation)推出相应的保险产品,向种植玉米和大豆的农户推广团体风险产品(Group Risk Plan,GRP)和团体收益风险产品(Group Revenue Insurance Plan,GRIP),为美国农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格劳伯,2004)。萨摩亚和米尔帕斯(Saemian M和Mirsepasi N,2016)认为农村保险基金(Agricultural Insurance Fund)对农业发展相当重要,能够有效对抗市场风险以及自然灾害对农产品所造成的损失。
周文(2007)建议,农村扶贫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在把房产、土地、有价证券等作为抵押品的基础上,放宽抵押资产范围。政府应当根据年度预算来拨付担保资金、建立预防风险损失的保险机制,将农村企业由于经营风险和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许丹丹(2013)认为,农业保险种类多样化可以使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村保险类机构实现双赢,农民可将农业设备进行抵押,保费可以根据收益的大小收取相应的比例。这样不仅能够减少农业贷款者的成本,还可以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多发放贷款。曹明贵和高琪(2015)认为,多数农村贫困地区金融工具稀缺,只有有限的贷款业务,而国债、外汇、股票、期权等金融产品尚处于空白阶段。因此应当逐步鼓励农产品经营者逐步接触套期保值、期货交易等业务,积极开展涉农业务创新,以丰富农村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农村金融扶贫发展路径研究
(一)可持续发展路径研究
麦斯兰和斯特勒默(2008)利用代理理论从微型贷款机构所有权的角度来分析不同种类的所有权是否会对贷款业绩产生影响,发现非政府组织的贷款机构(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和股份制贷款机构(shareholder owned firms)在收益方面并无多大区别,但是非政府组织微型贷款机构的可持续性要更好一些。孙和尹(Sun S L和Im J,2015)认为,小贷机构应当在政府的帮助下,在降低利率的同时尽可能兼顾机构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以及经济目标,这需要股东、借款团体尤其是女性借款者、政府、小贷机构管理者以及员工的共同努力,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为更多的贫困群体提供长久服务的目标。
袁玥(2012)认为,要保证金融扶贫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保证农村金融机构扶贫工作的内在需求、独立的决策权以及坚持成本收益原则。许丹丹(2013)认为,农村金融扶贫机构尤其是合作性金融可以与政策性金融机构进行合作,同时向商业银行学习,突破瓶颈、不断提升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充分发挥合作性金融的优越性,保证与商业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同步发展,成为农村经济走向繁荣的有力保障。孔哲礼和李兴中(2014)利用比较静态分析方法研究小额贷款中的利率水平、违约风险等变量与农村金融扶贫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发现如果小额贷款的利率高于合理水平将不利于农村金融机构长期的可持续发展。
(二)普惠型发展路径研究
施图德雷厄和泰西(Stuhldreher和Tescher,2005)建议,政策制定者和管理者应多关注随着工业发展所产生的新兴市场,比如薪金卡市场(payroll card market),随时留意其市场中参与者的活动频率,保证随时可以满足各类消费者的创新需求。赫尔姆斯(Helms,2006)认为,发展普惠金融不仅能够直接增加人们的收入,还能够增加其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实践证明当各类金融机构能够有效运作时,人们会自动将储蓄转化为投资,外国资本也会随之流入,促使资本的运用更富有效率。新型的金融机构最好是非政府型,因为这类机构最大的优点是能够不断创新,并且将创新和商业资源紧密结合,不断扩大针对贫困群体的服务范围。帕特奈克(Mohan Patnaik,2014)认为,构建普惠金融是一个国家实现包容性增长与发展的必要条件,是一项巨大的工程,需要所有参与者的通力合作才能完成。在这个过程中银行起着支柱的作用,例如通过现代银行支付系统可以满足各种汇款需求,还可以提供各种各样的零售贷款,如个人贷款、汽车贷款、助学金贷款以及房屋贷款等,这大大丰富了银行商业服务的种类。因此发展普惠金融体系对于银行以及弱势群体来说是一个双赢战略,进而作者认为印度银行应当从阶级银行逐渐向大众化银行转变,使社会各阶层都得到益处。
徐荟竹等(2012)基于连片特困区375个贫困县的调研分析,发现政策性银行商业化和政策性业务在贫困地区还未深入布点、支农扶贫职能作用没有完全发挥。贫困地区的政策制定,需要更多地考虑财政扶持和政策性金融的支持力度。农业发展银行作为唯一面向农村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应该作为金融扶贫机构的支撑,有义务承担为实现扶贫及经济结构调整、缩小贫富差距等战略所需的资金投入。陈申俊(2015)认为,普惠金融信贷可以按照三种模式进行发展:一是民间以及官民合作建立机构的方式,可以依靠国外机构无偿的资金援助作为起始资本;二是由政府参与发起建立的新型金融机构,一般情况下可以采取财政和金融发展相结合的方式,也称为政策性扶贫;三是正规性质的金融机构,如农信社、农村商业银行等,这类机构可以依靠人民银行贷款以及吸收存款作为资金来源进行运作。
五、研究评述与展望
本文通过对农村金融扶贫功能效应、组织体系、产品服务以及发展路径四个方面的文献梳理,发现国内外对农村金融扶贫研究的切入点不同。国外文献大多是从微观实证方面进行讨论,而国内大多基于宏观视角进行文字性的理论论述。由于国内对农村金融扶贫研究较晚,还有很多方面并不完善,未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拓展性研究:
一是要重点关注农村金融扶贫微观经济组织研究,对农户、农村中小微企业的需求及行为特征进行分析。国内大多数的研究针对的是农村金融供给方面,多从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以及政策性金融几个方面对农村金融扶贫进行宏观层面的分析。对农村金融体系的分析多从微观角度出发,可以使得提出的政策更有针对性及现实意义。
二是要开展对农村金融扶贫效率及可持续性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研究。国外文献大多数从实证角度来讨论农村金融机构资金使用效率以及运行效率,而国内文献多数从宏观角度出发对其进行理论论述。在讨论金融机构效率及可持续性等方面时,理论和实证解释之间缺少紧密的逻辑联系。对此,可以借鉴国外的实证经验,并与国内理论相结合,重新对农村金融扶贫机构的有效性和持续性等方面进行研究。
三是在精准扶贫视角下探讨怎样有效发展本土化的金融机构,以及怎样处理这些机构与其他种类的金融机构的关系。由于我国的农村金融发展情况与国外完全不同,因此在研究此类型问题时必须基于中国特有的农村现实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发展建议,使这些金融机构之间能够建立有效联结,从而达到协调发展的目的。
四是要拓展中国相关农村金融扶贫领域研究。到目前为止,由于实践发展不完善、数据整合难等方面的原因,国外学者对中国农村金融扶贫方面研究较少。国内学者对农村金融扶贫的研究,无论是在制度建设还是实证研究等方面都存在许多不足。因此,应当结合本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教训,从制度、监管、立法及实证研究等方面,多角度、全方位地对农村金融扶贫体系进行拓展性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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