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 锡 全
·专题研究·
计划供应时期军用粮食票证的制度演进*
——基于河南省的个案考察(1953—1993)
田 锡 全
从计划供应时期河南的情况来看,军用粮食票证的制度演进大致可分为定量供应制度实行之前、定量供应制度实行初期、对系统外使用票证时期三个阶段。在近40年的时间里,驻豫部队系统内部仅在第二阶段经历了不到两年的与地方通用民用粮票的时期,其他时间均对系统之外使用专用粮食票证和民用粮票。整个军用粮食票证制度在20世纪70年代初才基本稳定下来。与民用粮食票证相比,军用粮食票证自成体系,具有鲜明的专用属性,其发行管理更加严密,实行中更能切实得到保证。各种专用粮食票证的发行和使用为军粮供应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计划供应;军用粮食票证;制度演进
从1953年至1993年前后的近40年时间①到1993年底,全国95%以上的市县都完成了放开粮价、取消计划供应的改革。具体到河南省,各地市于1992年6月1日至1993年4月1日先后全面放开粮食购销价格,取消粮票。张曙光:《放开粮价,取消粮票——中国粮食购销制度变迁研究》,张曙光主编:《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第1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278—281页。,可称作中国粮食消费的计划供应(简称“统销”)时期。随着1953年10月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出台和具体实施,计划供应制度开始在粮食消费领域逐渐确立,并由此构建了与之相配套的粮食票证制度。近些年来,学界对于民用粮食票证制度的研究已有相当的关注,但对于军用粮食票证制度的系统探讨尚付之阙如②关于民用粮食票证制度的研究成果有白少川:《北京粮票简史》,煤炭工业出版社,2000年;张学兵:《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粮票交易现象探析》,《中共党史研究》2009年第7期;田锡全:《统购统销初期的粮食票证制度探析》,《史学月刊》2004年第5期;田锡全:《粮票制度在河南的确立及其强化(一九五四—一九六六)》,《中共党史研究》2012年第1期;等等。关于军用粮食票证制度的研究成果有蔡渠烈:《我军军用粮票简史》,《中国粮食经济》2009年第1期;余斌霞:《珍贵的新中国成立时期军用粮票》,《湖南省博物馆馆刊》2013年第10辑;等等。。另外,学界关于粮食统购统销制度的研究出现了向纵深方向发展的趋势,不少成果对于该制度在城乡基层社会运作的情形进行了探讨*这方面的专著有罗平汉:《票证年代:统购统销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8年;汤水清:《上海粮食计划供应与市民生活(1953—1956)》,上海辞书出版社,2008年;田锡全:《国家、省、县与粮食统购统销制度:1953—1957》,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年;田锡全等:《演进与运行:粮食统购统销制度研究(1953—1985)》,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代表性论文有葛玲:《统购统销体制的地方实践——以安徽省为中心的考察》,《中共党史研究》2010年第4期;曹树基、廖礼莹:《国家、农民与“余粮”:桐柏县的统购统销》,《新史学》(台湾)2011年第6期;徐进、钟徐楼芳:《粮食征购与地方政治:1957—1958年安徽省无为县粮食的统购统销》,《史学月刊》2014年第5期;等等。,但对于该制度,尤其是粮食计划供应的制度建构及演变情形,尚有不少薄弱环节需要进行史实重建和史学诠释。为此,本文将以计划供应时期的河南省为个案,对军用粮食票证制度构建过程及其演进态势进行研究,以期从制度建构层面来丰富粮食统购统销的历史图景。
从1953年至1993年河南的情况来看,军用粮食票证的制度演进呈现明显的阶段性变化。其中,1955年8月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制度的正式出台及付诸实施是一个重要的关节点,军用粮食票证发行或使用种类的前后差异相当显著。另外,从1957年10月起,军用粮食票证制度又出现明显的阶段性变化,民用粮票在军事系统内部停止使用,开始进入仅对系统外使用军队专用粮食票证和民用粮票的时期。据此,本文将军用粮食票证制度的演进历程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定量供应制度实行之前阶段(1953年10月至1955年10月)、定量供应制度初期实行阶段(1955年11月至1957年9月)、对系统外使用票证阶段(1957年10月至1993年4月)。以下兹分阶段予以介绍。
新中国建立之初,军事系统沿用了革命战争时期发行粮食票证的做法: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发行公粮票证(1950年版、1951年版、1952年版)、复员军人生产补助粮粮票(1951年版)、行军粮票(1951年版、1952年版)、回乡转业建设军人资助粮票(1952年至1953年4月实行)以及回乡转业建设军人资助粮兑换现金券(1952至1953年4月实行)等*河南省粮食志编纂委员会编:《河南省粮食志·票证志》,中国商业出版社,1994年,第89—99页。;由中央人民政府粮食部(以下简称“粮食部”)发行1953年版行军粮票,每种票证均有数种票面额*孙林祥编:《中国粮票珍品鉴赏》,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第375页。。自1953年10月统购统销政策出台至1955年10月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制度全面实行的两年间,驻豫部队使用的粮食票证有1954年度行军粮票、军用购粮证、测绘人员专用流动购粮证三种,均属于部队专用票证。这期间,粮食计划供应制度虽处于初创阶段,执行得比较宽松,但军用粮食票证制度已受其影响而开始发生较大的变化。
(一)1954年度行军粮票的实行
在粮食统购统销实行初期,驻豫部队沿用了前两年实行过的行军粮票(1953年至1993年历年军用粮票发行情况见表1)的做法,由粮食部自1954年元旦起发行1954年度行军粮票,共分粗粮票、细粮票、马料票三种。与1953年版行军粮票相比,1954年版增加了粗粮票。另外,细粮票、马料票两种,是为节约费用,由1953年印制但未发行的粮票改制而成,粮票背面加盖“延至一九五四年十二月底前有效,中央粮食部”的蓝色长方形戳记字样。行军粮票适用对象为跨越大行政区之行军部队,其在全国各地抵发粮种有所不同。具体到河南,抵发的粮种是:粗粮票为小米、细粮票为面粉、马料票按当地规定的马料配发粮种比例发给。如需熟食时,按当地规定折合率发给食用,其扣抵粮票办法可按上述规定分收粮票,有零数时,以实物找补。行军粮票的领发及结算报销手续如下:粮食部根据军委总后勤部军需部(以下简称“总后军需部”)所提交行军粮票需要计划与行军粮票借据,按季拨给总后军需部转发行军部队使用。总后军需部于每季终了后1个月内按发行粮票种类、数量与粮食部分别(粗粮、细粮、马料互不相抵)结算。凭行军粮票已领取的粮食如欲退粮时,不办退票手续,可按收购付款办法处理。部队已领粮票行军途中未用完者,不准再兑粮食。到达目的地后,应将剩余粮票逐级上缴,直至总后军需部与粮食部结算。*《中央人民政府粮食部一九五四年度行军粮票使用办法》(1954年1月7日),河南省南阳市档案馆藏,档案号52-1-22。
表1 1953年至1993年历年军用粮票发行情况一览表(票面额单位:市斤*)
*说明:1959年前为16两秤,之后为10两秤。
**另外,还适用于医院伤病员、海勤、空勤人员和分散起伙的少数战士及武警部队等人员。
资料来源:根据河南省档案馆、河南省南阳市档案馆、河南省唐河县档案馆、上海市档案馆的相关档案资料整理而成。另参阅赵大川、邱云飞编著:《中国军用粮票图录》,杭州出版社,2007年,第305页;许光编:《中国粮票目录(2001—2002年版)》,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1—24页;《泰安市粮食志》,齐鲁书社,1992年,第124页;《东营市粮食志》,山东省地图出版社,2008年,第210页;张洪兴主编:《淄博市粮食志》,中国文史出版社,2005年,第377页;张掖地区粮食志编纂领导小组编:《张掖地区粮食志》,甘肃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84页;孙林祥主编:《上海计划供应票证鉴赏》,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检索(1)。
(二)军用购粮证的实行
1955年1月至10月底,军粮供应经历了计划供应时期罕见的10个月“无粮票”(包括民用和军用粮票)时段,仅凭军用购粮证供应粮食。
1954年12月2日,总后勤部、粮食部联合发布《一九五五年度部队粮食供应暂行办法》,决定自1955年元旦开始使用军用购粮证,并对购粮证的使用方法作出详细规定,具体如下:部队以现金购买之粮食,除请假回家人员凭团以上证件,以及部队医院、疗养院之伤病员、休养员;部队或机关召开全面性的司、政、干、后专业会议或党团代表大会,以及庆功劳模大会等参加会议人员;国际友人、专家,分别由团队以上或相当团以上后勤机关写介绍信购粮外,其他各项均按规定的军用购粮证购粮,由各县市粮食部门统一按照部队用粮计划通知书批准的品种数量并根据用粮单位实需数发给购粮证(由省、自治区、市统一印制),指定购粮地点购粮,购粮证应于每月底前5天(时间以不影响下月购粮为原则)送还发证单位审核,并在合计栏内填写实购粮数,由审核单位盖章,同时填写次月准购粮数量;边远地区及未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办理,由省、自治区粮食厅、部、局与省后勤部研究确定办法,分别上报备查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一九五五年度部队粮食供应暂行办法》(1954年12月2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B135-1-186。
军用购粮证由县、市统一编号,规定以省、市简称及各县第一个字为准(如河北省通县即为“冀通字”)。为了保守国家军事机密,不写部队名称,如一省内各县第一字有相同字时,应以全县名称编列,以免混淆。购粮证使用完毕后,应即交回发证的粮食部门,如部队移驻他省、市时,将购粮证交县,转请省、市级开给“部队移防粮食供给关系介绍信”到新驻地区办理购粮手续。拨付部队的供应粮食除应按拨证所签粮种付粮外,如因特殊情况当地当时无规定拨付之粮种或部队要求调换其他粮种时,可在当地库存的粮种内等价折付其他粮食供给。拨证供应部队粮食的价格及结算,由总后勤部与粮食部另行规定。现金价购粮食,除行军用粮外均按统销价售给。另外部队拨证的粮食一般不得出售,如在标准内的节余粮必须出售时,可凭团级以上后勤机关证明,由粮食部门以当地当时统购价收回。*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一九五五年度部队粮食供应暂行办法》(1954年12月2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B135-1-186。1957年1月,部队供给制士兵开始凭军用粮定额支票领取粮食,适用于这类对象的军用购粮证停止使用。*察哈尔右翼后旗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察哈尔右翼后旗志》,内蒙古文化出版社,2007年,第655页。
另外,军用购粮证还有一种特殊类型:测绘人员专用流动购粮证。为了解决总参谋部测绘局所属外业测绘人员在全国分散进行测量工作所需的粮食供应,粮食部于1955年1月下发通知,要求统一签发一种限量但不限品种的测绘人员专用流动购粮证。后来,鉴于全国通用粮票将于1955年11月1日起在各地普遍使用,出差流动人员均须凭粮票购粮,总后勤部和粮食部于10月4日下发联合通知,确定外业测绘人员的粮食供应改发粮票凭以购粮,测绘人员专用流动购粮证自10月30日起停止生效,并责成有关军区后勤部根据供给关系,按军用购粮办法向军区驻地粮食部门领取全国通用粮票或地方粮票转发给外业测绘人员凭以购粮。之前的专用流动购粮证由军区后勤部收集于11月底缴回粮食部注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方勤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关于测绘人员专用流动购粮证停止生效改为使用粮票的通知》(1955年10月4日),河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105-4-403。。
从1955年11月至1957年9月,驻豫部队实行的粮食票证,除了之前的军用购粮证外,还有全国通用粮票、河南地方粮(料)票两类民用粮票和1957年度军用粮定额支票等。这是计划供应期间在军事系统内部使用民用粮票唯一的一段时期。
(一)民用粮(料)票在驻豫部队中的实行
1955年后半年,为了强化粮食计划供应制度,国家决定全面实行全国通用粮票制度(包括军事系统)。鉴于全国通用粮票将从1955年11月1日起在各地普遍实行,粮食部与总后勤部于当年9月16日下发联合电报《关于军队流动人员领取和使用粮、料票的暂行规定》,对军队使用粮、料票的相关事宜作出规定。为了贯彻总后勤部、粮食部联合电示和武汉军区通知的有关规定,河南省粮食厅、河南军区后勤部又于10月7日联合下发通知,对驻豫部队的粮票使用和领取办法作出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1.部队人员外出到达其他部队、地方机关、学校、团体、企业单位、农户中就餐,以及购买当地规定凭票购买的粮食制成品时,均应按照规定交纳粮票。在本省范围内使用“河南省流动购粮票”,超过本省范围以外者,使用“全国通用粮票”。2.外省部队人员及其他一切人员到达本省各单位就餐者,一律应按照规定之供给定量交纳粮票。3.粮票之领取,应由各独立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向县、市粮食局提出申请。以军用购粮证购粮者,在核定购粮计划的数量内,凭军用购粮证向当地粮食部门领取所需的粮票,并同时核减其购粮数量,如以实物拨付计划领取粮票时,应由部队团级或相当于团级的后勤部门出具领取粮票领据,粮食部门按月逐级上报粮食部凭以办理扣抵拨证计划或结转拨付手续。4.凡连队以上建制的部队集体行军期间,购粮数量较大不便携带粮票者,可凭部队团以上后勤部门证明(注明粮食数量)在沿途各供应站或粮食部门价购粮食,各级粮食部门应将其购粮证明按月逐级上报粮食部以便与总后勤部办理扣抵拨证计划手续。*河南省粮食厅、河南军区后方勤务部:《关于部队人员购粮定量及粮票使用领取的暂定办法》(1955年10月7日),河南省南阳市档案馆藏,档案号52-4-145。
另外,1956年5月5日,国家粮食部下发通知再次强调:部队在拨粮计划内领取粮、料票时,必须按规定凭团以上后勤部门盖有公章的领据,方得付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关于部队在拨粮计划内领取粮、料票必须按规定办理付票手续的通知》(1956年5月5日),河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105-18-455。1956年12月,适用于供给制士兵的军用粮定额支票实行后,凡属定额支票供应粮食的人员,如因公外出或请假回家需用全国通用粮票或省内流动粮票时,一律凭团或相当于团以上的后勤部门出具正式领据,粮食部门凭领据由定额支票计划项内发给粮票(部队之领据不再上报,在本级做账务处理凭证)。*《河南省军事系统粮、油供应办法实施细则》(1956年12月22日),河南省唐河县档案馆藏,档案号47-2-40。
军队实行全国通用粮票制度以后,由于不少单位未坚决执行粮票收交制度,个别人员将所领取的通用粮票既不交就餐单位,也不退给原领单位,而寄回家中或送给亲友。这些人便持粮票向粮食部门套购定量以外的粮食,这样便无形中增加了国家粮食的销售量。鉴于上述情况,粮食部、总后勤部又于1957年9月17日下发联合通知,决定自当年10月1日起取消军事系统内部往来人员收交粮票制度。10月15日,河南省粮食厅、河南军区后勤部将其转发给所属各级粮食局、驻豫部队。根据这一通知的规定,部队系统内部各单位(含招待所)的临时性来往出差人员(包括军官、士兵及在军队服务的职工人员)相互就餐时,除士兵仍收交就餐证(部队内部规定的就餐证)外,均不收粮票,所需粮食可在供应单位的用粮计划内调剂解决。如数量过大无法调剂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向当地粮食部门提交临时追加计划,经核准后按实售给粮食。至于部队系统人员到地方就餐,政府部门人员以及部队系统人员的家属到部队就餐,仍应按规定交付民用粮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方勤务部:《关于取消军事系统内部使用粮票制度的联合通知》(1957年9月17日),河南省南阳市档案馆藏,档案号52-1-41。自此以后,军事系统内部人员往来不再使用民用粮票。
(二)1957年度军用粮定额支票的实行
为了加强军粮供应工作,简化和严密军粮支付、领取、结算手续,到1956年底,粮食部、总后勤部决定发行1957年度军用粮定额支票,并颁发了军用粮定额支票使用管理办法。军用粮定额支票分粗粮、大米、面粉、马料四种,每一种的票面额又分50市斤、100市斤、1000市斤、5000市斤四种,都带有七位数的阿拉伯数字编号,适用于供给制士兵、在编牲畜。12月22日,河南军区后勤部、河南省粮食厅颁布了《军用粮定额支票使用管理办法河南实施细则》(自1956年12月起执行),对军用粮定额支票在河南的使用管理作出详细的规定,之前的1956年度军用粮拨付与解报办法至该年底作废。*河南军区后方勤务部、河南省粮食厅:《河南省军粮定额支票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56年12月22日),河南省唐河县档案馆藏,档案号47-2-40。1957年1月19日,河南省粮食厅又下发通知,对1957年度军用粮定额支票的使用、解报、退回办法作出补充和说明*河南省粮食厅:《关于1957年度军用粮定额支票的使用、解报、退回办法的补充和说明》(1957年1月19日),河南省南阳市档案馆藏,档案号52-6-299。。
由于1956年我国主产杂粮的部分地区因遭受不同灾害致小麦和谷子减产,粮食部、总后勤部又于1957年初对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北京、天津等省、区、市所驻部队凭定额支票领取的粗细粮供应比数作出调整,其中驻豫部队由原规定的面粉40%、大米20%、粗粮40%,改为面粉、粗粮各30%,大米40%。变更后,大米的供应比例增加,粗粮、面粉的供应比例减少*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方勤务部:《为变更部队凭定额支票领取的粗细粮供应比数的联合通知》(1957年2月12日),河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105-6-684。。这一规定自1957年4月1日起在驻豫部队中执行*河南军区后方勤务部、河南省粮食厅:《关于变更部队定额支票粮供应比数的联合通知》(1957年2月23日),河南省南阳市档案馆藏,档案号52-6-299。。
关于定额支票粮等价折付、节余粮的出售办法,河南省粮食厅、河南军区后勤部于1957年2月19日下达联合通知,作出如下详细规定:部队如以供应标准以内的粮食向当地粮食部门调换其他粮食品种时,在当地粮食部门库存力量的可能条件下,可按依质论价,通过等量的方式进行交换,在价格上发生的盈亏相互以现款进行找补;品种交换进行作价时,均应按照当地统销价格减去税款(面粉不减税)作价计算;进行等价交换应在县、市级粮食局办理,经县、市级粮食局通知到粮库、粮店后,应按通知品种、数量拨付,一般不得再行变换;若部队未在县、市级粮食局变换,而到粮库、粮店后部队再要求变换品种时,即应按购销处理;部队凭定额支票领取的粮食如有节余时,按季凭团级以上后勤部门证明,由粮食部门按当时当地统销价减去费用作价收进,即面粉减去2.82%,大米、小米减去5.6%,马料按统购价*河南省粮食厅、河南军区后方勤务部:《关于改进定额支票粮等价折付节余粮出售办法的补充联合通知》(1957年2月19日),河南省南阳市档案馆藏,档案号52-6-299。。
为了节约费用开支和避免军用粮定额支票在寄递途中丢失,粮食部又于1957年5月21日下发通知,确定全国各级粮食部门上缴的军用粮定额支票统一由邮政局按包裹寄递,并就军用粮定额支票交寄的注意事项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关于军用粮定额支票按邮政包裹寄递问题的通知》(1957年5月21日),河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105-6-684。。为了贯彻粮食部的这一通知,河南省粮食厅于9月28日下发通知予以传达,并就有关事项作出说明*河南省粮食厅:《关于军用粮定额支票寄递问题的联合通知》(1957年9月28日),河南省南阳市档案馆藏,档案号52-6-299。。
1957年11月10日,粮食部下发通知,决定对部队供给制(即属军用粮定额支票供应的)人员搭配供应部分薯类,以及部分省、市因小麦减产而将标准粉改为统粉(通粉),并就因此带来的薯类、统粉(通粉)的价格与军用粮定额支票的粗粮、标准粉的品种间差价作出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关于军用粮定额支票搭配部分薯类和标准粉为统粉的质量差价应分别计价上报的通知》(1957年11月10日),河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105-6-684。。
从1957年10月起,即军事系统内部往来人员取消收交民用粮票制度以后,部队仅对系统外使用军用粮食票证和民用粮票。除国家级、省级粮政部门发行的民用粮票外,军事系统发行、使用的专用粮食票证包括军用粮定额支票、军用价购粮票、军用供给粮票、军用粮油豆供应证和退役军人、在编职工粮食供应介绍证等。证票结合的军粮供应制度到70年代初开始确立,自此整个军用粮食票证制度也基本稳定下来。
(一)新版军用粮定额支票的实行
1957年10月以后,粮食部发行过1958、1964两版军用粮定额支票。1958年版军用粮定额支票发行于1957年底。关于1958年军用粮定额支票的使用和1957年军用粮定额支票回收时的注意事项,总后军需部和粮食部于1957年11月发文作出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军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关于发放与回收新、旧军用粮定额支票的联合通知》(1957年11月14日),河南省南阳市档案馆藏,档案号52-6-299。。与1957年版相比,新版定额支票使用管理上的主要变化表现在粮种调换、结算方法等方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军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1958年军用粮定额支票使用管理办法》(1957年12月11日),河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105-7-797。票面的阿拉伯数字编号由之前的7位数增至8位数。其后,军用粮定额支票自1959年起开始循环使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关于“对一九五九年军用粮定额支票使用管理与结算的几项规定”的联合通知》(1958年11月10日),河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105-7-797。对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厅、局代为保管的军用粮定额支票,粮食部和总后军需部于1959年4月22日下发联合通知,规定一律凭粮食部签发的“军用粮定额支票拨付通知书”发给部队。各军区、海、空军及总后勤直属供应单位接到“军用粮定额支票拨付通知书”后编造分配计划表,分部队番号、地点、电话号码、票面额和张数(票面额和张数配发比例见表2),然后与粮食部门接洽领粮。这一规定自1959年第三季度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军需部:《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为保管的军用粮定额支票拨付办法的规定》(1959年4月22日),河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105-19-691。另外,自1963年7月1日起,河南省公安部队在编马匹所需饲料,改为凭军用定额支票马料票供应。其颁发与结算手续与陆军在编马匹相同。*河南省粮食厅:《关于公安部队在编马匹所需饲料改用定额支票马料票供应的通知》(1963年5月27日),河南省唐河县档案馆藏,档案号47-12-160。
表2 军用粮定额支票票面额配发比例表
鉴于现行的军用粮定额支票中大票额的多,小票额的少,部队领粮很不方便,为解决小票额的不足,粮食部在1964年又增印部分小面额的军用粮定额支票。其中,面粉票、大米票和马料票均为50斤、100斤两种面额,粗粮票为100斤、1000斤两种面额,且票面不再有编号。1964年版军用粮定额支票从1965年3月1日开始使用,1958年发行的军用粮定额支票仍继续有效(详情见表1)。*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关于增印军用粮定额支票从一九六五年三月一日开始使用的通知》(1965年2月6日),河南省唐河县档案馆藏,档案号47-16-200。之后,随着1967年版军用供给粮票的发行,军用粮定额支票逐渐被其取代。1958年版和1964年版军用粮定额支票被明令于1968年12月31日起停用,旧票兑换新票的停止时间为1969年5月3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粮食部军事代表业务组、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部:《关于军用旧粮票兑换新粮票的通知》(1969年2月24日),河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105-?-1854(永久)。
(二)军用价购粮票和军用供给粮票的实行
由于建筑电气安装工程的工作环境比较复杂,危险性也比较高,使得很多专业人员都不愿意从事电气安装施工质量管理,致使建筑电气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人员多为非专业人员。这些非专业人员基本多是具有多年经验的管理人员,或兼任其他管理工作的施工人员,此种情况下,建筑电气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水平很难得到保障。因此需要通过培训方式或意识教育,来强化施工质量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使得管理人员能够在电气安装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进行严格的技术监督,确保各种不规范行为能够及时进行查处与解决,尽可能的做到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序性与规范性。
60年代初,军事系统对实行供给制士兵的粮食供应继续实行凭军用粮定额支票付粮。对于现役军官、一部分以款折粮供应的士兵及军队在编职工,自1961年元旦开始发行使用军用价购粮票供应粮食。军用价购粮票分0.2斤(10两秤,下同)、0.3斤、1斤、5斤、30斤、100斤、500斤、1000斤八种面额,只标记数量不分品种,为无价证券。部队行军所需粮食,凭价购粮票和团以上后勤机关介绍信向粮库、站、店购买粮食。凭价购粮票出库的粮食价格,一律按当地当时统销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军需部:《“军用价购粮票使用与管理办法”》(1960年底),河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105-8-1031。至此,之前的军用购粮证被取消,军事系统(外业测绘人员除外)进入长达10年的仅凭军用粮票购粮的时期(直至1970年)。至于部队到军外出差、回乡探亲等人员所需之全国通用粮票或河南省流动粮票,可凭价购粮票并附团以上后勤机关介绍信向粮食部门以斤抵斤进行兑换。*《河南省军用价购粮票使用管理办法》(1960年12月22日),河南省唐河县档案馆藏,档案号47-8-112。之后,粮食部又发文强调:部队到军外出差、回乡探亲人员不得使用军用价购粮票,军用价购粮票只准售给驻军的集体伙食单位,不得售粮给个人。地方系统的招待所,也不得使用军用价购买粮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关于部队到军外出差回乡探亲人员不得使用军用价购粮票的通知》(1962年11月1日),河南省唐河县档案馆藏,档案号47-12-153。
1967年,粮食部发行新版军用价购粮票,取消了之前的小面额票种,票面额由1960年版的八种调整为50斤、100斤、500斤、1000斤四种。与此同时,粮食部还开始发行军用供给粮票,票面额分为面粉、大米、粗粮、马料四种,各票面额与新版军用价购粮票相同,适用范围为战士,属有价证券。之后,军用供给粮票逐渐取代了之前的军用粮定额支票。至此,军用粮票的发行种类开始稳定下来,直至1997年被新版军用粮票所取代。
到1983年,商业部决定自当年7月1日起,启用原粮食部1981年印制的军用供给粮票(分粗粮、面粉、大米三种,无马料)和军用价购粮票,票面额仍为50市斤、100市斤、500市斤、1000市斤四种。*河南省粮食局:《关于启用新军用粮票的通知》(1983年5月25日),河南省唐河县档案馆藏,档案号47-22-326。与此同时,1967年版军用供给粮票(马料票除外)和军用价购粮票于1983年6月底作废。*《泰安市粮食志》编纂委员会编:《泰安市粮食志》,齐鲁书社,1992年,第124页。此后,军事系统自1994年6月1日启用了原商业部印制的1971年版军用供给粮票。为加强军用粮票管理,完善军用粮票管理制度,商业部于1989年10月颁布《军用粮票管理试行办法》,对军用粮票的印制、种类与票面额、适用和流通范围、收付与核销、票库(柜)安全管理、取送等作出详细规定。该办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商业部政策法规司编:《一九八九年商业政策法规汇编》,中国商业出版社,1990年,第94—97页。之后,军事系统还实行过1997年版、2000年版等不同版次的军用粮票。2007年元旦,由粮食局、财政部和总后勤部等部门研制开发的“军用购粮卡”在全国军粮供应和军队、武警部队系统正式启用。至此,沿用50多年的军用粮票退出历史舞台。
(三)军用粮食供应证的使用与管理
从1958年至1993年间,有两种军用粮食供应证先后被发放使用:一种为总参测绘局外业测绘人员和基本建设工程兵外业测绘人员、水文地质普查人员使用的粮食供应证,另一种为解放军现役军人、在编职工集体伙食单位使用的军用粮油豆供应证。
如前所述,自1955年11月起,总参测绘局外业测绘人员凭全国通用粮票或地方粮票在外用粮。其食油供应方面,在1958年7月至1963年9月30日期间,使用的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外业测绘人员购油证”(也可用于解放军外业长途架线、勘探人员)。到1963年10月1日,外测人员购油证被“中国人民解放军外业测绘人员粮、油、副食大豆购买证”所取代。外业测绘人员持粮、油、副食大豆购买证到所在地粮食部门购买粮食时,须付给售粮单位全国通用粮票和地方粮票,所需食油按每次实际购买粮食总数的5%售给,副食大豆按10%售给。*河南省粮食厅:《关于转发解放军外业测绘人员粮、油、副食大豆购买证的通知》(1963年8月14日),河南省唐河县档案馆藏,档案号47-12-160。之后,由于粮食部和商业部的机构调整,这种购粮证自1974年始由商业部印制发放,名称演变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外业测绘人员粮食供应证”。外测人员在野外作业期间的粮油供应,可持此类粮食供应证,凭军用价购粮票(零数以全国粮票和地方粮票找补)在作业地区就近的粮站(店)购买粮、油、豆。外测人员粮食供应证分普通本和甲种本,普通本在全国通用,甲种本(在封皮右上侧盖有“甲”字样)只限于西藏地区,内蒙古、宁夏、甘肃、青海、新疆的沙漠地区和海拔4000米以上的高山地区使用,甲种本每次按实购粮总数售给的食油、副食大豆均高于普通本。*商业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外业测绘人员粮食供应证有关规定的通知》(1974年2月8日),河南省唐河县档案馆藏,档案号47-20-263。河南执行普通本规定的食油和大豆供应比例具体是:每次按实际购粮总数售给食油3.5%,副食大豆按8.5%*河南省革委粮食局:《转发商业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外业测绘人员粮食供应证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1974年3月22日),河南省唐河县档案馆藏,档案号47-20-263。。到80年代初,此种粮食供应证又恢复由粮食部印制发放*河南省粮食厅:《关于执行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外业测绘人员粮食供应证的通知》(1980年1月7日),河南省唐河县档案馆藏,档案号47-22-296。。
自1976年元旦起,基本建设工程兵外业测绘人员也开始使用“中国人民解放军外业测绘人员粮食供应证”,使用方法不变,只是需在粮食供应证封皮左侧加盖“基建”二字以与总参外业测绘人员相区别。在适用地域方面,基本建设工程兵外业测绘人员粮食供应证甲种本有别于总参外业测绘人员粮食供应证甲种本,去除了西藏地区,只限于内蒙古、宁夏、甘肃、青海、新疆的沙漠地区和海拔4000米以上的高山地区使用。*商业部:《关于基本建设工程兵外业测绘人员使用粮油豆供应证有关规定的通知》(1975年12月29日),河南省唐河县档案馆藏,档案号47-20-272。另外,自1978年元旦起,基本建设工程兵外业水文地质普查人员也开始实行粮食供应证,分为普通本(在封皮右上侧有“普”字样)和甲种本(在封皮右上侧有“甲”字样),其使用方法和适用地域与基本建设工程兵外业测绘人员粮食供应证相同。*商业部:《关于基本建设工程兵外业水文地质普查人员使用粮食供应证有关规定的通知》(1977年12月1日),山东省革委粮食局编:《山东省市镇粮食供应工作文件汇编》,1978年,第244—245页。限于资料缺乏,此种供应证是否在河南使用过还不得而知,有待查证。
军用粮油豆供应证自70年代初开始实行*《军用粮油豆供应证》在全国各地开始实行时间先后不一,有些省份始于1970年,多数省份始于1971年元月份。,适用于现役军人、在编职工集体伙食单位。供应证由商业部印制,军队按系统下发,全国通用。部队购买粮油数量由团以上后勤部门根据标准按月或按季核填。部队持此证并凭军用(供给或价购)粮票向当地粮食部门领取或购买粮油。*江苏省粮食局编:《江苏省粮食志》,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51页。自此,部队后勤部门向当地粮食部门编送需粮计划的办法被取消,证票结合的军粮供应制度开始确立。1974年10月24日,商业部、总后勤部联合下发《军用粮油豆供应证使用管理办法》,对军用粮油豆供应证的使用管理办法作出改进:该证由商业部、总后勤部统一规定格式,下放到各省、市、自治区粮食局印制;领用办法不变,但增加“供应卡”,供粮食部门付出粮油豆后登记。供应证、供应卡每年换发一次。*商业部、总后勤部:《军用粮油豆供应证使用管理办法》(1974年10月24日),河南省唐河县档案馆藏,档案号47-20-263。
(四)退役军人、部队在编职工粮食供应介绍证的实行
用于部队人员向地方转移粮食关系的粮食供应介绍证实行得比较晚。在1964年之前,部队转业或复员人员办理粮食供应转移手续尚无统一的专用凭证,转业或复员人员可使用转业证明、复员建设军人证明书、部队介绍信、退伍证等证件到地方办理粮食供应。无上述证件的人员,可凭户口证件或区、乡政府开给的证明(针对转业或复员到乡村的人员)办理粮食供应手续。*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关于部队转业或复员人员的粮食供应手续及供应标准问题》(1956年5月28日),河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105-6-685。1964年6月,适用于部队复员、转业、退休人员的“复员、转业、退休军人粮食供应介绍证”和部队退职、退伍人员的“在编职工调动、退休、退职粮食供应介绍证”开始实行,由部队团以上后勤机关负责填发,供上述两类人员到地方办理粮食供应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复员、转业、退休、退职、退伍人员的粮食供应问题的联合通知》(1964年5月5日),河南省南阳市档案馆藏:档案号52-?-124(永久)。以上两种粮食供应介绍证在1971年初合并为“退役军人、在编职工粮食供应介绍证”(实际上之前两种仍能继续使用),还于1975年初开始被用作军队干部(含在编职工)复员、转业和在军内跨省调动时对个人节约贮存的地方粮票处理的凭据。此类人员凭介绍证(军内调动凭行政介绍信)将节存粮票交调出地区的县级粮食局,由县级粮食局在粮食供应介绍证上填写节存粮票数量并加盖印章,调动人员即可到调入地区县级粮食局办理存粮手续,或提取地方粮票。*商业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干部复员、转业和在军内跨省调动时对个人节约的粮票处理的通知》(1975年12月13日),河南省革委会粮食局编:《粮食供应政策选编》,1977年,第495—496页。1976年3月,上海为此由市粮食局专门印发统一格式的“军内干部跨省调动贮存粮票转移证明”,由调出的部队所在地的区、县粮食局凭军队内部调动的行政介绍信,将所交转的上海市地方粮票数额填发在转移证明上,加盖区、县级粮食局公章或贮粮转移专用章,并由经办人、复核人签章后外转。*上海市粮食局编:《上海市市镇粮油供应政策文件摘编》,1981年,第271页。
综上所述,通过对1953年至1993年间驻豫部队军用粮食票证制度的考察,可以看出:军事系统实行的粮食票证随着计划供应制度的演进不断进行调整,整个军用粮食票证制度在1953年至1970年间变化比较大,至70年代初才基本稳定下来。其中,从1955年11月至1957年9月,军事系统内部经历了不到两年的与地方通用民用粮票时期,其他时段部队仅对系统外使用专用粮食票证和民用粮票。与民用粮食票证相比,军用粮食票证具有鲜明的专用属性。
具体而言,与民用粮票相比,军用粮票具有发行主体和适用对象专一、粮票类别变化大、票面粮种分类详细、票面额大、大多不具有“流动性”、存在时间长等特点。从发行主体和适用对象来看,民用粮票的发行权归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级等多层次的粮政管理机构,适用于各行各业(包括军事系统)的用粮对象;军用粮票的发行权始终为国家级粮政管理机构粮食部或商业部,并且仅适用于军事系统的用粮对象。从粮票类别和票面粮种来看,民用粮票包括全国通用粮票(一直没有发行过全国通用的料票)、地方粮票(券)和料票,其中全国通用粮票、河南省流动粮票票面始终不分粮种,地市级粮票在进入70年代之后才开始分粗粮和细粮票面,80 年代中期县级粗粮券更是普遍发行。军用粮票包括行军粮票、军用粮定额支票、军用价购粮票、军用供给粮票这样一些前后变化较大的类别,票面粮种包括细粮(或面粉)票、大米票、粗粮票和马料票(军用价购粮票除外,不分粮种)四种,分类更为详细。民用粮票在最初设计时,主要是为便于城乡流动人口外出用粮,所以票面额比较小。军用粮票因主要面向军事系统集体用粮对象,票面额明显较大。各类军用粮票中,除了定量供应制度实行之前阶段的行军粮票具有全国通用粮票、河南地方粮票等民用粮票的流动性特征外,其他如军用粮定额支票、军用价购粮票、军用供给粮票仅为粮食支付和结算凭证,均不具有流动性特征。军用粮票的这一特性,再加上适用对象的专一性,使其基本上免于沦为投机、犯罪分子偷盗、倒卖、交易的对象。另外,民用粮票前后存在近40年时间(1954年至1993年),几乎与粮食计划供应制度相始终;军用粮票则在粮食计划供应制度实行之前即已存在,在该制度终结后仍继续使用了十多年才被取消。
在粮食供应转移证和购粮证的使用上,军用类与民用类相比其专用属性也比较突出。供城乡居民迁居使用的粮食供应转移证种类繁多,两种主要类别“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和“农村粮食供应转移证”自1955年起开始实行,其最终取消的时间迟至2001年。部队人员向地方转移粮食关系的专用凭证实行得比较晚,起初只有“复员、转业、退休军人粮食供应介绍证”和“在编职工调动、退休、退职粮食供应介绍证”两种,后来在名义上归并为“退役军人、在编职工粮食供应介绍证”一种,实际上则是多证并用。另外,各类民用购粮证的使用与计划供应制度相始终,证票结合的粮食供应制度在1955年就开始确立。各类军用购粮证的使用则时断时续,证票结合的军粮供应制度到70年代初才开始确立。其中,总参测绘局外业测绘人员、基本建设工程兵外业测绘人员和外业水文地质普查人员因其特殊的工作性质,所使用的粮食供应证均具有流动性特征。
从总体上看,计划供应时期的军用粮食票证自成体系,发行管理更加严密,实行中更能切实得到保证。各种专用粮食票证的发行和使用为军粮的稳定供应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本文作者 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系副教授 上海 200241)
(责任编辑 王志刚)
The Institutional Evolution of the Military Grain Coupon and Certificate during Planning Supply Period: A Case Study of Henan Province, 1953—1993
Tian Xiquan
During planning supply period the institutional evolution of the military grain coupon and certificate in Henan province has experienced three stages: the stage before the implementation of grain rationing supply system, the stage of grain rationing supply system’s initial implementation, and the stage of the grain coupon and certificate’s special use for military with the external. The armies in Henan province have used the grain coupon for civil use internally in less than two years during almost 40 years. In other times, the military system just used the special use grain coupon and certificate, and the grain coupon for civil with the external. The whole system of military grain coupon and certificate has remained stable from the early of 1970s. The implementation of different kinds of grain coupons and certificates has offered a strong ensure for military grain supply.
* 本文为201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粮食计划供应制度与当代中国城市社会变迁研究(1953—1993)”(13BDJ021)的阶段性成果。
D232;E232;K27
A
1003-3815(2016)-12-0019-11